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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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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二节 电气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一节 土建 第13.1.1条 锅炉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不不大于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不不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级别;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不大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不大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级别;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级别,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立防火墙与其她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级别,与锅炉房贴邻调压间应设立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启动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13.1.2条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本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能适应沉降解决办法。 第13.1.3条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考虑。 第13.1.4条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部位应采用隔办法。 第13.1.5条 锅炉房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高度,在满足工艺规定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标《厂房建筑模数协调原则》规定。 第13.1.6条 需要扩建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办法。 第13.1.7条 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设备时,应采用隔振办法。 第13.1.8条 钢筋混凝土煤仓壁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立有盖人孔和爬梯。 第13.1.9条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边应设立防护栏杆。 第13.1.10条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立沉降缝。 第13.1.11条 锅炉间外墙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 第13.1.12条 锅炉房和其她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墙应为防火墙。 第13.1.13条 油泵房地面应有防油办法,有酸、碱侵蚀水解决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应有防酸、碱办法。 第13.1.14条 锅炉房生活间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标《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关于规定执行。办公室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规定选用。 第13.1.15条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不大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不大于600mm。平台扶梯上面净高不应不大于2m。经常使用钢梯坡度宜不大于60°。 第13.1.16条 干煤棚档煤墙上某些敞开某些应有挡雨办法,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 第13.1.17条 锅炉房楼地面和层面荷载,应依照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荷载规定拟定,也可按表13.1.17选用。 楼面、地面、屋面荷载 表13.1.17        名       称 活荷载(KN/m2) 锅炉间楼面 6~12 辅助间楼面 4~8 运煤层楼面 4 除氧层楼面 4 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 0.5~1 锅炉间地面 10 注:(1)表中未列其她荷载应按现行国标《建筑构造荷载规范》规定选用; (2)表中不涉及设备集中荷载; (3)运煤层楼面有皮带部装置某些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kN/m2计算; (4)锅炉间地面考虑运送通道时,通道某些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m2计算。 第二节 电气 第13.2.1条 锅炉房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依照工艺规定、锅炉容量、热负荷重要性和环境特性等因素,按现行国标《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关于规定执行。 第13.2.2条 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选取,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建筑物和构筑物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合级别划分,必要符合现行国标《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关于规定。 第13.2.3条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不不大于或等于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不不大于或等于4.2MW锅炉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立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立高压配电室。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不大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不大于或等于2.8MW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可不设立低压配电室。 第13.2.4条 锅炉房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第13.2.5条 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不大于或等于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不大于或等于2.8MW,锅炉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地方。 第13.2.6条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电动机旁,宜设立事故停机按钮。运煤胶带宜每隔20m设立一种事故停机按钮。 第13.2.7条 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适当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她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用隔热办法。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适当有电缆通过。 第13.2.8条 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用热水加热空气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管道下面。 第13.2.9条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选用,应符合现行国标《工业公司照明设计原则》规定。 第13.2.10条 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她照度规定较高部位,应设立局部照明。 第13.2.11条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她重要操作地点和通信,宜设立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电源选取,应按锅炉房容量、生产用汽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设立状况等因素拟定。 第13.2.12条 照明装置电源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不大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办法或采用不超过36V电压。           二、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合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13.2.13条 烟囱上装设飞行标志障碍灯,应依照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规定决定。障碍灯应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考虑维修以便。 第13.2.14条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立避雷针或避雷带,可运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要有可*连接。 第13.2.15条  燃气放散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立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不大于3m,并使其保护范畴高出管顶不应不大于1m。 第13.2.16条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不大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要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5条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地下油罐,可不设立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部防雷解决。 第13.2.17条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13.2.18条  锅炉房应设立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立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较多供热顾客时,可依照需要设立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顾客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立对讲电话。 第三节 采暖通风 第13.3.1条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拟定,应依照设备散热量大小,按关于现行国标、工业公司设计卫生原则中关于规定执行。 第13.3.2条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余热、宜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规定期,尚应设立机械通风。 第13.3.3条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地点,在热辐射照度不不大于或等于350W/m2地点,应设立局部送风。 第13.3.4条 设立集中采暖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表13.3.4选用。在非生产时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各生房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表13.3.4 房  间  名  称 温度(℃)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间:经常有人操作时             设有控制室,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2 5 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 16~18 水解决间、值班室 15 燃气调压间、油泵房、化学品库、出渣间、风机间、水箱间、运煤走廊 5 水泵房: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有人操作时         在单独房间内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15 5 碎煤间及单独煤粉制备装置间 12 更衣室 23 浴室 25 第13.3.5条 在有设备散热房间内,应对工用地点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工作地点采暖温度时,应设立采暖。 第13.3.6条 设在其她建筑物内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换气量。换气量中不涉及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13.3.7条  燃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规定期,应设立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用每小时换气不少于8次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13.3.8条  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不大于或等于45℃易燃油品地下油库,除采和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通风装置应防爆。 换气量可按房间高度4m计算。 设立在地面上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立机械通风装置。 第13.3.9条 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位置,应依照油气和燃气密谋度大小,按现行国标《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关于规定执行。 第13.3.10条 运煤系统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封闭办法和设立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13.4.1条 锅炉房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导致停炉而引起生产上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别接入进水管。 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立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涉及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容量,并不应不大于2h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第13.4.2条 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级别时,可不设立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立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立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立室内消防给水。 第13.4.3条 煤场应设立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给水点。 第13.4.4条 化学解决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冲洗办法。 第13.4.5条 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运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第13.4.6条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不不大于或等于8m2/h时,宜循环使用。 第13.4.7条 锅炉房排水温度较高时,宜将水温降至40℃如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统。 第13.4.8条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立防止煤屑冲走和积水设施。 第13.4.9条 湿法除尘、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统贮存装置排除废水和水解决间等处排出含酸、碱废水,应进行解决,使其符合现行国标《三业“三废”排放原则》规定。 第13.4.10条 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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