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印章、证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使企业各类印章、证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印章、证照权威性和严厉性,划清印章、证照使用权限范围,严格业务、事务审批程序,规范使用印章、证照行为,提升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印章是在本企业公布或管理文件、凭证文书等和本企业权利义务相关文件上,以本企业名义证实或确定其权威性和真实性图章。 本企业印章关键分为以下几类:(一)公章:企业向主管机关登记印鉴或指定业务专用企业印章。(二)专用章:企业依据相关要求专门针对一些特定事务而刻制和使用印鉴,如协议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三)部门章:刻有下属企业及部门名称印鉴。(四)签
2、字章:刻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署名印鉴。第三条:证照是指企业各类证件及执照总称;企业证照包含基础证照和专业证照两类:(一)基础证照是指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企业开业运行必需含有证照。(二)专业证照是指各企业经营中取得专业类证照,如特种行业许可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学历证、职称证、专业资格证等。第四条:企业公务印章制订、改刻和废止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由行政事务部负责实施、管理、监督。 证照申领、管理工作由
3、各企业行政事务部统一负责,总部行政事务部对各分子企业证照申领及管理进行监督、检验、帮助,本措施分则中另有要求按该要求实施。第二章 印章管理第五条:印章刻制(一)刻制印章应向行政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层审批后由行政事务部统一办理相关刻制印章事宜。(二)印章形体和规格,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六条:印章启用(一)新印章应做好戳记,并留样保留,方便备查,并由保管人填写印模立案表(详见附件:2)。(二)印章启用须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启用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三)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需先到行政事务部留存印鉴立案。未经留样立案,一律不准自行使用。第七条:印章保
4、管、交接和停用(一)企业各类印章必需有专员保管。1、企业公章、专用印章、钢印、手章应指定行政事务部负责保管。2、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责任人指定专员保管。3、印章保管须有统计,注明印章名称、颁发机关、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同意人、图样等信息。(二)印章保管必需安全可靠,须加锁保留。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险柜。印章不准她人代管。(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损毁,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实,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五)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1、机构变动或机构名称改变;2、印章使用损坏;3、印章遗失或被窃,申明
5、作废。(六)印章停用要提出处理措施,并报经领导同意,立即将停用印章交行政事务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档、销毁登记档案。第八条:印章使用(一)使用范围1、凡属以企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出具委托书、签署劳动合相同一律加盖企业公章。2、凡属企业内部行文、通知,使用内部印章。3、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加盖部门印章。4、凡属协议类使用协议专用章。5、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用财务专用章。(二)使用印章,一律实施审批制度。用印前先填写用印申请单(详见附件:),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连同经审核文件等交监印人用印。用印权限分级掌握,使用哪级印章,有哪级领导同意,并由其负责。凡不符适用印要求,均应拒
6、绝盖印。(三)使用印章,一律实施登记制度,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同意人、用印日期。(四)全部经领导签批用印原稿,印章管理部门须留存一份,连同“用印申请单”一并存档。(五)和企业经营有重大关联、包含政策性问题或以企业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行文,盖企业印章。(六)以企业名义对所属部门文件及各类规章制度、任免职书等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署名,盖企业印章。(七)凡以企业名义发出对外行文,经总经理签批后,监印人员方可盖章。(八)严禁在空白信笺、介绍信、协议上用印,监印人员长久外出时需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第九条:使用企业印章或高级管理人员名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写明用章理由和
7、事项,经部门责任人签字并报请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同意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给印章管理人。 使用部门印章需经部门责任人同意,内部传输信息材料必需加盖部门印章,部门印章仅作内部传输信息材料使用,不得对外使用。第十条:企业印章标准上不准带出本企业,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带出,须经总经理同意,并由行政事务部印章管理人随同携带外出。第十一条:用印方法1本企业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2盖印文件必需时应盖骑缝印。3盖本企业公章除特殊要求外,一律用朱红印泥。 第三章 证照管理第十二条:证照办理及管理责任部门(一)企业总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由企业总部行政事务部统筹备理;(二)企业总部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银行开户许
8、可证由企业总部行政事务部安排企业财务部具体负责办理;分、子企业该类证照由各分、子企业行政事务部安排该企业财务部具体负责办理;(三)各企业专业证照由各企业行政事务部帮助各专业职能部门进行办理,企业总部行政事务部给予支持和帮助。第十三条:证照除正常年审和换证外,凡包含变更或注销,必需由总部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十四条:证照办理必需在要求期限内完成,如因超出要求期限未办理以致证照过期,由经办人员负关键责任,经办人员直接领导负领导责任。第十五条:全部证照办理完成后,必需将复印件立案至企业总部行政事务部。第十六条:各企业全部证照原件由各企业行政事务部专员专柜负责保管,并在各企业行政事务部登记、立案并保
9、留复印件。第十七条:各企业行政事务部统一管理证照复印件,如因业务需要使用证照复印件,由各企业行政事务部统一提供,并做好登记,注明用途及使用期。第十八条:如因业务需要借用证照原件,需填写证照借用申请表(详见附件:3),经行政事务部责任人、借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借用人在保管员处借出,并在证照借用记录表(详见附件:4)上做好登记。第十九条:证照使用完成后,必需立即归还,并在记录表上注销。第二十条:借用证照通常应于当日归还,借用时由借用人和证照保管人同时签字,标注归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用时间,应经行政事务部责任人同意。第二十一条:证照遗失必需立即通知行政事务部,由行政事务部登报申明证照作废,并按主管部门要求重新补办新证照。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未按本措施要求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总部及各分、子企业。本制度由总部行政事务部解释、补充,由总经理审阅、签发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