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中落实实施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省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优异技术应用,确保健康舒适工作和生活环境,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不适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和防护要求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设计。
1.0.3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方案,应依据建筑物用途和功效、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和能源情况等,结合国家相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卫生等政策、方针,经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应优先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设备及管道,必需采取安全防护方法。
1.0.5 在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安装、操作和维修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 在供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中,应依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它防护方法。
1.0.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要求。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整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术 语
2.0.1 估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 predicted mean vote
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基础方程式和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很多相关原因全方面评价指标。PMV指数表明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平均指数。
2.0.2 估计不满意者百分数(PPD) predicted percent of dissatisfied
PPD指数为估计处于热环境中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投票平均值。PPD指数可估计群体中感觉过暖或过凉“依据七级热感觉投票表示热(+3),温暖(+2),凉(-2),或冷(-3)”人百分数。
2.0.3 供暖 heating
用人工方法经过消耗一定能源向室内供给热量,使室内保持生活或工作所需温度技术、装备、服务总称。供暖系统由热媒制备(热源)、热媒输送和热媒利用(散热设备)三个关键部分组成。
2.0.4 集中供暖 central heating
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用热媒管道相连接,由热源向多个热用户供给热量供暖系统,又称为集中供暖系统。
2.0.5 值班供暖 standby heating
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止使用时间内,为使建筑物保持最低室温要求而设置供暖。
2.0.6 毛细管网辐射系统 capillary mat radiant system
辐射末端采取细小管道,加工成并联网栅,直接铺设于地面、顶棚或墙面一个热水辐射供暖供冷系统。
2.0.7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经过热量表计量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位置。
2.0.8 置换通风 displacement ventilation
空气以低风速、小温差状态送入人员活动区下部,在送风及室内热源形成上升气流共同作用下,将热浊空气顶升至顶部排出一个机械通风方法。
2.0.9 复合通风系统 hybrid ventilation system
在满足热舒适和室内空气质量前提下,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交替或联合运行通风系统。
2.0.10 空调区 air-conditioned zone
保持空气参数在设定范围之内空气调整区域。
2.0.11 分层空调 stratified air conditioning
特指仅使高大空间下部工作区域空气参数满足设计要求空气调整方法。
2.0.12 多联机空调系统 multi-connected split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一台(组)空气(水)源制冷或热泵机组配置多台室内机,经过改变制冷剂流量适应各房间负荷改变直接膨胀式空调系统。
2.0.13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 cold air distribution system
送风温度不高于10℃全空气空调系统。
2.0.14 温度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 temperature & humidity independent processe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由相互独立两套系统分别控制空调区温度和湿度空调系统,空调区全部显热负荷由干工况室内末端设备负担,空调区全部散湿量由经除湿处理干空气负担。
2.0.15 空气分布特征指标(ADPI) air diffusion performance index
舒适性空调中用来评价人舒适性指标,系指人员活动区内测点总数中符合要求测点所占百分比。
2.0.16 工艺性空调 industrial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指以满足设备工艺要求为主,室内人员舒适感为辅含有较高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级要求空调系统。
2.0.17 热泵 heat pump
利用驱动能使能量从低位热源流向高位热源装置。
2.0.18 空气源热泵 air-source heat pump
以空气为低位热源热泵。通常有空气/空气热泵、空气/水热泵等形式。
2.0.19 地源热泵系统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供热供冷系统。依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不一样,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2.0.20 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water-loop heat pump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水/空气热泵一个应用方法。经过水环路将众多水/空气热泵机组并联成一个以回收建筑物余热为关键特征空调系统。
2.0.21 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 zoning two-pipe chilled water system
按建筑物空调区域负荷特征将空调水路分为冷水和冷热水适用两种两管制系统。需整年供冷水区域末端设备只供给冷水,其它区域末端设备依据季节转换,供给冷水或热水。
2.0.22 定流量一级泵空调冷水系统 constant flow distribution with primary pump chilled water system
空调末端无水路调整阀或设水路分流三通调整阀一级泵系统,简称定流量一级泵系统。
2.0.23 变流量一级泵空调冷水系统 variable flow distribution with primary pump chilled water system
空调末端设水路两通调整阀一级泵系统,包含冷水机组定流量、冷水机组变流量两种形式,简称变流量一级泵系统。
2.0.24 耗电输冷(热)比 [EC(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和设计冷(热)负荷(kW)比值。
2.0.25 蓄冷-释冷周期 period of charge and discharge
蓄冷系统经一个蓄冷-释冷循环所运行时间。
2.0.26 全负荷蓄冷 full cool storage
蓄冷装置负担设计周期内电力平、峰段全部空调负荷。
2.0.27 部分负荷蓄冷 partial cool storage
蓄冷装置只负担设计周期内电力平、峰段部分空调负荷。
2.0.28 区域供冷系统 district cooling system
在一个建筑群中设置集中制冷站制备空调冷水,再经过输送管道,向各建筑物供给冷量系统。
2.0.29 耗电输热比(EHR)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和设计热负荷(kW)比值。
3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1 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寒和严寒地域关键房间应采取18℃~24℃;
2 夏热冬冷地域关键房间宜采取16℃~22℃;
3 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
3.0.2 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人员长久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3.0.2要求:
2 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久逗留区域提升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短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5m/s,供热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3m/s。
3.0.3 工艺性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许可波动范围,应依据工艺需要及健康要求确定。人员活动区风速,供热工况时,不宜大于0.3m/s;供冷工况时,宜采取0.2m/s~0.5m/s。
3.0.4 供暖和空调室内热舒适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等热环境 PMV和PPD指数测定及热舒适条件要求》GB/T 18049相关要求实施,采取估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和估计不满意者百分数(PPD)评价,热舒适度等级划分应按表3.0.4采取。
3.0.5 辐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温度宜提升0.5℃~1.5℃。
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建筑关键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要求。
2 设置新风系统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居住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2要求,医院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0.6-3要求。
3 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表3.0.6-4要求。
4 室外设计计算参数
4.1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4.1.1 关键城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附录A采取。对于附录A未列入城市,应按本节要求进行计算确定,若基础观察数据不满足本节要求,其冬夏两季室外计算温度,也可按本规范附录B所列简化方法确定。
4.1.2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取历年平均不确保5天日平均温度。
4.1.3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取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4.1.4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取历年平均不确保1天日平均温度。
4.1.5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取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4.1.6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取历年平均不确保50小时干球温度。
4.1.7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取历年平均不确保50小时湿球温度。
4.1.8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取历年最热月14时月平均温度平均值。
4.1.9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取历年最热月14时月平均相对湿度平均值。
4.1.10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取历年平均不确保5天日平均温度。
4.1.11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4.1.12 当室内温湿度必需整年确保时,应另行确定空调室外计算参数。仅在部分时间工作空调系统,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室外计算参数。
4.1.13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取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平均风速,应采取累年最冷3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各月平均风速平均值;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取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风速平均值。
4.1.14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取累年最冷3个月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取累年最热3个月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取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4.1.15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取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平均值;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取累年最热3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平均值。
4.1.16 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取累年最冷3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平均值。
4.1.17 设计计算用供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供暖室外临界温度总日数确定。通常民用建筑供暖室外临界温度宜采取5℃。
4.1.18 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取30年。不足30年者,也可按实有年份采取,但不得少于。
4.1.19 山区室外气象参数应依据就地调查、实测并和地理和气候条件相同邻近台站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4.2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4.2.1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依据当地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4.2.2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和水平面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取。
4.2.3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和水平面标准窗玻璃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D采取。
4.2.4 采取本规范附录C和附录D时,当地大气透明度等级,应依据本规范附录E及夏季大气压力,并按表4.2.4确定。
5 供 暖
5.1 通常要求
5.1.1 供暖方法应依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域气象条件、能源情况及政策、节能环境保护和生活习惯要求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地域,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取集中供暖。
5.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域,宜设置供暖设施;其中幼稚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建筑宜采取集中供暖: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日数为60d~89d;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日数不足60d,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日数大于或等于75d。
5.1.4 供暖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参数应按本规范第3章确定;室外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第4章确定。
5.1.5 严寒或严寒地域设置供暖公共建筑,在非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确保室内温度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值班供暖温度。
5.1.6 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5.1.7 设置供暖建筑物,其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5.1.8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5.1.9 对于有顶棚坡屋面,当用顶棚面积计算其传热量时,屋面和顶棚综合传热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5.1.10 建筑物热水供暖系统应按设备、管道及部件所能承受最低工作压力和水力平衡要求进行竖向分区设置。
5.1.11 条件许可时,建筑物集中供暖系统宜分南北向设置环路。
5.1.12 供暖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5.2 热负荷
5.2.1 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必需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2.2 冬季供暖通风系统热负荷应依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取得热量确定:
1 围护结构耗热量;
2 加热由外门、窗缝隙渗透室内冷空气耗热量;
3 加热由外门开启时经外门进入室内冷空气耗热量;
4 通风耗热量;
5 经过其它路径散失或取得热量。
5.2.3 围护结构耗热量,应包含基础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5.2.4 围护结构基础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5.2.5 和相邻房间温差大于或等于5℃,或经过隔墙和楼板等传热量大于该房间热负荷10%时,应计算经过隔墙或楼板等传热量。
5.2.6 围护结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础耗热量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百分率宜按下列要求数值选择:
1 朝向修正率:
1)北、东北、西北按0~10%;
2)东、西按—5%;
3)东南、西南按—10%~—15%;
4)南按—15%~—30%。
注:1 应依据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照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选择修正率。
2 冬季日照率小于35%地域,东南、西南和南向修正率,宜采取—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2 风力附加率:设在不避风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建筑物,和城镇中显著高出周围其它建筑物建筑物,其垂直外围护结构宜附加5%~10%;
3 当建筑物楼层数为n时,外门附加率:
1)一道门按65%×n;
2)两道门(有门斗)按80%×n;
3)三道门(有两个门斗)按60%×n;
4)公共建筑关键出入口按500%。
5.2.7 建筑(除楼梯间外)围护结构耗热量高度附加率,散热器供暖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附加率不应大于15%;地面辐射供暖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宜附加1%,但总附加率不宜大于8%。
5.2.8 对于只要求在使用时间保持室内温度,而其它时间能够自然降温供暖间歇使用建筑物,可按间歇供暖系统设计。其供暖热负荷应对围护结构耗热量进行间歇附加,附加率应依据确保室温时间和预热时间等原因经过计算确定。间歇附加率可按下列数值选择:
1 仅白天使用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20%;
2 对不常常使用建筑物,间歇附加率可取30%。
5.2.9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透室内冷空气耗热量,应依据建筑物内部隔断、门窗结构、门窗朝向、室内外温度和室外风速等原因确定,宜按本规范附录F进行计算。
5.2.10 在确定分户热计量供暖系统户内供暖设备容量和户内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出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总热负荷内。
5.2.11 全方面辐射供暖系统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要求。局部辐射供暖系统热负荷按全方面辐射供暖热负荷乘以表5.2.11计算系数。
5.3 散热器供暖
5.3.1 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取热水作为热媒;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且供水温度不宜大于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5.3.2 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制式宜采取垂直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双管系统,也可采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宜采取双管系统,也可采取单管跨越式系统。
5.3.3 现有建筑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应改成垂直双管系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5.3.4 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楼层层数不宜超出6层,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散热器组数不宜超出6组。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场所,散热器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6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依据供暖系统压力要求,确定散热器工作压力,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2 相对湿度较大房间应采取耐腐蚀散热器;
3 采取钢制散热器时,应满足产品对水质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4 采取铝制散热器时,应选择内防腐型,并满足产品对水质要求;
5 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热水供暖系统不宜采取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铸铁散热器;
6 高大空间供暖不宜单独采取对流型散热器。
5.3.7 部署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部署管道有困难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2 两道外门之间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
3 楼梯间散热器,应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百分比分配在下部各层。
5.3.8 铸铁散热器组装片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粗柱型(包含柱翼型)不宜超出20片;
2 细柱型不宜超出25片。
5.3.9 除幼稚园、老年人和特殊功效要求建筑外,散热器应明装。必需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气流通道、足够通道面积,并方便维修。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3.10 幼稚园、老年人和特殊功效要求建筑散热器必需暗装或加防护罩。
5.3.11 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依据其连接方法、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和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影响,对散热器数量进行修正。
5.3.12 供暖系统非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计算管道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折减;非保温管道暗设时宜考虑管道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影响。
5.3.13 垂直单管和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同一房间两组散热器,可采取异侧连接水平单管串联连接方法,也可采取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法。当采取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法时,散热器之间上下连接管应和散热器接口同径。
5.4 热水辐射供暖
5.4.1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水温度宜采取35℃~45℃,不应大于60℃;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毛细管网辐射系统供水温度宜满足表5.4.1-1要求,供回水温差宜采取3℃~6℃。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宜符合表5.4.1-2要求。
5.4.2 确定地面散热量时,应校核地面表面平均温度,确保其不高于表5.4.1-2温度上限值;不然应改善建筑热工性能或设置其它辅助供暖设备,降低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负担热负荷。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接和室外空气接触楼板、和不供暖房间相邻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需设置绝热层;
2 和土壤接触底层,应设置绝热层;设置绝热层时,绝热层和土壤之间应设置防潮层;
3 潮湿房间,填充层上或面层下应设置隔离层。
5.4.4 毛细管网辐射系统单独供暖时,宜首先考虑地面埋置方法,地面面积不足时再考虑墙面埋置方法;毛细管网同时用于冬季供暖和夏季供冷时,宜首先考虑顶棚安装方法,顶棚面积不足时再考虑墙面或地面埋置方法。
5.4.5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毛细管网辐射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6MPa。当超出上述压力时,应采取对应方法。
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材质和壁厚选择,应依据工程耐久年限、管材性能和系统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4.7 在居住建筑中,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并配置分水器、集水器;户内各关键房间,宜分环路部署加热管。
5.4.8 加热管敷设间距,应依据地面散热量、室内设计温度、平均水温及地面传热热阻等经过计算确定。
5.4.9 每个环路加热管进、出水口,应分别和分水器、集水器相连接。分水器、集水器内径不应小于总供、回水管内径,且分水器、集水器最大断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每个分水器、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路。每个分支环路供回水管上均应设置可关断阀门。
5.4.10 在分水器总进水管和集水器总出水管之间,宜设置旁通管,旁通管上应设置阀门。分水器、集水器上均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5.4.11 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可用于层高为3m~30m建筑物供暖。
5.4.12 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水温度宜采取40℃~95℃热水,其水质应满足产品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5.4.13 当采取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屋顶耗热量大于房间总耗热量30%时,应加强屋顶保温方法。
5.4.14 热水吊顶辐射板有效散热量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热水吊顶辐射板倾斜安装时,应进行修正。辐射板安装角度修正系数,应按表5.4.14进行确定;
2 辐射板管中流体应为紊流。当达不到系统所需最小流量时,辐射板散热量应乘以1.18安全系数。
5.4.15 热水吊顶辐射板安装高度,应依据人体舒适度确定。辐射板最高平均水温应依据辐射板安装高度和其面积占顶棚面积百分比按表5.4.15确定。
5.4.16 热水吊顶辐射板和供暖系统供、回水管连接方法,可采取并联或串联、同侧或异侧连接,并应采取使辐射板表面温度均匀、流体阻力平衡方法。
5.4.17 部署全方面供暖热水吊顶辐射板装置时,应使室内人员活动区辐射照度均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吊顶辐射板时,宜沿最长外墙平行部署;
2 设置在墙边辐射板规格应大于在室内设置辐射板规格;
3 层高小于4m建筑物,宜选择较窄辐射板;
4 房间应预留辐射板沿长度方向热膨胀余地;
5.5 电加热供暖
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取电加热供暖:
1 供电政策支持;
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使用受到环境保护或消防严格限制建筑;
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建筑;
4 采取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烧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建筑;
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本身电加热量需求建筑。
5.5.2 电供暖散热器形式、电气安全性能和热工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及相关要求。
5.5.3 发烧电缆辐射供暖宜采取地板式;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宜采取顶棚式。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4.1-2条相关要求。
5.5.4 发烧电缆辐射供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安全要求。
5.5.5 依据不一样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一样类型温控装置。
5.5.6 采取发烧电缆地面辐射供暖方法时,发烧电缆线功率不宜大于17W/m,且部署时应考虑家俱位置影响;当面层采取带龙骨架空木地板时,必需采取散热方法,且发烧电缆线功率不应大于10W/m。
5.5.7 电热膜辐射供暖安装功率应满足房间所需热负荷要求。在顶棚上部署电热膜时,应考虑为灯具、烟感器、喷头、风口、音响等预留安装位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电供暖元器件,必需采取接地及剩下电流保护方法。
5.6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5.6.1 采取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需采取对应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方法,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燃气、防火规范要求。
5.6.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燃料,可采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相关要求。
5.6.3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
5.6.4 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供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不一样方向侧上方。
5.6.5 部署全方面辐射供暖系统时,沿四面外墙、外门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60%。
5.6.6 由室内供给空气空间应能确保燃烧器所需要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空气量超出该空间0.5次/h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给空气。
5.6.7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采取室外供给空气时,进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时,垂直距离大于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大于6m;
3 安装过滤网。
5.6.8 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尾气应排至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人员不常常通行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水平安装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5m;
3 垂直安装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以内建筑物最高点不少于1m;
4 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
5.6.9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位置设置能直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给系统控制开关。利用通风机供给空气时,通风机和供暖系统应设置连锁开关。
5.7 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
5.7.1 当居住建筑利用燃气供暖时,宜采取户式燃气炉供暖。采取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要求。
5.7.2 户式供暖系统热负荷计算时,宜考虑生活习惯、建筑特点、间歇运行等原因进行附加。
5.7.3 户式燃气炉应采取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7.4 户式燃气炉供暖时,供回水温度应满足热源要求;末端供水温度宜采取混水方法调整。
5.7.5 户式燃气炉排烟口应保持空气通畅,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
5.7.6 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其化霜水应集中排放。
5.7.7 户式供暖系统供回水温度、循环泵扬程应和末端散热设备相匹配。
5.7.8 户式供暖系统应含有防冻保护、室温调控功效,并应设置排气、泄水装置。
5.8 热空气幕
5.8.1 对严寒地域公共建筑常常开启外门,应采取热空气幕等降低冷风渗透方法。
5.8.2 对严寒地域公共建筑常常开启外门,当不设门斗和前室时,宜设置热空气幕。
5.8.3 公共建筑热空气幕送风方法宜采取由上向下送风。
5.8.4 热空气幕送风温度应依据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外门,不宜高于50℃;对高大外门,不宜高于70℃。
5.8.5 热空气幕出口风速应经过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外门,不宜大于6m/s;对于高大外门,不宜大于25m/s。
5.9 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
5.9.1 供暖管道材质应依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施工和环境保护性能等原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5.9.2 散热器供暖系统供水和回水管道应在热力入口处和下列系统分开设置:
1 通风和空调系统;
2 热风供暖和热空气幕系统;
3 生活热水供给系统;
4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5 其它需要单独热计量系统。
5.9.3 集中供暖系统建筑物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水、回水管道上应分别设置关断阀、温度计、压力表;
2 应设置过滤器及旁通阀;
3 应依据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调整方法,选择水力平衡装置;
4 除多个热力入口设置一块共用热量表情况外,每个热力入口处均应设置热量表,且热量表宜设在回水管上。
5.9.4 供暖干管和立管等管道(不含建筑物供暖系统热力入口)上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暖系统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整装置;
2 当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阀门至干管距离不应大于120mm;
3 供水立管始端和回水立管末端均应设置阀门,回水立管上还应设置排污、泄水装置;
4 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供暖系统,应在连接共用立管进户供、回水支管上设置关闭阀。
5.9.5 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赔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赔偿器。
5.9.6 供暖系统水平管道敷设应有一定坡度,坡向应有利于排气和泄水。供回水支、干管坡度宜采取0.003,不得小于0.002;立管和散热器连接支管,坡度不得小于0.01;当受条件限制,供回水干管(包含水平单管串联络统散热器连接管)无法保持必需坡度时,局部可无坡敷设,但该管道内水流速不得小于0.25m/s;对于汽水逆向流动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
5.9.7 穿越建筑物基础、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供暖管道,和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立管,应采取预防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方法。
5.9.8 当供暖管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并在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管道和套管之间空隙应采取耐火材料封堵。
5.9.9 供暖管道不得和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5.9.10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室内供暖管道应保温:
1 管道内输送热媒必需保持一定参数;
2 管道敷设在管沟、管井、技术夹层、阁楼及顶棚内等造成无益热损失较大空间内或易被冻结地方;
3 管道经过房间或地点要求保温。
5.9.11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方法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含共用段)压力损失相对差额小于15%。
5.9.12 室内供暖系统总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应大于室外热力网给定资用压力降;
2 应满足室内供暖系统水力平衡要求;
3 供暖系统总压力损失附加值宜取10%。
5.9.13 室内供暖系统管道中热媒流速,应依据系统水力平衡要求及防噪声要求等原因确定,最大流速不宜超出表5.9.13限值。
5.9.14 热水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和垂直分层部署水平单管串联跨越式供暖系统,应对热水在散热器和管道中冷却而产生自然作用压力影响采取对应技术方法。
5.9.15 供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末端和回水干管始端管径不应小于DN20,低压蒸汽供汽干管可合适放大。
5.9.16 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控制阀规格应按热媒设计流量、工作压力及阀门许可压降等参数经计算确定;其安装位置应确保阀门前后有足够直管段,没有尤其说明情况下,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
5.9.17 蒸汽供暖系统,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供暖系统工作压力时,应在供暖系统入口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5.9.18 高压蒸汽供暖系统最不利环路供汽管,其压力损失不应大于起始压力25%。
5.9.19 蒸汽供暖系统凝结水回收方法,应依据二次蒸汽利用可能性和室外地形、管道敷设方法等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回水方法:
1 闭式满管回水;
2 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
3 余压回水。
5.9.20 高压蒸汽供暖系统,疏水器前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疏水器后凝结水管向上抬升高度应经计算确定。当疏水器本身无止回功效时,应在疏水器后凝结水管上设置止回阀。
5.9.21 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5.9.22 热水和蒸汽供暖系统,应依据不一样情况,设置排气、泄水、排污和疏水装置。
5.10 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和室温调控
5.10.1 集中供暖新建建筑和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需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含有室温调控功效。用于热量结算热量计量装置必需采取热量表。
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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