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乐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深入优化发展环境,加紧本市“重返三十强”目标步伐,打造一支高效廉洁、走群众路线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要求及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责任追究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和公用机关和经授权、委托含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职责,损害本市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
2、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失和责任相适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标准。 第四条责任追究要和落实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给予责任追究: 1、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值班人员不按要求时间在岗,擅离职守; 2、工作时间打电脑游戏、上网浏览和工作无关网页、聊天、炒股、电影及录像视频; 3、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麻将; 4、非工作需要中午喝酒; 5、工作时间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6、其它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
3、反干部作风建设相关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给予责任追究: 1、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有意刁难; 2、以检验为名“吃、拿、卡、要、报”; 3、滥用职权限制被检验对象正当经营; 4、接收被检验对象礼品、礼金、宴请、娱乐等活动; 5、利用检验为本人或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相关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给予责任追究: 1、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私自或变相增设新行政审批、许可项目或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步骤; 2、对符正当定条件,应由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和其它应予审批相关事项,不予受理、不依要求或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违反要求
4、委托或默许中介机构、下属机关或其它组织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 4、对不符正当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减轻企业负担相关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给予责任追究: 1、无法律、法规依据或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对企业、工商户实施检验; 2、在对企业年检或登记注册工作中搭车收取各类费用; 3、违反企业意愿,以广告、认购及其它形式直接或变相占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财产、物品; 4、违反相关要求,指令企业参与多种赞助、有偿培训等活动; 5、向企业强买强卖产品,以共建、协商等形式向企业收取多种名义费用; 6、强制企业出资参与多种评选、研讨、培训等
5、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 7、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提出购置指定商品、接收有偿服务; 8、违反要求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中兼职取酬,接收暗股分红取利或利用职权为企业指定、介绍有偿中介服务; 9、对包含企业正当减、免、缓、退等行政征收优惠政策不落实,或附加条件索取好处才落实; 10、其它违反要求加重企业负担行为。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将给予责任追究: 1、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私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和自立项目收费、罚款,损害行政执法对象正当权益; 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或收受她人财物,或将收缴财物据为己有; 3、委
6、托执法中,对受委托者执法行为疏于管理、失于监管,或和受委托者建立利益关系,指使、暗示、纵容、协从受委托者滥施执法权; 4、私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开具正当票据,或只征收不服务、少服务; 5、不推行相关处罚审批手续,私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6、不出具正当凭据或开具正当票据,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当事人财物; 7、使用、丢失、损毁扣押、没收财物,不依法组织听证;或以行政处罚替换刑罚,下达或变相下达处罚指标; 8、滥用职权、违规执法或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有其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对应该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无故拒绝纳入或对已经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搞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 违反财政法
7、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行为。 第十二条 其它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法 第十三条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方法: 1、离岗培训; 2、调离岗位; 3、停职、免职; 4、组成违纪,依据相关要求给纪律处分; 5、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含有本细则所列损害发展环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从重处理: 1、拒不认可错误,不立即采取补救方法; 2、干扰、阻碍问题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推卸、转嫁责任,干扰、阻止对其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偏护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和抵制其错误行为单位和
8、个人; 4、和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偏护、纵容、协从其违法违纪行为,或为其充当保护伞; 5、同时含有本细则所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两种(含两种)以上行为; 6、其它应该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五条 过失责任人主动发觉并立即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能够从轻、减轻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实施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对违反本细则上述要求,一经查实,由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1、对通常机关工作人员给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处理;对担任职务给停职、免职处理;组成违纪,同时依据相关要求给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同时,追究
9、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领导责任。十二个月之内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要求,对所在科(股)室关键责任人给免职处理;有2名及以上中层干部违反上述要求,对主管领导给免职处理;有多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要求,对单位关键领导给免职处理。 3、凡群众反应违反本细则上述要求问题举报,一律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属实,根据本条1、2项要求作出处理。 4、包含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或相关部门提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上述要求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标准实施。特殊情况,上级机关有权直接对下级部门、单位领导或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八条给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
10、会同其任免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要求办理。对党纪、政纪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市部门、单位,提议其上级主管机关实施纪律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受到离岗培训处理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其到党校进行为期六个月学习培训,并载入本人干部作风档案。学习培训结束后,依据其学习培训期间思想认识、现实表现等情况,可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工作期间如再发生违反上述要求行为,依据中国公务员法相关要求,给予解聘。 对受到免职处理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其到党校进行学习培训。同时,十二个月内不得重新担任和其原任职务相当领导职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和其原任职务相当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细则落实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健全效能监察提议、质询和定时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帮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细则落实,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分别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络投诉举报信箱等,受理企业和群众举报(举报电话:88653600 网络投诉举报信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乐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题词:印发环境建设实施细则通知 送:市委人大政府政协 发: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中共新乐市纪委办公室11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