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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基本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合用于城乡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诲机构。接纳三周岁如下幼儿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规模(涉及托、幼合建)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如下。
二、单独托儿所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关于设计原则、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选取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建筑基地,并应依照城乡及工矿区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规模在三个班如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和相应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1.2条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选取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关于卫生防护原则规定。
二、以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分,场地干燥,排水畅通,环境优美或接近都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依照设计任务书规定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以便管理,朝向适当,游戏场地日照充分,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关于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必要设立各班专用室外游戏场地。每班游戏场地面积不应不大于60m²。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用分隔办法。
二、应有全园共用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适当不大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²)=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立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禁止种植有毒、带刺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立杂物院,并单独设立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普通规定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分区规定及关于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必要按第3.2.1条、第3.3.1条规定设立。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规模进行设立。
一、生活用房涉及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涉及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立。
二、服务用房涉及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涉及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涉及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互相干扰,以便使用管理,有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禁止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规定。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本地最佳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规定,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窗地面积之比,不应不大于表3.1.8规定。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室内容许噪声级不应不不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不大于40dB,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不不大于75dB。
第二节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不大于表3.2.1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活动室,其进深不适当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立室外活动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立,凡分设于班内应为独立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规定。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立。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立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房间设立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规定,托儿班生活用房面积及关于规定与幼儿园相似。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某些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接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种及保育人员厕位一种(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3.4.1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表3.4.1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立,幼儿生活用房应有恰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适当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3.5.1条 供应用房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表3.5.1规定。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不大于两某些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恰当增长主副食加工间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与否设立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依照本地状况拟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立小型垂直提高食梯。
第六节 防火与疏散
第3.6.1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规定。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小朋友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级别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级别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级别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不大于表3.6.3规定。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不不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净距不应不不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不不大于0.20m时,必要采用安全办法。
三、楼梯踏步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15m,宽度不应不大于0.26m。
四、在寒冷、寒冷地区设立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办法。
第3.6.6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不大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构造
第3.7.1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地面。
第3.7.2条 寒冷、寒冷地区主体建筑重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不大于1.6m。幼儿经常出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立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窗台距地面高度不适当不不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护栏净高不应不大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不不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1.30m如下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要做成小圆角。
第3.7.6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室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与排水
第4.1.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选型及系统设计,均应符合幼儿需要。
第4.1.2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立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 采暖与通风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适当超过95~70℃。幼儿用房散热器必要采用防护办法。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二层如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要有高出屋面通风、排烟等办法。
第4.2.2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立独立通风系统。
第4.2.4条 重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4.2.4规定。
第三节 电气
第4.3.1条 幼儿用房选用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寝室宜设立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灯具照明,别的场合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立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原则不应低于表4.3.3规定。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依照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立带接地孔、安全密闭、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电源插座。
第4.3.5条 在供应用房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4.3.6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立电话、电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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