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替换GB 5083—1985)
自 1999-12-1 起实施
序言
在生产活动中,一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点而造成人员伤害事故和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为落实落实“中国家标准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对应安全卫生技术方法,使新设计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相关安全卫生诸项要求。然而,中国各类生产设备专题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极少,大多数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要求全部包含在产品标准中。不过,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方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立即改善中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实状况,本标准要求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基础标准、通常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照。
本标准是参考德国国家标准DIN31000/VDE1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通常标准》、俄罗斯国家标准ГOCT12.2.003—1992《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在技术内容上和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B/T1.1—1993《标准化工导则 第1单元:标准起草和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基础要求》实施。
在对GB5083—1985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条款,和在实施过程中证实难以实现内容。对原标准中一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题国家标准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同时,增加了部分新技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替换GB5083—1985。
本标准由中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樊锡瑛、汤纲领。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基础标准、通常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和核能设备之外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计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表示版本均为有效。全部标准全部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通常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14775—1993 操纵器通常人类工效学要求
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和标志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定义:
3.1 生产设备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多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隶属物件或设施。
4 基础标准
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需有足够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要求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4.2 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出国家标准要求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出国家标准要求噪声、振动、辐射和其它污染。对可能产生有害原因,必需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方法加以防护。
4.3 设计生产设备,应表现人类工效学标准,最大程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操作者造成体力、脑力消耗和心理担心情况。
4.4 设计生产设备,应经过下列路径确保其安全卫生:
a. 选择最好设计方案并进行安全卫生评价;
b. 对可能产生危险原因和有害原因采取有效防护方法;
c. 在运输、贮存、安装、使用和维修等技术文件中写明安全卫生要求。
4.5 设计生产设备,当安全卫生技术方法和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安全卫生技术上要求,并应按下列等级次序选择安全卫生技术方法:
a. 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方法一生产设备本身应含有本质安全卫生性能,即确保设备即使在异常情况下,也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和产生有害作用;
b. 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方法一若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方法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必需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其效果和主体优异性相当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设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负担。
c. 提醒性安全卫生技术方法一若直接和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方法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应以说明书或在设备上设置标志等合适方法说明安全使用生产设备条件。
4.6 生产设备要求整个使用期限内,匀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对于可能影响安全操作、控制零部件、装置等应要求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可靠性指标。
5 通常要求
5.1 适应性
在要求使用期阴内,生产设备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尤其是满足防腐蚀、耐磨损、抗疲惫、抗老化和抵御失效要求。
5.2 材料
5.2.1 用于制造生产设备材料,在要求使用期限内必需能承受在要求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多种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
5.2.2 在正常使用环境下,对人有危害材料不宜用来制造生产设备。若必需使用时,则应采取可靠安全卫生技术方法以保障人员安全和健康。
5.2.3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使用期限,应小于其材料在使用条件下老化或疲惫期限。
5.2.4 易被腐蚀或空蚀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择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蚀方法。同时,应要求检验和更换周期。
5.2.5 严禁使用能和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害(爆炸或生成有害物质等)材料。
5.2.6 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5.3 稳定性
5.3.1 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它可预见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许可范围外运动。
5.3.2 生产设备若经过形体设计和本身质量分布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是,则必需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方法,以确保其含有可靠稳定性。
5.3.3 对有司机驾驶或操纵并有可能发生倾覆可行驶生产设备,其稳定系数必需大于1并应设计倾覆保护装置。
5.3.4 若所要求稳定性必需在安装或使用地点采取尤其方法或确定使用方法才能达成时,则应在生产设计上标出,并在使用说明书中具体说明。
5.3.5 对有抗震要求生产设备,应在设计上采取特殊抗震安全卫生方法,并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设备所能达成抗地震烈度能力及相关要求。
5.4 表面、角和棱
在不影响使用功效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锐角、利棱、凹凸不平表面和较突出部位。
5.5 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
5.5.1 操纵器
设计、选择和配置操纵器应和人体操作部位特征(尤其是功效特征)和控制任务相适应,除应符合GB/T 14775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生产设备关键部位操纵器,通常应设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
——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操纵器,应采取必需保护方法。
5.5.2 信号和显示器
设计、选择和配置信号和显示器,应适应人感觉特征并满足以下要求:
a. 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楚、快速标准下,依据工艺步骤、关键程度和使用频繁程度、配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范围内。信号和显示器性能、形式和数量,应和信息特征相适应。当其数量较多时,应依据其功效和显示种类分区排列。区和区之间要有显著界限;
b. 信号和显示器应清楚易辩、正确无误并应消除眩光、频闪效应,和操作者距离、角度应适宜;
c. 当多个视觉信号和显示器放在一起时,和背景间及相互间颜色、亮度和对比度应适宜;
d. 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区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位置和种类。危险信号,应含有足够强度并和其它信号有显著区分,其强度应显著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它声、光信号强度。
5.6 控制系统
5.6.1 控制和调整装置
5.6.1.1 控制装置应确保,当动力源发生异常(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改变)时,也不会造成危险。必需时,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动力源和备用设备系统。
5.6.1.2 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需保护装置,以预防控制指令紊乱。同时,在每台设备上还应辅以能单独操纵手动控制装置。
5.6.1.3 对复杂生产设备和关键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5.6.1.4 关键生产设备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使操作人员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位置上。对于一些在起动设备时看不见全貌生产设备,应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预警信号装置应有足够报警时间。
5.6.1.5 控制系统应确保,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系统内关键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5.6.1.6 控制装置和作为安全技术方法离合器、制动装置和联锁装置,应含有良好可靠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要求可靠性指标要求。
5.6.1.7 调整装置应采取自动联锁装置,以预防误操作和自动调整、自动操纵线(管)路等误通断。
5.6.2 紧急开关
5.6.2.1 若存在下列情况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需配置紧急开关:
——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效紊乱时,不能快速经过停车开关来终止危险运行;
——不能经过一个开关快速中止若干个能造成危险运动单元;
——因为切断某个单元会造成其它危险;
——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全貌。
5.6.2.2 紧急开关必需有足够数量,应在全部控制点和给料点全部能快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紧急开关形状应有别于通常开关,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红色标识。
5.6.2.3 生产设备由紧急开关停车后,其残余能量可能引发危险时,必需设有和之联动减缓运行或防逆转装置。必需时,应设有能快速制动安全装置。
5.6.3 意外起动预防
5.6.3.1 对于在调整、检验、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生产设备,设计上必需采取预防意外起动方法:
——在对危险区域进行防护(比如机械式防护)同时,还应能强制切断设备起动控制和动力源系统;
——在总开关柜上设有多把锁,只有开启全部锁时才能合闸;
——控制或联锁元件应直接在危险区域,并只能由此处起动或停车;
——用可拔出开关钥匙;
——设备上含有多个操纵和运转方法选择器,应能锁闭在按预定操作方法所选择位置上。选择器每一位置,仅能和一个操纵方法或运转方法相对应。
——使设备势能处于最小值。
5.6.3.2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需配置起强制作用安全防护装置。必需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安全装置,以预防意外起动。
5.6.3.3 当动力源因故偶然切断后又重新自动接通时,控制装置应能避免生产设备产生危险运转。
5.7 工作位置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确保操作人员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足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退避空间。
操作位置高度在距地面20m以上生产设备,宜配置安全可靠载人升降隶属设备。
5.7.1 操作姿势
生产设备上操作位置,宜能确保操作者交替采取坐姿和立姿。通常宜优先设计坐姿。
5.7.2 座位
生产设备上设置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功效发挥。必需时,座位应能合适进行高度、角度和水平调整。
座位结构、尺寸应符合人类工效学标准并应满足工作需要和不易疲惫要求。只要空间尺寸许可,座位必需设有保护人体腰椎腰靠。设计时,可按GB/T14774实施。
供司机操作用座位,应确保司机承受振动降到合理最低程度。座位固定应使其能承受住全部,尤其是倾覆时所承受负荷。
5.7.3 操纵室
5.7.3.1 操纵室必需确保人员操作安全、方便和舒适。同时宜确保操作者在座位上能直接控制全部操作部位及操作件并使其含有良好视野。
5.7.3.2 操纵室应采取防火材料制造,共门窗透光部分应采取透明易清洗安全材料制造,并应确保操作者在操纵室内就能擦试。必需时,应在门窗透光部分上配置擦试装置。
5.7.3.3 操纵室应含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粉尘、毒物、热辐射和落物等)良好性能。当操纵室工作环境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应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采暖、降温装置。
5.7.3.4 操纵室应确保操作人员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撤出。对有可能发生倾覆可行驶生产设备,除应设置保护操纵室安全支撑外,还应设置能从里面打开紧急安全出口。
5.7.4 防滑和防高处坠落
设计操作位置,必需充足考虑人员脚踏和站立安全性。
a. 若操作人员常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需在生产设备上配置安全走板。安全走板宽度应大于500mm;
b. 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整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需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平台和防坠落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设计梯子、钢平台和防护栏,按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实施。
c. 生产设备应含有良好防渗漏性能。对有可能产生渗漏生产设备,应有适宜搜集和排放装置,必需时,应设有特殊防滑地板。
5.8 照明
5.8.1 生产设备必需确保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照度,但要避免多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对可移动式设备,其灯光设计按相关专业标准实施。其它设备,照明设计按GB50034实施。
5.8.2 生产设备内部需要常常观察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电源插座。
5.9 吊装和搬运
5.9.1 能够用手工进行搬运生产设备,必需设计成易于搬运或在其上设有能进行安全搬运部位或部件(如把手)。
5.9.2 因重量、尺寸、外形等原因限制而不能用手工进行搬运生产设备,应在外形设计上采取方法,使之适应于通常起吊装置吊装或在其上设计出供起吊部位或部件(如起吊孔、起吊环等)。设计吊装位置,必需确保吊装平稳并能避免发生倾覆或塑性变形。
5.10 检验和维修
5.10.1 设计生产设备,必需考虑检验和维修安全性、方便性。必需时,应随设备配置专用检验、维修工具或装置。
5.10.2 需要进行检验和维修部位,必需能处于安全状态。需要定时更换部件,必需确保其装配和拆卸没有危险。
5.10.3 需进入内部检验、维修生产设备,尤其是缺氧和含有毒介制裁设备,必需设有显著提醒操作人员采取安全方法标志。
5.10.4 在检验、维修时,对断开动力源以后仍有可能存在残余能量生产设备,设计上必需确保其能量可被安全释放或消除。
5.10.5 动力源切断后再重新接通时会对检验、维修人员组成危险生产设备。必需设有止动联锁控制装置。
6 特殊要求
6.1 可动零部件
6.1.1 人员易触及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
6.1.2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可动零部件,必需配置必需安全防护装置。
6.1.3 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出极限位置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限位装置。
6.1.4 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含有动能或势能可能引发危险时,则必需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6.1.5 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可动零部件。其防护距离应符合GB12265要求;
——在操作者靠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整、检验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可靠性指标要求。
6.1.6 以操作人员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全部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全部必需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6.2 高速旋转和易飞出物
6.2.1 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需配置含有足够强度、刚度和适宜形态、尺寸防护罩,必需时,应在设计中要求这类零部件检验周期和更换标准。
6.2.2 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忽然中止动力源时,若运动部位紧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脱或飞甩可能性,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方法,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6.3 过冷和过热
若生产设备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需配置防接触屏蔽。
6.4 防火和防爆
6.4.1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生产设备,应依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一样性质采取对应预防方法:
——实施密闭;
——严禁跑、冒、滴、漏;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避免摩擦撞击;
——消除靠近燃点、闪点高温原因;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进行抗震设计等。
6.4.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电气设备,必需符合对应防爆等级并按相关标准实施。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仪器、仪表必需含有和之配套使用电气设备对应防爆等级。
6.4.3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6.4.4 对有忽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6.5 液压和气压
使用压力介质生产设备,必需确保充填、应用、回收和清除过程安全,尤其是:
——应能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气体造成危险;
——隔离能源装置必需可靠;
——高压管道固定必需可靠,应能承受住预定内、外载荷。
6.6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各类生产设备,全部必需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并在设计中采取有效防治方法。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
生产设备噪声、振动限值指标应符合GBJ87和GB10434要求。
6.7 粉尘和毒物
6.7.1 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它毒物生产设备,应尽可能采取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必需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和净化、排放系统联接接口,以确保工作场所和排放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7.2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需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生产设备,必需设计、安装可靠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6.8 放(辐)射
凡能产生放(辐)射生产设备,必需采取有效屏蔽方法,并应尽可能采取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作业。同时,应设有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
6.9 激光
设计生产设备上配置激光装置必需达成以下要求:
——能阻止无意发射;
——有效屏蔽。屏蔽应能预防应用发射、反射或散射及二次辐射对人员造成伤害;
——用于观察和调整激光装置光学仪器必需安全可靠,并不得成为激光辐射危险源。
6.10 雷击
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生产设备,必需采取合适防护方法,以使雷击时产生电荷被安全、快速导入大地。
7 其它
7.1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部位必需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需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要求。
7.2 在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除含有必需技术内容外,还必需包含搬运、贮存、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该生产设备专题安全卫生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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