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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相关印发《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和《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措施》通知
闽建建[]5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规范建筑工地特种设备购置、出租、安装、检测、使用行为,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订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和《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
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2.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措施
3.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
4.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
5.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申请表
6.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牌(式样)
7.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汇总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各类特种设备。
第三条 凡在福建省内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含拆卸,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登记等活动及对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该遵守本要求。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制订事故应急方法或应抢救援预案。
第二章 购置和出租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该含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租设备应该有注册登记证,方可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租赁活动。
第七条 出租(使用)单位购置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和配件,必需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生产合格产品,并配置齐全有效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购置、出租、使用:
(一)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明令淘汰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要求安全技术标准;
(三)超出要求使用年限。
第八条 出租(使用)单位应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含购销协议、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安装和使用说明书、检验检测汇报等文件;
(二)运行资料:定时检验和定时自行检验统计、日常维护保养、修理和改造统计、运行故障和事故统计、运行时间统计;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其它资料。
第九条 出租单位应该对出租特种设备及配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和承租单位签署协议时,应该出具检测合格证实,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安装
第十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需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业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行安装自己承包施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该和委托单位签署安装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装单位应该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编制专题安装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方法,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指挥、监督。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后,安装单位应该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实,并指派安装技术人员向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将下列工程资料立即移交给使用单位:
(一)协议或任务(协议)书;
(二)专题施工方案和技术方法;
(三)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该使用含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设备注册登记证特种设备,不得承租使用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或个人出租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该建立或健全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二)检验制度、交接班制度;
(三)定时保养、维护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五)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等。
其中(一)、(二)应该悬挂在操作室或设备周围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移位、顶升、附着,使用单位应该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含有对应资质安装单位根据专题施工方案实施,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达成60米以上,施工升降机安装至最终高度后,在重新验收前应该请检测检验单位复测。
第十八条 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换关键设备结构件和更改电气控制线路。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出租(使用)单位应该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或立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测人员,应该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作业活动。
使用单位应该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设备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该委托含有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机构负担。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应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检测合格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将检测合格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该客观、公正、立即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对检验检测结果、判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生产和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监制、监销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不得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有意刁难委托检验检测单位。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需在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发觉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该书面通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汇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单位应该组织相关单位对设备检验验收,并向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申请。未进行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一)连续使用满二年;
(二)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其它严重异常情况,故障消除后重新投入使用;
(三)投入使用后,不是因为设备原因停止使用十二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应该受理,并立即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出租、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和登记等活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对经含有对应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要求反复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定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2
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措施
为加强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一、登记对象
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设备出租(使用)单位必需到登记机关办理对应登记手续。
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特种设备不得登记。
未经登记特种设备,不得在建筑工地使用。
二、登记机关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三、登记方法和时间
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和立案登记。
(一)注册登记:建筑工地特种设备首次使用前,设备出租(使用)单位应该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立案登记:已办理注册登记特种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该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注册登记条件:
1、申请单位必需含有对应法人营业执照;
2、特种设备应该是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许可使用设备,并含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
3、在申请登记日前十二个月内检验检测合格证实(新购设备除外)。
(二)立案登记条件:
1、已办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
2、已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3、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等相关单位验收合格。
五、登记材料
(一)注册登记应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2份;
2、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1份;
3、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一式1份;
4、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5、检测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购设备除外)一式1份。
变更注册登记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注册单位和现注册申请单位转让设备协议原件、复印件和原设备注册登记证。
(二)立案登记应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5)一式4份;
2、《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见附件4)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特种设备安装协议副本1份(如系设备租赁,应同时提供租赁协议副本1份);
5、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汇报原件1份;
6、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装使用验收表1份;
7、特种设备安装作业人员(拆装工、操作工、指挥、拆装管理)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单位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登记机关核查后退还,其它文件资料由登记机关存档。对已经注册登记或立案登记过文件材料,登记机关应该在文件材料(原件、复印件)封面及骑缝上加盖“已经登记使用”章,严禁设备反复登记和无序流动。
六、审查发证
对申请注册登记设备,登记机关应该派人进行现场核实核查。对符合条件注册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该即日给办理注册登记,并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市(县)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登记专用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
对符合条件立案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该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市(县)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登记专用章”,同时发放《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牌》。
经过立案登记后,使用单位应该将《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牌》镶贴(或悬挂)在设备显著位置。
七、其它相关事项
(一)牌证式样和制作。《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申请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申请表》《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证》、《福建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立案登记牌》等式样(详见附件)由省建设厅统一制订。
(二)登记编号
1、注册登记编号
注册登记编号由4组字母和数字组成:
设备型号 登记单位区划代码 登记日期 登记序号。
设备型号——为设备出厂时标明型号。
登记单位区划代码——为设备产权单位所在设区市、县(市)6位数区划代码,其中:福州市:350000、莆田市:351000、宁德市:35、南平市:353000、厦门:361000、泉州市:36、漳州市:363000、龙岩市:364000、三明市:365000。各县(市、区)具体区划代码详见《中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国家标准。
登记日期——设备办理注册登记时具体年月(6位数)。
登记序号——登记序号(4位数)根据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次序编号;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登记序号不变,设备报废后,设备产权单位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
2、立案登记编号
立案登记编号由两个汉字和两组数字组成:
前面两个汉字为立案登记机关所在市(县、区)行政区划名称。如福州、晋江、上杭。
第一组六位数字为立案登记年月。
第二组四位数字为某年设备立案登记流水号(从0001开始)。
(三)已经投入使用建筑工地特种设备,1月1日前应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四)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于每十二个月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本县(市、区)六个月《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汇总表》(附件7)和《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立案登记汇总表》(附件8)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于每十二个月7月底和1月底前,将本设区市六个月《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汇总表》(附件7)和《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立案登记汇总表》(附件8)报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立案。联络人:林瑞良,联络电话:。省建设厅将依据相关要求定时向社会公布全省建筑工地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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