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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则
第 一 章 总则……………………………………………………………… 1
第 二 章 任用……………………………………………………………… 1
第 三 章 确保……………………………………………………………… 3
第 四 章 服务……………………………………………………………… 3
第 五 章 作息……………………………………………………………… 5
第 六 章 待遇……………………………………………………………… 6
第 七 章 请假……………………………………………………………… 6
第 八 章 值勤……………………………………………………………… 7
第 九 章 考绩……………………………………………………………… 7
第 十 章 奖惩……………………………………………………………… 8
第十一章 迁调……………………………………………………………… 8
第十二章 离职……………………………………………………………… 9
第十三章 福利………………………………………………………………10
第十四章 教育训练…………………………………………………………10
第十五章 安全………………………………………………………………11
第十六章 附则………………………………………………………………11
附 录 日常工作交办事项表……………………………………………12
人事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本企业全部职员之任免、考绩、奖惩、请假等人事事项全依
本规则办理。本规则无要求者得另定措施办理之。
第 二 条:各分支机构及关系企业职员之管理,依据本规则之要求及精
神另订管理规章,经总企业核定后施行。
第二章 任 用
第 三 条:本企业如因业务需要,得延聘顾问或特约人员,并得雇用临
时人员,其措施另订之。
第 四 条:本企业各级人员招募,以对外公开徵求或推荐方法办理。
第 五 条:本企业各级人员之招募单位(各分企业)主管依业务上之需
要,汇报总企业人事单位依前条方法办理之。非技术性文职
人员之任用,由人事单位签办依权责划分程序办理之。
第 六 条:本企业录用新进人员,应先行试用三十天并视情况延长以
三个月为限,但依权责划分,核定提早正式任用者,不在此
限。试用期间品行不佳或工作不力者,得随时无条件停止试
用,其薪资支给至试用截止之日止。试用期满前由权责单位
给予考评,由人事单位复核。如合格者给予正式任用,不合
格者则给予解聘。
第 七 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公民权还未复权者。
(二)因案未结、刑期未满或经法院通缉有案者。
(三)受禁资产之宣告,还未撤销者。
(四)无法依要求觅妥确保人者
(五)经查证和原填资料不符者。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经查属实者。
(七)曾在本企业、关系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核准,而私自
离职者。
(八)精神异常或患有传染病者。
(九)未满十六岁者,但初中已毕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
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条:新进人员报到,应办妥下列必需手续;
(一)缴验学历证件复印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半身黑白照片三张及彩色(浅绿色背景、制作
识别证用一张)。
(四)填妥个人资料卡。
(五)签署工作契约书并完成确保手续。
(六)其它经认必需之文件。
第 九 条: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单位发给报到通知书及填妥应备资
料向分发单位主管报到,无特殊理由而未于期限内报到,即
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保 证
第 十 条:企业职员因应不一样职务,如需要确保人担保得觅确保人担保。
第 十一 条:企业职员从入职日起三内需完成对保作业,逾期未办对保手
续者,应予停职,但因特殊情形或企业原因者,得签报延期。
第 十二 条:本企业职员确保书由人事单位负责对保审核,每十二个月最少办理
一次对保(如有必需可随时对保),如发觉确保人不合适时,
得随时通知被确保人限期换保。相关确保措施另订之。
第四章 服 务
第 十三 条:本企业职员应遵守一切规章及要求行事,并应服从上级指导。
第 十四 条:各级职员对企业如有改善意见,应逐层反应,应以企业信誉
为重,不得在外任意批评诋毁,如所以使企业遭受损失,须
负道义及法律上之责任。
第 十五 条:本企业职员应相互尊敬,待人接物应谦虚有礼,切勿粗暴。
对于往来厂商应视同贵客不得有任何怠慢或刁难情事,并应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包含公务之馈赠或向往来厂商挪用财物
情事。
第 十六 条:本企业职员应严守本企业一切业务上机密,非经许可不得将
文件账册显示她人,或泄漏本企业其它业务资料。
第 十七 条:本企业职员未经许可,不得假借企业名义在外私营商业、兼
任她职或图利同业。
第 十八 条:本企业职员对于本企业一切公物,应善加珍惜不得浪费,未
经许可不得私自带出。
第 十九 条:本企业职员不得分立派系或以私人成见影响公务。
第 二十 条:本企业职员应重视整齐,整齐仪容,并自行检点私生活。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职员应奉公遵法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企业名义
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职员应利用公余时间潜心进修,研习和本企业业务有
关之知能以配合企业业务之发展,但以不妨碍业务为限。
第二十三条:厂商、贵宾来访非经主管准许,一律于会客室洽办,不得进
入办公区洽谈。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职员于工作时间中,应遵守下列各项要求:
(一)注意秩序不得闲谈、戏谑、争吵、歌唱或吃零食。
(二)不得懒散或处理私事及阅读非工作需要之书报。
(三)不得擅离职守,因公外出,应面告主管并于职员外出
登记簿上记载,经主管核准后,始可外出。
(四)不得打盹、假寐或瞌睡。
(五)接听电话时须注意电话礼貌,长话短说,非本身之业
务应快速传达承接人接办,非必需之事情尽可能降低私
人电话。
(六)下班离开座位前,须将办公桌收拾洁净并将关键文件
收妥上锁,桌椅靠拢始得离开。
第二十五条:各级主管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确实了解本身职责及工作范围。
(二)处理事物应快速、确实、负责,并努力争取进步。
(三)服从组织、友好协调、重整体,排除个人主义。
(四)日常工作按序办妥,今日事今日毕。
(五)交办事项准期完成,并于处理完成时,将情形以口头
或书面汇报主管(主管交办时应酌定限期)。
(六)工作如有疑难,应立即请示上级,不得拖延积压或擅作主张。
第二十六条:各级主管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深刻了解企业决议及经营方针,领导所属确实实施。
(二)对于部属行为、品德、工作技能应随时给予教育、训
练、考评。
(三)对于部属如有监督不妥所以发生渎职、渎职、失察等
情事者,应负连带责任。
(四)有裁决权之高级主管所裁决内容,若和企业要求有出
入时,应明文下条以分明责任,不得以口头传授命令。
第五章 作 息
第二十七条:总企业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标准,其上下班时间另
依行政命令要求之;各分企业之营业时间及作息时间因地域
之特征及业务需要另依行政命令要求之。
第二十八条:本企业公休假日分星期例假日、国定假日、民俗假日三种。
(一)星期例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工作需求除外。
(二)法定假日:依国家人事行政局要求订之。
(三)民俗假日:端午节、中秋节、除夕、春节。
以上节日依国务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为准,比照休假;休假
期间薪津照给,如因需要上班单位人员,按企业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企业职员除公休假日及经核准之出差外出者外,每日应按
要求到勤,并亲自打考勤卡(经理级及顾问级以上相同职位
免打卡),考勤管理措施另订之。
第 三十 条:企业要求上班时间晚到者为迟到,提前退勤者为早退,如有
迟到、早退超出三十分钟(不含)以上应办理请假手续,否
则以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未按要求手续办理请假,擅不到职,或虽请假,但未经核
准而擅离职守者为旷工;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达六
日或整年累计达十日以上者,给予免职。
第三十二条:因业务需要,虽在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日,得需加班者,凡无
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勤者,以旷工处理。加班措施另订之。
第三十三条:每人每个月加班总工时数不得超出三十小时,经主管同意核定
延长者,不在此限。其加班总时数加逾前述要求,逾时部份
以补休假方法办理之。
第三十四条:总企业及分企业得各依需要举行定时性会议。
第三十五条:职员在企业服务,按其工龄给尤其休假日,其措施另订之。
第六章 待 遇
第三十六条:本企业职员之待遇为月给薪津(含各项津贴),职员待遇按
其职位按薪级表给合适之薪津,薪级表和各项津贴给付办
法另订之。
第三十七条:本企业年底止算有盈余时,得提拨尤其奖金,发给编制内员
工,其分配措施由总经理核定之。
第三十八条:本企业职员出差给差旅费,其措施另订之。
第三十九条:职员婚丧喜庆致赠贺仪或奠仪,其措施另订之。
第七章 请 假
第 四十 条:本企业职员因故无法于要求时间内出勤者,必需办理请假手
续,请假措施另订之。
第四十一条:凡需办理请假手续者,均须事先提出申请,如因特殊事故或
不可抗拒之原因,不能事先申请给假者,应以电话、书信或
嘱托她人,向主管报备,事后补办手续,但应于三十六小时
内为之,逾期不予追认。
第四十二条:计算每十二个月可请假日数,以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为计算基准。
第八章 值 勤
第四十三条:总企业及各分支机构基于业务上或安全或其它需要考虑,得由当地最高主管采取值勤制,其方法及相关事项自行另订之。
第四十四条:值勤之排定及通知由人事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五条:值勤人员不得推诿免值,因故不能当值时,应事先找人替换,
并通知人事单位,如因请假、出差达七日(含)以上者,原
则上职务由代理人替补。
第四十六条:值勤职责依事业体系性质情况需要由人事单位拟订实施措施,除应设置值勤日志外,并将相关之主管及当地治安机关或设有保全者之电话列入,以备紧急情况之联络处理。
第四十七条:值勤人员应将轮值时间内所发生事项、处理情形及交待事项
填记入值勤日志。若遇突发情况或重大或特殊情事应即时设
法向相关主管汇报,若有知情隐匿不报者,以渎职论。
第九章 考 绩
第四十八条:本企业职员之提升、调薪、降级,除依奖惩要求外,均以其
考绩为依据
第四十九条:职员考绩分平时考评及年度考绩两种。
(一)平时考评:应对所属职员,就平日工作情况,随时作公正考评及密记于个人考评资料卡。
(二)年度考绩:应就职员之总而言之合工作表现、勤惰及工作个案事实等给予考评评分。
第 五十 条:职员年度考绩,经由各权责主管审议后,送人事单位评定成
绩,并依核决权限转呈核定之
第五十一条:职员考绩实施措施,另订之。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奖励分下列多种:
(一)升职:提升职位。
(二)晋级:晋级加薪。
(三)给奖:授予奖金或奖品。
(四)记功:分记嘉奖、小功、大功等三种。
第五十三条:惩戒分下列多种:
(一)免职:免去其职位(解聘)。
(二)停职:停止其职位及职务。
(三)降级:降低级阶。
(四)记过:分记警告、小过、大过、等三种。
第五十四条:停职职员,其服务年资前后连续接算,其措施另订之。
第五十五条:职员违反企业规章,致使企业蒙受损失者,应追究赔偿并
按本章所订奖惩实施措施惩处,如包含刑责者,应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五十六条:职员犯有过失,在未被发觉前自行坦白汇报者,得酌情从
宽议处。
第五十七条:凡受奖励者,除考绩要求外,于合适时间企业给予表彰。
第五十八条:职员奖惩实施措施,另订之。
第十一章 迁 调
第五十九条:本企业为适应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迁调职员职务或服务
地点,不得拒绝。
第 六十 条:为求企业业务之发展,如发觉职员之才能学识、个性不适合
其所任之职务,各单位主管得就所属不称职之职员申请更调
职务,以求人和事相互配合。
第六十一条:调任职员接获通知后,应於要求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除
因 特殊原因经同意延期外,不得延期赴调,违反者依情节
惩处或免职。
第六十二条:职员个人因工作不适合其性向或无法胜任时,得按要求申
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
第六十三条:调任职员在接替人员未到职前,职务由单位主管暂派其它
人员代理之。
第六十四条:职员调迁,如远离服务地点得酌情给付相当之津贴,其办
法另订之。
第六十五条:本企业职员於职务迁调时,须办理移交,其措施另订之。
第十二章 离 职
第六十六条:职员离职分为、退休、离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聘,其
措施另订之。
第六十七条:职员死亡视为离职,其抚恤措施另订之。
第六十八条:职员退休,给退休金,其措施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职员因个人原因自动请辞职,通常人员应于十五日前,科室
级主管(副主管)人员应於二十日前,经(副)理级以上人
员应於三十日前,以书面申请核准。
第 七十 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特殊事故已逾要求期限仍不能上班者,得自请
停职。
(二)刑事诉讼案件,实施中被扣押者。
(三)涉嫌违反本企业规章,情节重大有待查明事实者,
得命令停职。
第七十一条:自请停职之职员,因事在六个月以内,或因病在十二个月以内者,
得申请复职,逾期应视同自动离职。
第七十二条:因案命令停职之职员,经法院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后,得
申请复职。
第七十三条:职员於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
第七十四条:停职职员复职后,其年资前后接算,其年资计算处理措施另
订之。
第七十五条:本企业因不得已事故,得依法资遣职员,按其年资发给资遣
费,如另有退职金措施时,另依其措施行之。
第七十六条:职员因违反本企业规章情节重大者,应自请辞职。除应得
薪津外,不发给任何酬劳。
第七十七条:离职职员应依职员职务移交措施办妥移交,并向主管人事单
位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得离职,不然视为交待不清,扣发一切
应领款项,其措施另订之。
第七十八条:离职职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得申请发给离职证实书。
第十三章 福 利
第七十九条:本企业为安定职员生活,促进福利起见,依法组织职员福利
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康乐事项
(二)保健事项。
(三)教育事项。
(四)其它相关福利事项。
第 八十 条:本企业职员依政府要求参与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率依劳保局
之要求办理之。
第八十一条:职员得享受关系企业优惠,其措施另订之。
第十四章 教育训练
第八十二条:本企业为激励职员进修,充实专业知识,办理下列各项教育,
以培育人才。
(一)新进人员教育训练。
(二)职员在职教育训练。
(三)主管(干部)人员教育训练。
(四)相关专门知识及技能训练。
(五)其它认为有必需之教育训练。
第八十三条:职员教育训练,采取下列各项方法。
(一)由本企业人事科所举行之各项教育训练。
(二)委托或参与学术训练机构代办训练项目。
(三)评选绩优职员出国考察或受训。
第一款所需之受训练费用由企业负担,第二、三款所需之受
训费用由总经理依实际情况核示由企业负担或部份金额补助。
第八十四条:职员应接收企业所安排之训练,并列入人事资料统计认为升
迁之依据。
第十五 安 全
第八十五条:本企业职员应共同维护公共卫生,随时整理工作环境保持清
洁。
第八十六条:本企业职员全部有防火、救火或预防其它灾难之责任。
第八十七条:职员发觉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汇报所属主管及相关单位,紧
急时得临机应变做好必需之处理。
第八十八条:职员使用公务车辆前,应先了解其性能,检验车况,遵守交
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本规则内须另定实施措施或细则者,由人事单位依权责划分
呈请总经理核定之。
第 九十 条:本规则及各项措施或细则于必需时得依权责划分修订之。
第九十一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行政单位依权责划分补充要求之。
第九十二条:本规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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