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DUS测试中心仪器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包3)
招标编号:豫财招标采购--724号
招 标 人: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广汇招标采购服务
二〇一六年七月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6
一. 说明 6
二. 招标文件 7
三. 投标文件编写 8
四. 投标文件递交 13
五. 开标和评标 15
六. 授予协议 18
第二章 协议条款 20
1. 适用性 20
2. 定义 20
3. 原产地 21
4. 标准 22
5. 使用协议文件和资料 22
6. 专利权 22
7. 检验和测试 22
8. 包装 24
9. 装运标识 24
10. 装运条件 24
11. 装运通知 25
12. 交货和单据 25
13. 保险 26
14. 运输 26
15. 伴随服务 26
16. 备件 27
17. 确保 27
18. 索赔 28
19. 付款 28
20. 价格 28
21. 变更指令 29
22. 协议修改 29
23. 转让 29
24. 分包 29
25. 供方履约延误 29
26. 误期赔偿费 30
27. 违约终止协议 30
28. 不可抗力 31
29. 因破产而终止协议 31
30. 因需方便利而终止协议 31
31. 争端处理 32
32. 协议语言 32
33. 适使用方法律 32
34. 通知 32
35. 税和关税 33
36. 协议生效及其它 33
第三章 协议(格式) 34
第四章 投标文件通用格式 36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7
2.投 标 书 38
3.资格证实文件 40
3.1 投标人申明资格信 41
3.2 投资人资格申明 42
3.3 制造商或其指定总代理商授权书 44
3.4 证书 45
4.投标报价表格 46
5.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偏差表 50
6.售后服务计划 51
7. 投标人及投标产品介绍 52
8.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53
9.近三年无违法违纪、无不良统计承诺书 54
10.其它 55
第五章招 标 邀 请 57
第六章招标项目资料表 60
第七章协议条款资料表 64
第八章技术要求及配置清单 66
第九章项目评分标准 71
第一卷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
1. 适用范围
2. 定义
3. 投标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组成
5. 招标文件澄清
6. 招标文件修改
三 投标文件编写
7. 投口号言
8.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组成
10. 投标文件
11. 投标报价
12. 投标货币
13. 投标人资格证实文件
14.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响应文件
15. 投标确保金
16. 投标使用期
17. 投标文件式样和签署
四 投标文件递交
18.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19. 投标截止日期
20. 迟交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五 开标和评标
22. 开标
23. 投标文件澄清
24. 投标文件初审
25. 投标评价
26. 最终评标价确实定
27.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六 授予协议
28. 协议授予标准
29.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权利
30. 评标结果公告
31. 接收和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权利
32. 中标通知书
33. 签署协议
第二章 协议条款
第三章 协议格式
第四章 附件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适用于公开招标货物及伴随服务。
2. 定义
2.1 招标人:“招标项目资料表”中所述、依法进行招标国家机关、机关、团体组织。
2.2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招标代理资质,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在招标过程中负有对应义务和责任社会中介组织。
2.3 合格投标人
1) 注册于中国境内,含有独立负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均可投标。
2) 和招标人、招标人就此次招标货物委托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上述机构隶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厅及招标代理机构相关招标要求。
4) 含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5) 含有推行协议所必需专业技术和设备生产能力。
6) 符合采购法二十二条,有审计汇报,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统计证实。
7)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统计。
8)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2.4 中标人:接到并接收中标通知,最终被授予协议投标人。
2.5 投标文件:指投标商依据招标文件提交全部文件(包含澄清及答疑函)。
2.6 供给商:依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协议,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2.7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全部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含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包装、培训、维修和其它类似服务供给。
3 投标费用
3.1 不管投标过程中作法和结果怎样,投标人应自行负担全部和参与投标相关全部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负担上述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组成
4.1 招标文件用以说明此次招标货物要求、招标投标程序和协议条件。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卷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协议条款
第三章 协议格式
第四章 附件
第二卷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招标项目资料表
第七章 协议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4.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协议条款全部事项、格式要求和技术规范,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确保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不然,将负担其投标被拒绝或废标风险。
4.3 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手写、未按要求签署投标文件将造成废标。
4.4 假如第一卷和第二卷对同一事项描述有冲突或矛盾,除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另有解释,以第二卷为准。
5 招标文件澄清
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需要澄清疑问,应以书面方法(包含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以书面方法给予回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起源书面回复函发每个购置招标文件全部潜在投标人。
6 招标文件修改
6.1在投标邀请函中所述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特殊情况例外),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修改将以书面方法通知到已购置招标文件全部潜在投标人,并组成招标文件一部分,对全部投标人均含有约束力。
6.3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定,不然视为已接收,并同意通知(或修改、或澄清)内容。
6.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十五(15)日前没有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将视同投标人认可招标文件,以后再提出对招标文件质疑不予接收。
6.5为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合适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编写
7 投口号言
7.1 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全部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来往函电均使用汉字。投标人提供外文资料应附有对应汉字译本,并以汉字译本为准。
8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8.1 除在招标文件技术文件中另有要求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公制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组成
9.1 投标文件包含下列部分:
(1) 根据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
A. 投标书
B. 投标报价表
C. 货物分项报价表
D. 备件专用工具价格表
(2) 根据第13条要求出具资格证实文件;
A. 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B.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C. 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投标代表人身份证件
D. 申明资格信
E. 制造商或其指定总代授权书
F. 制造商资格申明(制造商作为投标人时提供)
G. 投标人资格申明
上述文件应证实投标人是合格,而且中标后有能力推行协议。
(3) 根据第14条要求提交:
A. 货物规格表
B. 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差表
C. 确保货物正常运行技术服务和备品清单等
并出具对应技术材料,证实投标人提供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 根据第15条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
(5) 供开标时使用和密封投标文件分别递交开标一览表。
9.2 投标文件应和招标文件次序一一对应。
9.3 招标文件中每个分包,是项目招标不可拆分最小投标单元,投标人必需按此分包编制投标文件,提交对应文件资料,拆包投标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给予废标。投标人如同时投标多包,可提交一套资质证实文件。
10 投标格式
10.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技术规格和偏差表,按招标文件提供资格证实格式(见附件)提交招标文件要求资格证实文件。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假如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投标价之间有差异,评标以单价为准。投标人必需无条件接收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价格调整,不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2 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人指定地点交货包含交货前发生多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和伴随其它服务费总报价。总报价分解为:设备和隶属装置、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卖方技术服务(安装、调试、运行)报价、招标人派员参与技术联络和工厂监造、检验、技术培训费用、运保费、各类税费及验收检测费,各项报价应正确填入投标报价表对应栏内。
11.3 投标人依据上述要求所作分项报价目标只是为了评标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方便,但并不限制招标人签订协议权力。
11.4 投标报价应完全包含招标文件要求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要求分项。
11.5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许可有一个报价,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接收有任何选择报价投标。
11.6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改,报价在投标使用期内是固定,不因任何原所以改变。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给予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除非另有要求,投标人提供全部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12.2 投标人提供从中国境外取得货物和服务应同时提供对应CIF/CIP美元价格,该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全部不对约定投标货币产生影响。
13 投标人资格证实文件
13.1 依据“投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按第四章附件要求格式提交对应资格证实文件,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以证实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推行协议。
13.2 若投标人提供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对有约定货物,则必需有制造商出具其制造货物响应此次招标正式授权书。从中国境外取得货物,除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外,必需有货物制造商或其指定代理出具响应此次招标投标货物正式授权书。
13.3 投标人含有推行协议所需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证实文件。
13.4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业绩要求证实文件。
14 证实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实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
14.2 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出具原产地证实及合格出厂证实。
14.3 招标文件中为简述货物品质、基础性能而标示品牌或型号仅供投标人选择货物在质量、水平上比照参考,不含有限制性。投标人可提供品质相同或优于同类产品货物。
14.4 证实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
14.4.1 货物关键技术指标和性能具体描述;
14.4.2 确保货物正常和连续使用期间所需全部备件和专用工具具体清单,包含其价格和供货起源资料;
14.4.3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应答,并标明和招标文件条文偏差和百分比。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规格、参数指标,投标人必需提供其所投货物具体数值。
14.4.4依据(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印发《相关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90号文件相关要求,投标人此次投标活动中,假如所投设备属于最新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同条件下,将优先采购清单中产品。
14.4.5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通知) 〔〕185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调整公布(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通知》文件相关要求,投标人此次投标活动中,假如所投设备属于最新公布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且不属于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时,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同条件下,将优先采购清单中产品。
投标确保金
14.5 投标人应按“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数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确保金。
14.6 投标确保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避免因投标人行为带来损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因投标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依据第15.7条要求没收投标人投标确保金。
14.7 投标确保金应以人民币计,并可采取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户名:河南广汇招标采购服务 开户行:建行郑花路支行 帐号:)在投标截止前单独提交招标代理机构。
14.8 未按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给予拒绝。
14.9 未中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4.10 中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同时,招标代理机构中标服务费请中标人立即缴纳。
14.11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确保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
(2) 在投标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
(3) 中标人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要求时间内签署协议;
(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
15 投标使用期
15.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要求开标日起,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要求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使用期不足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而给予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这种要求和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能够拒绝这种要求,但其投标确保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也不许可修改其投标,其投标确保金使用期对应延长,第15条相关退还和没收投标确保金要求在投标使用期延长久内继续有效。
16 投标文件式样和文件签署
16.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招标项目资料表”要求数目标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应和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和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需将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复印件。
16.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需由投标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
16.4 投标文件应胶订成册,电报、电传和传真投标文件一律不接收。
四. 投标文件递交
17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17.1 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用信封密封提交,信封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及开标一览表字样并加盖公章或正当投标人签字。假如投标文件中报价和开标价格表报价之间有差异,投标人应接收评标按11.1条标准所进行修正,并负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责任。
17.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装在单独信袋中,并在信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副本和正本内容必需一致,电子文档1份要求是能打开U盘、开标一览表1份,电子文档和开标一览表分别单独密封)。
17.3 外层封袋均应:
(1) 标明递交至“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地址。
(2) 注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名、正本、副本及“在 年 月 日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在后面注明本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日期和时间。
(3) 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7.4 假如外层封袋上未按第18.2和18.3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拒收未成册和未按以上要求封装投标文件。
17.5 投标人应清楚招标文件应直接从招标代理机构取得,依据复制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8 投标截止期
18.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载明地址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18.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按第6条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限。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截止日期。
19 迟交投标文件
19.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第19条要求投标截止期和时间后递达任何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能够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书面通知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20.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要求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
20.3 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0.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使用期满期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不然其投标确保金将根据第15条要求被没收。
五. 开标和评标
21 开标
21.1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全部投标人应派代表参与。参与开标代表应署名报到以证实其出席。
21.2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说明、投标价格、折扣申明、是否提交了投标确保金,和其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必需内容。
21.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投标文件(包含根据第21条递交修改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1.4 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开标情况做具体统计。
23 评标工作
23.1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下称评委会)主持对全部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评分由高到低次序推荐出1-3名中标候选人。
23.2 评委会组员为5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教授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教授从相关机构教授库中随机抽取。
24 投标文件澄清
24.1 为了有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定和比较,评委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有责任根据招标代理机构通知时间、地点、方法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答疑和澄清。
24.2 关键澄清回复应是书面,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4.3 投标人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并替换投标文件中被 澄清部分。
24.4 投标文件澄清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25 投标文件初审
25.1 评委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确保金、有没有计算上错误等。
25.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结果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数值和数字表示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数值为准。若投标人不接收对其错误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5.3 许可修正投标文件中不组成重大偏离、微小、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
25.4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具体评定之前,评委会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全部条款、条件和要求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要求范围、质量和性能产生重大或不可接收偏差,或限制了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权力和投标人义务要求,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投标人公平竞争地位。
25.5 评委会判定投标文件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靠外部证据。
25.6 投标价超出招标人预算投标将会被拒绝。
25.7 评委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资格证实文件审查投标人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假如确定投标人无资格推行协议,其投标将被拒绝。
25.8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经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
25.9 评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确保金或金额不足、投标确保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
(3) 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没有被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4) 投标使用期不足;
(5) 不满足技术规格中关键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
(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收条件;
(7)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它实质性要求。
26 评标
26.1 综合评审
26.1.1 定标标准
评标工作将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比照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分为资格和符合性检验、综合评审两部分。经过评审,评出综合评审最优投标人。
26.1.2 评标措施
26.1.2.1对每个投标人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符合性检验,内容包含:投标确保金、投标书、法人授权书、资格证实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列明其它造成废标条款。
26.1.2.2对经过技术、商务和价格符合性检验投标人进行商务技术综合评议,针对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对各个投标人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分。
27 定标
27.1 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评标得分由高到低次序推荐1-3位中标候选人。
28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8.1 评标是招标工作关键步骤,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
28.2 评委会将遵照要求评标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全部投标人。
28.3 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问询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意在影响评标结果活动。不然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28.4 为确保评标公正性,开标后直至授予投标人协议,评委不得和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
28.5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凡和评标情况有接触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标人员之外。
28.6 评委会和招标代理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
28.7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是河南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管理监督机构。
六. 授予协议
29 协议授予标准
29.1 除第33条要求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把协议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有推行协议能力评分最高投标人。
30 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权力
30.1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授予协议时有权在“招标项目资料表”要求范围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要求设备和服务数量给予增加或降低,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1 评标结果公告
31.1 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汇报送采购人。采 购人应该在收到评标汇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标汇报中推荐中标候选供给商次序确定中标人。
31.2 自采购人按要求确定中标供给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以中标公告形式在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给予公布,同时向中标供给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31.3 各相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能够在中标公告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收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提交或未根据要求提交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32 接收和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权利
32.1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保留所以原因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收或拒绝任何投标、和宣告招标无效或拒绝全部投标权力,对受影响投标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33 中标通知书
33.1 在投标使用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33.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协议谈判和签署协议依据。
34 签署协议
34.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时间、地点,和招标人进行协议谈判。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协议文本基础。
34.3 如招标人或中标人拒签协议,则按违约处理。对违约方收取中标金额2%违约金。
34.4 如中标人不按第34.2条约定谈签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将报请取消其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确保金。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在候选中标单位中重新确定中标人。
35 其它
35.1 假如中标人未按上述第34条要求签署协议,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合格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二章 协议条款
1. 适用性
1.1 本协议条款适适用于没有被本协议其它部分条款所替换范围。
2. 定义
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含义在此给予确定。
1) “需方”是指“协议条款资料表”中指明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单位,包含该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继任方和法人受让方。
2) “供方”是指提供本协议项下货物和服务企业或其它实体,包含该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继任方和法人受让方。
3) “付款人”是指在本协议项下向供方支付协议货物资金款票据台头单位或部门。
4) “协议”是指供需双方签署、协议格式中载明供需双方所达成协议,包含全部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组成协议全部文件。
5) “协议价格”是指依据本协议要求供方在正确地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价款。协议价格在协议使用期内为固定价格。
6) “货物”系指供方按协议要求,须向需方提供全部材料、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或其它材料。
7) “服务”是指依据本协议要求由供方提供和本协议货物相关辅助服务,包含运输、保险和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检修时对应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协议中要求供方应负担其它义务。
8) “技术资料”是指协议货物及其相关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实书等文件(包含图纸、多种文字说明),和用于协议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文件。
9) “验收”是指需方对每款协议货物验收。
10) “备品备件”是指依据本协议提供协议货物备用部件,包含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协议条款资料表”中要求确保所提供货物正常使用备品备件。
11)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文件。
12) “货物缺点”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发本协议货物(包含部件、原材料、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协议要求质量标准要求情形。
13) “运杂费”是指协议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多种费用。
14) “协议条款”是指本协议条款。
15) “项目现场”是指本协议项下货物安装、使用现场,其名称在“协议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16) “日、月、年”是指公历日、月、年;“天”是指二十四小时;“周”是指7天。
3. 原产地
3.1 本协议项下所提供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国或是和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和地域(以下简称“合格起源国”)。
3.2 本款所述“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相关服务起源地。所述“货物”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用关键和关键元部件装配而成,其基础特征、功效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和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分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原产地有别于供方法定注册地或国籍。
4. 标准
4.1 本协议项下交付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标准。假如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起源国适用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需是相关机构公布最新版本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要求,计量单位均采取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协议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相关协议或任何协议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和推行本协议无关任何其它人。即使向和推行本协议相关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推行协议必需范围。
5.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推行本协议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协议条款第5.1条所列举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协议本身以外,协议条款第5.1条所列举任何文件是需方财产。假如需方有要求,供方在完成协议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
6. 专利权
6.1 供方应确保,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 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
7. 检验和测试
7.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协议规格要求。“协议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检验和测试,和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立即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身份通知供方。
7.2 检验和测试能够在供方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最终目标地进行。假如在供方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设施和帮助。
7.3 假如任何被检验或测试货物不能满足规格要求,需方能够拒绝接收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货物,或在需方认同下无偿进行必需修改以满足规格要求。
7.4 需方在货物抵达目标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需时拒绝接收货物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起源地(国)启运前经过了需方或其代表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5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具体而全方面检验,并出具一份证实货物符合协议要求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相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6 货物抵达目标港和/或现场后,由需方或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三方)对货物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假如发觉规格、数量或二者有和协议要求不一致地方,需方有权在货物抵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
7.7 假如在协议条款第l 8条要求确保期内,发觉货物质量或规格和协议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点,包含潜在缺点或使用不适宜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
7.8 全部上述检验和测试不管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负担。对第三方参与检验所发生费用,从协议总额中扣除并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检验部门。检验和测试相关内容和要求见“协议条款资料表”。
7.9 协议条款第8条要求不能免去供方在本协议项下确保义务或其它义 务。
8. 包装
8.1 供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协议要求最终目标地所需要包装,以预防货物在 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预防其它损坏必需保护方法,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数次搬运、装卸及海运、水运和陆地长途运输。供方应负担因为其包装或其防护方法不妥而引发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9. 装运标识
9.1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四面用不可擦除油漆和显著约定字样做出以下标识:
1) 收货人
2) 协议号
3) 发货标识(唛头)
4) 收货人编号
5) 目标地(港)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9.2 假如单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和国际贸易通用运输标识(适用进口货物)标注“重心”和“起吊点”方便装卸和搬运。依据货物特点和运输不一样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它国际贸易中使用合适标识(适用进口货物)。
10. 装运条件
10.1 协议货物:
1) 运输条件和保险、运费支付;
2) 交货日期认定;
3) 目标港/项目现场;
按“协议条款资料表”中要求。
10.2 供方装运货物不应超出协议要求数量或重量。不然,需方对由此产 生一切费用和后果不负担责任。
11. 装运通知
11.1 供方应在估计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协议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具体货物清单一式三(3)份,包含货物协议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储存中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
11.2 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协议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假如每个包装箱重量超出20吨(t)或体积达成或超出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1.3 假如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立即做好相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此条款适用对象见“协议条款资料表”。
12. 交货和单据
12.1 供方应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要求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装运细节和/或要求见协议条款第9、10、11、12条要求。
12.2 为协议支付需要,供方还应依据本协议条款第20条要求,向需方寄交或经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要求相关“支付单据”。
13. 保险
13.1 供方在本协议下提供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要求方法,进行全方面保险。
13.2 依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办理、支付货物保险,供方应用一个能够自由兑换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
14. 运输
14.1 依据需方在“招标项目资料表”中要求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对应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费用包含在协议价中。
14.2 假如协议中有进口货物,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同意或使用需方指定承运人。
15. 伴随服务
15.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任一项或全部服务,包含“协议条款资料表”和技术规格要求附加服务(假如有话):
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工具;
3) 为所供货物每一合适单台设备提供具体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约定一定时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去供方在协议确保期内所负担义务;
5) 在供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15.2 供方应提供“协议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要求全部服务。为推行要求伴随服务报价或双方约定费用均应包含在协议价中。
16. 备件
16.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和备件相关材料、通知和资料:
1) 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去供方在协议确保期内所负担义务;
2) 在备件停止生产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计划通知需方,方便需方有足够时间采购所需备件;
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假如需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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