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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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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国家经贸委公告第30号) (国家经贸委公告第30号) 激励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关键方法之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升企业竞争力关键内容。为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企业面临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经济一体化挑战,规范各类中介机构行为,国家经贸委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组织制订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现予公布。1999年公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同时废止。   《审核规范》是用人单位和认证机构审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基础依据。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寻求外部认证时,遵照自愿标准。已取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或其它用人单位,原有证书仍然有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审核规范》,提升素质,愈加好地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预防为主、连续改善管理模式,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有效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经贸委颁布并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所取得经验,参考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制订《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 1.目标   (1)消除、降低和避免各类和工作相关伤害、疾病和死亡事故发生,保障全体劳动者安全和健康。   (2)指导用人单位自愿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愈加好地落实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3)指导相关部门制订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实施指南。   (4)指导用人单位结合本身实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整合工作,并使其成为用人单位全方面管理一部分。   (5)激励用人单位全体职员,尤其是最高管理者、管理人员、职员及其代表,采取合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和方法连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   2.1.政策制订及相关机构职责   2.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实施和定时评审国家相关在用人单位内建立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政策。   2.1.2.为确保国家政策及其实施计划一致性,相关机构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中应负担以下职责: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统一管理和宏观控制,确保各机构间必需协作关系,井定时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有效性;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分别负责认证单位资格认可工作和审核员培训、考评、注册工作;   (3)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为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实施指南;   (4)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和当地域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   (5)国家认可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标准及实施规范   2.2.1.中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遵照以下标准:   (1)国家激励、支持和指导企业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成为企业全方面管理一部分;   (2)用人单位自愿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激励职员及其代表主动参与此项活动,确保其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不仅适适用于自己职员,也一样适适用于承包方人员和直接雇用临时工。高风险企业和曾发生重大事故用人单位更应该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用人单位,可申请国家认可认证机构审核和认证;   (4)激励国家认可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服务。   2.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用人单位规模、基础设施、危害种类和风险等级等原因,确定具体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   2.2.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包含: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2)高风险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3)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4)其它相关规范。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含方针、组织、计划和实施、评价和改善方法五大要素,图1所表示:   图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关键要素 方针   3.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3.1.1.用人单位最高管理者应依据本单位规模和活动类型,在咨询职员及其代表意见基础上,制订书面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该方针应传达成全体职员,可为外部相关方所获取。最高管理者应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其连续适用性。   3.1.2.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含下述标准和目标:   (1)遵守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签署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自愿计划、集体协议和其它要求;   (2)预防发生和作业相关工伤、疾病和事件,保护全体职员安全和健康;   (3)确保和职员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激励她们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全部要素活动;   (4)连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   3.1.3用人单位所建立其它体系应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3.2职员参与   3.2.1参与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职员权利和义务。   3.2.2用人单位应确保和职员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并对她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包含和其工作相关应急预案培训。   3.2.3用人单位应做出安排,以确保职员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组织、计划和实施、评价和改善方法等活动。   3.2.4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使其负担起对应职能。    组织   3.3责任和义务   3.3.1最高管理者应对保护职员职业安全和健康问题负全方面责任,并在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3.3.2用人单位应要求各部门和各级人员职责,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确保实现对应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3.3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用人单位,负有以下义务:   (1)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项标准;   (2)制订并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可测量目标;   (3)确保各部门和各级人员均已了解并接收自己所负担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   (4)确定负责辨识、评价或控制职业安全健康危害及风险人员职责,并传达至全体职员;   (5)进行有效和必需监督管理活动,确保职员安全健康得到保护;   (6)促进用人单位内组员(包含职员及其代表)间合作和交流;   (7)制订有效管理方案,以辨识、消除和控制和作业相关各类危害和风险,确保职员作业过程中安全;   (8)制订各项预防和健康改善方案;   (9)确保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过程中职员及其代表全方面参与;   (10)提供各项必备资源,以确保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人员(包含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能顺利开展工作;   (11)设置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安排,确保职员及其代表能全方面参与委员会中各项工作。   3.3.4用人单位可在最高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下列事项:   (1)建立、实施、定时评审和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定时向最高管理层汇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   (3)促进用人单位全部职员参与。   3.4能力和培训   3.4.1用人单位应确定各类人员所必需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订并保持各项管理方案,以确保全体职员有能力完成其所负担职业安全健康方面任务和职责。   3.4.2最高管理者应含有足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或能够利用资源,以辨识、消除或控制和作业相关危害或风险,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4.3用人单位应依据其规模及活动性质制订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含下述内容:   (1)培训对象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员;   (2)由专业人员来完成;   (3)要求定时提供有效立即新职员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4)进行定时评审,依据需要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确保其相关性和有效性,设置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应参与培训方案评审工作;   3.4.4培训应是无偿,并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3.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化   3.5.1用人单位应依据其规模及活动类型,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文件,其内容应包含:   (1)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2)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确定关键岗位和职责;   (3)用人单位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和它们预防和控制方法;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内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   3.5.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应满足下述条件:   (1)文字通俗易懂,便于使用者了解;   (2)定时评审,必需时给予修改,同时向用人单位内全部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人员进行传达;   3.5.3用人单位应编写、管理和保留职业安全健康统计,统计应含有可识别性,统计保留时间应给予确定。   3.5.4在遵守相关保密要求同时,职员有权获取和其作业环境和健康相关统计。   3.5.5职业安全健康统计应包含:   (1)国家相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法律或法规;   (2)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产生统计;   (3)相关工伤、疾病和事件统计;   (4)影响职员安全健康有毒物质暴露量、作业环境监测和职员健康监护统计;   (5)主动和被动测量统计。   3.6交流   3.6.1用人单位应制订并保持相关交流管理方案和程序,以达成下列目标:   (1)对内外部相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给予接收、文件化并做出合理响应;   (2)确保用人单位内各级职能部门间职业安全健康信息顺利交流;   (3)确保职员及其代表所关心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和对这些问题想法和提议被搜集,并得到考虑和响应。 计划和实施   3.7初始评审   3.7.1用人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经过实施初始评审对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假如用人单位还未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该用人单位刚刚建成,则初始评审过程可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基础。   3.7.2初始评审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和职员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初始评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辨识现有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规范,和用人单位签署自愿计划和其它要求;   (2)对现有或计划中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危害和风险进行辨识、估计和评价;   (3)确定现有方法或计划采取方法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4)对职员健康监护数据给予分析。   3.7.3初始评审结果应形成书面汇报,并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议基础,为连续改善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衡量基准。   3.8体系策划、实施和运行   3.8.1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策划工作目标是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连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3.8.2用人单位应依据初始评审、复评结果或其它可取得资料做出安排,以制订充足合理职业安全健康策划。策划方案应有利于保护职员职业安全和健康,其内容应包含:   (1)明确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优先级,并依据实际情况对目标给予量化;   (2)制订为实现每一目标而需采取计划,明确职责和绩效标准;   (3)选择对应测量标准,以确定目标是否实现;   (4)提供足够资源,包含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3.8.3用人单位所制订职业安全健康策划方案中应覆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全部要素。   3.9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9.1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并以初始评审或复评结果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适用人单位特点、规模、活动类型及职业安全健康技术,制订含有实际意义并可测量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目标关键应放在连续改善职员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方法上,以达成最好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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