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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食品药品安全协会新版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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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食品药品安全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食品药品安全协会;英文 名称xx Food & Drug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xxFD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行政区域内食品行业生产销售经营企业(包含餐饮服务企业)、药品(包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致力于食品药品安全研究、知识教育普及等工作相关机构自愿组成,含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关键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友好社会为指导,落实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在食品、药品行业内发 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促进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性不停提升,帮助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企业正当权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国际经济、 技术交流和合作,为xx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和构建友好社会贡献力量。为政府提供和企业沟通交流平台,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食品、药品,为企业提供推进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正当权益是本协会最基 本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主管机关为xx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xx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为xx民政厅。本协会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接收xx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xx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xx市xx大道xx号xx层。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食品、药品产品质量、产业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调查研究,就xx食品安全、药品质量现实状况、产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及法规等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提议;为企业提供论证咨询服务。 (二)依法或经授权开展包含食品、药品安全及法律法规、认证标准、新技术工艺推广、职业技能、非学历和学历教育等相关培训考评工作。 (三) 接收和食品安全、药品质量及行业利益相关决议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包含会员和行业利益意见和提议,维护会员和行业正当权益。 (四) 研究并指导食品、药品行业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开展行业内企业质量管理、诚信经营、科技进步、创新结果和产品质量评价认定工作;组织评选本行业中做出成绩单位和个人,并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提议政府或相关部门给奖励。 (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预警机制,提升食品安全、药品质量水平,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参与或经相关部门授权,组织制订食品、药品类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组织食品、药品类标准宣传、落实实施。 (七)经授权或委托参与食品、药品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审查工作。 (八)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食品、药品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投资和开发项目标前期论证。 (九)组织本行业产品展览、技术交流和合作;评审、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结果判定和推广应用;经授权或委托负担xx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业推荐工作。 (十)建立行业自律长久有效机制,制订并监督实施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规范会员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条件,维护市场秩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和消费者之间包含经营活动争议。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促进会员诚信生产和经营。 (十一)举行汇报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论坛等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了解掌握相关工艺技术、质量管理等知识,提升企业整体素质。 (十二)加强和中国外同行及相关组织之间联络,开展中国外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产品展览、展销、展示,参与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市场建设,不停开拓市场;开展国际间尤其是和东盟国家同类行业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我区食品、药品产业外向发展。 (十三)在符合国家相关新闻报刊出版管理条例前提下,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中国外食品、药品行业优异理论、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认真办好协会主办《xx食品药品安全网》,使之成为xx食品、药品产业权威宣传媒体和企业展示交流平台。 (十四)开展行业协会宗旨许可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行业内含有一定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依要求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协会活动,接收协会提供服 务; (二)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取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议案权、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实施本协会决议; (三)按要求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正当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工作; (六)向协会反应情况,主动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生产、 技术、市场信息和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结果、调查汇报、合理化提议等文稿。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3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1.5万元; (三)副秘书长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1万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0.6万元; (五)理事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0.3万元; (六)通常会员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0.1万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会 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汇报、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合适决定; (七)制订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行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会员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需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员代表 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需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该由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发文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协会章程要求推行职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由会员推荐和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应为会员代表数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订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五)制订协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金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入会和对会员处分,提议对会员除名; (八)选举或免职常务理事;决定协会分支机构关键责任人;依据秘书长提名,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关键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需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应该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能够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最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需有过半数以上常务理事经过。 常务理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做会议统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置分支机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 (三)将经过后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同意;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能够连任。 理事会组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得超出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取选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出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对外公布新闻和公告。 (四)主持协会全方面工作专职常务副会长依据会长授权行使会长职权,并依据秘书长提议,决定协会秘书处及各直属单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员作人员人事任免、聘用及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订、实施年度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同意;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依据需要聘用声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选举、免职;监督理事会推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检验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提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遵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必需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监事会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收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推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起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费; (五)利息; (六)所办实体上缴管理费用及利润; (七)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收捐赠时,应该遵遵法律法规,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提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查询,协会应立即如实回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会财产和其它正当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应该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实施国家要求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本会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汇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必需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和xx相关部门要求,于每十二个月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十二个月度活动汇报、财务汇报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汇报会、研讨会、展览会,举行对外交流,和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选、达标、表彰活动,接收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实施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协议。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有其它应该终止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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