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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乡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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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风乡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聘用人员管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需要,依据《中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订东风乡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文所指聘用人员,系指人事关系在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实施人事代理,不占用单位编制,而由我院给予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聘用人员范围,关键指推行国家正式招生考试手续、在国家正规全日制医学院校学习,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有派遣(报到证)资格,在报到期限内以医疗护理专业为主毕业生。其它专业人员聘用按本省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结构百分比,结合单位人员结构现实状况合适考虑。 第三条 人事科负责对全院聘用人员总体管理。医院各科室应参考在职职员管理体制,依据医院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对科室内聘用人员实施管理。 第四条 依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人事科应负责: 1.审核聘用人员聘用资格。 2.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制订并落实聘用人职员资标准及相关待遇。 4.负责和聘用人员签署劳动协议。 5.办理聘用人员社会保险。 6.委托办理聘用人员人事代理及档案转递。 7.牵头组织针对聘用人员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评等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 由人事科依据医院发展计划及职员年度减员和专业人员现实状况情况,向院领导汇报年度需要聘用人员职数。经同意,根据相关程序进行招聘,补充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被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含有良好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经我院体检合格)。 3.临床医疗专业(西医)须含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须含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其它专业需求,在参与高考且在全日制院校毕业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有报到资格应届毕业生中择优聘用。 5.相同条件相同竞聘结果,在聘用职数内职员儿女(限直系一代)优先。 6.遇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凡符合应聘条件者,全院工作人员及应聘人员本人均可向人事科推荐或自荐。人事科负责组织相关教授对资格审查合格应聘者进行笔试、技能测试、答辩和面试。标准上在每十二个月十一月举行。医院在编制计划内增人可从中择优录用。 第七条 凡资格审查、考试和考评、 答辩、面试合格者,经医院研究同意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坚持谁使用谁试用标准。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撰写试用期工作总结,使用科室写出试用期判定,由人事科汇总并报院领导研究确定合格者,签署劳动协议。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险,并加入医院工会组织。 第八条 签署劳动协议应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劳动协议关键内容应包含:从事工作岗位、协议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遵纪遵法及双方应负担责任等。每期劳动协议期限标准上为三年,协议期满,经考评合格,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协议。 如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医院能够解聘并办了解聘手续: 1.来院受聘满三年未取得各级各类对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 2.出现严重医护差错事故及严重责任事故。 3.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影响。 4.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 5.不能适应医院发展需要,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 7.工作态度、技术水平达不到科室要求,年度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等次。 8.因违纪违法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应提前向全院职员说明,在充足听取职员意见后,可酌情淘汰人员: 1.因单位整合、工作内容发生改变。 2.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因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不得解除劳动协议: 1.因工负伤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国家工伤保险要求实施,处理劳动协议终止手续。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由诊疗医院依据病情确定或按相关政策要求实施)。 3.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离法定退休年纪不足五年。 第九条 医院和聘用人员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如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向医院辞聘,医院能够解除试用期;在协议期限内,聘用人员违反协议要求要求解除协议,应负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收入×10%×违约月数)。协议期满,如本人不再续签,由医院办理协议终止手续。在解除协议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无效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定。 第十条 聘用人职员资待遇按医院要求基础工资标准实施。其它工资性补助将视医院经济情况决定,逐步达成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相关工资待遇按以下实施: 1.新聘人员,实施十二个月见习期,并实施见习期工资。 2.见习期工资实施期满,并考评合格后,实施对应定级工资。 3.见习期满后,依据其经过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取得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对应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未取得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实施定级工资。 4.见习期满后,两年内均应经过各级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人学历层次初级(士、师)专业资格;不然,给予解聘。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实施对应专业见习期工资标准80%。试用期考评不合格不予聘用。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已实施定级工资标准,且取得对应专业初级(师、士)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享受相同条件专业人员对应职务津贴。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取得对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且年度考评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按对应资历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同时含有以下5个条件者,享受和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待遇: 1.在院工作满两年及以上; 2.已取得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连续两年出勤率90%以上; 4.连续两年无行业投诉; 5.连续两年年度考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总分)居前10名。按年度名额计划,依得分由高渐低在临床医疗、护理专业范围择优;其它专业聘用人员贡献突出者,参考实施。 享受同工同酬者,在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第二年末,需参与该年度同工同酬条件考评,符合本条前五款条件者,则继续享受同工同酬对应待遇。不然,取消对应部分待遇。 第十六条 非护理专业在护理岗位工作聘用人员,不享受10%护理岗位工资和护龄津贴。 第十七条 医院负责为聘用人员提供必需工作条件、安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 第十八条 医院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专业工作培训和办理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事宜。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日常工作管理、年度考评、专业技能考评标准和取得荣誉条件及奖励等级同在编职员。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参与提升本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不脱产),学费自理。报名条件及资历等内容同在编职员。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聘用人员档案,委托市区相关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人事代理过程中发生费用由聘用人员负担。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应服从医院管理,认真推行岗位职责,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和工作岗位调整(包含非本专业岗位)。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参与医院组织各项进修学习和考评,主动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中如因个人原因(或负关键责任)发生事故、伤害或纠纷,医院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轻重给对应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未经许可私自离岗者,虽协议期未满医院有权给予解聘,并保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权利。 第二十六条 医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相关聘用人员相关要求保护聘用人员切身利益,参与社会保险,并按驻地相关政策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办理对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项目包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驻地市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要求缴费基数和单位和个人分担百分比共同担负,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医院从工资中直接扣留代缴。 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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