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宗旨,预防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发生;为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依据建房274号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建房274号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负担”其经费筹集、管理、使用措施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负责。 第二条 财务管理关键任务: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合理配置小区资源,努力节省开支,加强核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资产管理,预防业主共有资产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建立健全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应业委会财务情况。 (四)依法对物业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维护业主正当正当权益。 (五)接收业主监督,每十二个月在小区范围内公告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 经费筹集方法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经费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筹集: (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如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收入; (二)业主或其它方面自愿捐赠收入; (三)经业主大会表决经过其它方法。 第四条 业委会经费不足或碰到特殊情况时,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一致经过并经小区内公告7天无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反正确,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筹集使用。
3、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省标准按需使用,严禁铺张浪费。为提升经费使用效率,业委会经费实施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业委会经费使用范围关键包含专题维修资金和工作经费二大类。 第六条 专题维修资金使用,依据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相关住宅专题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七条 业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包含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类:包含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开支; (二)办公经费类:包含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三)会议经费类:关键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 (四)咨询、接待人员费:包含聘用专职秘书
4、、接待员、会计和中介咨询费;(五)物业招标费用:包含宣传广告费、评定费、公告、工本等费用;(六)维权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七)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费用;(八)组织活动类:包含为丰富广大业主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小区内组织相关文体活动经费;(九)其它类别: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使用其它费用。 第三条 账目管理第八条 业委会财务委员须做好现金收支日志账和收支单据填制、审核、财务公开工作。支出票据必需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责任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全部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业委会组员保管登记,其它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须经业委会
5、多数委员(过半数以上)署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定。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对公账户,由财务委员(出纳)负责银行现金存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资金。除业委会共同议定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她用。第十条 业委会经费实施主任、副主任审批负责制,全部经费使用必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公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账户管理:业委会财务(会计)一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登记和财务会计报表;业委会财务(出纳)一名,负责在业委会指定银行开设业委会对公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为元,由业委会财务(出纳)负责妥善保管,超额部分
6、立即存入银行;建立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截留、私分、公款私存,不得挪作她用,不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正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全部经费使用凭单收支,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每三个月向业委会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每十二个月向业主大会书面汇报,在小区内公告。第十六条 依据小区发展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关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标准。 第十七条 包含业委会委托物业企业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负责管理维护,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分配百分比分享经营收入。 第十八条 业委会经费
7、审批权限: (一)单项支出在人民币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时,由业委会副主任审批签字、经办人署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二)单项支出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元以下时,由业委会主任审批签字、经办人署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二)单项支出超出人民币元以上时,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讨论经过并在经费会审单署名,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经办人署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经费会审单作为账户凭证附件。第十九条 专题维修资金使用要求: (一)物业企业申请动用专题维修资金时,业委会应会同物业企业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确定属于维修资金
8、动用范围,根据要求格式对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管区域醒目位置及关键出入口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一周。 (二)物业企业选择施工单位时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择,业委会应参与全过程监督。物业企业和施工单位签署维修工程协议书时需经业委会审核立案,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标准编制规范工程预、结算书。 (三)对维修工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按要求委托有资质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维修项目包含整个物管区域,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出15000元项目。 (四)维修工程施工结束后,物业企业应会同业委会共同参与完工验收工作,必需时能够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9、派出所等)和业主、业主代表列席验收会议,并认真听取她们意见。对未经业委会验收签证维修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量入为出财务标准,尽可能避免发生财务超支现象发生。假如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委员会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累积到下十二个月度;假如当业委会资金发生不足时,能够使用业主委员会财务帐上往年节余资金,但不能透支下十二个月度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该每五年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委会财务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公布应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公告位置公告,
10、接收业主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对业委会账目进行预约查询,分管委员应定时或不定时向业主委员会汇报财务工作。第二十四条 业委会委员违反上述要求,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终止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及属业主公产共产流失,由个人完全负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上届业主委员会应该将财务帐户和公章立即移交给新当选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选聘和解聘,须经业委会研究后报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其任职资格应该含有会计执业资格。非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业委会不得随意调换和解聘。选聘人选能够从业主中产生,也能够从其它自然人中产生。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在在小区内公告七天。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业委会主任和财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