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保险营销员管理措施
(D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组织架构 5
第三章 人员招募 6
第四章 职级和职责 7
第五章 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 8
第六章 委托酬劳 11
第七章 品质管理 18
第八章 考评 19
第九章 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6
第十章 附则 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下称企业)委托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管理,依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订《保险营销员管理要求》,含有保险营销员资格,和企业签署《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协议》,向企业收替换理手续费,并在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个人。本措施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成企业对应委托代理标按时,企业在代理手续费之外额外支付委托酬劳。本措施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成企业要求委托代理标按时所对应代理等级。本措施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成一定代理等级所应推行对应职责。本措施中相关用语简称以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定和认定”简称为“考评”,“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一切业务活动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要求。
第四条 本措施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组成企业和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协议关系依据。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级分企业设置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职能部门,接收上级企业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分企业或县支企业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基础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推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体称谓为:企业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体名称
第三章 人员招募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基础条件:
(一)年纪在18~50加下划线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企业可依据当地域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下同。
周岁之间;
(二)含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相同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有不良癖好,有犯罪统计;
(二)因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要求》而被企业或其它保险企业解除保险代理协议。
第九条 待签约人员必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保险营销员记录表》;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实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企业认为必需其它资料。
第十条 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以下:
(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保险营销员记录表》,再由企业审核确定。
(二)符合条件待签约人员应按企业要求参与培训,并经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协议要求两名确保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确保金。和企业签署《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协议》后,由企业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确保金在保险代理协议使用期间由企业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协议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企业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企业保险营销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措施》(下称《保险营销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措施》)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 职级和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
(一)业务系列:包含员工、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含组经理、处经理、区经理三级主管,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经理级主管分设区经理和高级区经理两档。
第十二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能够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依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当主管个人业绩达成所转换职级维持考评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 业务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换系列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企业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企业或其上级分企业审核同意(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需经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企业依据本人最近考评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对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给予公布。
第十四条 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人员职责:
(一)业务系列人员(员工、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职责:
1.寻求准用户(包含: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含:促成和递送保单),帮助用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评指标;
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含保户回访、帮助保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保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和帮助企业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
3.参与企业相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企业汇报代理业务情况;
4.实施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完成企业交办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职责:
1-4.同业务系列人员职责;
5.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教导、培训和陪访;
6.主动主动推荐新人;
7.培育组经理;
8.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
9.帮助上级主管实施团体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职责:
1-9.同组经理职级主管职责;
10.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和教导;
11.主动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
12.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达成;
13.制订和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经营管理。
(五)区经理职级主管职责:
1-13.同处经理职级主管职责;
14.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和教导;
15.主动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经理;
16.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达成;
17.制订和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经营管理。
18.地域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
第五章 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
第十五条 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和其直接管辖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直辖组,处经理(或区经理)级主管直辖组及其管辖营销组组成该主管直辖处,区经理级主管直辖组及其管辖营销组、营销处组成该主管直辖区。
第十六条 营销员和其推荐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能够为多重。相关新人组织归属有以下要求:
(一)主管推荐新人,归入该主管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属主管直辖组;
(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和其含有多重推荐关系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和其含有多重推荐关系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
第十七条 培育关系有三种情形:培育组、培育处和培育区。
(一)培育组
培育组关系包含直接培育组、间接培育组。直接培育组是指各级主管直辖组中培育出新组经理。
当主管A直辖业务系列人员B晋升为组经理时,B及和其有推荐关系业务系列人员组成新营销组,A和B形成直接培育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组经理C,则A和C形成间接培育组关系。若C直接培育组经理D,则A和D形成多重培育组关系。
(二)培育处
培育处关系包含直接培育处、间接培育处。直接培育处是指处经理级或区经理级主管直辖处中培育出新处经理。
当主管A辖下组经理B晋升为处经理时,B直辖组、和其含有培育关系各档营销组组成新营销处;A和B形成直接培育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处经理C,则A和C形成间接培育处关系。
(三)培育区
培育区是指区经理级主管直辖团体中培育出新区经理。
当区经理级主管A辖下处经理B晋升为区经理时,B直辖处、和其有培育关系各档营销处组成新营销区。此时,A和B形成培育区关系,A培育B。
第十八条 相关培育组关系和利益说明
培育组关系成立前提是培育者为主管且被培育者职级为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A对B、B对C享受直接培育组利益,A对C享受间接培育组利益;若B降级至业务系列或转系列,A和B、B和C不再含有培育组关系,培育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和C间接培育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受C间接培育组利益;以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和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组关系,A按第三年度津贴百分比提取B直接培育组津贴;但B对C直接培育组关系和直接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组经理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A和B、A和C培育组关系终止;以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培育组关系和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十九条 相关培育处关系和利益说明
培育处关系成立前提是培育者为处经理或以上职级,且被培育者职级为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A对B、B对C享受直接培育处利益,A对C享受间接培育处利益。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和B、B和C不再含有直接培育处关系,直接培育处利益不再发放;A和C间接培育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受C间接培育处利益;
2.若B降级为组经理,A和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培育津贴按第三年百分比发放;不然,原培育关系对应利益保持不变;
3.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和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处关系,A按第三年度津贴百分比提取B直接培育处津贴;但B对C直接培育处关系和直接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处经理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区经理,A和B、A和C培育处关系终止;以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培育处关系和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 相关培育区关系和利益说明
培育区关系成立前提是培育者和被培育者均为区经理级主管。
(一)区经理A培育区经理B,当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
1.A和B不再含有培育区关系,A不再享受B培育区津贴;
2.若B降级至处经理级,A和B恢复B晋升区经理前培育关系,培育津贴按第三年百分比发放;
3.若B重新晋升为区经理,A和B重新建立培育区关系,A按第三年度津贴百分比提取B培育区津贴。
(二)区经理A培育区经理B,当A降级至区经理以下职级或转系列时,A和B培育区关系终止;以后,A再重新晋升为区经理,A对B培育关系和培育利益也不再恢复。
第二十一条 同时晋升(降级)处理
含有推荐关系业务主任职级及以上职级业务系列人员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组经理时,相互建立培育组关系;含有培育关系同档主管同时跨级晋升(降级) 跨级晋升是指资深组经理晋升处经理,或资深处经理晋升区经理。
时,相互仍建立培育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管辖关系
同级各档主管互不管辖;区经理级主管管辖和其有培育关系各档组经理和处经理,处经理级主管管辖和其含有培育关系各档组经理。
组经理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相互不再含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组经理归属上级主管管辖,原组经理和其建立培育组关系;当原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重新管辖其培育组经理。
处经理管辖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相互不再含有管辖关系,新晋升处经理归属上级区经理管辖,原处经理和其建立培育处关系;当原处经理晋升区经理时,重新管辖其培育处经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降级处理
(一)组经理降级至业务系列、转系列或解约时,其直辖组人员回归其直接培育人;直接培育人不存在,回归至原直接培育人上一级培育人,依这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组织归属由企业统一安排。
(二)处经理降级为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处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直接培育人不存在,归属上一级培育人,依这类推。如无培育人存在,组织归属由企业统一安排。
(三)区经理降级为处经理级、转系列或解约时,其营销区归属其直接培育人管辖。如直接培育人不存在,组织归属由企业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未经双方直接主管及企业同意,各级主管和业务系列人员组织归属、管辖关系和培育关系一律不得变动。
第六章 委托酬劳
第二十五条 各级保险营销员能够享受委托酬劳以下表所表示:
项目名称
员工
业务主任
业务经理
高级业务经理
各档组经理
各档处经理
各档区经理
佣 金
√
√
√
√
√
√
√
展业津贴
√
√
新人津贴
√
√
潜力新人奖
√
√
√
√
√
推荐新人奖
√
√
√
√
√
√
√
伯乐奖
√
√
√
√
√
√
直辖组津贴
√
√
√
培育组津贴
√
√
√
培育组经理奖
√
√
√
绩优组经理奖
√
责任津贴
√
√
培育处津贴
√
√
教导津贴
√
直辖区津贴
√
培育区津贴
√
企业对核发各项津贴和奖金之前终止保险代理协议人员,不予支付各项津贴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业务系列人员享受委托酬劳
(一)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保险营销员代理手续费支付要求》实施。
(二)新人津贴
从新人签定代理协议当月起6个月内,每个月按其当月FYC计发新人津贴。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不享受新人津贴。签约时非员工职级人员不享受新人津贴。
时间
当月FYC
新人津贴
第1-3个月
1000(含)以上
600
500(含)—1000
400
300(含)—500
300
第4—6个月
500(含)以上
300
1.新人津贴发放可和早会参与率、培训参与率,和新人培训完成情况等挂钩,具体内容分企业能够自行确定。
2.每个月15日(含)以前签约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当月。每个月15日以后签约新人,新人津贴发放起始月为新人签约次月。
(三)潜力新人奖
新人在签署代理协议后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达成以下条件,则在第10个月和第13个月时,企业分别根据以下标准向该新人计发潜力新人奖。
月 份
FYC
累计直接推荐举绩人力
潜力新人奖
第7-9月
1800
1人
800
第10-12月
1800
2人
1000
营销员解约后重新签约者可享受潜力新人奖。累计直接推荐当期举绩人力是指新人签约后直接推荐,在第7—9个月和第10—12个月举绩且在核发该奖项时留存人力。
(四)推荐新人奖
1.若新人签署代理协议满3个月并晋升为业务主任,则在第4个月时,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10%,向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并在第7、10、13个月时,分别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10%、6%、6%,向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
2.若新人在签署代理协议后第4—6个月晋升为业务主任,则在第7个月时,按该新人前6个月累计FYC10%,向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并在第10、13个月时,分别按该新人前3个月累计FYC6%,向直接推荐人计发推荐新人奖。
3.若新人在签署代理协议满6个月仍未晋升为业务主任,不向直接推荐人发放该奖项。
4.推荐新人奖发放期间,若直接推荐人晋升或转系列为主管,该奖项继续按上述要求发放;在核发该奖项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协议,推荐新人奖停发。
(五)伯乐奖
若新人签定代理协议后第7—12个月个人累计FYC达成3600元,且最近一次考评达成业务主任职级维持条件(或目前职级高于业务主任),则向其直接推荐人发放1000伯乐奖。在核发伯乐奖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理协议,不发放该奖励。针对同一个新人,企业只发放一次伯乐奖。
(六)展业津贴
根据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
展业津贴 = 当月FYC×展业津贴百分比×业务品质考评系数
当月FYC(Q=1000)
展业津贴百分比(%)
业务经理
高级业务经理
1(含)以上
12
14
8000(含)~ 1
8
10
4000(含)~ 8000
6
8
(含)~4000
3
4
或
当月FYC(Q=1200)
展业津贴百分比(%)
业务经理
高级业务经理
14400(含)以上
12
14
9600(含)~ 14400
8
10
4800(含)~ 9600
6
8
2400(含)~4800
3
4
第二十七条 各档组经理享受委托酬劳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四)直辖组津贴
按各档组经理直辖组当月达成FYC(含本人FYC)计发直辖组津贴。
直辖组津贴=本组当月FYC×直辖组津贴百分比×主管管理品质考评系数(可选)
当月本组达成FYC
组经理
直辖组津贴百分比
高级组经理
直辖组津贴百分比
资深组经理
直辖组津贴百分比
40000(含)以上
17%
18%
18%
0(含)-40000
15%
16%
16%
10000(含)-0
13%
14%
14%
5000(含)-10000
11%
11%
11%
3000(含)-5000
8%
9%
9%
3000以下
5%
6%
6%
(五)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津贴:主管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直接培育组津贴。
直接培育组津贴 = 直接培育组经理(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直接培育组津贴百分比
间接培育组津贴:主管直接培育组经理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间接培育组津贴。
间接培育组津贴 = 间接培育组经理(新组经理)直辖组当月FYC×间接培育组津贴百分比
第1年
第2年
第3年及以后
直接培育组
13%
8%
6%
间接培育组
4%
4%
4%
(六)绩优组经理奖
依各档组经理直辖组中当月举绩人数(含本人),按下表发放绩优组经理奖。
直辖组当月举绩人数(含本人)
绩优组经理奖
达成12人
1000
达成8人
500
达成5人
300
(七)培育组经理奖
当主管直辖组人员首次晋升为组经理时,向该主管发放800元培育组经理奖,分别在新组经理晋升当月和新组经理任职满6个月且达成组经理维持考评条件时各发放400元。
在同时晋升情况下,该奖项发放给直接培育人。
核发培育组经理奖时,假如该主管或新组经理降级至业务系列,则不予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各档处经理享受委托酬劳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各档组经理
(四)直辖组津贴
按各档处经理直辖组当月达成FYC(含本人FYC)计发直辖组津贴。
直辖组津贴=本组当月FYC×直辖组津贴百分比×主管管理品质考评系数(可选)
当月本组达成FYC
各档处经理
直辖组津贴百分比
40000(含)以上
22%
0(含)-40000
18%
10000(含)-0
15%
5000(含)-10000
12%
3000(含)-5000
9%
3000以下
7%
(五)培育组津贴,同各档组经理
(六)培育组经理奖,同各档组经理
(七)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主管直辖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 = 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直接培育处津贴百分比
间接培育处津贴:主管直接培育处经理直辖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津贴 = 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间接培育处津贴百分比
第1年
第2年
第3年及以后
直接培育处
5%
4%
3%
间接培育处
3%
2%
2%
(八)教导津贴
教导津贴=按各档处经理直辖处(除其直辖组、直接培育组和间接培育组)当月FYC累计×教导津贴百分比
处经理
高级处经理
资深处经理
教导津贴百分比
2%
2.5%
3%
(九)责任津贴
依据各档处经理直辖处当月达成FYC和举绩人力计发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责任津贴基数×举绩人力系数×主管管理品质考评系数(可选)
当月直辖处FYC
责任津贴基数(元)
处经理
高级处经理
资深处经理
60000(含)以上
800
1000
1200
30000(含)-60000
600
800
1000
8000(含)-30000
400
600
800
主管直辖处月举绩人力
举绩人力系数(%)
达成70人(含)
150
达成50人(含)
130
达成30人(含)
110
达成20人(含)
90
达成10人(含)
70
10人以下
0
第二十九条 各档区经理享受委托酬劳
(一)佣金,同业务系列人员
(二)推荐新人奖,同业务系列人员
(三)伯乐奖,同各档处经理
(四)直辖组津贴,同各档处经理
(五)培育组津贴,同各档处经理
(六)培育组经理奖,同各档处经理
(七)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各档区经理直辖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直接培育处津贴。
直接培育处津贴 = 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直接培育处津贴百分比
间接培育处津贴:各档区经理直接培育处经理直辖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按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间接培育处津贴。
间接培育处津贴 = 间接培育处经理(新处经理)直辖处当月FYC×间接培育处津贴百分比
第1年
第2年
第3年及以后
直接培育处
6%
5%
4%
间接培育处
4%
3%
3%
(八)培育区津贴
各档区经理直辖处经理晋升为区经理时,自晋升当月起,每个月按新区经理直辖区当月FYC一定百分比计发培育区津贴。
培育区津贴 =直接培育区经理(新区经理)直辖区当月FYC×直接培育区津贴百分比
第1年
第2年
第3年及以后
直接培育区
1.5%
1%
1%
(九)直辖区津贴
按各档区经理直辖区当月达成FYC计发直辖区津贴。
直辖区津贴=区经理直辖区当月FYC累计×直辖区津贴百分比×主管管理品质考评系数(可选)
直辖区当月FYC累计
直辖区津贴百分比
400000及以上
2%
00(含)—400000
1.5%
00以下
1%
(十)责任津贴
按各档区经理直辖区当月达成FYC和举绩人力计发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责任津贴基数×举绩人力系数×主管管理品质考评系数(可选)
当月直辖区FYC
责任津贴基数(元)
区经理
高级区经理
300000(含)以上
2400
150000(含)-300000
1800
2100
80000(含)-150000
1500
1800
主管直辖区月举绩人力
举绩人力系数(%)
达成180人(含)
150
达成140人(含)
130
达成100人(含)
110
达成80人(含)
90
达成60人(含)
70
60人以下
0
第七章 品质管理
第三十条 主管管理品质考评系数
(一)主管管理品质考评系数包含会议培训参与率、举绩情况、综合连续率等指标,具体内容各省级分企业能够自行确定。
(二)挂钩项目
各档组经理:主管管理品质考评系数和直辖组津贴挂钩。
各档处经理:主管管理品质考评系数和直辖组津贴、责任津贴挂钩。
各档区经理:主管管理品质考评系数和直辖组津贴、责任津贴、直辖区津贴挂钩。
(三)系数区间
主管管理品质考评系数区间在0.7至1.2之间。默认值为1。
第三十一条 业务品质考评系数
(一)业务品质考评系数包含会议培训参与率、综合连续率等指标,具体内容各省级分企业能够自行确定。
(二)挂钩项目
业务品质考评系数和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展业津贴挂钩。
(三)系数区间
业务品质考评系数区间在0.7至1.2之间。默认值为1。
第八章 考评
第三十二条 按季度考评,每十二个月1、4、7、10月为考评月。员工和考降业务主任按月滚动考评。
第三十三条 考评包含职级维持考评和晋升考评。
业务系列人员达成晋升条件能够申请晋升;达成职级维持条件,则维持该职级不变;不然给降级处理。
主管系列人员达成晋升条件能够申请晋升;达成职级维持条件,则维持该职级不变;主管若有连续2次达不到职级维持考评条件,则给降级(档)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评回算
(一)维持考评:主管直接培育出新团体,对培育者进行维持考评时,将直接培育团体业绩、人力、架构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回算。
被培育者为组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组考评,回算4个考评季,第1、2考评季按100%,第3、4考评季按40%。
被培育者为处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处考评,回算8个考评季,第1—4个考评季按100%,第5—8个考评季按40%。
被培育者为区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区考评,回算12个考评季,第1—4个考评季按100%,第5—8个考评季按70%,第9—12个考评季按30%。
说明:被培育处经理直辖组、被培育区经理直辖处作为直接培育团体进行回算。被培育处经理管辖组数作为培育者直辖处考评管辖组数回算,被培育区经理管辖处数作为培育者直辖区考评管辖处数回算。
(二)晋升考评:在主管晋升考评时,被培育平级团体仅算为培育者培育数(架构数),被培育团体在培育者晋升考评期内业绩及人力均不计入培育者晋升考评。当直接培育团体数大于考评要求数时,最近培育出一个FYC最高团体业绩、人力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回算。
被培育者为组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直辖组考评,最多回算两个考评季。即若第1个考评季回算后培育者仍未达成晋升考评要求,则第2个考评季,被培育者仍可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
被培育者为处经理或区经理时,回算给培育者团体考评,最多回算四个考评季。即若第1个考评季回算后培育者仍未达成晋升考评要求;则第2个考评季,被培育者仍可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若培育者仍不能晋升,则在第3个考评季,被培育者可按40%百分比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若培育者依旧不能晋升,则在第4个考评季,被培育者仍可按40%百分比参与培育者晋升回算。
(三)回算架构和人力时,如非整数,则四舍五入。
(四)从被培育者晋升当期开始计算回算时间。
第三十五条 有效人力是指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1Q人员。
第三十六条 推荐、培育均为累计数量,已经解约或降级不予计算。
各级业务系列人员考评
第三十七条 员工考评
(一)员工达成下列条件,能够申请晋升业务主任
1.任员工满3个月;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1Q;
3.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成 2 件;
4.经过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员工连续3个月FYC为零或签约起9个月内不能晋升为业务主任,则解除代理协议。
第三十八条 业务主任考评
(一)业务主任职级维持条件:
1.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1Q(Q = 1000元或1200);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成2件;
3.个人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如营销员签约不足14个月,则连续率不作为考评要求,下同。
(二)如晋升业务主任后首次职级维持考评时任职时间不足3个月,延至下一考评季。
业务主任达不到职级维持条件,不降级为员工,调整为考降业务主任。考降业务主任达成员工晋升业务主任条件,则恢复为业务主任。
考降业务主任连续3个月FYC为零或6个月内不能晋升为业务主任,则解除代理协议。
(三)业务主任达成下列条件,能够申请晋升业务经理
1.任业务主任满12个月;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9Q;
3.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成 6件;
4.个人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5%;
5.经过业务主任晋升业务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三十九条 业务经理考评
(一)业务经理维持考评:
1.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6 Q;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成 6 件;
3.个人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二)业务经理晋升高级业务经理条件
1.任业务经理满12个月;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15 Q;
3.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成 9 件;
4.个人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5%;
5.经过业务经理晋升高级业务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条 高级业务经理职级维持考评
1.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12 Q;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成 6 件;
3.个人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各档组经理考评
第四十一条 业务主任、考降业务主任满足下列条件,可晋升为组经理:
1.任业务主任及以上职级满3个月;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4Q;
3.个人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4.直接推荐且可回归有效人力达成3人;
5.经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二条 组经理考评
(一)组经理维持条件:
1.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2 Q;
2.直辖组(含主管本人,下同)有效人力达成 3 人;
3.直辖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7 Q;
4.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5.经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组经理晋升高级组经理条件:
1.任组经理满3个月;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4 Q;
3.直辖组有效人力达成 4 人;
4.直辖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10 Q;
5.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6.直接培育组经理 1 人;
7.经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三条 高级组经理考评
(一)高级组经理维持考评条件:
1.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2 Q;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成 4 人;
3.直辖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8 Q;
4.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5.直接培育组经理 1 人;
6.经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高级组经理晋升资深组经理条件:
1.任高级组经理满3个月;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4 Q;
3.直辖组有效人力达成 4 人;
4.直辖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10 Q;
5.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6.直接培育组经理 2 人;
7.经过主管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四条 资深组经理考评
(一)资深组经理维持考评条件:
1.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2 Q;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成 4 人;
3.直辖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8 Q;
4.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5.累计培育组经理 2 人,其中直接培育组经理 1 人;
6.经过主管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资深组经理晋升处经理条件:
1.任资深组经理满6个月;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2 Q;
3.直辖组有效人力达成 4 人;
4.直辖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12 Q;
5.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6.培育组经理累计达成 4人,其中直接培育组经理最少 3 人
7.拟组建处团体有效人力达成 20人。
8.经过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各档处经理考评
第四十五条 处经理考评
(一)处经理维持考评条件:
1.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1 Q;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成4人;
3.直辖组最近3个月FYC达成 10 Q;
4.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5.直辖处有效人力达成20人;
6.直辖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50 Q;
7.管辖组经理最少 3 人,其中直接培育组经理最少 2 人;
8.经过主管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处经理晋升高级处经理条件:
1.任处经理满6个月;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2 Q;
3.直辖组有效人力达成4人;
4.直辖组最近3个月FYC达成12 Q;
5.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6.直辖处有效人力最少20人;
7.直辖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62Q;
8.直接培育处经理 1 人;
9.经过主管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六条 高级处经理考评
(一)高级处经理维持考评条件:
1.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1 Q;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成4人;
3.直辖组最近3个月FYC达成 10 Q;
4.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5.直辖处有效人力达成20人
6.直辖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50 Q;
7.管辖组经理最少 4 人;
8.直接培育处经理最少 1人;
9.经过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高级处经理晋升资深处经理条件:
1.任高级处经理满6个月;
2.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2 Q;
3.直辖组有效人力达成4人;
4.直辖组最近3个月FYC达成12 Q;
5.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6.直辖处管辖有效人力最少20人;
7.直辖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62Q;
8.直接培育处经理 2 人;
9.经过主管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第四十七条 资深处经理考评
(一)资深处经理维持考评条件:
1.个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1 Q;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成4人;
3.直辖组最近3个月FYC达成 10 Q;
4.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5.直辖处有效人力达成20人;
6.直辖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50 Q;
7.管辖组经理 4 人;
8.培育处经理2人,其中直接培育处经理最少 1人;
9.经过主管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资深处经理晋升区经理条件:
1.任资深处经理满12个月;
2.直辖组有效人力达成4人;
3.直辖组最近3个月FYC达成12 Q;
4.直辖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5.直辖处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62 Q;
6.培育处经理 4人,其中直接培育处经理最少 3 人;
7.拟组建区团体有效人力最少 100 人;
8.经过主管晋升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各档区经理考评
第四十八条 区经理考评
(一)区经理维持考评条件:
1.直辖处有效人力达成20人;
2.直辖处3个月累计FYC达成50Q;
3.直辖处最近3个月综合连续率达成80%;
4.直辖区有效人力达成80人;
5.直辖区最近3个月累计FYC达成 320 Q;
6.管辖处经理 3 人,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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