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建桥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学院对接收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我院在册国家计划内学生管理。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教育方针,遵照教育规律,不停提升教育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强化管理相结合,不停提升教育效果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含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应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含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该刻苦学习,勇于探索,主动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该主动锻炼身体,含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要求包含到学院学制和培养制度内容,见上海建桥学院专业培养计划。第二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1、参与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各项活动,按要求
3、使用学院提供多种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和取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要求学业; 4、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推行取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对应义务;
4、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注册第八条 凡按招生要求经本院录用学生,需持录用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相关证件,在要求日期内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需凭相关证实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通常不得超出两周。未经请假超出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入学文化考试成绩、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处理,确实不符合录用标准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
5、,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要追究责任。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能够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疗,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课时,必需在要求时间内来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准期报到注册,必需推行请假手续,不然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注册时,必需同时缴纳一切费用,如因故不能按时缴纳费用者,必需提出缓交申请汇报。经学校同意方可缓缴,给予注册
6、;家庭确有困难者,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然不予注册,作中止学籍处理。第二节 成绩考评第十二条 学生应该参与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和多种教育教学步骤考评。考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三条 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1、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学期成绩总评采取考试成绩和习题作业,课程试验,测验和课堂表现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措施,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通常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习题作业,试验、测验和课堂表现等平时成绩占10%。特殊课程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另定。2、考查成绩采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学期成绩总评,按学生平时学习、完成作业、课堂提问、课堂
7、讨论、平时、期末测验成绩及学习态度和学习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期末考查形式为主:标准上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考查应在期末考试周前结束。3、百分制和五级制折算标准: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90以上优80-89良70-79中60-69及格60以下不及格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判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关键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学生必修课。学生体育课成绩应该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因体质上原因不能修习室外体育项目,必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指定医院证实,体育教研室审核,并得到教务处同意,改修体育教研室指定项目
8、;凡未经申报同意私自不参与修习者,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十七条 补考 1、每学期必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通常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完成,补考成绩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记载。2、毕业前凡不及格课程,能够申请毕业前大补考,补考成绩按合格和不合格记载。3、结业学生可对不及格课程申请参与最终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缓考学生在期末考试期间,除重病外,通常不得请假,如须请假,本人必需凭有效证实事先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系部核实同意,报教务处同意后,能够申请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评定、记载和正常考试相同。缓考
9、缺考或不合格者,通常不能再次申请补考,只能申请重修。第十九条 旷考 学生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缺考,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凡私自缺考者,不得参与当学期补考,必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 重修1、课程考评不及格者,能够在校教学计划要求范围内申请重修,在要求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重修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如实记载,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课程。2、学生缺课累计达成某门课程教课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习题作业、试验汇报三分之一,不得参与该课程考评,该课程必需重修。3、学生必需按学校要求向所在系部申请重修,报教务处同意后实施,不然成绩无效。4、凡因严重违反考评纪律或
10、考试作弊,该课程此次考评成绩记为无效。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学生,其所在系可依据本人书面申请和表现,决定是否在在校期间给一次重修机会,报教务处立案。其以后该门课程重修成绩最高只能给60分。5、重修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再次重修。6、重修课程须按要求标准另行付费。7、本条要求从级学生开始试行,具体操作方案见重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免修 1、成绩优异(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学有专长学生,经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供该门课程自学读书笔记,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开课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提前一个学期参与该课程考试。免修考试成绩80分及
11、以上者准予免修。2、免修须提前一学期(该学期第12周前)申请办理,过后不再办理。3、凡自学考试课程名称、教材及考纲和本校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完全相同,学分和课时折算大于等于课程课时,取得自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并提供相关资料能够申请免修。4、留级学生已修课程成绩达成80分及以上,可予免修。5、下列课程(步骤)不得申请免修:(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等; (2)试验课及实践性课程。6、免修课程不免学费。免修课程课时数可用作选修其它选修课程。第二十二条 辅修学生能够依据学校相关要求,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其它专业课程。第三节 考勤、纪律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与教学计划要求和学校统一组织一切活动。学生上课
12、、实习、试验、劳动、军训等全部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与者,必需事前请假並取得同意。请假期满学生,须立即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返校者,要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校和超出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1、每七天自星期日晚上到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在此时间内,学生不得无故旷课。2、学生请病假,必需持医院或学院医务室证实,并填写请假条。3、学生通常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需请事假者,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必需证实材料。请假三天以内由教导员,班主任同意;三天以上,由学生处同意。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应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评纪律或舞弊者,视具体情节和态度作对应
13、处分,舞弊者取消其下一轮正常补考。具体处理措施根据“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界限及处理措施”实施。第四节 转专业和转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和转学条件已在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学生,拥护党基础路线,思想品德良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能够提出申请:1、学生通常应该在被录用学校完成学业。如入学后发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困难,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验证实,不转专业(转学)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者。2、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使其专长能更有效发挥者。3、学校依据国家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改变,经学生同意,能够合适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转专业全过程在
14、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通常不得转专业、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低分录用专业转入高分录用专业;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4、应予退学;5、其它无正当理由。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措施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经所属系主任同意并向拟转入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进行考评。两校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确定转学理由正当。能够办理转学手续。3、学生跨市
15、转学,须本校推荐,经市教委同意,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络,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发文通知本市教委和本校,学生方可按要求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4、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第五节 休学、停学、退学和复学第二十八条 学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终年限,专科为六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能够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疗,须停课诊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2、依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出总课时三分之一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需休学者。第二十九条
16、 学生休学通常以十二个月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累计休课时间不得超出两年。休学学生应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课时必需由县级以上医院诊疗,出具对应书面证实,证实其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报院长同意,可保留学籍十二个月。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相
17、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符合复学条件,由教务处出复学通知书,办理相关复学手续,并编入和该生最终学历相衔接年级学习。 第三十四条 要求复学学生,学校要进行全方面复查。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复课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能够转入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但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实施,不然不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一年内考试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四门,或连同以前年不及格课程(含补考、重修)累计达六门,或一学期内全
18、部考试课程经补考均不及格者;2、留级过学生第二次达成留级条件者;3、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5、学业成绩未达成学校要求,在学校要求六年期限内未完成学业;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7、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8、本人申请退学。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则在校内公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则视为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立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
19、依据学习年限发给所学课程成绩单或肄业证书(最少学满十二个月)。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校者,不发课程成绩单、肄业证书及退学证实。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必需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考本要求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办理。第六节 升级、留级、试读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年教学计划要求课程,经考评成绩及格或补考、重修后仅有一门或两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经补考、重修后,一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课程计算方法以下: 1、凡一门课程多
20、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进行单独考试,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2、教学计划要求多种实践步骤,若独立设课并单独进行考试,按一门课程计算。3、每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成留级要求时,可跟班试读,不及格课程次学期能够选择重修。准予年结束时对两门以上(不含两门)课程给一次选择补考(即三门不及格者可选择一门进行补考,四门不及格者可选择两门进行补考,依次类推),补考后按整年成绩决定升留级。4、在计算升留级课程门数时,两门考查课程折算为一门考试课程。第四十四条 退学试读 1、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造成学习成绩下降直至需要退学者,如有较端正学习态度,有改变学习状态决心,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需家长签字,经教导员、系主任审核
21、报教务处同意,能够许可试读,试读期限通常不超出十二个月。退学试读期间,学生无本校学籍。2、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课程成绩达成升级标准,本人表现良好能够提出申请要求恢复学籍。3、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不再给试读和学习资格。4、试读学费按年学费要求标准收取。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和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要求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全部课程,各课程考试成绩、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和思想品德判定均合格,德、智、体达成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要求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内容,但有一门至两门课程在离校前经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或毕业实
22、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未达成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其不及格课程可在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重修或补考,在学校要求时间内进行重修或补考课程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习中途因故退学,已修满两个学期以上(含两个学期)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肄业证书;未修满两个学期课程学生,其已修读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严格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十二个月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委注册。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
23、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成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发觉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应给予追回并报教育部宣告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对应学校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第四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组织形式,经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法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发明文明、整齐、优美、安全学习和生
24、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输、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要求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按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同意。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收学院领导和管理。第五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
25、影响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第五十九条 学院激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依据社会实践活动相关文件组织实施。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须遵遵法律法规和学院、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推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协议。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相关管理要求详见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措施。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均须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要求取得同意。对未获同意,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阻止。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照国家和学院相关网络使用相关要求。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输有害信息。第六十二条 学院要建立
26、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相关学生住宿管理要求。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第六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发明、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学院给表彰和奖励,或推荐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给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学金等多个形式进行精神激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学生,学院将推荐参与市级以上多种评优活动。第六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学院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和学生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过失严重程度相适应。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27、;(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础标准、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触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罪;(三)违反治安管理要求受四处罚,性质恶劣;(四)由她人替换考试、替她人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五)剽窃、剽窃她人研究结果,情节严重;(六)违反学院要求,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正当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七)一再违反学院要求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学生违纪处分措施详见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要求。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
28、生处分,遵照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正确、处分合适标准进行。第六十九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说和申辩。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该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立案。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决定书包含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通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第七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该由学院责任人、职能部门责任人、老师、学生代表组成。第七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
29、,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七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七十七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院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申诉。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实。学生按学院要求期限离校,档案、外地学生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该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 附则第八十条 本要求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要求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