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增强干部和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和安全工作责任心,预防各类车辆事故,保障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要求和上海市消防总队相关重大安全事故领导责任追究要求和公安部、市局相关要求,结合总队实际,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车辆管理工作实施逐层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批车、谁负责,谁带车、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责任制,对违反车辆管理要求按逐层负责标准实施责任追究。第三条车辆管理工作关键任务一、宣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七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政策、要求;二、强化车辆管理职能,利用现代管
2、理方法,提升车辆管理现代化水平;三、制订、完善车辆管理各项要求,使总队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并组织部队落实实施;四、抓好安全行车教育,预防各类车辆事故发生;五、实施车辆监理(检验),严格车辆管理各项要求;六、组织对车辆正确使用和保管,提升执勤保障能力;七、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车勤人员,提升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八、合理使用车辆经费,提升经费使用效益。第四条后勤部车管处是总队车辆管理主管部门,其关键职责:一、确定总队年度车辆管理工作意见,指导各单位抓好车辆管理工作;二、开展安全行车宣传教育,组织各项竞赛活动,提升驾驶员安全行车和珍惜车辆意识;三、开展车辆管理工作调研,对各单位实施总
3、队车辆管理要求情况进行检验;四、完善车辆档案和数据库,编制车辆年度计划,对车辆实力进行统计;五、指导监督各单位车辆经费使用,并按要求对车辆实施年度技术检验;六、严格车辆退伍、报废标准,按配置标准调配好车辆;七、指导监督驾驶员专业技能训练和操作培训,举行车辆管理多种培训班;八、按要求做好车牌、行驶证和驾驶证核发、换发、年度审验;九、完成上级给予其它工作。第五条各单位行政主管领导是车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专员从事车管工作,其关键职责:一、组织落实总队年度车辆管理工作意见;二、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和开展多种安全行车宣传活动;三、对本单位安全行车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
4、,落实整改方法;四、落实总队车辆管理要求,对本单位实施要求情况进行督察、检验;五、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延长车辆使用年限,使车辆一直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六、抓好驾驶员岗位技能训练,提升整体素质;七、开展各项节省活动,采取有效方法,降低油、材料消耗;八、完成上级给予其它工作。第六条政治部纪保督察处对各单位实施总队车辆管理要求情况进行督察,随时给予通报并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勤部车管处给予配合。第二章安全行车管理第一节安全行车组织第七条安全行车是安全工作组成部分。总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行车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其各项工作由后勤部车管处组织实施。第八条各单位及下属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行车
5、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第九条驾驶员以班为单位组成“安全活动小组”,没有班组成若干个“安全学习小组”,班长或小组长负责日常安全行车学习等各项活动。第二节安全行车活动第十条各单位和下属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时(各单位每季,下属单位每个月)分析本单位安全行车工作情况,查找漏洞,研究制订防事故方法,做好安全行车教育和预防车辆事故发生,分析内容做好统计。第十一条“安全活动小组”或“安全学习小组”,每七天进行一次以职业道德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等方面活动,适时进行必需考试和竞赛,把活动时间、参与人数、内容等具体统计在安全行车学习统计本上,以备检验。第十二条各单位领导应定时参与“安全活
6、动小组”或“安全学习小组”组织活动,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讲评指导。同时了解驾驶员思想动态,身体情况,关心她们生活,努力改善住宿条件,科学合理地安排驾驶员学习和工作。第十三条安全活动是驾驶员接收安全行车教育关键路径,对无故不参与安全活动驾驶员应进行批评教育。第三节安全行车第十四条驾驶员必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总队车辆管理要求,文明驾驶,礼貌行车,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接收交巡警等检验人员检验,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树立良好驾驶作风。第十五条驾驶员持武警证不准驾驶地方牌号车辆,持地方证不准驾驶武警牌号车辆,并按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前必需认真检验所驾车辆制动、方向、灯光等机件安
7、全性能是否良好,发觉问题立即修理。第十六条气压制动车辆,储气筒内气压达不到制动所需压力时,不准起步;油泵制动一定要“一脚灵”。起步前应检验车辆装载情况和周围及车下有没有障碍物,在确定安全前提下方可起步行驶;途中不准吸烟、闲谈、吃东西和使用手机等;驾驶室不准超员、不准随意让人搭车。第十七条车辆行驶时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依据路面情况、气候、限速要求、牵载、车辆性能掌握安全车速,并和前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严禁超速行驶,严禁耍“特权车”、“风头车”、“霸王车”等行为。第十八条车辆行驶中严格遵守分道行驶和通行权、先行权要求。根据“一慢、二看、三经过”标准,经过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线、盲区等路段。超
8、越前方车辆时应先示意,待前车让路后方可超越;在前车不让路或正在超车或路面情况不好、视线不良等情况下,严禁超车。行驶至险要路段、漫水区域时,应下车勘察路况、确保安全慢行经过。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车辆不准进入彩灯开放禁区(执勤任务车辆除外)。第十九条冬季遇风、雪、雨、雾等恶劣天气,车辆应降低车速行驶,放宽前后车距和左右横距,路面溜滑尽可能避免使用紧急制动,快速转向或猛打方向。第二十条严格遵守车辆装载要求,不准超载、超负荷、超宽、超高、超长和遗洒、飘散载运物;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必需经公安机关同意,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需安全方法,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车上不得混装其它物品和搭乘其它人员。
9、第二十一条远距离出车时应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驾驶员驾车,同时应尽可能派干部带车,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严禁派实习驾驶员单独出车。第二十二条车辆倒车必需遵守“一看、二慢、三倒车”要求,必需时下车看清车辆周围情况,在确定安全前提下实施倒车。指挥倒车者应站在车辆左后侧。第二十三条严格车辆保养,发觉故障快速检验并排除,不准车辆带病行驶,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行车。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天天应确保八小时睡眠时间;驾车时间超出四小时或长途行驶超出三百公里应自觉停车休息;高温、炎热天气,尽可能降低车辆外出,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二点,除关键工作和实施紧急任务
10、外,不准驾车外出。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定时对驾驶员安全行车教育和遵章守纪、业务技术考评,对“三差”(驾驶技术差、车辆保养差、遵章守纪差)驾驶员进行关键帮助教育,不能担任驾驶工作应调离岗位。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在驾驶员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选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等竞赛活动,激励驾驶员爱岗敬业主动性和安全行车自觉性。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一节新训驾驶员挑选第二十七条新训驾驶员年度培训计划数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培训计划人数挑选、录用和分配工作,由司令部警务处和支队司令部负责承接;新训驾驶员训练实施计划、教材供给、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评等工作由后勤部车管处和汽训大队负责承接。第二十八条挑选新训驾驶员标准
11、上从基层产生,其条件:一、必需含有正确入伍动机,热爱驾驶(消防)工作,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钻研业务、遵纪遵法,并含有较强事业性和工作责任心;二、志愿服役五年以上新兵或入伍第一、二年士兵;三、含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年纪须满18周岁;五、必需经区、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其标准以下:1、身高不低于1.65米;2、视力:两眼裸视各为1.2(5.1)以上,无红、绿、黄色盲、色弱,无立体盲;3、听力:两耳距秒表或音叉0.50米,能分辨方向;4、心、肺、血压正常;5、四肢运动正常;6、无多种慢性疾病;7、无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生理缺点或疾病等。第二十九条挑选新训士兵驾驶员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基
12、层推荐,支队审查,总队审定。第二节新训驾驶员初训第三十条新训驾驶员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天天训练8小时,教练车和学员百分比为1:8,训练期间每个学员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2500公里。第三十一条培训内容、课程参考地方和公安部消防局要求实施,通常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汽车结构、基础驾驶技能、例行保养、市区道路驾驶技能、消防车专业知识和泵浦操作、车辆排故、夜间路面驾驶技能等课目。第三十二条初训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基础驾驶技能、市区道路驾驶技能委托地方考评部门进行考评,其它各课由后勤部车管处或汽训大队进行考评。初训结束后,汽训大队应对每个新训驾驶员思想、作风纪律、技术情况
13、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使用意见。第三十三条新训驾驶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退回原单位一、不符合新训驾驶员条件;二、因智力、反应迟钝、缺课、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三、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四、培训考评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第三节驾驶员复训第三十四条新训驾驶员培训结业后分配到支队集中复训二个月,复训结束经考评合格后分配到基层中队以老带新三个月,再经各单位单独驾驶技能考评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执勤消防车辆。复训车辆用油按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款实施。对历年驾驶里程较少、操作技术生疏驾驶员也必需进行复训。第三十五条复训内容一、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总队车辆管理要求、公安消防执勤条令等内容
14、;二、机械常识、例行保养、车辆日常维修和防冻、防寒知识及基础操作技术;三、提升道路驾驶技术,尤其是昼夜、农村机耕路、恶劣气候道路情况下驾驶技能;四、消防车泵浦结构原理、操作技术及故障排除;五、学习掌握接警派车、火场报消息;六、学习掌握二画三标、管辖区交通道路、水源、关键单位。第三十六条复训考评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总队职能部门进行抽考,复训考评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调离驾驶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第四节驾驶证管理第三十七条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驾驶证,不准涂改、外借或转让。第三十八条驾驶员驾车外出必需携带驾驶证,并和车辆行驶证、警官证、士兵(官)证同时使用。第三十九条武警驾驶证损坏或丢失应立即汇报,补发应
15、本人写出申请(损坏或丢失经过、查找结果、吸收教训),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后勤部车管处该实,报核发机构补发。地方驾驶证损坏或丢失,按上海市车辆管理全部关要求办理。第四十条新兵入伍时持有地方驾驶证,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工作,必需经基层中队推荐,支队审查,司令部警务处、后勤部车管处组织考评合格后,报领导同意,办理武警驾驶证,同时必需经过实习期考评合格,方能单独驾驶车辆。第四十一条持有地方证驾驶员,本单位无地方牌号车辆或干部本人还未购置车辆,地方驾驶证标准上应由后勤部车管处保管。第四十二条驾驶员退出现役必需上缴地方和武警驾驶证,待人事关系转入地方并领取公民身份证后,到后勤部车管处办理驾驶证转入地方手续
16、。无故不缴驾驶证,私自驾驶车辆,一切后果自负。第四十三条各单位每六个月应对驾驶员思想品德、遵章守纪、驾驶技能、车辆保养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评(结合红旗车驾驶员初评),考评成绩列入驾驶证年审和年底红旗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员等评选范围。第四十四条驾驶员应主动将驾驶证上交各单位车管进行年度审验。整年安全活动出勤率低于80%,驾驶证给予缓审,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等内容考评合格后再审验。年审不合格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第五节士兵驾驶员管理第四十五条驾驶员使用管理实施“集中管理、定向使用、统一编班、集中居住”标准,对不能编班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第四十六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
17、,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给予审定,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七条经总队培训士兵驾驶员服役期应满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伍,须经总队司令部门审核后报总队领导同意。第四十八条士兵、士官驾驶员请假、探亲、休假期间须上交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车辆。第四十九条驾驶员出车一律穿制式警服,因实施任务需要穿便装时,须经领导同意。在参与总队组织大型活动或灭火救援须待命时,驾驶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所驾车辆。第五十条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驾驶员应吊销(扣)驾驶证,并调离驾驶工作岗位。第五十一条驾驶员受所在班组和单位领导管理,除推行军人职责外,其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条令条
18、例和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安心工作,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二、严格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和总队车辆管理要求,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升专业理论水平;三、树立良好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接收车辆安全检验,文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安全。四、熟悉所驾车辆结构原理和各部件技术性能;认真维护保养车辆,落实“一日二查”制度,做到“三勤、四不、四无”(勤清洁、勤检验、勤保养;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气、不漏油;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确保车辆一直处于良好状态;五、坚守岗位,服务热情,各项工作主动主动,保持充沛精力,时刻做好出车准备。第六节干部驾驶员管理第五十二条干部
19、学习驾驶技术应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经后勤部车管处审核后,报上级领导审批。第五十三条实习期干部驾驶员三个月内必需有正式驾驶员带跟,不得单独驾驶。实习期满后,必需经后勤部车管处考评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车辆。第五十四条基层中队干部驾驶员标准上不准开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必需经支队领导同意,但严禁驾驶执勤战备车辆。第五十五条干部个人购置车辆,应向组织汇报购置车辆型号、车牌号等,同时签署安全行车协议书,报总队纪委立案。发生事故一切费用自理。第五十六条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需持有中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国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自觉遵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号和使用部队驾驶证
20、件,不准将自购车辆停放在单位内车辆位置上。第四章车辆配置第五十七条车辆配置本着“量化工作、按需配置、适度调控、基础满足”标准,确实提升车辆使用效率。第五十八条基层消防中队消防车辆按基层中队辖区大小配置1至3辆常规消防车,部分中队依据管辖区内关键单位性质、特点等,按实际需要再增加特种消防车。第五十九条总队机关部门副职以上领导每人配置1辆车;各处配置1至2辆业务车,部分处应工作特殊,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再增配车辆(配置标准见附件二)。第六十条支队机关依据部队实力和所担负任务配置车辆(配置标准见附件三,支队编制见附件四)。一、一个中队支队,配置车辆5辆。二、二至三个中队支队,配置车辆6辆。三、四至五个中
21、队支队,配置车辆8辆。四、六个中队以上支队,配置车辆9辆。五、浦东支队,配置车辆10辆。第六十一条防火监督处依据辖区面积、人员编制和关键单位数配置车辆,分(县)局配发“沪警”和地方牌号车辆也纳入车辆编制数(配置标准见附件五)。第六十二条教导大队、文工团、总队医院依据工作情况配置车辆(配置标准见附件六)。一、教导大队配置车辆6辆。二、文工团配置车辆5辆。三、总队医院配置车辆6辆。第六十三条直属单位依据不一样业务配置车辆(配置标准见附件二)。一、调度指挥中心配置车辆2辆。其中:业务车1辆,中型面包车1辆(班车)。二、指挥车队配置车辆27辆。其中:指挥车3辆;水源抢修车1辆;领导用车12辆;多种型号
22、接待车10辆,业务车1辆。三、汽训大队配置车辆38辆。其中:业务车2辆;大型教练兼运输车15辆,小型教练车18辆,大、中型面包车各1辆;后勤保障车1辆。四、修理所配置车辆7辆。其中:业务车2辆;抢修车4辆;后勤保障兼牵引车1辆。五、综合仓库配置业务车2辆。其中:青浦、奉贤仓库各1辆。六、供给站配置车辆2辆。其中:业务车1辆,器材运输车1辆。七、申晓苑配置车辆5辆。其中:业务车1辆,大、中型客车3辆,后勤保障车1辆。八、现役办配置业务车2辆。九、消防协会配置业务车4辆。第六十四条基层后勤保障车配置26辆。远离市区、城镇,交通不便基层中队,配置1辆小型后勤保障车(配置标准见附件七)。第六十五条部分
23、保留企业及临时单位,依据工作性质不一样配置车辆37辆(配置标准见附件八)。一、浦东筹建办配置业务车2辆。二、指挥大楼筹建办配置业务车3辆。三、易达企业配置业务车10辆。四、消安企业配置业务车6辆。五、质检站配置业务车2辆。六、南艺印刷厂配置业务车2辆。七、弘扬厂配置业务车3辆。八、消防培训总部配置业务车7辆。九、麒麟在线配置业务车2辆。企业更新车辆参考总队文件要求实施。第六十六条总队正职领导配置奥迪A6系列轿车,副职领导和部门正职领导配置别克系列轿车;部门副职领导和正团级单位正团实职领导配置大众帕萨特1.8T系列轿车;其它单位业务车辆配置大众桑塔纳系列轿车(特种车、接待车除外)。第六十七条业务
24、车辆报废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汽车报废标准实施;消防车报废按公安部相关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伍暂行要求实施。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十八条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私自动用车辆;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和将车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违章、违规行驶和停车;严禁动用总队车辆扎彩车、扫墓踏青、搞封建迷信等活动。第六十九条不准动用总队车辆走亲访友、接送小孩、旅游、参与宴请等因私用车(官兵直系亲属急病就诊、丧事大殓除外,但用车必需报各单位主官首长同意)。第七十条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外借车辆和私自出借总队车辆。第七十一条严禁私自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警笛,严禁在实施非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警笛。第
25、七十二条各单位对地方牌照车辆必需保险,武警牌照车辆依据实际情况实施保险,保险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支付。第七十三条总队官兵对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总队车辆管理要求行为,能够经过119指挥中心或拨打电话62322110进行举报。第一节战备值勤车辆使用管理第七十四条战备值勤车辆必需投入战备,并由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战备值勤车辆必需由跟车驾驶员驾驶,并经各单位职能部门考评合格,其它驾驶员不准私自驾驶。战备值勤车辆严禁私用或她用。第七十五条战备值勤车辆凡需外出训练、试车、试泵、修理或保养停用,由中队干部向119指挥中心汇报,并报支队值班室立案;车辆外出在不影响战备值勤情况下有一名干部带车;试车、试泵,须在
26、本辖区或在要求就近地域,选择道路宽广、车辆行人较少地域进行,试车必需悬挂试车牌;新车、大修车需要跑里程,必需在本支队辖区内进行(去修理厂修车除外),由一名干部或驾驶员班长随车负责,不得借用上述多种名义运输货物、办理私事、游山玩水和作其它用途。第七十六条战备值勤车辆必需定车、定位、定人,按要求乘坐,不准超额载人。第七十七条战备值勤车辆驾驶室,除值勤跟车驾驶员外,严禁任何人私自入内玩弄机件、学习驾驶、拿用随车工具和从油箱抽取汽油等,严禁值勤驾驶员将车辆交给她人驾驶。第七十八条战备值勤车辆上随车器材放置、取下,必需轻拿轻放,位置放置合理、固定,不准随意抛、投、扔等,预防损坏车辆外表。第七十九条战备值
27、勤车辆抵达抢险救灾现场,必需依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安全地点停车,预防被砸、腐、烤、熏、爆等损坏车辆。第八十条进口消防车只能于灭火、抢险救灾和平时实地操、应用性项目训练,不准用于竞赛、竞技性等可能损伤车辆和机械设备训练。第八十一条进口消防车日常管理、训练、使用、检验、清洁由所属支队、中队负责;车辆维护保养、修理由总队修理所负责。第八十二条配置云梯、曲臂等举高特种消防车辆中队,每辆车选送三名人员(一名干部、二名驾驶员)学习操作,操作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必需转业、复退、调动等变动时,须经司令部警务处同意同意后,报后勤部车管处立案。第八十三条云梯、曲臂等举高特种消防车辆,每
28、七天训练不得少于一次,每次训练必需操作完整过程,熟悉性能、熟练操作技术,不得违章操作和盲目操作。特种消防车操作人员必需经总队职能部门考评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并和其所操作车种相符,任何无关人员不准擅动特种车辆各部件。如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须立即汇报后勤部车管处、修理所,严禁私自拆卸零部件及修理。第八十四条战备值勤车驾驶员必需熟练掌握泵浦工作原理和维护保养常识,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一、泵浦各机件应常常清洁,仪表板等有电子原件部位必需用软抹布轻轻擦拭,不准用水冲洗,预防损坏电路元件;二、吸水管必需安装滤水器和滤水篮,不然不准运转泵浦,吸水管路连接必需牢靠密封;三、从天然水源吸水时,滤水器(篮)最少应
29、低于水面以下30CM,不准将滤水器(篮)放入沙土或泥浆中,同时应随时注意水位下降;四、从消火栓吸水时,应将消火栓阀门打开,排水至清洁水流出后,方可连接消火栓吸水;五、水吸入泵浦后,应立即打开出水开关,以免(闷泵)运转水温上升损坏泵浦。泵浦转速为3500rpm时,吸水性能达成最好;六、泵浦使用泡沫或赃水后必需使用清水清洗,完成后必需排净泵浦、进(出)水管路、泡沫百分比混合器、高压橡胶管等整个泵浦系统余水,并进行抽真空测试;七、水罐内必需注入清洁水。利用泵浦给水罐注水时,必需关闭其它排水阀门,最大注水压力为5bar;八、脱卸高压橡胶管之前,应先将压力释放,严禁将高压水枪射向人群,以防出现伤害事故;
30、九、泵浦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常常注意泵浦工作状态,发觉异声,立即停泵检验或修理。第八十五条严格遵守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和“一日二查”制度,认真填写车辆“一日二查”、“维修报修单”统计本、机动车出车耗油登记簿。第二节退伍消防车使用管理第八十六条退伍消防车标准上停放在所在中队车库或操场(用油布遮盖)作为备用车(停放数量和车型由所在支队决定),用于中队平时训练、抽水和竞赛、竞技性等项目训练。第八十七条退伍消防车应指派人定时实施检验保养,车辆必需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以备急用。第八十八条退伍消防车报废、更新时,未经后勤部车管处同意,固定部件(附件)不得调换、拆除,车辆调换时要严格交接手续。第八十九条退伍消防车
31、失去训练功效或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理,应由后勤部车管处实施报废处理。第三节业务车辆使用管理第九十条各单位车辆实施集中管理,专员负责,调剂使用标准,尽可能提升车辆使用效率。车辆钥匙必需上墙进箱上锁,统一管理。第九十一条总队部门副职以上领导、支队军政主管相对固定用车,其它人员用车必需调剂使用。第九十二条车辆使用必需有登记,用车人事先具体填写出车申请单,并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出车。车辆使用登记本放于值班室或值班人员处,便于检验。一、八小时内工作用车,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用车完成,必需把车辆停放回要求场所。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下班之前将车辆停放回要求场所,必需事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示,主管领导同
32、意同意后,用车人通知值班人员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立案。工作完成后,将车辆停放回要求场所。三、双休日、节假日去其它地方工作必需用车,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单位派值班驾驶员驾车接送,无值班驾驶员用车人去单位开车,用车完成,必需把车辆停放回要求场所。四、次日一早直接去其它地方工作用车,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单位派值班驾驶员驾车接送,工作完成后,将车辆停放回要求场所。 五、去单位值班或加班按第九十四条要求实施。第九十三条总队、各单位举行多种会议或活动,所用车辆应合理安排,尽可能降低用车,参与会议或活感人员必需合并用车前往,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第九十四条上下班班车一、实职正团以上领导上下班标准上由驾驶员接
33、送。二、外环线以外单位(闵行、青浦、松江、金山、化工区、奉贤、南汇、嘉定、宝山、宝江支队、浦东支队三大队、三林修理所、弘扬厂)而且有居住在市区干部可安排一辆班车接送,并把车牌号、车型、驾驶员、行驶路线、往返里程数、乘车人姓名、职级、家庭地址、停车点报总队后勤部车管处,由车管处汇总报请总队领导同意后方可接送。车辆接送后必需按指定地点停放。三、享受上下班专车接送领导干部,不再享受交通补助。第九十五条两级机关指挥车、排爆车和火场勘察车由值班驾驶员负责驾驶,因灭火、抢险救援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这些车辆单位干部出动,出动干部乘坐出租车到现场,同时通知驾驶员把车开至现场。第九十六条总队各级干部因灭火、抢险救
34、援或其它特殊情况去现场乘坐出租车,车费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各级后勤财务部门报销。第九十七条确因灭火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必需把车辆带回家车辆,由所在单位书面向后勤部车管处提出申请,车管处汇总后统一报局长同意,并报政治部纪保督察处立案。车辆不准用于非119指挥中心指派事情。第九十八条工作调动时,不准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单位使用,不准以暂借等理由占用原单位车辆。第九十九条已确定当年度退休、转业、复员干部应立即移交车辆,每个月发放现行标准2倍交通补助费(退休除外),原单位不再另派车辆联络工作。第一百条因工作需要离沪车辆,应事先提出申请,明确车型、车牌、驾驶员姓名、带车干部(用车人)姓名、出车任务、何时
35、离沪、何时返沪,经总队首长同意,报后勤部车管处立案(不含赴陈山中队和常熟疗养院工作车辆)。第四节车辆停放管理第一百零一条车辆除实施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外,不准在道路上违章停放;不准私自将车辆在非指定和无人看管场所停放过夜。第一百零二条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家、饭店、娱乐等公共场所或其它影响市民出入方便场所。第一百零三条总队机关及总队所属各单位门口区域内严禁停放车辆。第一百零四条总队车辆必需按要求场所停放。一、总队机关各部车辆必需按职能部门要求场所停放,并按各部划分车位有序停放。二、各支队车辆必需停放在各自营区内。三、各防火监督处车辆按各分(县)局指定地点停放,并报政治部纪保督察处和后勤部车管处立案。
36、四、总队机关直属单位(含保留企业、有偿服务单位)车辆须停放在单位内或各支队、中队营区内,不含有上述条件,落实有专员管理场所(车库)停放。五、车辆外出临时停放,必需选择有些人看管场所(车库)停放。六、来总队机关开会或工作车辆应返回或选择有些人看管场所(车库)停放。七、对第一百零四条第二、三、四款实施有困难,经总队同意可租用社会停车场(库)。第一百零五条除第一百零四条第七款外所发生停车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报销。第一百零六条车辆停放时必需锁好车门和关闭车上一切电路开关,必需时拆除电瓶桩头。第一百零七条各单位班车变更停放地点,须报政治部纪保督察处和后勤部车管处立案。第五节车辆防冻、防寒管理第一百零八条各单
37、位要采取各项方法尽可能提升车库密封程度,降低冷气流侵入车库。第一百零九条室外气温零度以下时,各单位要安排驾驶员轮番值班,增加车辆发动次数(视气温而定),预防发动机冷却水、泵浦小水箱水冻结。第一百一十条预热发动机时,不得高速运转或急加速,应先怠速后中速方法使发动机逐步增温,绝对不许可为完成任务而乱轰油门。第一百一十一条云梯、曲臂等举高特种消防车辆发动预热,必需由跟车驾驶员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战备值勤车辆发动机冷却水(装有泵浦外循环装置除外)、泵浦小水箱水应加注防冻液。第一百一十三条柴油车如没有发动机油路预热装置,应准备两瓶开水,必需时对油路进行加温。第一百一十四条各单位对担负战备值勤车辆要加强对
38、其发动机动力性能、电瓶存电量、起动机和油、电路等机件检验保养,要求达成起动时“马达一响、运转正常”良好状态。第一百一十五条停放在室外机动车,可采取发动机加注防冻液或天天放尽冷却水方法给予防冻防寒。消防车还必需放尽泵浦、泵浦小水箱水、引水装置、水罐内存水。第一百一十六条车辆发动预热时要注意车库内空气流通,预防车辆排放废气侵入宿舍、通讯室等,预防发生人员中毒事故。第一百一十七条各单位对车辆防冻、防寒工作要责任到人,值班干部、值班人员或驾驶员班长必需天天对车辆防冻防寒方法给予检验,杜绝因工作上失误而造成发动机或其它机件冻裂,影响抢险救灾任务完成。第六节车辆日常维护第一百一十八条车辆平时应达成“四清”
39、(发动机、车辆外表、车厢、底盘),严格根据机动车辆维修保养若干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觉故障应快速排除,不得带故障出车,车辆必需一直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第一百一十九条车辆日常维护一、驾驶员驾车前,首先应检验所驾车辆外表是否完好,油、电、水、气是否充足,紧固车辆关键部件,然后发动车辆怠速运转2至3分钟(战备值勤车辆除外),冷车时合适拉起阻风门(发动机转速保持9001000转,不准猛轰油门),并仔细观听车辆是否有异响,并对车辆作清洁,发觉问题立即汇报或修理。二、车辆起步要平稳,低速行驶1-2公里,然后再换入中、高速档行驶,途中切忌猛加油门,发觉异常立即靠边停车检修。三、行驶途中应选择平坦路面行驶,适
40、时换挡,不准拖档,避免紧急、长时间使用制动,尽可能不用发动机牵阻作用降低车速;停车后切忌原地猛打方向盘。四、驾驶中注意仪表板多种指示灯、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和轮毂工作情况和温度是否正常,常常检验各机件连接紧固情况。五、车辆回单位停车后,应保持发动机怠速运转1分钟左右后方可熄火,并检验车辆外表是否完好,锁好车门并关闭车上一切电路开关方可离开。六、车辆应依据维护保养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时调三滤(机油和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使用中发觉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检验维修。七、不准车辆在停驶状态下长时间使用空调。第一百二十条为了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确保其工作可靠性和使用经济性,新车、大修车和发动
41、机大修车辆必需进行正确初驶。一、车辆初驶里程为1500公里,特殊车型初驶里程可参考原厂要求进行,车辆初驶后必需调三滤。二、新车或大修车在初驶期间应合适减轻载重量,以减轻各零部件负荷,使车辆达成逐步磨合目标。初驶期间汽车装载不得超出要求80%或全部空驶,不准拖挂。三、在初驶期间,除减载外,还应合适降低车速(50公里/小时左右),不准在初驶期间内私自拆除限速装置。四、初驶期间应严格根据原厂使用说明书要求选择燃油和润滑油,以确保有良好润滑,降低初驶车辆磨损。五、车辆初驶工作由车管人员组织,本车驾驶员驾驶,并立即进行初驶多种保养,此项工作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将初驶情况记入车辆登记簿。第七节车辆
42、牌证管理第一百二十一条车辆必需经后勤部车管处检验合格后,方可申领车辆牌号、行驶证。车辆前后牌号必需齐全并按指定位置安装牢靠(使用固封螺丝),行驶证随车携带,牌(证)应保持清楚。第一百二十二条临时车辆牌号只能在提取新车和换发正式牌号时应急使用,不准长久和连续使用,不准跨年度使用;教练车在悬挂正式车辆牌号同时,还须悬挂“教练车”标牌。第一百二十三条车辆在修理厂一时不能修复,必需将车辆牌号拆下和行驶证一起带回本单位妥善保留,车辆修复后再重新安装;车辆修竣后试车必需悬挂试车牌号。第一百二十四条严禁私自变更车辆单位或车辆牌号;严禁外借或出租车辆牌(证);严禁拆移、换挂、涂改、伪造、挪用、偷窃、盗用车辆牌
43、(证)。第八节车辆油料使用管理第一百二十五条各单位油料实施统一管理、明确职责、专员负责,合理使用、勤俭节省、保障战备标准,平时必需做到勤记账,账目清楚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供油范围一、各支队、中队,总队机关各部、各直属单位,教导大队、文工团、总队医院在编机动车辆。1、车辆属各区(县)分局,油料经费由地方财政处理。2、保留企业车辆油料经费自理。二、消防车扑救火灾或抢险救灾驻车发动机或水泵连续工作二小时以上由总队油运车统一供给(油运车由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其它车辆未经职能部门同意严禁供给。第一百二十七条供给形式一、各支队油料,总队依据市场价按供给标准每季下拨经费,由各单位自行采购。二、基层中队
44、执勤消防车油料,由各支队按总队下拨标准数如数发放,不得挪作她用。三、总队各部、汽车队、汽训大队油料每个月向后勤部车管处按标准申领,并实施定点加油。总队机关各处及其它直属单位油料按标准向本部申领。第一百二十八条供给标准一、执勤消防车:每辆车月供量250升,凡超出四辆车单位,每增加一辆,每个月供量增加100升。二、业务车:排量在1000CC以下微型客车每辆车月供量150升,排量在1000CC以上轿车型客车、中型面包车每辆车月供量200升。三、大型客车、4吨以上货运车每辆车月供量300升。四、新(复)训驾驶员:每培训一名新训驾驶员供量500升,复训驾驶员每人供量200升,带照驾驶员复训每人供量100
45、升。五、各单位遇有特殊情况超计划用油,经职能部门核准后可提出申请,报后勤部领导同意可给予增补。第一百二十九条油料管理、使用一、后勤部车管处负责总队油料计划编制、经费分配、购置、发放、统计,并负责检验各单位油料管理、使用、消耗等情况。二、各支队油料管理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并依据实际情况制订对应管理要求。车管负责油料采购、统计、发放,并对本单位和所属中队油料管理要求实施情况实施检验。所属各中队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油料管理员分管油料管理工作,油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汽、柴油申领、发放、记账、保管等工作,并检验本单位车辆耗油情况。三、总队机关各部确定一名部领导分管油料管理工作,车管负责油料发放、统计,并对所属
46、处、直属单位油料管理要求实施情况实施检验。各处、直属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油料管理员分管油料管理工作,油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汽、柴油申领、发放、记账、保管等工作。四、各支队每个月分配计划油料,必需确保战备执勤车用油,业务车必需按计划用油,不准占用战备执勤车油料。五、油料或汽、柴油券不准送人、变卖;不准和外单位调换过期油票;不准私自外借;使用代油券单位,不准和加油站调换市区通用油券。如遇特殊情况须外借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办理借油手续(少许),并指定专员负责归还。六、外省市消防部门车辆来沪工作求援汽、柴油,一律由后勤部车管处负责受理,报部领导同意实施。七、各单位备用桶装油料须存放在专用油库内,并建立对
47、应安全管理制度,油库、车辆必需配置对应灭火机。油料运输、车辆加油、车辆保养时必需落实好防火安全方法,确保安全。八、驾驶员每次出车回来必需认真填写出车耗油统计簿;油料管理员必需按时正确填写油料收支账簿、油料月报表,并上报各单位车管,车管汇总后按要求时间上报后勤部车管处。第六章车辆维修第一百三十条车辆维修本着“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勤俭节省,先消防车后业务车”标准搞好车辆维修,采取委托中标地方专业修理厂(简称“地方厂”)和总队修理所维修和各单位维修小组维修相结合措施。第一百三十一条建立车辆维修管理责任制,成立以车管为组长车辆维修小组,并依据维修能力,定时做好本单位车辆保养和日常小修。第一百三十二条后勤部车管处不定时对维修情况进行抽查、查对,定时在局域网上通知维修情况,并对维修费使用不正常情况给予通报。第一百三十三条驾驶员在维修车辆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拿回扣,不然按总队相关要求处理。驾驶员到汽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