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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京市渣土处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及所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土石方工程和渣土弃置场地等单位自愿结成、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全方面计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清洁城市,造福人民”方针指导下,加强渣土行业管理,协调和指导渣土运输行业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行业秩序,提升渣土运输企业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维护经营者正当权益,促进渣土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收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京市白下区公园路42号体育大厦24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加强渣土处理行业自律 ,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理;
(二) 主动配合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协调、指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理场地建设及运作等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和弟兄省市渣土运输行业和相关单位联络;
(三) 主动开展调查研究,为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和决议提供依据;
(四) 组织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和技术咨询,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提升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水平;
(五) 广泛进行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专业性简报;
(六) 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反应渣土运输企业意见、提议和要求,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七) 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引导会员热心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本会及相关部门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四) 主动参与本协会组织各项活动并按要求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加入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本协会活动;
(三) 取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情报、信息、资料和科研结果;
(七) 接收表彰和奖励;
(八) 监督协会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 实施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正当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
(四) 按要求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假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免职理事;
(三) 审议理事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常不超出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出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出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四) 本协会日常财务管理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起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07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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