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办中小学章程范本
(适适用于一校一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办学标准、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组成和产生
第二节 理事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理事会和相关主体关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落实党教育方针,加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办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老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机关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建立和完善机关法人治理结构意见》(国办发〔〕37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以创新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路径,推进公办教育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学校办学效益。
第三条 根据决议、实施、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协调标准,努力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决议规范、激励机制健全、外部监管有力治理结构,统筹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教育需求。
第四条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切实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和深化教育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配套政策相衔接。
第五条 本章程是XXX学校理事会和校务管理层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理事会组员及学校全体人员含有普遍约束力。
第六条 XXX学校是政府举行公益X类机关,享受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同时接收社会捐助。截至X年X月X日,学校总投入办学资金XXX元。
第七条 XXX人民政府为XXX学校举行机构(单位),XXX教育局行使具体管理权力。
第八条 XXX机关登记管理局(X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XXX学校法定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XXX学校在XXX市(县、区)XXX路XXX号。
第二章 办学标准、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校办学标准、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实施党教育方针,严格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老师法》等法律法规;全方面实施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方面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业务范围(教育目标):小学六(五)年制义务教育(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XXX教育实践基地。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组成和产生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理事会,作为学校决议、监督机构。理事会对举行方负责,并定时汇报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代表、学校教职员代表(含管理层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教授学者和热心教育事业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以下多个方法产生:当然理事(学校党组织关键责任人)、政府部门委派或提名推荐、学校(家长委员会)推选、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9—17名,产生措施及参考名额分配以下:
(一)政府代表1—4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教育、人事、财政、机构编制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委派或推荐。
(二)校方代表4—6名:学校党组织关键责任人、拟任校长为当然理事,其它代表由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教育教授学者2—3名:由本行政区域内人大(政协)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相关学校、社会组织等机构意见推荐产生。
(四)热心教育事业家长代表2—4名:面向学区内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并由家委会选举产生。
(规模较大学校,可视情设置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5—7名,由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相关工作。)
第二节 理 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当选理事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会颁发聘用书。
第十七条 理事应含有良好社会责任、个人诚信和履职对应知识技能,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热心公益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推行职责发生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相关要求在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理事享受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受讲话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对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或决议人员提出解聘提议;
(四)视情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参与或独立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向理事会提出相关议案;
(六)理事会依法给予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和工作纪律;
(二)认真推行职责,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完成理事会委托相关任务;
(四)支持配合学校开展教学改革、社会调查、小区服务等教育实践活动;
(五)配合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关系,调动社会参与主动性,利用多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六)不得经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未经授权不私自公开包含学校、师生、家长等信息;
(七)审议相关和自己或亲属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议案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理事会要求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法及程序增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二条 理事能够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委派产生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法及程序给予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参与理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推行理事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没有正当理由,疏于推行职责,未能应尽理事义务,连续两年评价不良。
(六)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本级政府委任或聘用;副理事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长提名或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任或聘用。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负担理事职责外,推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理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1名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责,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议临时指定1名理事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日常事务标准上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担,确有必需时可设1名秘书长,具体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或理事提名,理事会确定。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经过理事会会议行使以下基础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方案;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学校内部管理关键规章制度;
(五)向举行方推荐校长、副校长考察人选,聘用或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依据校长提议,聘用或解聘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并报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六)审议聘用或解聘老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七)审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
(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汇报;
(九)监督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和学校管理层履职情况,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审议并监督实施学校人事、薪酬、教学、资产管理等制度;
(十一)负责理事会换届事宜,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十二)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定时召开2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供给全体理事;
(三)审议会议议题;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形成会议纪要和统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可事前书面委托或现场即时电话委托其它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法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受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通常事项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经过方为有效。包含学校发展计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经过,并报举行单位立案。
理事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校章程和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总体计划。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有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理事和统计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会议统计应该作为关键档案妥善保留。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统计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二)会议时间、地点;
(三)关键议题及议程;
(四)理事讲话关键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该载入会议统计其它内容。
第四章 理事会和相关主体关系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校决议、监督机构。理事会对举行方(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其监督指导。
教育等政府部门经过委派或推荐理事、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核章程、制订区域教育发展计划和相关标准、指导监督等方法和路径,行使举行方权利;学校管理层行使对学校人、财、物等方面具体管理职权,举行方不干预其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运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制度要求,设置党基层组织,负责学校党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领导共青团、工会、妇联、少先队和其它群众组织根据相关章程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开展决议和监督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发挥领导作用;学校党组织责任人作为当然理事参与理事会工作,根据党章和相关要求推行职责,确保党路线方针政策在理事会落实实施。
第四十条 学校正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组成管理层,作为理事会实施机构,根据理事会决议推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时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接收理事会监督。
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日常具体事务。校长、副校长由理事会在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人选范围内选聘,若条件成熟亦可由理事会公开向社会招聘。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聘用。
理事会不直接参与学校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组建、运行有监督、提议权,对包含教职员切身利益关键方案、事项享受知情权、提议权、审议权和监督权。理事会在作出相关决议时应综合考虑教代会所经过相关决定和意见;制订相关教职员福利、聘用、考评、奖惩、分配等关键事项实施方案,应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经过。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及理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造成决议失误,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依法追究对应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三条 XXX学校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真实、完整、立即向理事、学校教职员及社会公开学校章程、理事会组员名单、年度工作汇报、重大决议及关键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收学校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理事会审议经过,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立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本章程未予明确事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X届学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经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附:XXX学校第一届理事会组员名单
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范本
(适适用于多所试点学校共建一个理事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
第三节 组成和产生
第四节 理事
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组成和职责
第二节 监事
第七章 相关组织
第八章 共同理事会和各主体关系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终止和剩下财产处理
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会、学校责任和追究制度
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落实党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创新机关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形式,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老师法》《机关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包含×××、×××、×××、×××和×××。
第三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共同理事会(以下简称共同理事会)是试点学校决议机构,负责确定试点学校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行使试点学校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议权。
第四条 试点学校经费起源是财政经费。
第五条 试点学校举行者是×××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六条 试点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是×××机关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试点学校办学宗旨是全方面落实实施党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试点学校业务范围:实施××阶段义务教育。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下列权利:
(一)提出试点学校业务范围;
(二)组建第一届共同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向共同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和监事;
(四)提名共同理事会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聘用共同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
(五)同意共同理事会工作汇报;
(六)安排校长、老师交流轮岗;
(七)监督学校运行;
(八)审核共同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共同理事会依法推行职责;
(十)推行法律法规要求举行者职责。
第十条 试点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业务活动;
(二)根据相关要求使用和管理法人财产;
(三)举行者给予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试点学校推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优质教育基础公共服务;
(二)落实党教育方针,实施国家课程标准、课程方案和管理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三)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
第一节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考评委员会,各委员会就共同理事会决议事项提供专题决议意见和提议。共同理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进行跟踪检验或提出质询,并将情况反馈共同理事会。
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宗旨: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行使职权:
(一)审议共同理事会章程和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试点学校业务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试点学校关键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及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四)提名和聘用试点学校校长和副校长;并依据校长提名,考察和聘用试点学校中层干部;
(五)审议使用空编招聘老师计划、方案,自行设置招聘岗位条件;
(六)自行按相关要求设置试点学校老师岗位;
(七)审议聘用或解聘老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八)审议试点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编制计划;
(九)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实施共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试点学校管理层工作汇报;
(十一)考评试点学校管理层人员绩效;
(十二)审议试点学校单独或共同提交均衡配置(或调配)老师方案;
(十三)共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按要求程序组建下一届理事会;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共同理事会每学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一次工作。
第三节 组成和产生
第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试点学校党组织代表、试点学校代表、教育界教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理事产生方法有四种:1.当然理事;2.委派;3.推选或推荐;4.公开招募。
第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 名,其起源、名额和产生方法为:
(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代表2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派;
(二)党组织代表1名和试点学校代表 名:党组织责任人和各学校拟任行政责任人为当然理事;学校代表由各学校提名,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
(三)教育界教授学者2名:由教育界著名人士担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从符合条件人选中推荐产生;
(四)人大代表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人大代表担任,由县人大推荐产生;
(五)政协委员1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政协委员担任,由县政协推荐产生;
(六)家长代表4名:面向学区内在读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由家委会联合选举产生;
(七)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3名: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产生。
第四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和共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5年,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聘用并报×××机构编制部门立案。
第十九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教育事业,含有社会责任心及良好个人诚信,能自觉维护试点学校教育教学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示专业意见;
(四)身体健康,含有担任理事所需相关知识和技能;
(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符合机关举行主体要求其它要求。
第二十条 理事权利: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享受知情权、讲话权、提议权、表决权等;
(二)对管理层实施共同理事会决议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共同理事会章程或决议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定时向委派或推选单位汇报推行职责情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
(五)提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六)向共同理事会提出议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及相关要求;
(二)实施共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不得经过共同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不私自公开涉密信息;
(四)审议相关议案可能会产生和本身相关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共同理事会要求其它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法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三条 理事能够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共同理事会递交书面汇报,委派产生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共同理事会表决经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推行解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经共同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法及程序给予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共同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与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推行理事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理事如没有适宜理由,疏于推行理事职责,未能尽到理事应尽义务,给不良评价。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置专题资金,由试点学校管理,对于理事因履职产生交通、食宿等费用,给合适补助。
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聘用,副理事长由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用。试点学校校长不担任理事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受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共同理事会会议;
(二)当共同理事会会议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
(三)签署共同理事会关键文件;
(四)督促、检验共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共同理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在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为推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共同理事会1名理事兼任,由理事长提名,县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办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立即总结理事会工作,和理事日常联络、沟通信息,掌握理事会工作情况,列席多所学校办公会,提供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定时向理事长汇报理事会工作。
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定时召开2—4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全部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共同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理事,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制,每名理事享受一票表决权,共同理事会决议通常事项须经全部理事半数以上经过方为有效。包含重大事项须经共同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经过。
第三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应该有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理事和统计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共同理事会会议统计应该作为关键档案妥善保留。
第三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统计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日期、地点;
(三)会议关键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讲话关键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六)共同理事会认为应该载入会议统计其它内容。
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每所试点学校设一个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组成,是共同理事会实施机构。管理层实施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推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共同理事会决议;
(二)确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财务预决算计划,并组织实施资产管理;
(四)每学期向共同理事会汇报工作;
(五)共同理事会给予其它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校全方面工作;
(二)实施共同理事会决议;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中校长、副校长由共同理事会提名,教育部门考察,共同理事会聘用并由县教育部门发文确定;各试点学校中层干部,由各学校校长提名,共同理事会考察,经×××学校党组织讨论经过后,由共同理事会聘用,报教育部门立案。
第四十二条 试点学校实施共同理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校长应该含有国家要求任职资格。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机关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三条 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帮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一节组成和职责
第四十四条 设置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工作。监事会和理事会同届设置,每届任期5年,每十二个月定时召开2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起源和产生为:学校教职员代表2人,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各1人。教职员代表由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由各相关部门委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聘用;监事4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用。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共同理事会决议程序;
(二)监督共同理事会理事履职情况;
(三)监督试点学校各项事务开展落实情况;
(四)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履职情况;
(五)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节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含有履职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学校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推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享受会议讲话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共同理事会及试点学校提议权;
(三)对共同理事会和试点学校事务知情权、监督权;
(四)监事会给予其它权利。
第五十一条 监事义务:
(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形象;
(二)监事会要求其它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监事能够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汇报,并经监事会表决经过,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推行解聘手续。委派产生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五十三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与监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推行监事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五十四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立即按原产生方法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因履职产生交通、食宿等费用,给合适补助。
第七章 相关组织
第五十六条 在 所试点学校中组建共同党组织,总支书记为共同理事会当然理事。总支书记和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责任人按《党章》相关要求和程序提名、任免。共同理事会在党领导下开展决议工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共同教代会,共同教代会对共同理事会制订相关教职员切身利益关键方案或议题含有提议、审议和监督权。
第八章 共同理事会和各主体关系
第五十八条 共同理事会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收×××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经过委派理事、审议章程、指导监督共同理事会等方法,行使举行者权利,对多所学校人、财、物等方面具体管理职权下放给共同理事会和管理层,不干预其依法自主运行。
第五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参与试点学校决议机构,经过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权、决议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试点学校管理。各学校管理层作为共同理事会实施机构,根据共同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推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时向共同理事会汇报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共同理事会决议程序和管理层实施理事会决议情况。
第六十条 党组织从组织上和思想政治上确保共同理事会决议管理和党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各试点学校党组织要围绕本学校事业发展和中心任务,根据党章和相关要求认真推行职责,充足发挥领导关键作用,支持共同理事会和学校管理层开展工作,加强对少先队、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组织领导,确保党路线方针政策落实落实。
第六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作为决议机构,在作出相关决议时应综合考虑共同教代会所经过相关决定和意见,并协调发挥对管理层监督功效。共同理事会在召开会议前,对制订相关教职员福利、聘用、考评、奖惩、分配等关键事项实施方案,应提交共同教代会审议经过。
第九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试点学校正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三条 试点学校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四条 试点学校实施国家统一机关会计制度,依法接收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五条 试点学校能够依法接收社会捐助。
第六十六条 试点学校财务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要求配置、管理。
第六十七条 试点学校人职员资、社保、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试点学校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并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六十八条 试点学校遵照相关要求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举行单位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时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六十九条 试点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管理,提升使用效率。
第七十条 试点学校校长离任前,应该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章 终止和剩下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试点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它原因依法应该终止
第七十二条 试点学校终止后剩下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会、学校责任和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决议责任;
(二)监督试点学校运行和管理责任;
(三)依法接收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责任;
(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作出决议前,要对决议事项做好咨询、调研工作,充足掌握第一手资料;决议中,要遵照议事规则,确保程序规范;决议后,要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送达相关单位立案或审批,要立即送达。同时,要注意信息反馈,加强监督。对决议实施不力,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立即反馈给实施机构进行整改。情节严重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若发觉决议失误,应立即动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立即纠错。
第七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按正常程序决议,但出现失误,造成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改组或解散共同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致使试点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解聘相关责任理事,甚至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试点学校除负有法律法规要求责任外,还应负有实施共同理事会各项决议、接收共同理事会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检验评定责任。
第七十八条 试点学校工作失责,应该由理事会追究学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应责任;试点学校教职员违法违纪,应该负担纪律责任,按《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要求》实施;涉嫌犯罪,应该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共同理事会应承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真实、完整、立即向理事、教职员及社会公开章程、重大决议及关键活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修改章程:
(一)章程要求事项和修改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符;
(二)章程关键内容发生改变;
(三)共同理事会认为应该修改章程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 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共同理事会提出,并听取党组织和共同教代会意见、提议。共同理事会决议经过章程修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机关登记管理局立案。包含机关法人登记事项,须向×××机关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共同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经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要求为准。包含机关法人登记事项,以×××机关登记管理局核准事项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共同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机关登记管理局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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