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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旅游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落实《中国安全生产法》,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
县实际,特制订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旅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度
为认真落实落实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形成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领导班子集体管局面,实施旅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制。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要求,确保所辖范围内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层层落实责任,形成旅游安全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二、安全例会制度
1、本局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时间定为每三个月末或下季度初,参与人员为分管领导、办公室及各科室责任人。会议关键传达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总结本季度安全工作,安排布署下季度安全工作,对存在重大问题,研究处理方法和措施。
2、对于交通安全,每十二个月在“五一”和“国庆”两个黄金周之前召开专题会议,如有紧急情况立即召开会议。
全部会议均要作好统计,必需时形成会议纪要。
三、重特大事故汇报制度
为了快速、正确、全方面地掌握重特大事故情况,立即处理重特大事故,立即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努力争取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在接到汇报后,必需立即向县安委办汇报:
(1)人员死亡、失踪事故;
(2)死亡人员超出3人(含3人)重大事故;
(3)估量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事故;
(4)遇险人员超出10人(含10人)重特大事故;
全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需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最迟不得超出12小时。
四、安全生产督查、检验制度
对全县旅游行业单位进行定时和不定时安全生产监督检验。为增强检验实际效果,通常采取不事先通知形式进行暗访检验,对存在隐患较多单位要加大督查、检验力度,立即纠正检验中发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现场不能立即消除隐患,要作好检验统计,写清检验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当事人在检验表和检验统计上签字,并承诺整改时间和效果。检验人员负责在事后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实施跟踪责任制,将整改情况和安全工作考评挂钩。
(一)景区安全检验制度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职员。
4、坚持日常安全检验工作,立即清除不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5、定时组织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每十二个月不少于4次。
6、景区设置旅游安全宣传栏,要求每个月有一期以上宣传内容。
7、危险性较大游乐项目,必需设置游客须知和安全警示标志,并经过相关部门安全检验。
8、景区示意图必需设在景区入口处,要求醒目、图文对照。
9、景区内餐饮服务人员必需配有健康证,要求每十二个月体检一次以上。
10、景区内住宿房间卫生、清洁。
(二)消防安全检验制度
1、旅游企业在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建立健全一套完整消防制度。
3、配置接收过专业培训专职消防人员。
4、根据消防部门要求配置消防设施,有消防设施使用统计,消防设施可使用率为100%。
5、应配置消防安全标志、符合国家要求安全通道标志和应急灯,消防疏散通道是否通畅。
6、景区内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必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单位按要求将相关消防设计图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消防技术审核合格后,方能按审核设计图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交通安全检验制度
1、根据交通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建立健全一套完整交通安全制度。
3、有尽通知游客安全义务,设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五、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制度
1、根据省、市、县相关要求,各景区对开展安全检验、安全专题整改等工作,必需在要求时限内向乡政府反馈信息。
2、各景区按要求向县旅游局和县安委办报送相关资料。
六、重大事故隐患普查建档制度
为使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单位要在每十二个月开展春节、五一、国庆、安全月等安全大检验工作中和平时不定时安全检验中,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关键排查和整改,能当场消除隐患,要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要限期消除,建立隐患档案,以备跟踪和核查整改情况,并向检验单位汇报结果。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让隐患存在和漫延,一经查实要从严追究责任。
七、安全生产事故应抢救援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防抢结合”方针,克服麻痹思想,在部署安全工作时,落实抢险人员、抢险物资和交通工具;
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必需立即采取抢救方法,关立即汇报相关部门,接到汇报部门就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护或抢险;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快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或排险,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需服从统一指挥,努力降低事故损失;包含完全生产各景区责任人在离创办公室和住宅时,应打开手机,确保随时联络通畅。
八、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企业、景区对本企业、景区安全生产负责,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应该追究责任。
1、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行业、工程安全要求置若罔闻、不研究、不落实、不实施、安全生产处于无人负责状态以致事故频繁、伤亡严重事故。
2、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安全法规、指挥或纵容、强迫职员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组织不健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职员无章可循而造成伤亡事故。
4、对职员,尤其对特殊工种(岗位)职员未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许可无证人员上岗而造成伤亡事故。
5、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对发觉安全隐患未立即督促整改,或虽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根本企业和景区责任人;
6、本单位无能力整改隐患既不采取方法,又不向上级汇报,致使酿成重大事故部门责任人;
7、对所安全工作不重视,责任不到位,方法不落实,实施要求不果断企业和景区责任人;
8、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部门责任人。
(二)追究程序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要求对追究对象责任进行调查,视其应负责任做出对应处理,报经旅游局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
被追究责任人经局党组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取消警告、停业整理处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
1、坚持安全生产检验制度,依据事故发生规律性进行全方面分析,对查出事故隐患作好统计;
2、依据职责分工,对查处事故隐患,向相关工作部门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能立即整改要设置显著标志,并安排人员值班守护,加强监控,直到隐患被排除;
3、超出职责范围安全隐患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大邑县旅游局
二00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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