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媒体平台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对中心官方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新媒体平台”)规范管理,充足发挥外宣和信息交流主动作用,树立中心良好形象,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新媒体平台是指为中心整体形象传输、业务拓展和促进和用户间沟通交流等,经中心审批同意,向各类平台运行商申请并使用多种新媒体信息交流平台,如微信、微博、网络直播平台和以后新兴其它新媒体平台等。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中心本部,下属企业可参考实施。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第四条 因中心整体形象传输、业务拓展及用户维护等工作需要,各部门可申请在新媒体平台上设置账号。新媒体平台相关部门包含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基于中心整体形象传输
2、需要,在新媒体平台上新设账号,使用部门为办公室;基于业务拓展或用户维护需要在新媒体平台上新设账号,使用部门为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根据新媒体平台功效定位不一样进行划分:用于对中心整体形象进行传输,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用于各部门进行业务传输及用户维护,管理部门为运行管理部;相关信息技术支持方面,管理部门为信息中心。第五条 新媒体平台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一、使用部门关键负责所申请新媒体平台账号日常使用及维护工作,具体包含:(一)经中心审批,同意新设(或注销)新媒体平台账号后,根据平台运行商要求,完成新设(或注销)相关程序,并按要求报管理部门立案;(二)信息审核公布及日常使用、维护等;(三)结合部门情况
3、建立对应内部管理机制(包含信息审核、维护管理等);(四)当新媒体平台账号使用情况发生改变时,立即报管理部门登记立案。二、管理部门职责:(一)办公室关键负责对用于中心整体形象传输新媒体平台账号进行管理,具体包含:1.负责将新媒体平台账号具体信息登记造册(见附件1)和信息修改立案等;2.根据平台运行商要求,配合使用部门提供新设(或注销)账号所需企业资料;3.对新媒体平台账号进行舆情监控,发觉问题立即上报。(二)运行管理部关键负责对各部门用于业务广告及用户维护新媒体平台账号进行管理,具体包含:1.当其它部门向中心申请新设(或注销)新媒体平台账号时,提出相关管理意见;2.负责将新媒体平台账号具体信息登
4、记造册和信息修改立案等。(三)信息中心关键负责开发及管理新媒体平台和中心业务系统应用接口,并提供其它相关技术支持。第六条 使用部门及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据部门实际情况指定专员负责相关工作。第七条 新媒体平台账号密码标准上由使用部门指定专员掌管并负担对应责任,不得向其它部门或个人泄露。第三章 申请和注销第八条 部门依据中心整体广告需要、业务发展及用户维护需要,拟申请新媒体平台账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根据平台运行商要求完成申请手续。第九条 部门已经有新媒体平台账号,因多种原因须停用且不再启用,应立即向中心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根据平台运行商要求完成注销手续。第四章 信息公布要求第十条
5、使用部门公布信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布本部门信息;二是应其它部门要求,给予信息公布支持。两种情形均须经过OA审批(OA步骤设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信息中心帮助完成),具体审批步骤图见附件2。第十一条 在新媒体平台上公布信息须经过严格审核,不然不得公布。信息审核责任划分:公布本部门信息,信息审核责任由本部门负担;应其它部门申请,给予信息公布支持,使用部门仅帮助公布信息,审核责任由提出申请部门负担。第十二条 公布信息必需严格遵守中国广告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著作权法和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运行商要求。信息内容不得含有不利于国家稳定、违反社会道德及破坏社会友好等内容;
6、不得含有涉密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引人误解或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好”等含有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百万”、“千万”等夸张、不正确事实性描述;不得含有贬低同业竞争者,损害同行业正当竞争利益内容等。第十三条 公布信息须确保信息正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不得公布和中心无关其它信息。如属转载信息,须注明信息起源,对于起源不明、内容不正确或未经核实信息不予公布。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对于未经审核步骤,私自在新媒体平台上公布、转载信息,中心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公布不妥信息而造成中心机密泄露、形象受损、引发网络事件或其它严重后果,中心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理,并依法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利。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