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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堤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505740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1.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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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辽宁省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要求(1999年1月11日辽水利建字1999125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不停提升管理水平,加紧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充足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一、二级堤防工程和三、四级关键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考实施。第三条本要求所称堤防工程是江、河、海多种堤防堤身填筑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和多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设工程和险工险段治理等工程。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必需认真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方针,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

2、工单位确保和政府监督相结合质量管理体制。工程质量必需接收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第五条堤防工程建设各方必需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第六条建设各方要主动应用和推广堤防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七条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堤防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其关键职责是:一、落实落实国家、水利部和省相关堤防建设管理相关要求;二、对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三、对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实施、资金管理、质量控制进行指导、监督、检验;四、负责堤防工程建设项现在期工作组织和领导;五、对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材料综合整

3、理;六、直接负责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七、负责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工作;八、指导推广堤防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八条根据堤防工程管理权限,各市水利局在省水利厅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堤防建设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一、落实落实国家、水利部及省相关堤防建设相关要求;二、按本要求要求负责本行政区“三项制度”落实;三、按相关要求配合省质量监督部门,做好堤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四、对本区域内堤防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定时报送省水利厅。第九条县(市、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堤防建设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按省、市相关堤防建设管理要求,搞好本区域内堤防工程建设实施工作,根据同意设计,完成本区域内堤

4、防工程建设任务。第三章建设管理机构第十条根据报批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个县(市、区)区域内有多个项目,可组建一个项目法人单位作为项目标责任主体。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组建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水利局负责。项目法人能够是各市、县(市、区)水利局,也能够是新组建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依据工程需要可设置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建设单位。组建后项目法人,应该将机构设置、人员情况等报省水利厅建设处,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该含有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组织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通常应该有技术、质量、安全、计划、财务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

5、规章制度。二、有固定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含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50%,其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40%。三、项目法人单位关键责任人应该有较丰富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懂业务,善管理,深入实际,能率领全体人员完成堤防工程建设任务。四、技术责任人组织参与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有较丰富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技术问题,并已取得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责任人应该含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关键职责:一、对所负担堤防工程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根据已同意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要求建设规模、内容和要求组织工程

6、建设,实施目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二、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管好、用好工程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三、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开工令后,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协调,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四、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投标相关报批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工作。五、负责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并签署监理和施工协议。六、负责在开工前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和质量监督等手续。七、负责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相关问题。八、负责编制上报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报表等工作。九、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

7、提交工程完工验收汇报,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工程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及关键责任人应该保持相对稳定,并有计划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掌握和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和多种规范、标准。第十五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人离职审计制度,依据质量责任终生制标准,项目法人责任人不管在职或已离任全部必需对其任职期间管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第四章设计审批第十六条中央参与投资堤防工程设计审批按下列权限实施:(一)一、二级堤防工程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及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转报水利部水利计划总院审查,水利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二)三、四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汇报由省水利厅按基础建设程序进

8、行审查,报相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报松辽委审批。第十七条由地方投资堤防工程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及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依据流域计划组织审查,报松辽委审核后按基础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第五章资质管理第十八条负担堤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该严格按部颁资质标准和等级条件负担对应任务。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等级负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第十九条堤防工程等级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和防洪标准(GB5020-94)划分,多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根据相关建筑物标准划分。第二十条水利设计单位负担设计资质标准按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要求(水建管1998541号)

9、实施。第二十一条水利施工单位负担施工资质标准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要求(水建管199854号)实施。第二十二条水利监理单位负担监理工作资质条件按下列要求实施:一、甲级监理单位可负担各级堤防工程监理。二、乙级监理单位可负担二级(含二级)以下堤防工程监理。三、丙级监理单位可负担四级(含四级)以下堤防工程监理。第六章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资为主三、四级堤防工程应实施公开招标,并在中国水利报和一个以上省级报刊上公布招标公告。实施邀请招标工程,经上级水利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单位向有负担该工程能力5家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邀请本埠外施工单

10、位不得少于3家,参与投标施工企业不得少于5家。第二十四条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三级(含三级)以下堤防工程,应主动发明条件实施公开招标,并在当地报刊公布招标公告。实施邀请招标工程,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应许可外埠施工单位参与投标,不得实施地方保护。第二十五条限制邀请议标。采取邀请议标工程,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审定。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堤防工程须报经松辽委同意。第二十六条经同意实施邀请议标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该按要求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施工单位公开议标。议标选定施工单位应该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11、同意。省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议标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该对报名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财务情况、堤防施工经验及负担项目标实际资源配置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合格后,报经省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投标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厅备查),方可许可参与投标。外埠、外系统施工队伍需到省水利厅办理准入手续后方可参与投标。第二十八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负担,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受聘教授组成,应该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教授不得少于2/3,受聘教授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建立教授库中选

12、定。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业绩、履约能力、技术水平、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评标结果要写出评标汇报,并推荐一家中标单位和一家候补中标单位。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评标委员会评标汇报进行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反对,应该选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单位,填写中标通知书,报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同意。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应该向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书,将招标工程概况、招标准备情况、招标时间、方法、内容、施工前准备工作情况等在招标申请书中填写清楚,同意后方可实施招标。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设计、

13、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该根据堤防工程相关定额、市场材料价格、费用标准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压低或提升项目标价。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同意中标通知书后,应该根据水利水电土木工程施工协议条件格式和内容和中标单位签署工程承包协议。第三十四条严格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要求,严禁承包单位未经同意将中标工程进行分包转包,对分包转包中标单位一经发觉,二年内取消其参与省内水利工程投标资格。专业技术强工程不得依靠雇佣民工为主进行施工。第三十五条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对堤防工程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违反招投标要求和分包要求

14、行为查处力度。第七章建设监理管理第三十六条对新建、扩建、加固和改建等各类堤防工程建设实施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全方面监理。主动推行设计阶段监理。第三十七条水 利工程监理单位依据资质等级负担监理任务。严禁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要求负担建设监理任务。严禁监理单位未经同意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单位选 派总监和监理工程师须报省水利厅审核,办理上岗证并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必需经过上岗前培训。总监理工程师必需含有正、副高级工程师资格,有一项以上 相同类型工程监理经验,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需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含有监理资格、胜任实际工作足够监理人员。监理

15、人员必需认真推行监理职责,对受监理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监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1个以上建设项目标监理。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协议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和监理单位签署工程建设监理协议;协议中应该明确现场办公、生活、交通、通讯和工地检测试验室等条件和监理费用。第四十条监理取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费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逐月支付。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第四十一条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控制,对施工协议和工程信息进行管理,协调甲、乙方关系。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式”监理。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

16、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要求或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要求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权限,对堤防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监督检验。第八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四十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应该严格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完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四十五条堤防工程建设前期应该依据区域总体计划及流域综合计划,开展前期工作,包含提出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和初步设计。第四十六条项目报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措施(水建管19

17、98275号)和省水利厅要求按下列权限实施:一、以中央投资为主国家或部属关键堤防工程和国际河流一级堤防报建申请由水利部负责审批。二、以中央投资为主和国际河流二级以下及跨省界堤防工程报建申请由松辽委负责审批。三、以地方投资为主堤防工程报建申请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六个月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松辽委和水利部立案。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含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试行)(水建1995128号)第十三条所要求条件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汇报,经同意后,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需含有以下条件:一、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已按要求同意,施工详图设计能够满足早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二、建

18、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三、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协议已经签署,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四、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五、办理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和质量监督手续,确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第四十八条堤防工程建设应该严格按同意建设内容进行。对工程关键指标、施工方案(包含相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等级、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严禁搞计划外和概(预)算外工程建设。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同意后,项目投资起源基础落实,能够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及现场施工准备。第五十条项目法人(

19、建设单位)根据同意建设文件,充足发挥管理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和地方等方面关系,实施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协议关系,各方面应该严格推行协议。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需要建立严格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立即研究处理设计、施工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利益出发,认真推行协议,主动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关系,为施工发明良好外部条件。 二、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按协议要求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必需站在公正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关系。三、设计单位应该按协议立即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

20、进驻施工现场,处理施工中出现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应该主动采纳合理化提议。四、施工单位必需加强管理,认真推行签署承包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将所编制施工计划、技术方法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五十一条 加强堤防工程建设项目标建设信息交流管理工作。一、建立堤防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有专员负责工程建设信息工作,按月由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报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每个月5日前报出。包含完成实物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存在关键问题、建设管理情况等。二、建立工程质量情况汇报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每个月5日前将工程

21、质量情况经市水利局报送省水利厅,包含质量管理情况,有没有质量事故,工程项目标优良品率等。第九章施工管理第五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需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按时提供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应该派驻设计代表,处理相关设计问题。第五十三条严格严禁转包和层层分包。中标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分包,要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要求(水建管1998481号)要求实施。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需按承包协议要求,派出和所负担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环境保护负责。第五十五条堤防工程建设应该主动采取新技术、

22、新工艺和新材料,以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第五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验,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处理。第十章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堤防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应该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建立和完善确保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第五十八条堤防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 面负责。监理、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给等单位根据协议及相关要求对各自负担工程质量负责。质量监督机构推行政府监督职能,不替换项目法人、监理、设 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工作。负担工程建设各方全部有责

23、任和义务向相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汇报工程质量情况,反应工程质量问题。第五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水利部第7号令)及其它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确保和检验体系。应该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第六十条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质量工程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项目责任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工程技术责任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六十一条堤防工程建设必需接收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应该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省水利厅相关要求,到对应水利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第六十二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根据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监督方法。第六十三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工程相关部位和所采取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工作由省水利工程检测中心负担。第六十四条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应该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合格评价意见和评定汇报,不然不得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六十五条监理单位应该根据监理协议参与招标工作,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法;参与工程质量检验、工程质量事故

25、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第六十六条群众投劳建设堤防工程,每3公里最少配置一名施工质检人员。检验土料质量、摊铺厚度和碾压密实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单元工程初检由负担施工乡(镇)负责,复检由现场施工质检人员负责,终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检人员负责;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初检由现场施工质检人员负责,复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检人员负责,终检由项目法人专职质检人员负责。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需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相关工程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检验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隐患工程停工,限期更正、处理后方可复工。第六十八条对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关键隐蔽工程和严重影响防洪安

26、全险工险段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应该组织相关单位和教授进行联合检验、验收。第六十九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需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要求(水利部9号令)立即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相关部门汇报,并保护好现场,接收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七十条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必需按部颁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措施进行。第七十一条工程质量评定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次序进行。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及评定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进行。全部项目划分和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划分并提出评定参考标准,报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后实施。第七十二条单 位工程质量评定,以单元工程质量为基础,其质量等级

27、以检验项目和检测点来考评,按国家要求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具体评定标准见水利水电基础建设工程单 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单位元工程是施工日常控制、考评质量基础。质量不合格单元工程应该进行质量补强处理,直至返工,达成设计要求。全部返工重做 工程,不得评为优良,未处理工程,不得评为合格。第十一章完工验收第七十三条堤防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应该完备完工验收资料,立即申请完工验收。工程验收严格实施水利部颁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完工验收前必需进行完工审计。 第七十四条堤防工程完工验收前,建设各方应该根据水利基础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要求要求,做好堤防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汇总和移交

28、管理工作。配合档案部门做好档案验收工作。 第七十五条完工验收主持单位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列为国家关键工程堤防工程,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二、以中央投资为主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松辽委主持验收。三、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建设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松辽委和省水利厅共同主持验收。四、地方出资建设堤防工程由省水利厅主持验收。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项目法人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备财务管理制度和有效监督机制,严格实施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做到专款专用,充足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对挤占、截留、挪用、损失浪费和贪污建设资金行为依法查处。第七十七条堤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要求、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相关主管部门应该按相关要求对责任人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要求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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