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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为确保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稚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效等方面基础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乡村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可参考实施。 第 1.0.3 条 托儿所、幼稚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为幼稚园。
一、幼稚园规模(包含托、幼合建)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托儿所规模以不超出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稚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稚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实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相关设计标准、规 范和要求。
第一节 基地选择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2.1.1 条 四个班以上托儿所、幼稚园应有独立建筑基地,并应依据城镇及工矿区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稚园 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和对应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 托儿所、幼稚园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多种污染源,并满足相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靠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效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部署提供必需条件。
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 托儿所、幼稚园应依据设计任务书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部署,做到功效分区 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发明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环境空间。
第 2.2.2 条 总用地面积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要求实施。
第 2.2.3 条 托儿所、幼稚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需设置各班专用室外游戏场地。每班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方法。 二、应有全园共用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 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 水深度不超出 0.3m 戏水池等。
第 2.2.4 条 托儿所、幼稚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植物。
第 2.2.5 条 托儿所、幼稚园宜在供给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围护、遮拦设施, 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 3.1.1 条 托儿所、幼稚园建筑热工设计应和地域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分区要求及相关要求。 第 3.1.2 条 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必需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要求设置。服务、供给用房可按不一样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含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含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
制托儿所、幼稚园活动室和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含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员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含收发室)及教职员厕所、浴
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给用房包含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 3.1.3 条 平面部署应功效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 3.1.4 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 3.1.5 条 生活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要求。
第 3.1.6 条 托儿所、幼稚园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特点。
第 3.1.7 条 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应部署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要求,温暖地 区、炎热地域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不然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 条 建筑侧窗采光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要求。
第 3.1.9 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室内许可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间隔墙及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 不应小于 40dB,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 75dB。
第二节 幼稚园生活用房
第 3.2.1 条 幼稚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 要求。
第 3.2.2 条 寄宿制幼稚园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
第 3.2.3 条 单侧采光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出 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日照。
第 3.2.4 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高度为 0.50~0.55m,宽度为 0.40~0.45m,水龙头间距为 0.35~0.4m。
三、不管采取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 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
四、炎热地域各班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应为独立浴室。
第 3.2.5 条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要求。
第 3.2.6 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 3.2.7 条 音体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给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和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 3.3.1 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 要求,托儿班生活用房面积及相关规 定和幼稚园相同。
第 3.3.2 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稚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 并设单独出入口。
第 3.3.3 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通风、排烟系统。 第 3.3.4 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 3.4.1 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4.1 要求。
第 3.4.2 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和幼儿生活用房应有合适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 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厕所。
第 3.4.3 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主出入口处。
第 3.4.4 条 幼儿和职员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给用房
第 3.5.1 条 供给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5.1 要求。
第 3.5.2 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托儿所、幼稚园厨房和职员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合适增加主副食加工间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一样,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依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稚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火和疏散
第 3.6.1 条 托儿所、幼稚园建筑防火设计除应实施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要求。
第 3.6.2 条 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设在三 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出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 3.6.3 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要求。
第 3.6.4 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常常出入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需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
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需采取安全方法。 三、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 四、在严寒、严寒地域设置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方法。
第 3.6.6 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结构
第 3.7.1 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常常出入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 渗水并防滑地面。
第 3.7.2 条 严寒、严寒地域主体建筑关键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幼儿常常出入门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在距地 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 0.70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 3.7.3 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全部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 3.7.4 条 阳台、屋顶平台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取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
第 3.7.5 条 幼儿常常接触 1.30m 以下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取光滑易清洁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 等棱角部位必需做成小圆角。
第 3.7.6 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室内墙面,应含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部署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和排水
第 4.1.1 条 托儿所、幼稚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选型及系统设计,均应符合幼儿需要。
第 4.1.2 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给系统。
第二节 采暖和通风
第 4.2.1 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稚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出 95~70℃。幼儿用房散热器必需采取防护方法。不 含有集中采暖条件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需有高出屋面通风、排烟等方法。
第 4.2.2 条 托儿所、幼稚园和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 4.2.3 条 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通风系统。
第 4.2.4 条 关键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 4.2.4 要求。
第三节 电气
第 4.3.1 条 幼儿用房选择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稚园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第 4.3.2 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取日光色光源灯具照明,其它场所可采取白炽灯 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可能降低频闪效应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 4.3.3 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 要求。
第 4.3.4 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依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安全密闭、安装高度不低于 1.70m 电源 插座。
第 4.3.5 条 在供给用房电气设计中应为多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 4.3.6 条 托儿所、幼稚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托儿所、幼稚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稚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托儿所、幼稚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员对乳儿哺乳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诊疗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验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实施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用词说明以下,方便在实施过程中区分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必需”; 反面词通常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应”; 反面词通常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宜”;
反面词通常采取“不宜”。
4.表示通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但硬性要求这么做有困难时,采取“应尽可能”。
5.表示许可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么作,采取“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需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写法为:“应按……实施”或“应符合……要求或要求”。非必需按所指定标准和规 范实施写法为“可参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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