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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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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为确保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质量,使托儿所,幼稚园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效等方面基础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乡村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可参考实施。 第 1.0.3 条托儿所、幼稚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为幼稚园。一、幼稚园规模(包含托、幼合建)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托儿所规模以不超出 5 个班为宜。三、托儿所、幼稚园每班人数

2、: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2幼稚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第 1.0.4 条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实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相关设计标准、规 范和要求。第一节 基地选择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托儿所、幼稚园应有独立建筑基地,并应依据城镇及工矿区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稚园 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和对应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 2.1.2 条托儿所、幼稚园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多种污染源,并

3、满足相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靠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效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部署提供必需条件。第二节 总平面设计第 2.2.1 条托儿所、幼稚园应依据设计任务书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部署,做到功效分区 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发明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环境空间。第 2.2.2 条总用地面积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要求实施。第 2.2.3 条托儿所、幼稚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需设置各班专用室外游戏场地。每班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游戏

4、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方法。 二、应有全园共用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注:、180、20、1 为常数、为班数(乳儿班不计)。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 水深度不超出 0.3m 戏水池等。第 2.2.4 条托儿所、幼稚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植物。第 2.2.5 条托儿所、幼稚园宜在供给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围护、遮拦设施, 应安全、美观、通透。第一节 通常要求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 3.1.1 条托儿所、幼稚园建筑热工设计应和地域气候

5、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分区要求及相关要求。 第 3.1.2 条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必需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要求设置。服务、供给用房可按不一样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含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含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活动室和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含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员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含收发室)及教职员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给用房包含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第 3.1.3 条平面部署应

6、功效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第 3.1.4 条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 3.1.5 条生活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 3.1.5 要求。第 3.1.6 条托儿所、幼稚园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特点。第 3.1.7 条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应部署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要求,温暖地 区、炎热地域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不然应设遮阳设施。第 3.1.8 条建筑侧窗采光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3.1.8 要求。第 3.1.9 条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室内许可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间隔墙及楼板空气

7、声计权隔声量(RW) 不应小于 40dB,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 75dB。第二节 幼稚园生活用房第 3.2.1 条幼稚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 3.2.1 要求。第 3.2.2 条 寄宿制幼稚园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第 3.2.3 条 单侧采光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出 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日照。第 3.2.4 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高度为 0.500.55m,宽度为 0.400.45m,

8、水龙头间距为 0.350.4m。三、不管采取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 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四、炎热地域各班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应为独立浴室。第 3.2.5 条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要求。第 3.2.6 条供保教人员使用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第 3.2.7 条音体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给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和主体建筑连通。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第 3.3.1

9、条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3.3.1 要求,托儿班生活用房面积及相关规 定和幼稚园相同。第 3.3.2 条乳儿班和托儿班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稚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 并设单独出入口。第 3.3.3 条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通风、排烟系统。 第 3.3.4 条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第四节 服务用房第 3.4.1 条服务用

10、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4.1 要求。第 3.4.2 条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和幼儿生活用房应有合适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 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厕所。第 3.4.3 条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主出入口处。第 3.4.4 条幼儿和职员洗浴设施不宜共用。第五节 供给用房第 3.5.1 条供给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5.1 要求。第 3.5.2 条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托儿所、幼稚园厨房和职员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合适增加主副食加工间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一样,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

11、大小,均应依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稚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第六节 防火和疏散第 3.6.1 条托儿所、幼稚园建筑防火设计除应实施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要求。第 3.6.2 条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设在三 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出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第 3.6.3 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要求。第 3.6.4 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常常出入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需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第 3.6.5 条

12、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 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需采取安全方法。 三、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 四、在严寒、严寒地域设置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方法。第 3.6.6 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第七节 建筑结构第 3.7.1 条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常常出入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

13、清洗、不 渗水并防滑地面。第 3.7.2 条严寒、严寒地域主体建筑关键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6m。幼儿常常出入门应符合下列 要求:一、在距地 0.601.20m 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 0.70m 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五、外门宜设纱门。第 3.7.3 条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全部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窗应有遮光设施。第 3.7.4 条阳台、屋

14、顶平台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取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 0.11m。第 3.7.5 条幼儿常常接触 1.30m 以下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取光滑易清洁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 等棱角部位必需做成小圆角。第 3.7.6 条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室内墙面,应含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部署条件。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和排水第 4.1.1 条托儿所、幼稚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选型及系统设计,均应符合幼儿需要。第 4.1.2 条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给系统。第二节 采暖和通风第 4.2.1 条采暖区托儿所、幼稚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

15、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出 9570。幼儿用房散热器必需采取防护方法。不 含有集中采暖条件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需有高出屋面通风、排烟等方法。第 4.2.2 条托儿所、幼稚园和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第 4.2.3 条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通风系统。第 4.2.4 条关键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 4.2.4 要求。第三节 电气第 4.3.1 条幼儿用房选择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稚园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第 4.3.2 条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取日

16、光色光源灯具照明,其它场所可采取白炽灯 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可能降低频闪效应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第 4.3.3 条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 4.3.3 要求。第 4.3.4 条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依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安全密闭、安装高度不低于 1.70m 电源 插座。第 4.3.5 条在供给用房电气设计中应为多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第 4.3.6 条托儿所、幼稚园应设置电话、电铃。附录一 名词解释1、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托儿所、幼稚园。2、寄宿制托儿所、幼稚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托儿所、幼稚园。3、活动室:供

17、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用房。4、寝室:供幼儿睡眠用房。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用房。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员对乳儿哺乳用房。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用房。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用房。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诊疗用房。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验用房。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实施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用词说明以下,方便在实施过程中区分对待。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必需”; 反面词通常采取“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应”; 反面词通常采取“不应”或“不得”。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宜”;反面词通常采取“不宜”。4表示通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但硬性要求这么做有困难时,采取“应尽可能”。5表示许可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么作,采取“可”。二、条文中指明必需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写法为:“应按实施”或“应符合要求或要求”。非必需按所指定标准和规 范实施写法为“可参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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