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王通河村村民自治章程
( 村民会议 年 月 日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措施》和中办发[]17号文相关要求,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施村民自治,确保村务工作正常运转,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村务是指包含本村村民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它各项社会事务,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村党(总)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实施村务管理必需在符合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充足根据民主决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标准,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村党(总)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基础,是村多种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关键。依据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凡包含村民利益事项或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经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提议后,交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本章程是全体村民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全部必需严格遵守。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该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该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与,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与。所作决定,应该经到会人员过半数经过。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
第六条 村民会议职权是:
(一)选举、免职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组员。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审议决定村建设计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和相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重大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标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建设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
(四)审议决定本村一事一议筹资和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措施。
(五)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赔偿费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方案。
(六)评议村民委员会组员工作,决定本村享受补助人员及补助标准。
(七)制订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八)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该由其决定其它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设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组员、村委会组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居住本村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 户推选产生1名。
村民代表条件是:含有一定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标准,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村民。同时能搜集村民意见和提议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反应,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代表能够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因故撤换或其它原因造成缺额,在原推选单位进行补选。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通常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决定,须经村民代表半数以上经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和各项方法。
(二)讨论决定村建设计划实施。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六)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
(七)讨论决定相关人事安排。
(八)讨论经过村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
(九)听取村委会和相关组织工作汇报。
(十)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组员辞职请求。
(十一)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村民会议授权其它事项。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群众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能够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依据法律要求管理本村属于集体全部土地和其它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卫生、社会保障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村级财务,教育村民珍惜公共财物和设施,珍爱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计划,根据计划修建村路、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理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升村民健康水平。
(三)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料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和领村纠纷,维护村和村之间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开展多个形式精神文明活动,提升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宣传党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教育和推进村民推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义务,实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六)帮助镇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应人民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维护村民正当权益和利益。
(七)主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村办工业,引导和扶持本村村民发展第二、第三产业。
(八)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帮助做好劳资纠纷工作。
(九)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
(十)根据要求时间、内容和形式进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村委会在会议召开之前,应就相关会议议程和事项在事前取得村党支部同意,未经党支部研究同意事项,村委会不得提交相关会议讨论或经过。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推选或聘用下列人员,应事先取得党支部研究同意:
(一)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员方案。
(二)村委会属下经济组织等机构正、副职领导。
(三)村委会及其属下关键经济组织财务人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个月学习一天,关键学习党对农村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停提升思想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会,每三个月一次汇报会,六个月一次总结会,依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时进行总结检验,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立即向村党支部汇报。
(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设置村务公开栏,每个月10日前公布村务和财务情况,关键内容有:公布上级党委、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本村关键公共事务;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承包、租赁;村公共基建项目标投资和招标;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管、用;财务收支包含现金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征用土地各项赔偿费及村干部酬劳等情况。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设财经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村委会组员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络村民桥梁和纽带。
第十七条 本村划分为 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落实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开展活动。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村民委员会交办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主动推进文明村建设,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和提出提议。
(五)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反应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提议。
第十九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四节 村民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村村民在村内享受以下权利:
(一)依据《宪法》要求享受权利。
(二)参与村务活动,提出相关村务批评提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村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权利。
(四)享受本村举行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全部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
(二)帮助村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第二十二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五节 村委会干部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村设村委会组员 5 人,其中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和委员 3 人,具体负责管理村务。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干部负责办理村民自治事务并帮助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社会事务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村支部、村委会组员)工作应给给劳动酬劳,本村干部酬劳可参考镇政府制订《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酬劳奖励措施》实施。村委会聘用工作人员酬劳,可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经过。
第二十六条 村委会组员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信任组织者,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村民办事,做好带头人。村干部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工作事项,不准刁难群众。
(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多种应由私人支付费用;不得接收有碍公务公正宴请或借故大吃大喝,浪费集体钱财。
(三)发扬民主作风。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标准、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法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要求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它用地。
(四)不准参与或支持偏护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娱乐活动。
(五)办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她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六)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组员婚丧嫁娶和生日、乔迁等机会索取财物。
(七)对违反上述制度,要批评教育,组成违纪,给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村委会组员应自觉接收村党支部领导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工作由村委会统一管理。财务工作坚持实施党和国家在农村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勤俭办事标准。其任务是:搞好土地资源统计登记工作;主动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投入,搞好经济核实,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升效益,增加收入,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联社)是村委会属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固定财产、工业厂房、出租房屋、商铺、宅基地等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实施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配置出纳员,负责办理月中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收付款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制财务收支票据,有要求要求使用财政收据和发票收款项目使用统一财政收据和发票,一切支付必需取得正当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座支,不准公款私存。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实施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开支 500 元以上,需由经办人、证实人和分管财务干部署名,方能报销入帐,集体开支 10000 元以上,需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后,由村党(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署名后方能报销入帐。村两委经济责任人,离职、调职或换届前,应按《宝应县村级经济责任人财务审计暂行措施》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立即公布。
第三十二条 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从村民中推选3—7人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时审核村财务运作是否规范和真实,帐单和现金库存是否相符。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组员不得由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担任。
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员、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需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接、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在未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十三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二节 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国协议法》相关要求,承包协议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村协议管理领导小组向村民公布,以增加透明度,接收群众监督。各类承包要到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协议见证或到镇农村承包协议办理处办理鉴证手续,避免造成无须要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对已签署承包协议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要实施造册登记,设置专员专责管理。每十二个月在承包协议要求到期之日起30天内,认真检验落实承包协议承包兑现情况,严格按法律和协议办事,发觉问题立即处理,避免纠纷,并立即收取到期承包款。
第三十六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节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用于投入当地发展经济或举行公益福利事业投资,按不一样投资额度,分别由村委会( 万元以下)、村“两委”(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村党支部会议(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村党支部(扩大)会议( 万元)、村民代表会议( 万元)、村民会议( 万元以上)研究决定或讨论经过。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铺位、工业厂房、基建土木工程、荒地开发、水利设施兴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实施公开招标发包制度。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委会主任任组长,组员由村委及民主理财小组组员组成,负责草拟承包协议,审议发包项目,确定方案、期限和条件,报村党支部审查同意后实施。标额在 2 万元以上,须报镇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实施公开招标。
第三十九条 村两委会干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组员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其直系亲属参与投标,应予回避。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尤其抓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村全部工程建设项目标完工验收要有招标领导小组组员参与,预防出现“豆腐渣”工程。
第四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村务公开和村务实施监督,从村民代表中推选3—7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每个月定时审核村务公开内容真实后给予公开,必需时,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村务相关实施情况给予解释说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员,有权对村务实施情况向村干部提出疑问,但不得借故推诿责任,甚至歪曲或捏造事实。
第四十一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村土地,包含宅基地、耕地、荒地、坑洼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等,全部归村民集体全部,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全部权。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或非法将土地转让她人使用。
第四十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实施统一计划,做到节省用地,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四十四条 建房时,必需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已报批《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和经村委会同镇建委现场验证开线后才能动工兴建,并须按村计划要求和建设要求施工,预防违章建筑。
第四十五条 未经同意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村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房屋,情节严重交由镇国土所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村委会要严格把好分配审批建房用地关。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二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八条 每个村民全部要学法、知法、遵法,自觉地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九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欺侮诽谤她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五十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实施公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十一条 严禁偷窃、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聚众赌博,不得参与“黄、赌、毒”活动。遵守社会公德,不准调戏妇女及容留妇女卖淫。
第五十二条 严禁非法限制她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她人住宅和人身安全。
第五十三条 珍惜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消防、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她人林木。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五十四条 遵守户口管理要求,出生、死亡要立即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户主,必需立即向治保会办理手续。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要求,情节通常、还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村民委员会治保会给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并限期更正。
第五十六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三节 村风民俗
第五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十八条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实施火化,严禁土葬。违反殡葬要求搞土葬,一律按政府政策实施“起尸火化”处理。对村民主动清理乱埋乱葬,村委会合适给经济补助。
第五十九条 不请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睦邻关系。
第六十一条 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标准。在生产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不随意移动地界。
第六十二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实施村庄计划,不损害整体计划和四邻利益。
第六十三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处理,不能仗势欺人、强加她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当事人,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必需负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五条 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反对不良行为和风气。
第六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新家庭。
第六十七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老人,其儿女必需尽赡养义务,确保老人安度晚年。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镇政府要求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儿女均摊,或从其集体分红中扣除其赡养父母日常生活费用。
第六十八条 父母、继父母应负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儿女抚养教育,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儿女和收养儿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
第六十九条 对父母遗产,儿女有平等继承权。
第七十条 保护妇女正当权益。对政策和法律无法迁移外嫁女或长久居住和工作生活在本村已婚妇女,应该享受和本村村民相同福利和分配待遇。对户口在本村,但长久人户分离已婚妇女,仍在本村尽了一定义务,在集体经济分配时,应合适给予照料。
第七十一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五节 计划生育
第七十二条 严格实施《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好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处理好她们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七十三条 人口出生计划指标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完成上级下达人口计划,连续二年不能完成上级下达计划生育任务率,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人口出生实施情况、四术任务和完成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收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对农村独生儿女、纯生二女结扎户夫妇,村委会要按政策要求在入学、入托、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优待。
第七十六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六节 环境卫生及公共实施管理
第七十七条 搞好文明卫生村建设,建设富裕文明新农村,实现村道美化、绿化、净化。
第七十八条 保持村庄清洁卫生,严禁在村内、屋前、屋后乱放牲畜。
第七十九条 搞好环境卫生,保障村民群众身体健康。严禁乱挖、乱开渠、乱排放污水。
第八十条 建立健全卫生队伍组织,落实卫生清洁队人员,搞好村庄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堆放转运工作。
第八十一条 清除卫生死角,消亡蚊蝇滋生点,定时进行除“四害”工作。
第八十二条 绿化村庄、美化环境是每个村民应尽义务,对损坏村庄树木、花木者,责令其补种(包种生),损坏花坛、花基要赔偿。
第八十三条 美化村容村貌,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第八十四条 村民应自觉珍惜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造成损坏,须作出赔偿。
第八十五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七节 教育及办学管理
第八十六条 村小学和幼稚园是村委会参与管理一所学校,村委会除对小学校舍等硬件设施投入外,还每十二个月由集体划出一定资金进行奖教奖学。
第八十七条 重视中小学教育,塑造一代新人。激励老师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教育理论,努力提升教学质量。激励学生刻苦攻读,尊师守纪,勤奋学习,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四有”新人。
第八十八条 家长对学校或老师有意见,可经过村委会向学校反应,由村委会调解。
第八十九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九十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难,应立即向镇政府汇报,并主动帮助社会事务办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本村救灾、救助财物,应专题使用,依据受灾程度,立即正确地发放到户,同时主动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第九十一条 依据《宝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措施》相关要求,制订本村新型合作医疗方案。组织村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互助形式,帮助处理农民群众留医住院部分医疗费用,避免出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第九十二条 对经同意五保户,由村统筹供给粮、款,保障五保老人基础生活,同时主动动员本村五保老人入住镇敬老院。五保老人因病住院医疗费用,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外,超支部分由镇村两级共同处理。
第九十三条 经镇政府确定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按标准给救助,并视其情况给临时困难救助,救助款从村集体公益金中处理,其儿女在本村小学上学,经村委会研究,给处理学杂费减免。对部分临时困难家庭,村委会主动帮助其向镇民政办公室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十四条 优抚对象优待款,由镇、村统筹统缴。每十二个月按要求标准在 月底前把优待金全额缴存镇社会事务办专户,由镇统筹,一次性发给优抚对象或其家眷。
主动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开展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活动,帮助她们勤劳致富,坚持每十二个月“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开展慰问工作。
第九十五条 (各村可增加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解释。
第九十八条 村委会及其属下专门管理机构可依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订村民议事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村干部廉政制度、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村集体经济承包和建设投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治安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九十九条 依据《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要求,《章程》自村民会议经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镇人民政府立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