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阳化村老年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老年活动中心是在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指导下,根据依法自治标准,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保护基层老年群众自治组织。第二条本老年活动中心以服务老年人为宗旨,确立以“老年人为本”服务理念,团结率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代表老年人利益,反应老年人要求,维护老年人正当权益,为提升老年人生活和申明质量服务。第二章 任 务第三条老年活动中心任务1、围绕党和政府中心任务,组织组员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和个人志趣相结合标准,激励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社会公益活动。2、组织组员
2、学习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开展民主和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保健知识教育,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3、主动帮助当地政府及村“两委”调解宗族、邻里、家庭等纠纷,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家庭赡养和抚养,维护老年人正当权益。4、 组织组员主动参与创建文明村活动,推进老年人协会和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为全村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里疏导等服务,组织低龄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处理实际困难。5、 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法,反对邪教侵害和封建迷信活动,组织组员开展多种有益于身心健康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6
3、、 依据本村实际和资源情况主动发展老龄产业,组织组员从事力所能及生产和劳务活动,为协会活动积累资金。7、 依法组织老年人参与村容村貌建设,在乡村建设管理、小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维护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等方面发挥主动作用。8、 亲密联络老年人,听取老年人意见,了解老年人需求,反应老年人合理诉求,代表和维护老年人正当权益。主动向相关部门反应老年人要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订相关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第三章 成 员第四条 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公民,认可本活动中心章程,实施协会决议,参与协会活动,均可申请加入。第五条 组员权利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有参与活动中心组织会议
4、和相关活动权利。3、 有对活动中心工作提出批评、提议和监督权利。4、 有享受活动中心奖励和福利待遇权利。5、 有依法对侵犯老年人正当权益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提出诉讼权利。6、 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协会给保护权利。7、 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利。第六条 组员义务1、遵守本活动中心章程。2、关心活动中心工作,维护活动中心正当权益。3、实施本活动中心决议,主动参与中心活动。4、自尊、自爱、自重,搞好组员和老年人之间团结互助,做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和遵纪遵法表率。第四章 组 织第七条 本活动中心实施民主集中制组织标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第八条 活动中心领导组员,由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
5、活动中心权力机构是组员大会(组员代表大会),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设中心会长一人,副会长1至2人,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理事会表决经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第十条 例会时组员大会(或组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1、 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 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理事。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4、 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5、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6、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7、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8、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
6、二条 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需含有下列条例:1、 坚持党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村群众中威望较高。3、 身体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5、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经 费第十五条 活动中心经费起源1、 各级政府和村拨款。2、 协会经济实体收入3、 单位和个人自主。4、 其它正当收入第十六条 活动中心经费用途1、 开展老年公益事业。2、 表彰奖励优异集体和个人。3、 开展老年救助活动。第十七条 活动中心经费收支应严格实施财务制度,定时向会员公布,接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并向捐款部门和捐赠者汇报经费使用情况。第十八条 活动中心资产归协会集体全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9月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即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活动中心理事会。东阳化村老年活动中心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