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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标准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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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扎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相关培育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方法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领导下,遵遵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 模式。 第四条 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施自主经营、独立核实、自负盈亏,依法享受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设置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依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最高决议机构。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职权。 第七条 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经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计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理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应由村民大会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通常每十二个月不少于一次。村民大会由年满 18 周岁,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半数以上参与或由 2/3 以上户代表参与。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经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或 1/10 以上村民提议,能够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 18 周岁,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名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具体选举行法,各村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免职理事会和监事会组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其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关键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经过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能够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依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 以上村民代表参与,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 2/3 以上经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经过事项公告 5 天,村党支部或1/10 以上村民提出异议,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 村民大会实施一户一票表决方法。村民代表会议实施一人一票表决方法。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常务决议和管理机构,由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名。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组员标准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提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法选举产生,任期和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组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30天内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标准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理事长职务自然免去。 第十六条 理事会组员必需是本村人员,年纪在 18 周岁至 周岁,含有一定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对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推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汇报工作,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计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关键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用或解聘其它工作人员; (六)签署承发包协议,监督、督促承发包者推行协议; (七)接收、回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相关质询和提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推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给予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推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经过决议,并检验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协议、协议; (五)本章程要求或理事会决定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依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组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 1/3 理事会组员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和会组员过半数赞成票经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多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施会议统计制度。理事会会议统计应完整正确,并由和会者署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要求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由赞成决议理事会组员负担对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内部监督机构,由 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其任期和理事会相同。理事会组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监督理事会实施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检验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并于每个月/每季 日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验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各项经济活动及协议签署和推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应本组织组员对集体经济发展意见和提议; (五)帮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个月/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依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组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与。监事会必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议机构、实施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组员各享受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施会议统计制度,会议统计应该完整正确,并由和会者署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组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遵照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正当权益; (二)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 (四)不私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五)不私自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必需遵守其它准则。 第二十五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侵害村民正当权益,本村村民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股权。(各村依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资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能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要求相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吞并等措施进行资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署承包、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标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 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十二个月 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需时能够委托有资质评定机构进行评定,清产核资或评定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实施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实施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落实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相关财务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实。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财政分局代管,实施代管后,原有会计核实单位独立性不变,村集体全部权不变,财务支出决议权不变。 第三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需纳入乡镇财政分局入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施报账核销制。配置出纳一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村级集体经济发生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个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实。 第三十六条 开支在 元以下,由 署名审批; 元至 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 署名方可开支;超出 元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 署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依据财务制度要求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三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关键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题经费及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三十八条 许可从每十二个月村级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出5%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助。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需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和证实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相关责任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分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组员共同签字盖章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条 实施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实施财务公开制度。按相关要求实施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个月/每三个月后 10 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多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需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组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二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需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三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措施》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施统一管理,专员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章 变 更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责任人变更后须在 30 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立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由村民大会表决经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需进行全方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处理方案必需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经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于××年××月××日由村民大会表决经过,自经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必需由理事会或 1/10 以上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经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实施中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为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村居民(户代表、村居民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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