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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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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布单位】81905【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86-01-03【生效日期】198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起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一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广州市建设成为优美、整齐、文明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依据 中国宪法第 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 十六条和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市区,全部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全部必需遵守。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领导,提供必需物质条件和

2、经费。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是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主管机关,负责搞好市容环境卫生计划、建设和管理。 计划、市政、公安、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机关,应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光荣职责。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受到社会尊重和支持。 第二章 市容卫生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全部建筑物应保持整齐,注意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市容残墙断壁应立即修整。 第七条 第七条 广告、口号、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需在要求地点设置

3、或张贴,保持整齐美观。 第八条 第八条 路树、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整齐美观。养护作业产生枝叶渣土,应在当日清除洁净;台风损坏树木,各管理单位必需立即处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市政、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齐。路牌、电线杆、交通标志、汽(电)车站牌要统一规格,做到整齐划一,候车亭要整齐美观。 第十条 第十条 道路两旁单位、住户、摊档,不准在门前和摊档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物品;遮阳布或檐篷必需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马路和人行道堆放物料,摆设摊档,停放车辆,进行作业,因特殊需要经同意临时占用,必需留出人行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和市

4、容卫生。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多种运行水陆交通运输工具,应常常保持整齐美观。 客运列车、航运船只进入市区范围,必需关闭厕所。全部车、船中废弃物必需运往指定地点倾倒,不准扫(抛)出车、船外,车辆轮胎沾有污物,应冲洗洁净。 运载散体、流体物品车辆,必需有防护设施,不得沿途漏洒、飞扬。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马路两旁装卸货物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把场地洗扫洁净。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灯光夜市摊柜、货架应保护整齐美观。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保管站也应保持整齐。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应搞好工地环境卫生,进场前应在工地设有密闭坑厕或其它临时厕所,有消毒灭蚊蝇方法;设

5、有把工地污水和其它积水排入下水道或污水涌排水沟,做到工地无积水,并向所在地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市容卫生确保金;完工七天内,应清理平整好场地,并修复因施工损坏道路、房屋和其它设施,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回预付确保金。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经同意占用马路、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应按同意范围围好管好,占用期满必需立即拆除清场;建楼房,首层建成后应将建筑材料移入室内,不得再占用。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开挖道路必需边施工边清运余泥,并在同意施工期限内清理好场地。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清疏沟渠、下水道污泥不准倒在路面或河涌,必需用容器装载,立即运清,并冲洗现场。

6、因不立即运清或不冲洗现场而引发乱倒废弃物,一律由清疏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不准在马路、人行道上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及进行其它有碍市容卫生活动。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燃放鞭炮。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人必需遵守广州市维护市容卫生守则(简称“六不”、“六要”)。(见附件) 第三章 清扫保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马路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专业清洁队负责清扫保洁;人行道、内街、小巷由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站清洁队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马路、人行道和内街、小巷应在天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清扫一次,日间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边石净、沙井口净、果皮

7、箱净、吊渠口净。 公共厕所也应在天天早晨六时前普遍洗扫一次,白天定时冲洗,常常保持清洁。 上厕群众必需遵守公共厕所卫生守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场)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做到整齐美观。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商店等单位和住户,应实施门前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卫生责任区内清洁卫生,做到无垃圾和积水,并主动参与消亡蚊蝇孳生地等环境卫生突击活动。对在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卖等违章行为要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道路、桥梁、立体交叉、广场等主管部门,应

8、在施工前和完工后通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环卫部门应做好负担清扫保洁任务准备工作,并参与完工验收。经验收符合卫生标准,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担清扫保洁任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灯光夜市还必需建立卫生制度,设专员清扫场地,场内应自行设置有盖垃圾桶,营业产生垃圾必需立即清运,不准堆积或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各类摊档必需自备盛放废弃物容器和清洁用具,保持摊档周围环境整齐。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单位、摊档、住户应按时交纳清洁费。收费标准按市政府要求实施。 第四章 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

9、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施煤灰、玻璃、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和其它生活垃圾分开收运措施。各住户应自备容器分别存放,并按要求时间地点分别倒入垃圾桶内。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个人因营业或修建工程产生垃圾、余泥、废渣和其它废弃物,应负责清运处理,严禁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疗部门、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致病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垃圾,应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清倒。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和居民马桶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夜间收运。单位和住户粪池由房屋经管单位自行清运或委托

10、报在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运。严禁农民白天进城掏运粪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粪便倒进沙井、沟渠、河涌或污染地面。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垃圾堆放场、填埋场、储粪池,必需远离生活居住区、交通要道、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时喷洒药品,预防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家禽、猫、老鼠和其它小动物尸体应放入死动物收容器,其它动物尸体,必需送交市卫生处理厂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乱丢乱放,影响环境卫生。 死动物收容器应放有石灰或漂白粉,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并定时搜集处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城市计划部门应把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11、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把公共厕所、搜集垃圾场地和环境卫生工作用房列入小区配套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和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全部厕所、化粪池、垃圾槽等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性能,粪池(含化粪池和储粪池)要密闭,并设有排气管。 新建公共厕所、化粪池和垃圾槽,必需符合技术规范,不然,城市计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得同意建设。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马路两旁、广场、关键地域设置果皮箱。公园、风景游览区和其它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设置果皮箱,并保持完好清洁。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下水道、污水渠、沙

12、井口、吊渠等设施应保持完好通畅,吊渠口应接入水道,如有损坏或堵塞,主管部门或业权人必需在七天内修复或疏通。任何单位和住户不得把污水排放倒落在马路、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非拆迁不可,必需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实施先建后拆,谁拆谁建。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凡对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有显著成绩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凡有违章行为单位或个人,视不一样情节,按下列要求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蔗渣、纸屑、烟头及其它杂物,责令立即擦净或拣

13、回,并罚款二元。从楼上、车上向外吐痰、倒水、抛废弃物,加倍处罚。 (二)乱倒污水、粪便、随地便溺,罚款五元。污水排出马路、人行道,责令限期更正,对排出污水单位、摊档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并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对居民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居民生活垃圾,不按要求容器倾倒,直接倒在地面、果皮箱、下水道、河涌,罚款五元,并责令立即清理。 负责收运生活垃圾单位,早晨六时前不运清收运点垃圾,责令限期运清,按天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四)在马路、人行道和近郊公路及其两旁倾倒垃圾、余泥和其它废弃物,责令限期运清,对该单位罚款二十元至五十元,超出一立方米

14、,按天天每立方米五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对居民减半计罚。 (五)施工单位沙石、泥土、沙浆、泥浆流入马路、人行道,责令限期清除洁净,按天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六)开挖或修建道路不按要求限期清理好场地,责令限期清理,并按天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余泥堆出同意占用范围,按天天每立方米五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七)车辆运输、装卸过程弄脏场地,不立即洗扫洁净,或把废弃物扫到地面,责令立即洗扫洁净。按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八)因清疏下水道和进行绿化等作业产生污泥、枝叶渣土当日不清

15、除洁净,按天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负责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九)在市中心区喂养猪、羊和鸡、鸭、鹅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按每只天天一元计罚。 对违章养狗,按广州市相关犬类管理要求处罚。 (十)单位卫生责任区内脏乱,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不按要求完成马路、人行道、内街、小巷清扫保洁任务,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对负责清扫保洁单位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十一)在道路两旁或门前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物品,遮阳布檐篷破烂,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对单位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并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对摊档居民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十二)各类市场场地脏乱,责

16、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对该市场管理单位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 (十三)摊档周围脏乱,罚款二十元至五十元,并责令快速更正。 (十四)单位乱丢动物尸体、变质肉类及水产品,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并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摊档、居民乱丢,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十五)损坏公共卫生设施,责令按价赔偿,有意破坏加重处罚。 偷窃公共卫生设施,按原价十倍罚款,并追回赃物。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私自拆除公共厕所,责令原地复建,并对责任单位罚款二千元,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一百元。 (十七)厕所粪便满溢经督促不清理,对责任单位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

17、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并责令限期更正。 (十八)污损道路两旁建筑物,责令限期擦净或修复,并罚款五元至十元。对燃放鞭炮单位,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对单位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并责令立即清扫场地。 (十九)拒缴清洁费,按应缴清洁费五倍罚款;不按市政府统一要求乱收清洁费,责令退回多收部份,并按多收部份五倍罚款。拒缴卫生确保金,责令按要求缴纳,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十元至五十元。 (二十)凡违反本要求其它妨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参考本条各款进行处罚。 上述处罚,能够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二十一)如单位或个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可向执罚单位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

18、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罚款五十元以下由市容环境卫生执罚人员出示证件实施;罚款超出五十元,由市容环境卫生执罚单位发出罚款通知书,按指定地点和期限缴交罚款,逾期不交,每逾期一周递增一倍罚款。 执罚单位和执罚人员收取罚款时,应发给市容环境卫生违章罚款收据。 执罚单位和执罚人员由市政府统一要求;罚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市容环境卫生违章罚款全部上缴市财政,用于兴办环境卫生设施,奖励卫生优异单位和主动分子。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执罚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章执罚,视情节轻重,给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凡阻挠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实施任务,应从重处罚;辱骂、殴打市容环境卫

19、生监察人员和专业人员,应依法惩处;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要求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其它相关要求和本要求有抵触,以本要求为准。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各县城镇可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本要求具体实施中问题,由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广州市维护市容卫生守则(简称“六不”、“六要”) “六不”: 一、不乱吐、乱丢(不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蔗渣、纸屑、烟头、死动物及其它杂物); 二、不乱倒、乱堆(不乱倒垃圾、煤灰、余泥、污水、粪便和在公共场地乱堆物品); 三、不乱摆卖、乱停放(不乱摆摊档、乱停放车辆); 四、不乱搭建、乱张贴; 五、不在市中心区养猪、羊、狗和鸡、鸭、鹅; 六、不损坏花草树木。 “六要”: 一、要提倡“五讲四美三热爱”,争当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市民; 二、要严格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三、要搞好个人和室内外卫生; 四、要主动除“四害”(蚊子、苍蝇、蟑螂、老鼠); 五、要维护一切公共设施; 六、要多个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本内容起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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