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8月26日经过
总 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深入解放而联合起来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络妇女群众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关键社会支柱。
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坚持党基础理论、基础路线、基础纲领和基础经验,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落实男女平等基础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方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主动作用。妇女联合会基础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方面进步。
第二条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全方面发展。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民主决议、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相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推进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维护妇女儿童正当权益。
第四条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和社会各界联络,协调和推进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大团结。加强同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台湾地域及华侨和海外华人妇女、妇女组织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主动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友好交往,促进了解、友谊和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妇女联合会实施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组织制度。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实施民主集中制。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措施,由各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产生,要充足表现选举人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能够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差额选举行法进行选举;也能够采取差额选举行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能够增补委员。实施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实施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实施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域妇女联合会办事处,依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同意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工作汇报;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实施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落实实施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依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声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六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在实施委员会闭会期间,实施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应相关妇女工作情况、问题,提出提议。实施委员应主动参与当地妇女联合会相关活动,亲密联络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实施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关键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六个月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根据国家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实施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当地域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同意本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工作汇报;
(三)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施上级妇女联合会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定时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汇报工作,讨论并决定当地域妇女工作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常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实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当地域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小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小区妇女联合会权力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机构是实施委员会。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实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常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农村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和专业市场等设置妇女代表会。
妇女代表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通常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能够补选。
在居住分散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二十三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机关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员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女性为主体会员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社会团体,自愿申请,认可本章程,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联络,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收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应推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实施妇女联合会决议;
(二)向妇女联合会反应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实施相关工作任务;
(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异妇女人才。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妇女联合会相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工作提出批评提议;
(三)团体会员责任人参与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实施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干 部
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根据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设德才兼备干部队伍。各级妇女联合会要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关键基地。要加强部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要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常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异女干部,尤其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
同时吸收优异妇女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亲密联络群众,接收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立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出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三条 妇女联合会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关键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三十五条 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中国外人士及组织资金和其它物品捐赠。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第九章 会 徽
第三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友谊、团结。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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