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 0 2 4年增刊40析列案某殡葬服务公司实施价格欺诈和使用格式条款行为案解析口周波江浩一、基本案情2023年1月初,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殡葬服务市场供需矛盾突出。为切实办好群众“身后事”,规范殡葬服务行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区委成立殡葬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驻点办公,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殡葬服务收费监管。2 0 2 3年1月18 日,大丰局开展了殡葬收费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的价格公示表提供的收费项目均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并对其提供的收费项目最终解释权进行限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和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遂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营业场所中“大丰
2、礼仪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公示了当事人提供的厅堂租用(精美小厅1000元天典雅中厅15 0 0 元天豪华大厅2 0 0 0 元/天)、礼仪服务(告别仪式38 0 元起场家祭仪式680元场点烛追思2 8 0 元场)、鲜花服务(单支祭奠菊花3元/支单支祭奠玫瑰8 元/支鲜花花篮2 0 0 元起只尊体半身铺花6 8 0 元具)、丧葬用品(寿衣9 9 8 元起套骨灰盒8 8 0 元起个纸棺38 0/6 8 0/8 8 0/个袖章(黑红)1元只纸花圈15 0/2 0 0/个)其他服务和代办费用的价格(收费)标准,并在价格公示表中标注“2.以上收费项目均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4.以上项目最终解释权归大丰礼仪所有
3、”等内容。当事人用于与逝者家属签订业务的“大丰礼仪服务中心守灵业务洽谈单”中也含有上述内容。二、处理结果经查,当事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属于不在政府定价目录里面的殡葬延伸服务,不需要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价格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自主制定,当事人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着谨慎原则,大丰局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函征询关于殡葬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确认当事人服务项目均为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应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不需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未对当事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定价(或审核批准)。当事人在殡葬延伸服务价格标示中使用“以上收费项目均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行
4、为,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 0 2 2 年7 月1日实施)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19 5 0 0 0.0 0 元。当事人实施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三、案件解析(一)争议焦点违法所得的认定,旧版行政处罚法未对“违法所得”作具体界定,而新版行政处罚法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
5、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价格法属于特别法,其违法所得计算应从其相关规定。价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指因价格违法行为多收的价款,2 0 2 0 年9 月8 日,41列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答复公众留言,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的通知明确了涉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公式,但当前价格法律法规没有对涉及市场调节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进行规定。从通知的立法逻辑看,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有违法行为时的价格一无违法状态时应当的价格)销售数量
6、”,也贯彻了这一原则。结合本案,当事人“以上收费项目均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所标示的服务,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应售价与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无法计算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的价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情形,遂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5 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 0 2 1年7 月公开,其内容对“多收价款的处理”“违法所得计算”以及“价格欺诈”的罚则都有了规定,待正式文件公开后
7、价格违法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将有新的变化。(二)法律适用分析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中,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否适用广告法定性有一些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对外公示的价格公示表中介绍自己的服务价格都是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虽然形式上也是通过一定的媒介介绍服务,但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 0 2 4年增刊当事人在价格公示表标注“以上收费项目均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主要意图不是
8、介绍服务的形式或者内容,而是为了公示其提供服务的价格属性,通过误导性的语言标示服务价格。综合分析当事人与逝者家属签订的业务价格目的和作用,当事人行为适用价格领域的法律定性更准确。(三)办案体会与思考2022年7 月1日起实施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
9、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综合上述规定,在实务中要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执法人员在查办价格欺诈案件时,需要固定能证实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的客观证据。有些违法行为中,很难掌握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意图,这时候可以结合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未履行应尽义务可推定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将无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归于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实施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内容是价格标示方式或者价格手段,如果当事人实施的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是其他内容,则有可能属于虚假宣传或者虚假广告,需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广告法来定性处理。三是当事人的目的是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如果经营者的行为不可能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则不够成价格欺诈。当然价格欺诈的这个损害不需要发生实害结果,只需要有损害的危险即可。(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