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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中国共产党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接收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指导,全校学生社团联合组织,是学校联络广大学生桥梁和纽带,是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优异文化关键力量,是全校全部正当学生社团及其利益总代表。
第二条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联基础任务:
(一) 遵照教育方针,探索、实践课外校园文化建设,推进素质教育,促进社团组员综合素质提升。
(二) 提倡、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社团切实为同学和社会服务。
(三) 代表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部社团正当、正当利益和意志,表示和维护各社团权利,做好学校和社团之间、社团和社团之间、社团和社会之间桥梁和纽带。
(四) 支持和参与学校各项改革,配合学校维护校园稳定,帮助学校建设良性发展校园民主和文化气氛,发明良好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社联实施民主集中制标准。
第四条 社联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社团亲密联络,依靠社团开展工作。坚持把工作关键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社团及社团组员服务。
第五条 社联充足发挥学生社团主动性、主动性、发明性,尊重学生社团作为活动主体独立性。社联必需常常向社团通报情况,听取社团和会员意见,研究和处理她们提出问题。社团要立即向社联汇报工作,服从社联领导,配合社联工作。
第六条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类社团组织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全部不得和《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章程》相抵触。
第七条 在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联正式注册各类社团、协会为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联会员单位,享受对应权利,推行对应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单位享受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社联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社团工作中出现问题提出批评和提议,要求社联向相关方面如实反应。
(四)在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社联给维护。
(五)在会议和社团刊物上,参与相关社团工作讨论。
(六)在被迫中止活动期间,有知情和反应权利。
第九条 会员单位推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 遵守社联章程,实施社联决议,参与社联活动。
(三) 主动参与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社团工作任务。
(四) 维护社联内部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神,相互帮助。
(五) 维护社联荣誉和利益。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代表大会是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联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社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社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社团代表大会应该有五分之四以受骗选代表参与才能召开。
第十二条 社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经过决议实施表决制。
第十三条 参与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代表大会代表由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联按会员单位注册会员数百分比分配至各会员单位,由各会员单位组员民主产生。
第十四条 社团代表大会任务:
(一)审议和同意上届校社联工作汇报;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社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该由社团代表大会决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社联委员会是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关,由社团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社团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联委员会委员由社团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第十七条 各社团责任人为社联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十八条 社联委员会职责:
(一)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施社团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社联重大事项。
(二)召集社团代表大会。
(三)选举产生社联主席团,选举社联主席、副主席。
(四)审议和同意社联主席团工作汇报。
第十九条 社联主席团及其下属各部门是社联日常工作机构,是社联委员会常设机关。
第二十条 社联主席团,实施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
第二十一条 社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社团代表大会和社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实施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决议,决定社联重大事项;
(二)召集社联委员会会议;
(三)同意社联各职能部门责任人任免
第二十二条 社联主席主持社联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协调统筹社联和学校、社团关系。
(二)对各社团有监督权,对其提出批评和提议,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或有损社团整体利益社团或社团活动给予阻止、进行调查,按相关要求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社联委员会讨论给予处理,提名不合格社团责任人,交社联委员会讨论给予撤换。
(三)有权审批社联各部门经费申请,有权审批社团代管基金申请,监督各社团财务运作,统一划拨经费。
(四)召集社联全体委员会议及各社团责任人会议。
(五)经校社联同意,有权签发相关社联各项制度、文件。
(六)提名社联各职能部门干部人员,提名不称职干部交主席团讨论撤换。
第二十三条 副主席职责。副主席帮助主席开展工作,分管具体工作,处理对应事务。受主席委托,全权行使主席所具各项职权,在主席因不在等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代理主席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在任期内实施年度述职制度。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可,可连任,如有缺额,则在委员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
第二十五条 社联定时召开主席团会议,每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部署传达学校相关社团工作精神和任务,布署安排阶段性社团工作,交流反馈相关社团工作信息。社联委员会委员必需遵守社联章程和条例,按时出席相关会议,对长久不遵守相关章程、条例或违反校纪校规者,经社联委员会内部表决多数经过,社联有权做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联主席团下属各部门组员和相关会员单位必需遵守社联主席团制订规章制度,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推行职责。对长久不推行相关规章制度或违反校纪校规者,社联主席团有权对其进行教育,必需时有权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 社联主席团组员如要辞职或社联主席团下属部门组员因故辞职,全部必需提前30天向社联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辞去对应职务,并报团委立案。
第二十八条 社联主席团组员因故被免职或辞职后,由委员会从社联会员单位或主席团下属部门中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主席团组员。
第二十九条 社联委员会、主席团及其它需要表决会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制。表决方法由主席团依据会议需要决定。到会人数必需超出应到人数三分之二,该次会议经过决议方为有效。重大决议表决实施三分之二绝对多数制,日常通常性决议实施二分之一简单多数制。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每十二个月对各组员单位进行考评,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学生社团,经上报主管部门后将授予其“优异学生社团”称号,并由主管部门和本会联合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本会每十二个月推选优异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活动主动分子若干,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和《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行为组员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其本会组员单位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起实施。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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