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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栏杆扶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PJ LG-
-10-08 公布 -11-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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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栏杆扶手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使金属栏杆扶手工程做到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实用美观,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适用于金属楼梯栏杆扶手、平台栏杆扶手、靠墙扶手、残疾人通道扶手设计、制作、安装、验收。
1.3 金属栏杆扶手制作和安装除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术语、符号、代号
2.1 术语
2.1.1 立柱
和地面垂直固定管件、杆件、板材或其它组合件。
2.1.2 栏杆
和立柱连接管件、杆件、板件、钢索、玻璃或其它连接件横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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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扶手
上部横档护栏。
2.2 符号、代号
2.2.1 d 直径
2.2.2 b 宽度
2.2.3 H 高度
2.2.4 L 长度、跨度
2.2.5 t 板、壁厚度
2.2.6 △ 垂直度偏差
第三章 材 料
3. 1 金属栏杆扶手工程所采取材料应为现行国家标准要求钢材《碳素结构钢》(GB/T 700-1988)中Q235钢,《不锈钢》(GB/T 1220-1992)中0Cr18Ni9不锈钢或SUS 304不锈钢,《夹层玻璃》(GB9962)要求夹层玻璃,《钢化玻璃》(GB9963)要求钢化玻璃。
3. 2 金属栏杆扶手工程所采取材料应含有质量证实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对钢材、玻璃质量有疑义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3. 3 金属栏杆扶手工程所采取连接材料和涂装材料,应含有制造厂商出厂质量证实书,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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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 作
4.1 管件、杆件、板件高度(H)、长度(L)加工许可偏差±2.0 mm。
4.2 板件宽度(b)加工许可偏差±2.0 mm。
4.3 杆件、管件、板件外表面应无肉眼可见显著斑痕、划痕。
4.4 玻璃长度(L)、宽度(b)加工许可偏差±1.5 mm,对角线许可偏差3.0 mm。
4.5 玻璃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边缘和尖锐角部,应进行倒角、磨边等边部加工。
第五章 安 装
5.1 栏杆立柱间距(L)许可偏差±5.0 mm。
5.2 栏杆立柱垂直度(△)许可偏差3.0 mm。
5.3 栏杆扶手高度(H)许可偏差±5.0 mm。
5.4 栏杆扶手接头应无肉眼可见显著疤痕、凹陷、折皱。
5.5 栏杆扶手连接部位采取焊接时,焊缝应平整,无凹凸,并应打磨抛光。
第六章 验 收
6. 1 立柱和地面连接,栏杆和立柱连接,扶手和立柱连接、玻璃和金属固定件连接均不应有松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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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金属栏杆扶手外表面应无显著肉眼可见缺点。
6.3 玻璃和金属固定件相接处应衬以橡胶垫或硅胶垫。
6.4 玻璃表面应清洁,不得留有任何斑痕污渍。
6.5 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6.6.1 金属栏杆扶手工程完工图。
6.6.2 钢材、玻璃、连接材料、涂装材料质量证实书。
6.6.3 连接件生产厂商出厂合格证实书。
第七章 附录
参考标准:
7.1 中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5-1995)
7.2 中国行业标准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1997)
7.4 中国行业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 73-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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