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广告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重视广告管理工作,采取方法,为广告业发展发明良好外部环境。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广告审查机关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建设(计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应广告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市、县广告协会根据本条例及
2、其章程要求开展工作,帮助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第六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该遵遵法律、法规,遵照公平、老实信用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广告活动应该接收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正当律、法规要求广告,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八条广告内容应该真实、正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使用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第九条下列广告,应该明示相关事项:(一)包含优惠内容或方法广告,应该具体标明优惠商品品种或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数额;(二)推销
3、有专用附件设备广告,应该标明该种设备必需购置附件;(三)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广告,应该标明适宜种植或养殖地域范围和条件;(四)邮购商品广告应该在显着位置标明广告主真实姓名或名称、具体地址、联络时间和方法、收到汇款后寄出邮购商品时限;(五)广告宣传商品或服务包含新工艺、新技术,应该标明出处;(六)法律、法规要求应该标明其它事项。第十条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广告,应该认定为虚假广告:(一)广告中宣传商品或服务不存在;(二)广告中宣传商品生产者、质量、价格、制作成份、性能、用途、使用期限、产地或服务提供者、内容、形式、效用(效能)等信息和实际情况显著不符;(三)广告中和商品或服务相关允诺不兑现;(四
4、)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认证合格或审查同意,谎称商品或服务认证合格、取得荣誉称号等内容;(五)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科研结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和其它证实材料;(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产品功效、适应症(功效主治)、适应范围或适用人群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范围;(七)医疗广告宣传诊疗效果、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或宣传诊疗科目超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范围;(八)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宣传产品效用或性能超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范围;(九)其它关键信息虚假。第十一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下列贬低她人商品或服务情形:(一)片面宣传或夸大她人商品或服务缺点;(二)利用没有法律、法
5、规依据认定、评选、排序结果,和她人商品或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商品或服务;(三)其它损害她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情形。第十二条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和其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内容。第十三条严禁在除国家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媒介上公布处方药品广告。严禁在除国家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媒介上公布改善和诊疗性功效障碍非处方药品广告。严禁在除国家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媒介上公布诊疗艾滋病、改善和诊疗性功效障碍医疗器械广告。第十四条医疗广告内容只能限于下列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全部制形式;(四)
6、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电话、电子邮件、网址等联络方法。严禁公布前款要求以外内容医疗广告。第十五条消毒产品、保健用具、卫生用具广告不得含有医疗用语或易和药品混淆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该产品或产品中一些成份含有诊疗作用。第十六条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广告和加工承揽广告,不得含有对所生产产品供求情况和经济效益估计,不得含有欺骗性向使用者表示包购其生产产品承诺。 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十七条广告主委托她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应该出具国家要求证实文件。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应该建立广告审核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查验相关证实文件,核实广告内
7、容,确定其不致引发消费者误解。对无正当证实文件、证实文件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公布者不得公布。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应该建立健全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广告业务档案保留十二个月以上备查。第二十条广告收费应该合理、公开、实施明码标价。实施优惠收费,还应该标明收费优惠条件和标准,或无偿服务项目范围。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收费标准应该在实施三日之前报同级物价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企业、品牌或产品形象代言人应该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拒绝代言虚假或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
8、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消费者、患者、教授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功效作证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公布含有第二款要求内容广告。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公布广告应该有广告标识,和其它非广告信息相区分,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不得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教授访谈、纪实报道、教授咨询等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商品生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具体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网址等联络方法,应该认定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应该保持广播电视节目标完整性。播放广告总量、次数和时间应该严格根据国家相关
9、要求实施。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她人公布网络广告,应该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网站或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她人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该接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检验和指导,如实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相关广告信息及数据,帮助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采取方法停止违法广告内容传输。第二十五条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第二十六条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上公布广告,广告公布者应该将广告作品在公布三日之前报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立案。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该
10、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计划。户外广告设置计划和管理措施,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制订。公布户外广告,应该根据要求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根据核准登记事项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应该牢靠、安全。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该立即修复、更新陈旧破损广告设施,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其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单位应该提前通知原广告设置者,并合适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经营性互联网站每十二个月公布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其公布商业广告总量百分之三。激励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和社
11、会公益组织设计、制作、公布公益广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第二十九条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必需根据国家要求,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并根据同意内容公布。广告审查机关应该立即公布审查同意广告内容(包含成品样件),方便公众查阅。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同意广告到本省公布,由广告主在公布前报本省广告审查机关立案。第三十条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同意广告,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觉其内容不符正当律、法规要求,能够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告审查机关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审决定。第三十一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时,按要求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问询涉嫌违法广告行为广告主、广
12、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二)查阅、复制和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相关协议、发票、账册、文件、广告作品和其它资料;(三)检验和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相关场所、财物,能够查封或扣押和涉嫌虚假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相关财物;(四)要求涉嫌违法广告行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限期提供有效证据以证实广告内容真实性、正当性;(五)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暂停公布涉嫌违法广告。暂停公布涉嫌违法广告期限不超出十五个工作日。第三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应该对广告加强监督,发觉违法广告立即移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该将处理情况立即通知广告审查
13、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认定相关广告是否为虚假广告或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时,能够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专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第三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广告监测机构应该加强广告监测工作,依据消费者和相关单位要求,为其提供监测资料;依据广告监督管理、广告审查等机关要求,为行政执法提供相关依据。第三十四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在监测、监督中发觉涉嫌违法广告,应该立即通知广告公布者,并依据不一样情形分别作出提议更正、责令暂停公布等决定。第三十五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包含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违法广告,广播、电
14、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应该立即在显着位置或黄金时段无偿刊播违法广告公告。第三十六条广告协会是广告行业自律性组织,应该为会员提供广告信息、技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正当权益。第三十七条广告协会依据章程能够开展下列工作:(一)依法制订广告行业自律准则和广告设置、制作、公布规范;(二)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应广告行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和提议;(三)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提供咨询服务;(四)对广告审查员开展业务指导和法律培训;(五)公布广告警示;(六)依据广告信用评价措施,实施广告信用评价,公布评价结果;(七)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对有违法广告活动会员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
15、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要求,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停止公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能够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广告公布者停止公布,在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时间段)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公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能够依法停止其部分或全部广告业务。拒不公开更正,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能够等额广告费用在对应媒介代为公开更正,费用由广告
16、主、负有责任广告公布者负担。公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该商品在本省销售;公布虚假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情节严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该商品在本省销售。公布虚假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理、吊销相关诊疗科目,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要求,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更正或停止公布,没收广告费用,能够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要求,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限期更正。逾
17、期不改,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更正;逾期不改,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要求,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更正或停止公布,没收广告费用,能够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公布者更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广告主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18、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要求,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和相关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更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公布,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要求,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停止公布,没收
19、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广告公布者拒不实施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暂停公布涉嫌违法广告决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日五千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和其它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一)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广告不依法推行审查职责,同意公布广告有虚假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二)发觉广告违法行为或接到对广告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依法查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所指广告费用难以确定,能够依据该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公布或立案收费标准认定;未公布或立案,能够参考同类媒介公布或立案收费标准认定。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要求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