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民营化与股票发行探析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以接收的日伪纺织企业为基础,建立了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简称中纺公司),它在当时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纺织企业集团。然而,1947年2月黄金风潮以后,国民政府颁行经济紧急措施方案,积极着手中纺公司的出售问题,企图借以弥补财政不足及防止通货膨胀。1948年8月19日的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及8月22日的金圆券 到目前为止,有关中纺公司的论文仅有5篇,即陆仰渊中纺公司的建立及其性质,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朱婷中纺公司国家垄断资本企业的特征、作用及影响,上海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川井伸一战后中国纺织业形成国民政府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成立过程,国际关
2、系论研究(日本中央大学国际关系论研究会)第6号,1987年;川井伸一大战后中国棉纺织业中纺公司,纪要(日本爱知大学)第97期,1992年9月;川井伸一中纺公司七国民政府统制,战后国民政府史研究,日本,中央大学出版部2001年版。 发行准备移交管理办法出台后,国民政府最终确定中纺公司的民营化方针以及股票发行方案。1948年9月10日,中纺公司股票正式上市,9月11日,国营中纺公司被改组为中国纺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如此,中纺公司的民营化进程及股票出售并未能按预期顺利进行,而是以失败告终。本文主要探讨中纺公司民营化的背景、当时对该问题的社会舆论、股票发行的曲折过程及其失败的原因,揭示战后国民政府
3、的棉业政策走向及其对纺织工业的影响。 对于中纺公司出售及股票发行问题,还没有专门研究,仅在赵兴胜战后国民政府国营事业民营化问题研究(江海学刊2000年第3期)和刘志英20世纪40年代后期上海证券市场的国营事业股票问题(未刊稿,参考刘志英近代上海华商证券市场研究,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中有一部分涉及中纺公司的问题。 一、中纺公司民营化以及股票发行的背景 抗战时期及战后初期,国民政府一直坚持纺织工业的民营原则。这一原则在不少场合均有体现。如1943年8月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的战后工业建设纲领,1944年11月6日国防最高委员会常会第148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1945年5月国民党六全大
4、会通过的工业建设纲领实施原则,以及同年7月8日国民参政会第二次会议上经济部长翁文灏的报告,10月9日蒋介石向全国同胞的广播演讲等。另一方面,在对战后敌伪产业处理中国营还是民营的争议也已经公开化。抗战胜利后,大后方纺织业资本家极力主张 翁文灏明确指出:“除政府指定应归国营之工矿事业外,皆归民营。如纺织业、食品业、油脂业等多数事业,自尽其列。”翁文灏:中国工业化的轮廓,中周出版社1944年版,第4547页。 敌伪纱厂民营化,并要求优先承购1945年8月28日,由后方各纱厂代表发起的全国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联合会(简称纱厂联合会)成立大会决议提出:“纺织业为一轻工业,应归民营接收之敌厂请政府予后方各厂
5、,以优先承办权。”而1945年8月经济部制定的收复区敌伪工矿业接收整理计划虽然提到了对敌伪工矿业可视情况实行民营私营,但其基本原则却是国营。这与中纺公司的设立密切相关。1945年11月27曰,行政院第722次会议上通过了院长宋子文提出的设立中国纺织建设公司方案,营业年限定为2年,必要时得呈准展期1年,以一次为限。 纺织同业公会联合会成立,1945年9月30日(重庆)大公报,第5版。 全文见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财政经济”(4),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381页。该计划提出的基本原则是:(1)凡与敌人合资之矿业,不论公营或私营,一切由政府接收,分
6、别性质交由国营事业机关或正当民营组织接办;(2)收复区战前民营之工矿事业,遭敌伪没收或侵占者查明发还,如有附逆行为,查明后按其情节另行处理;(3)收复区民营工矿事业,因产权纠纷陷于停顿者,由政府先行接管经营,或由政府委托私人经营,依法办理;(4)收复区民营工矿事业与战后经济建设抵触者,应限制其恢复,或变更其经营途径;(5)收复区民营工矿事业,其业务有资敌行为者,均视同敌产。 对于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成立背景及其目的,详参拙作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研究(未刊稿,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6月)。 对于轻工业民营化的否定以及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的成立,后方纺织业资本家表示极大不满和反对:“当局今天之把收复区
7、纺织业收归国营是不妥当的,是破坏自己的诺言的。最高国防委员会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和国民党六全大会的决议案上,写的是什么呢?”国民政府设立中纺公司之后,为接收敌伪纱厂以及迅速复工起见,需争取民营纱厂的支持与积极参与。因此,由经济部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纺管会)出面,通过纱厂联合会征求民营各厂派人参加中纺公司,经营敌伪纱厂,参加者一律归中纺公司任用。中纺公司总经理束云章又代表国民政府召集在重庆各纱厂的负责人公开宣布说:“将来日商纱厂是要标卖的,如你们能组织人员代表政府接收日厂,并经营管理,将来有优先得标的权利。”后方纺织资本家虽然心存不满,但考虑到二三年后在中纺民营化的过程中能获得优先承购的权利
8、,还是积极参与了接收敌伪纱厂以及中纺公司的工作。比如,大华纱厂召开股东会时,董事长报告:“政府接收敌伪纱厂暂归国营,所有沪津青各厂由各民营厂推荐技术人员代政府工作,日后闻将先行估价发行股票,以绝对公开方式转移民营。本厂为免落人后起见,爰聘用李庄寿君带同技术人员数人往青接办一厂,完全替政府工作。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希冀日后归民营时本公司能获得优先之地位而已。” 中纺公司成立后,主管当局曾不时地承诺民营原则。如1946年初在中纺公司董事会上,宋子文对于纺织工业绝对民营作坚决表示。中纺公司总经理束云章在厂长会议时也坚决表示中纺公司各厂日后均将转为民营。1946年7月初,宋子文在上海招待新闻记者 涤新
9、:谈管制政策的废除,1945年12月11日新华日报,第2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07页。 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编辑组: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21页。 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第521页。 建设新中国纺织工业,纺织周刊第7卷第1期,1946年1月8日,第553页。 中纺公司厂长会报纪录(第112次),上海市档案馆藏档(以下简称“沪档”), Q1922661。 时再次阐明:“政府绝无经营轻工业之意,一俟金融安定,少则两年,最多三年,一定全部出售,或将各个分别售予民营,决不拖延。”经济部长王云五还表示,政
10、府接收敌伪工厂,以国营方式复工,原系暂时性质,生产走入正轨时即移让民营。 待到1946年底黄金风潮发生、外汇官价失控之后,1947年2月7日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的经济紧急措施方案在第一项“关于平衡预算事项”的丁条中有如下规定:“凡国营生产事业,除属于重工业范围及确有显著特殊情形,必须政府经营者外,应即分别缓急以发行股票方式公开出卖或售与民营。”2月21日,宋子文召集财政部长俞鸿钧、次长徐柏园, 国营事业应求归宿,纺织周刊第7卷第17期,1946年7月13日,第553页。 1946年7月29日商报。 资本市场第1卷第4期(出售国营事业问题特辑),1948年4月,第82页。 经济部长王云五,审计长徐
11、堪等会议,讨论国营事业公开出售事宜。2月22日,行政院副院长(兼任最高经济委员会副委员长)翁文灏在上海中国银行大楼召开出售国营事业计划委员会会议,财政部长俞鸿钧、经济部长王云五、前资源委员会委员长钱昌照、中央银行副总裁刘攻芸以及工商金融界人士束云章、杨锡仁、陈光甫、徐寄庼、秦润卿、李馥荪等参加会议进行商讨,除对各出售事业作初步估计外,还考虑到出售的方式及人民购买力问题。这说明当时国民政府已经意识到必须把国营事业民营化作为遏制财政经济状况进一步恶化的重要政策,并且力图予以实施。1947年3月1日,行政院长宋子文宣布辞职,表明财政经济状况的失控已经成为影响政局的大问题,加快国营事业民营化进程迫在眉
12、睫。4月,中国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议决:“迅速处理无须国家经营之企业,出售敌伪产业及剩余物资,并整理税收,以谋在短期内弥补财政之不足,防止通货之膨胀未出售之敌伪产业应速尽量出售,其不必由政府经营之生产事业应售与人民经营,或出售股票以裕收入。”4月6日公布的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八条第二条甲项中明确把中纺公司列为“决定售予民营之生产事业”的第一家:“(甲)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简称中纺公司,此公司资产特多,分在沪、青、津及东北等处,此时将其资产七成,依照设备用途配合为若干单位先行售予民营,其余资产三成,暂由此公司继续经营,仍归经济部管辖。”至此,中纺公司通过公开出售大部分股份实现民营化,已经成为政府决策
13、层的定案。 另一方面,中纺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实体,必须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实际,在其运作过程中,与国营体制之间不无矛盾,且随着经济大环境的不景气,这种矛盾日益突出。中纺公司隶属经济部,经济部管辖中纺公司的机构纺管会主要由中纺公司董事组成,按理这有助于中纺公司进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中纺公司成立时也明确宣布:“本公司纯粹以商业方式经营,以免行政手续之限制,而求工作效率之提高。并组设董事会,负责筹划监督。”但在实际经营中,直接来自政府的指令、决策又使得中纺公司必须首先奉行政府意志,市场原则往往退居其次。 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编印: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宣言及重要决议案,1947年4月
14、,第70、80、81页。 资本市场第l卷第4期(出售国营事业问题特辑),1948年4月,第82页。 纺织事业管理委员会委员5人中,除了尹任元以外,束云章、李升伯、吴味经、杨锡仁等4人即为中纺公司的董事。 中纺公司、纺管会1946年度工作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以下简称“二档”),76279。 从1946年初起,中纺公司为平抑市价起见,积极抛售大量低价纱布。然而,1946年8月17曰国民政府突然宣布新汇率后,纱布价格随即狂涨,以致中纺公司不能维持原先的低价配售办法。虽然行政院继续催促中纺公司抛售平价纱布,但束云章表示中纺公司承受力已经超过限度,即“外汇率调整后发生波动,纱布一项奉令不得涨价
15、。以国家及社会立场言,能有力量使物价不涨则自以不涨为妥,但我人之力量目前尚嫌薄弱。”中纺公司副总经理吴味经也声称“外汇率公布后,中纺公司奉令不得售品加价,仍照上周末价格开售牌价既有差额,商人转手获利。前昨两日请购者计棉纱三万余件,棉布八万余匹。政府能否长此牺牲颇成问题。中纺公司能否长此独负稳定纱布价格之重任,亦殊无把握。”1947年宋子文辞职后,中纺公司屡屡提出要求纠正抛售低价纱布政策,与新任经济部长的陈启天多次发生分歧,5月中旬,束云章向经济部提出辞呈,其中提到与政府关系的三方面问题:(1)该公司初创时,最高当局令“全以商业性质组织公司开展业务,其最高机构应为董事会”。但现在董事会须受经济部
16、管制,他如监察院、审计部等亦均对之行使权力,公司无形中成为一政府机关。因此无谓之牵制颇多,使业务难以开展。(2)公司究竟改为民营或仍为国营,政府至今尚未有明确表示,导致人心不安,降低了工作效能。(3)公司所有职工之待遇,现仅及民营纱厂之15,一般技术优良之技师纷纷投向民营纱厂工作,故待遇必需加以调整。中纺公司在上海的37家工厂的厂长也随即纷纷向经济部递交辞呈,同时推派代表骆仰止、汪大燧等9人于5月20日赴京向行政院请愿,提出三项要求:(1)公司盈余应移充发展棉纺织业及其有关之事业;(2)公司应改为普通商业机构;(3)调整同人待遇。行政院无法接受中纺公司上海各厂全体厂长的辞呈,因而对束云章的辞职
17、也予以挽留。 纺管会、纺建公司会报记录,二档,76275 新任经济部长将来沪商决纺建当前难题,1947年5月22日申报,第2张第6版。 经济部长陈启天还承诺接受该公司经营商业化、改善同人待遇等要求。然而1948年以后,随着时局的恶化,国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棉业统制政策,实施花纱布的全面管制,并且要求中纺公司继续坚持抛售低价纱布政策。中纺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和反对。7月23日,束云章向记者称,“政府目前抛售花纱布办法,对棉价则尽量提高,对纱价则力予抑低,将使中纺公司不断亏蚀,至于不能维持生产之地步。现20支纱花衣原料已高至每担近三亿元,而20支纱每件仅十二亿元,只合原料费用,而工缴成本,几近无着。”由上
18、可知,对于抛售低价纱布及棉业统制政策,中纺公司有自己的主张,而且强烈希望该公司实行民营化及商业经营。 陈启天访晤吴市长并视察中纺纱厂,对束云章辞职恳切挽留,1947年6月8日申报,第2张第6版。 束云章谈抛售花纱布办法不合理,公益工商通讯第3卷第8期,1948年7月31日,第19页。 二、关于中纺公司民营化及其出售方式的争论 1946年以后纺织业迅速复工,生产力也随之提高,棉纺织工业的黄金时代似乎再现,各纱厂也获得了空前盈利。1947年2月国民政府宣布禁止黄金和外钞买卖以后,游资集中到纱布等日用品的囤积上,黑市价格随之狂涨。同月,国民政府宣布出售中纺公司等国营企业。游资特别关注中纺公司民营化的
19、问题,对此,社会舆论讨论热烈,纺织业人士也积极参与其中,并提出多种意见。 按照统计史料,1946年全国纺织业的纯益约达12万亿元,各纱厂的赢利也是空前惊人。如该年申新纱厂各厂的贏利共计161亿余元,按当年黄金的全年平均市价计,约合8万余两。以申新二、五厂为例,1946年全年实际赢利折合黄金约5万两,其中以各项提存隐蔽的就lO倍于账面赢利。1946年各厂有多次分红,仅申新二、五厂年内分红就有5次,各股东及高级职员所得股息、红利总额折合黄金达14万余两。见许维雍、黄汉民荣家企业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4215页。 第一种意见积极赞成中纺公司的民营化,并且相信不久就能实现。持此意见者认
20、为中纺公司在国营轻工业中规模最大,通过中纺公司的民营化,首先,可以大量吸收民间游资,此项收入大可缓和通货的发行;其次,通过民营化,中纺公司可以实现完全商业的经营方式,脱离政府机关的作风,并可以提高中纺公司工人的待遇;第三,如果采用发行股票的办法来实现民营化,可以健全证券交易所的业务;第四,还可为因实施1947年2月的经济紧急措施造成的游资寻找到正当出路。再说,1944年12月国防最高会议及1945年6月六全大会曾议决纺织业的民营方针,国民政府也已经宣布二三年后中纺公司实行民营,所以经济紧急措施以后中纺公司改为民营大为有利。纺织业界还就中纺公司的民营化提出具体实施办法:(1)指派地产、建筑、机械
21、各类专家,组织中纺公司资产估价委员会;(2)出资者先付60,其余40在1年内付清;(3)民营纱厂如有力购买整个单位,亦应让与之;(4)划分单位应就同一所在地行之,不可将上海、天津两处之厂合为一个单位。 方显廷:民营应自中纺开始,世纪评论第1卷第10期,1947年3月8日,第6页。 鲍引年:谈出售中纺公司,纺织染工程第9卷第4期,1947年6月5日,第3页。 “健全证交市场,杜绝市场的对敲黑市,使股市趋于正轨,则对游资与生产的联系,亦 不无补助。”证券市场与吸收游资,证券市场第1卷第9期,1947年3月15日,第 19页。 吴欣奇:纺建民营论,上海市商会编印:纺织工业,1947年7月,A65页。
22、 第二种是反对意见,认为中国纺织业的发展有赖于中纺公司的生产力,中纺公司若让与民营,则会影响其生产能力。国民政府接收敌伪纱厂设立中纺公司之后,中国纺织业很快便恢复了生产力。虽然对于纺织工业的国家经营政策仍然存在着赞成与反对的分歧,不过社会舆论基本上肯定中纺公司对恢复生产力以及平抑纱布价格的积极作用。反对意见认为“出售与民营不过化整为零,日趋于毁灭而已。夫以国家有希望之生产机构而因一转售之间归于毁灭,则不如不售。因中纺公司一年来之成绩在工程方面言固尚卓然可观也。”即便赞成中纺公司民营化的人士也担心这会影响中纺公司的生产力,极力主张保持原来生产力,即“中纺公司转变民营以后,必须保持技术之独特性。一
23、年来中纺公司之工务改进确显成效。”中纺公司青岛分公司经理范澄川回忆:“我当时设想,如果这些厂脱手卖给民营,那就是化整为零,分散落入资本之手,那时他们对于本厂的先进技术不是要保密吗?这对我国纺织工业技术的提高将是莫大的损失。”中国纺织学会的李锡剑表示:“中纺公司经两年之努力,上下一致,其贡献良多。国营与民营原可并行而不悖。惟对该业之工务业务与事务,若能切实与民营厂联络,尊百年大计彼此淬厉,以后整个工业平均发展斯则更善矣。” 雷锡璋:为中纺由国营转为民营折衷舆论略抒己见,纺织工业,A67页。 吴欣奇:纺建民营论,纺织工业,A65页。 范澄川:我在湖南、青岛从事纺织事业的回忆,工商经济史料丛刊第1辑
24、,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版,第48页。 李锡剑:对我纺织工业前途之检讨,纺织年刊(中国纺织学会,1948年),第67页 不少纺织界人士担心,在民间财力有限的状况下,中纺公司的民营化一定会导致少数资本家的独占。“中纺公司实为国家无价之宝。又赖各专家之廉洁自守,严密管理,目下成绩亦远在民营各厂之上将其售与少数豪门,或支离分散与若干资本家,则杀鸡求蛋,岂不可惜。”著名经济学家张一凡指出国营事业理应属于国家,即应该属于全体人民,而民营事业则属于人民中的一部分人。在产业落后的中国,正需要把这些事业加以很好的发展,否则中国工业经济的前途将更为暗淡而无希望。国营事业改为民营将来很可能变为少数人垄断独占的事
25、业。纺织业界的徐缄三也曾表示,国营与民营,两者似有绝对差异,一若国营为公而民营为私。国营希望不但人人有衣穿,而且提携生产事业抵制外货,扩展国内外市场,以至富国裕民。民营则较重于盈利之获得。吴觉农也指出以当时的情形,民间没有这样庞大的资金,所以售让的结果,当然又是落入官僚豪门资本之手。1947年9月,上海市棉布业同业公会理事长董久峰和染织业同业公会理事长潘士浩联名向经济部提请中纺公司暂缓出售:“呈请政府,将国营纺织事业暂缓出售,以配给纱布调节国策。国营中纺公司年余还已大致上有进步,则当此中枢对纺织事业正在管制调节之时,国营为之示范,民营一直奉行,领导产业,务使发展,生产之利益能及于全民而不囿于一
26、业一界之占利,国营而措施有当,似较民营为合宜也。” 邹春座:出售国营事业以完成民生主义之建议,纺织工业,A71页。 炎林:国营事业售让民营问题,经济周报第4卷第11期,1947年3月13日,第20页。 徐缄三:中纺民营之我见,纺织染工程第9卷第4期,1947年6月5日,第2页。 炎林:国营事业售让民营问题,经济周报第4卷第11期,1947年3月13日,第2l页。 复制业向纺产会提案,国营纺织事业目前暂缓出售,1947年9月25日商报,第3版。 在国营、民营争论之外,有些人还提出了第三种经营方式,即为防止中纺公司落人少数大资本家的手中,采取集团经营。先组织一个收购委员会,由企业家、技术家、银行团
27、三方面会同组成之。然后估价中纺公司的资产,通过收购委员会实行集团投资,例如企业家25、技术家10、银行团40、其他25等。除了应否将中纺公司售让与民营之外,各界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出售中纺公司而实现民营化。出售方式的决定与以后中纺公司民营化的成败也有密切关系。对于出售方式,当时的主张又可分为两种,一种为个别标卖,另一种为发行股票。赞成标卖方式的人主张“以公开标售的方法比较好,因为政府出售中纺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要吸收游资,免得在投机市场上兴风作浪影响民生。因此出售的时间愈短愈好,出售的方法只要公正愈简单愈好。”他们认为发行股票则大为不利,“如果政府对人民有信用的话,当然采取股票发行方式为好,可以
28、避免许多有机配合的组织机构分割。但因为这样无异于发行公债,而以那些事业作为担保,人民买了股票投资,并得不到管理权。”赞成发行股票的人认为:“拿这些大规模有机配合的事业来拆散而零星出卖,真像把一条活牛来分割卖掉一样,破坏许多机构组织未免太为可惜。”中纺公司副总经理吴味经也认为,管理中纺公司这样庞大复杂的事业,要从一个机构转为其他机构恐怕不容易,这样大的价值一时是不易卖完的,必须分批分期;发行股票之前,先预作公告,限期截止交割,卖不完的暂由政府保留,待股票售出50以上即组股东会,以便由投资者来接收管理。 雷锡璋:为中纺由国营转为民营折衷舆论略抒所见,纺织工业,A67页。 徐缄三:谈出售中纺公司,纺
29、织染工程第9卷第4期,1947年6月5日,第4页。 炎林:国营事业售让民营问题,经济周报第4卷第11期,1947年3月13日,第20页。 炎林:国营事业售让民营问题,经济周报第4卷第11期,1947年3月13日,第20、19页。 其实,中纺公司的国营或民营跟一般民众并没有特别大的关系。所以也有舆论指出:“国营也好,民营也好,人民只希望赶快开工生产,增加物资。”“国营改为民营实为少数上层独占轻工业利润之谓。广大人民只有付代价的义务,绝无半点权利,显而易见。”“曰国营事业效率不如民营经营,曰国营制度不免官僚化,曰国营事业不免独占性的流弊,曰国营事业的经营当局五日京兆,一定办不好,甚至而提出所谓经济
30、民主的口号虽然为着个人利害打算盘,嘴上也要提出堂堂皇皇的理由。”那么,在舆论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国民政府为何最终决定以发行股票方式出售中纺公司呢?如前所述,1947年2月的黄金风潮后,国民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物价不断上涨,情况十分严峻。国民政府立法委员卫挺生指出:今年的预算是93万亿,预算上的赤字是23万亿。照以往的经验,追加的支出常在1倍以上。如此则今年的支出为20万亿左右,但真正收入仅有7万亿。这不足的13万亿从何而来呢?1947年3月1日,宋子文在立法院报告财政情形时指出:现在政府采取的经济紧急措施,竭力设法恢复收支平衡的趋势,以使通货停止膨胀。设法将任何非属必要或可暂缓使用的费用停付,以
31、使收支趋于平衡。同时,中纺公司等敌产,应加紧出售。1948年以后,尤其是到了6、7月份,恶性通货膨胀相当严 投机涨价谁负其责?,1946年2月14日申报,“社论”,第1张第3版。 张一凡:(论“宋子文政策”及“经济改革方案”,经济周报第5卷第4期,1947,年7月24日,第11页。 敌产处理纷扰与今后,纺织周刊第7卷第1期,1946年1月8日,第17页。 卫挺生:当前财政金融问题,1947年2月22日文汇报,第6版。 宋院长在立院报告财政情形,1947年3月2日申报,第1张第1版。 重,促使国民政府考虑废除业已崩溃的法币,发行金圆券,其准备金之一便是出售如中纺公司那样的国有事业资产。从中纺公司
32、的庞大规模,纺织资本家之间的利害冲突,承购对象之选定及其手续之繁琐等方面来看,标卖方式难以实行。因此,国民政府认为发行股票方式能较迅速地实现中纺公司民营化,进而平息舆论对少数资本家独占的批评。此外,中纺公司的运作本身与战后国民政府的棉业统制政策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纺织业界代表刊物纺织周刊曾指出:“花纱布管理委员会也是要在中纺公司默认支持之下才能生存,方能成长。它的代理收购,代理配销,可说管理灵魂执在纺建之手,而管理委员会是徒有其表者。”后来国民政府决定仅出售中纺公司30的股份。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国民政府不仅能吸收社会游资来紧缩通货,弥补财政,平衡收支,而且还可继续保持对中纺公司的经营权,并能通
33、过中纺公司继续推行棉业统制政策。 国营纺建二年的成就,纺织周刊第9卷第4期,1948年1月23日,第49页。 三、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的成立与估价工作 1947年4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除中纺公司外,中国水产公司,中华烟草公司,天津及东北造纸厂,安庆、石微、天水三电厂,中国蚕丝公司,中国盐业公司等国营企业也被列为公开出售对象。以后又决定将云南钢铁厂等11家重化工企业全部出售,将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个单位改组招收民股。国营企业民营化的范围进一步扩充。但实际上国营事业让售民营的问题,却一直陷于出售方式、股价、出售时期、出售单位等的研讨之中,各国营企业并没能顺利出售。直到1
34、948年8月22日金圆券发行准备移交管理办法出台后,才最终确定发行股票的国营单位为中纺公司、招商局、台湾糖业公司、台湾纸业公司及天津纸浆公司等五单位。其中中纺公司规模最大,亦最为各方所注目。经济部商业司司长邓翰良曾经谈到,全部国营事业之估价总值约25亿美元左右,其中仅中纺公司总值可达13亿美元。因此,中纺公司自然成为国营事业民营化的核心。关于中纺公司资产的估价问题,早在1947年3月27日,束云章就向各报社记者指出:公司方面当秉承政府政策办理,据个人意见,将来之估价工作,应求严格精密,尽量公开。宜另由专家及社会上卓孚信用人士组织一专门委员会,从事审估该公司各项资产,以达公平公正之目的。4月份中
35、国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议决“迅速处理国家经营之企业以谋在短期内弥补财政之不足”之后,经济部奉行政院全国经济委员会的指示,组织中国纺织建设公司 纺建公司让售民营问题,束云章昨招待记者谈,公益工商通讯第l卷第l 期,1947年4月,第20页。 估价委员会,开始出售中纺公司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中纺公司为商讨其资产的估价问题召开会议,会议议决估价办法三项:(1)按照现行外汇率12万倍计算;(2)依据总物价指数计算;(3)依据分类物价指数计算。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由经济部、中央银行、中央信托局敌伪产业清理委员会、中纺公司、银行公会、钱业公会、第六区同业公会、全国工业协会、上海市商会、会计师公会、上海证券交
36、易所等机关团体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各委员由经济部长聘任之,主任委员由经济部代表任之。委员会议以过半数出席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定。4月7日,估价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潘序伦(主席)、徐寄庼、束云章、奚玉书、王启宇、王志莘、秦润卿、张兹闿、欧阳岑、刘攻芸、李馥荪等出席。会议决定中纺公司资产之估价,由公司先就上海各事业单位提出之估价先后次序名单送估价委员会决定办理,其次及于其他各地。中纺公司应先提供如下资料:基本单价、升值倍数、折旧系数、性能系数、标准单价表及资产标准总值等。此外,中纺公司之资产价值就各单位分列(1)房地产;(2)机器设备;(3)运输工具;(4)原料及机物料估计之。估价工作计有
37、上海、华北、东北三部分。会议宣布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如下:(1)关于估价一般原则及进行程序之规划事项;(2)关于单价标准及计算方法之审议事项;(3)关于资产计算结果之核定事项;(4)关于聘用专家员额及人选之决定事项。1947年7月24日估价委员会举行第五次会议,中纺公司报告了出售纱厂与保留纱厂的名单。上海方面中纺各厂中保留厂计11家,出售厂计24家。出售各厂中棉纺织厂11家、毛纺织厂3家、麻织厂2家、针织厂l家、印染厂4家、机器厂l家。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还聘请专家组成估价复核工作团,复核工作分为房地产、纺织机器、动力设备等三组进行。各组 第六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王启宇理事长担任中纺
38、公司估价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发来的会议记录,沪档,S302217。 上述出售各厂共22家,另外2家不详。 成员如下:(l)房地产组林旭如、包德(以上中国银行信托部)、杨嗣范(中央信托局)、张鸿杰(中纺公司)、余桂馨、金福林(以上馥记营造公司);(2)纺织机器组:曾伯康(估价委员会顾问)、高默愬(信昌洋行)、何达、林承伯、蔡谷夫、传翰声、李伯毅、李桂湛、郭仕金、李学瑞、费名训(以上棉业专家)、龚苏民、朱百先、张相熙、乌统昭、巢祖光(以上中纺公司)、杨锡仁(海京洋行)、张祖熙(中央信托局);(3)动力设备组:高默愬(信昌洋行)、潘序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沈金信、高寿华(以上棉业专家)、俞鼎铁、吴冀
39、良、陈珩(以上中纺公司)。7月28日复核工作团举行第一次会议,基本决定:(1)根据各厂所送清册详细核对;(2)往各厂实地调查于8月24日以前完竣。各组人员均自7月30日起开始工作。会上,中纺公司总工程师张方佐报告复核的原则及方法为:(1)复核须将各厂所送清册与原始接收清册核对;(2)各厂清册所载机器折旧年份间有不准确者,复核时应请全部核对;(3)房子计分a、b、C三级,各厂所报颇不一致,为求准确起见,复核时应使其全部一律;(4)机器部分尤其原动力部分错误较多,复核工作亦较困难,应事先详加研讨。另外,同年6月束云章明确表示“不论出售之方式如何,若不分批分组,恐民间无如此庞大之资力承购。出让更应注
40、意各厂间分组配合问题。”9月9日,在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主席束云章报告,复核工作团自7月30日起至8月23日止,各组分赴上海各工厂实地勘查复核;23日以后,根据勘查结果加以整理核算。在中纺公司资产估价进行过程中,出售方式也逐渐明确。9月中旬,蒋介石电令全国经济委员会,指示已经决定出售的国营事业要加速出售。蒋介石还指示全国经济委员会、国营事业管理委员会、中纺公司将估价工作限期完成,并且催促迅速确定出售方式及出售单位等事宜。行政院也将所有出售问题移交全国经济委员会督导实行。9月23日,全国经济委员会决定:“关于出售方式不外两种,(1)维持组织的原来体系,发行股票;(2)化成若干单位,个
41、别以标售方式出售。”9月26日,全国经济委员会附属之国营事业出售监理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决定中纺公司以发行股票方式出售。10月30日,全国经济委员会举行第21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出售国营事业采取发行股票方式、并由银行组织银团经募办法案,还决议推举王云五、陈启天、左舜生、俞鸿钧、潘序沦、翁文灏、徐堪、黄文彬八委员审查。 第六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王启宇理事长担任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发来的会议纪录,沪档,S302217。 束云章氏招待记者解释纺建让售问题,纺织染季刊第3卷第3期,1947年7月1日,第87页。 中纺公司第二届历次董监事会议记录(1947、1948),二档,4756。 经
42、济部全国纺织工业生产会议筹备委员会编印:经济部全国纺织工业生产会议记录,1947年10月,第1516页。 到11月,中纺公司的估价工作初步完成,上海地域的中纺公司估价如下:机械厂2家,工厂设备1937年基价514972元,地产照1947年3月市价值3479560000元;印染厂6家,工厂设备1937年基价7731574元,地产1947年市价15823050000元;毛纺织厂5家,制麻厂2家,绢纺、针织各1厂,设备总值1937年基价12463893元,地产1947年3月法币23559378000元;纺织厂17家,工厂设备1937年基价72090368元,地产1947年3月市价1616596000
43、00元。上海各厂设备共值1937年法币92800807元,地产共值1947年3月法币204521588000元。中纺公司天津7家纺织厂之资产估价也基本确定,全部机器设备、原动力、房产等1937年基价共值法币35589845元,地产则照1947年3月份市价估计共值法币23395910000元。中纺公司青岛各厂计有纺织厂9家,印染、针织、机械、化工、梭管厂各1家。其机械设备1937年价为43727786元,地产扣除折旧1947年值10319570000元。 上述估价厂数总共34家,与档案资料中显示的中纺公司上海方面厂数为35家不符。其原因在于:中纺公司上海方面接管各厂时共39家,后来4家即中纺公司
44、第十一纺织厂,第二十纺织厂,第六印染厂,第六毛纺织厂发还原业主,中纺公司上海第一机械厂按照行政院长临时驻沪办事处通知,移交中国纺织机器制造公司接管。因此,实际上只有34家。见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编纺建要览,1948年1月,第5页。 公益工商通讯第2卷第4期,1947年11月30日,第2223页。 公益工商通讯第2卷第5期,1947年12月15日,第23页。 1948年以后,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及恶性通货膨胀已经进入了严重阶段,因而国民政府设想迅速出售中纺公司以弥补财政赤字,以期回笼大量法币,紧缩通货。1948年3月26日,国民政府国务会议通过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案,其中规定:“中纺公司由
45、经济部就现有资产按二十六年法币估价折合美金转归国库,再由国库转入中央银行帐,上项资产中百分之三十,由政府保留经营,按照估价发给股票,仍交由中央银行保管中纺公司按其所属各工厂性质分为若干单位,分别组织公司发行股票。”此外,该案还规定发行股票办法如下:(1)仅向人民及其他营业组织发行股票,国营各行局不得收购;(2)发行之股票每一单位发行在5成以上者,即由股东召集股东会,选举董监事,依照公司组织法办理;(3)股票发行得以美金为计算单位。1948年4月12日,中纺公司估价委员会举行会议,讨论决定:(1)法币折合美元问题有两种办法,一是照1937年外汇率折合美元,二是照物价指数升值后再折合美元;(2)不再分组,各厂个别出售;(3)中纺公司保留第一、十二、十六、十七4个纺织厂。会议还通过了各地中纺公司的修正估价。另在中纺公司董事会上,束云章指出:“各厂已估价完竣。估价以后一切机械、房屋之增置修缮及毁损拨出,均应另立表册,随时登记,并每半年具报一次,以便将来售给民营时,可以将增益部分加入,另行估值。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