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献
苏安监规〔〕1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
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告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
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月11日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
安全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明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如下简称《实行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本实行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如下简称生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且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献,生产最后产品、中间产品(如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司。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需要,生产一种或各种化学品,作为下一种生产过程参加化学反映原料。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公司,应当按照《实行办法》和本实行细则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如下简称安全生产允许证)。
未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生产公司,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属于下列状况之一,不合用本实行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公司产品原则;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三)非化工类其她工贸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仅为本公司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加下一种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映过程;
(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加化学反映(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加工过程除外);
(五)通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拟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
(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七)生产中直接放空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如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公司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总部)以外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审查工作。
剧毒化学品生产公司,是指生产最后产品、中间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公司。
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如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除剧毒化学品生产公司以外公司(如下简称普通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申请受理、审查以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受理工作。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允许证工作省、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允许证申请资料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如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允许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七条 生产公司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应提交如下文献、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献、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文献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四)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献复制件;
(五)重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应注明所从事特种作业和所操作高危工艺种类以及证号、取证日期、有效期限;
(七)3年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状况报告(新建公司可提交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文献);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
(九)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正、副本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献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公司,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关于资料。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如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生产公司,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文献复制件。
第八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如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公司、便捷高效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公司在申办安全生产允许证时提供关于政策、程序、申请资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征询与服务。
县级安监局依照监管职责在公司换证前3个月,对生产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将评价报告备案状况和检查记录一并上报市安监局。
第九条 市安监局在接受生产公司申请资料时,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解决: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即时告知申请公司不受理;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公司需要补正所有内容;
(三)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公司按照规定提交所有补正申请资料,应当受理安全生产允许证申请,出具《受理告知书》。
生产公司递交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自资料接受之日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生产公司按照规定补正齐全所有资料之日为受理。
市安监局以省安监局名义受理公司申请资料,出具允许文书,应加盖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允许办公室工作点专用章。
第十条 市安监局受理剧毒化学品生产公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如下资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申请书》(1份);
(二)生产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献复制件;
(三)生产公司申请资料电子光盘及安全评价报告;
(四)《受理告知书》;
(五)有补正,还应当提交《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申请资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审查书》中《审查登记表》。审查中,对申请资料有疑问需要现场核算,应出具《现场核查告知书》,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现场核查内容为《现场核查告知书》载明事项和对公司重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抽查考核。《现场核查意见书》要记录考核状况,由核查人员签字并提浮现场核查意见,被核查单位盖章并由重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核查机关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依照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状况,对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申请作出明确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审查书》。
市安监局审查普通公司申请资料时,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审查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如下资料报省安监局: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申请书》(1份);
(二)生产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献复制件;
(三)生产公司申请资料电子光盘;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审查书》;
(五)有现场核查,还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现场核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依照审查状况,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允许证;对决定不予颁发,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生产公司并阐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生产公司在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仅变更重要负责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有关证明资料。变更重要负责人,还应提供重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复制件。新任职公司重要负责人,可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生产公司在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变更从属关系,应提交从属关系变更证明资料,报省安监局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公司在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重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应当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在完毕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整治后,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公司在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如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修订后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等有关文献资料。如变更后公司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证明文献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还应提交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证明文献。
第十七条 生产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提交本实行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相应文献、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允许证变更。
申请变更公司,应将原安全生产允许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应当在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提交本实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符合公司现状文献、资料。
对生产公司延期申请,按照本实行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作出与否准予延期决定。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允许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公司名称、重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允许范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允许范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允许范畴”载明生产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毕生产公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合,按一种公司核发一张安全生产允许证,并在安全生产允许证副本“允许范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公司每个生产场合及相应生产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种生产公司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允许证。
第二十条 生产公司在安全生产允许证有效期内符合《实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可提出申请并提交《实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下列文献、资料,经省安监局批准,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生产公司严格遵守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则,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后,加强寻常安全生产管理,未减少安全生产条件阐明(加盖公司公章);
(二)生产公司获得一级安全生产原则化达标证书复制件和达标后每年原则化自评报告;
(三)生产公司3年内接受本地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每年仅需提供1份)复制件。
第二十一条 生产公司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前,应当选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安全评价机构,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关于规定,同步,还应对生产公司与否符合《实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件逐个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治状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公司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允许证资料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以及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
省安监局定期向社会公示颁发、注销安全生产允许证状况。
安全生产允许证被依法注销公司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可以按照本实行细则关于规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允许证。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公司寻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公司有违背《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和《实行办法》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办法》《实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惩罚。
《实行办法》中除吊销安全生产允许证惩罚之外,别的惩罚交由各市安监局实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背《安全生产允许证条例》等关于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关于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实行细则自6月12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允许证明行细则〉告知》(苏安监〔〕119号)同步废止。
(信息公开形式:积极公开)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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