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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旅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6个月至8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对于71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金额为以下所述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365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三度以上烧伤,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附《烧烫伤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一项以上烧伤时,保险人将给付相应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延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的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如果因为下列原因而无法回到家庭居所或居住地,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合理及必要所需的时间,延长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7天.保险期间的延长不加收保险费.
原因:
1) 经执业医师书面建议,鉴于被保险人医疗状况,旅行应该延期;或
2) 被保险人预订的返回家庭居所或居住地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延误.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八)由恐怖主义行为以任何方式导致或促成的任何事件;
(九)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以及与HIV有关的疾病如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和任何HIV病毒派生或变异引起的疾病;
(十)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一)参与任何具有竞赛性质、竞争性或专业级别的,或者是被保险人能从中赚取或获得报酬、捐赠、资助或奖励的体育活动;
(十二)参与任何赛马,或各种车辆表演及竞赛;
(十三)作为机组人员或船员,或为任何在飞行器内或飞行器上以贸易、技术操作为目的而飞行或参与任何空中活动;
(十四)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十五)作为体力劳动者受雇工作于商业船舶上;或参与离岸作业、空中摄影或爆破作业;
(十六)从事海军、陆军、空军、执法人员或国民防卫服务或操作;或
(十七)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十八)既往医疗状况或未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保险人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十九)未能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避免意外伤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旅行期间指由保险人承保的旅行,且:
1) 始于下列事件中最迟发生的事件:
(1) 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办公场所直接前往旅行目的地;或
(2) 保险单上载明的生效日;
2) 终止于下列事件中最早发生的事件:
(1) 被保险人回到其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办公场所;或
(2) 保险单上载明的终止日;
3) 单次旅行最长不超过连续90天。若保险单上特别列明每次旅行的最长旅行天数,则以保险单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年旅行保单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对于单程旅行保单,投保人只能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取消保单,而且其也不会就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提出索赔,保险人将全额退还其曾支付的保费。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以外的原因而取消保单,保险人将在扣除15%管理费后退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费。如果在生效日当日或之后取消保单,保费不再退还。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3、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5、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9、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恐怖主义行为:指个人或团体为了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包括使政府或公众陷入恐慌的类似目的,单独或以某组织或政府的名义,或与某组织或政府相关,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以武力、暴力相威胁的行动.
12、批单: 指由保险人签发的同意对保单进行修改的书面文件,批单视为保单的一部分。
13、终止日: 指由保险单载明的保单失效的日期。
14、执业医师:指除被保险人及特定人士外的人,且:
1) 拥有临床医学学位;且
2) 合法注册并拥有执照;且
3) 有资格并在其执业地区被授权进行医学治疗及实施手术。
15、既往医疗情况:指下列医疗状况:
1) 在本保单提供的保险的生效日之前十二(12)个月内被保险人曾因此医疗状况入院治疗;或
2) 在本保单提供的保险的生效日之前六(6)个月内被确诊或治疗并由执业医师开出药方。
16、既往身体情况:指在本保单生效日之前,已经存在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或不良状况。
17、单次旅行保单:指针对某次特定旅行的保单,其保险期间始于生效日,终止于被保险人返回中国的日期或终止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18、特定人士: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被保险人的联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或被保险人旅行中的旅伴。
19、不可预见的情况:指:
1) 被保险人或特定人士不幸身故;或
2) 需要由执业医师治疗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同时由医师开出书面证明,说明被保险人或特定人士不适于开始或继续旅行;或
3) 罢工、暴乱或市民骚乱的不期发生。
给付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237号)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例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付表二: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
足2%但少于5%
50%
足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躯干及四肢
足10%但少于15%
50%
足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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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一般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不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如果投保人同时申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主合同的生效日。如果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申请本附加和同,在投保人缴付保费并且保险人同意接收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投保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终止本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就紧急医疗费用申请保险金:1) 该费用发生在被保险人日常住所或日常办公场所以外的地区;且2) 该费用是在保险期间的旅行期间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单独、直接引起并且是必要的。
保险人将对以下项目给付:
1)由执业医师以其专业知识进行或指示进行的医疗、手术、X光、医院或看护治疗;及
2)急救费用;及
3)处于自然及良好状态的牙齿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必要的治疗费用。
4)回到境内后,与持续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000元.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合同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除外条款不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旅行紧急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牙冠修复与牙桥修复;
(二)可从任何医疗或住院基金中得到给付的费用;
(三)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进行的治疗;
(四)为肥胖,减肥或增重而进行的治疗;
(五)持续性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购买本保险之前已经开始使用的药物治疗;
(六)旅行的目的是为寻求医疗或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无生育能力,低生育力或帮助受孕手术;
(八)感染性病;
(九)采取诸如接种疫苗、包皮环切术、接种等类似预防性措施的费用;
(十)任何自然产生的状况、衰老退化现象以及渐进过程;
(十一)返回在境内住所两个月后发生的医疗、住院或牙科费用;或者在保单失效后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复发
(十二)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十三)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十四)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仍继续旅行;
(十五)既往医疗状况或未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
(二)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 旅行证明文件
(四) 医疗证明文件及医疗费用收据
(五)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六)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释义
1、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出现症状的病患或疾病。
2、医院 指任何按要求在当地政府部门注册的机构,其
1) 须具备系统的诊疗和治疗的设备,以便职业医师为伤员和患病人员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手术、医疗诊断和治疗以及照料;且
2) 具备固定的、全天候使用的设施,以便照管过夜的病人;且
3) 持续提供在合格的护士管理下的,每天连续二十四(24)小时的护理服务;并且
4) 该机构并非精神疾病治疗机构、休养场所、诊所、老人护理机构、收容所、康复中心或者戒毒所、治疗酗酒场所、护理院或其它辅助性护理机构。
5) 中国境内,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医院。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一般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不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如果投保人同时申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主合同的生效日。如果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申请本附加和同,在投保人缴付保费并且保险人同意接收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投保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终止本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一) 医疗救援及遣送回国
1。 提供何种服务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被保险人可拨打保险人的24小时紧急医疗援助热线获得协助及服务,该等协助及服务受保单明细表及本保单的条款与条件的约束:
1) 紧急医疗救援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了严重的医疗状况,保险人将安排给付为将被保险人运送至能够提供适当治疗的最近的医院(可能位于中国大陆之外)途中发生的,为进行医疗而必需产生的空中及/或陆地运输费用、运送过程中的医疗护理、通讯费用以及所有一般辅助费用。
“严重的医疗状况”
指一种在保险人看来需要采取紧急的救治措施以避免死亡或危及被保险人现在以及将来的健康状况的严重的紧急医疗状况。医疗情况的严重程度应根据被保险人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该紧急医疗状况的性质以及当地可用的适当的医护水平及设施决定。
2) 遣送回国
保险人将安排给付在被保险人接受了紧急医疗救援之后,在将被保险人送返居住地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为进行医疗所必需的、不可避免的费用:
请注意保险人保留下述决定权:
1) 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疾病情况是否足够严重,以至于必须接受紧急医疗救援及/或遣送回国服务;及
2) 被保险人将被送往国内何处;及
3) 保险人根据在相应的时点所有经考量的事实和已知情况决定的紧急医疗救援及/或遣送回国服务的措施和方法。
(二) 遣送遗体回国或海外丧葬费用
1 提供何种服务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并且在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之日起三十(30)天内不幸身故,保险人将安排给付下述所有合理的、不可避免的费用:
1) 将遗体从遇难地运送回居住地境内;或
2) 在遇难地举行葬礼所发生的丧葬费用。
以上费用均须经保险人认可。
(三) 护送未成年子女费用
1 提供何种服务
如果被保险人的子女年龄在十八(18)周岁以下,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时遭遇意外伤害或疾病,或者由于被保险人正接受医疗救援而无人照管,保险人将安排给付护送被保险人的子女回到中国的费用。
请注意保险人保留下述决定权:
1) 判断护送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18)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否必要;及
2) 在同意护送之前给予批准。
2 保险人给付的限额
保险人的最高给付金额等于单(1)程的经济舱机票费用.
(四) 海外探视
1 提供何种服务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海外旅行过程中,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入院超过七(7)天,保险人将安排支付被保险人的一(1)位亲戚或友人前往探视被保险人的交通费用.
请注意保险人保留下述决定权:
1) 判断此次探视是否在医疗和感情方面是必要的;及
2) 在此次探视前给予批准。
2 保险人给付的限额
保险人的最高给付金额等于往返的经济舱机票费用。
(五) 24小时全球医疗救助
1 提供何种服务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旅行途中,被保险人需要任何:
1) 医疗提议;或
2) 被推荐至全球范围内的医疗或齿科机构;或
3) 安排预约一名执业医师; 或
4) 入院安排 ;或
5) 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对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进行监控。
保险人将提供下列服务:
1) 提供执业医师、医院、诊所、牙医及牙科诊所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营业时间;
2) 安排约见执业医师; 或
3) 安排入院;或
4) 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对被保险人的医疗状况进行监控。
(六) 24 小时旅行建议
1 提供何种服务
在被保险人进行海外旅行前或旅行途中,保险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协助:
1) 提供办理外国签证要求的相关信息;
2) 提供外国防疫注射要求的相关信息;
3) 提供国外主要城市天气情况;
4) 提供人民币与主要外国货币的汇率情况;
5) 按被保险人的需要提供相关国家最近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地址、电话和办公时间;
6) 按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国家最近的律师及法律执业者的名称、地址、电话,并尽可能提供其办公时间;
7) 如果被保险人丢失了行李,提供追回损失的指导;
8) 按被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国家翻译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并尽可能提供其办公时间;
9) 在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住院情况下,及时向被保险人家属通告;及
10) 如果被保险人在海外遭遇紧急情况,保险人可为被保险人安排旅行票及其更替。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填写完整的理赔申请书
(二)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四) 保险人同意紧急救援保障的书面确认
(五) 紧急救援费用的正式发票
(六)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七)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一般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不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如果投保人同时申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主合同的生效日。如果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申请本附加和同,在投保人缴付保费并且保险人同意接收后,本附加合同立即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投保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终止本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过程中,对于第三者产生的下述法律责任:
1) 致使第三者受伤或死亡;或
2) 第三者的财产丢失或损坏。
保险人将为被保险人对以下项目给付:
1) 赔偿金;及
2) 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和开支。
对于全年旅行保单,保险人对于第三者责任的最高给付限额适用于整个保险期间.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合同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除外条款不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对于与下列法律责任有关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不进行给付:
1)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意外伤害或不幸身故;或
2) 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或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拥有、控制的财产丢失或损坏;或
3) 被保险人拥有或占有的土地或建筑物(临时住所除外);或
4) 被保险人拥有或使用的机动车辆、水运工具、气垫船或飞行器;或
5) 被保险人的生意、职业或工作;或
6) 被保险人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或
7) 被保险人自己的非法的、恶意的、故意的、蓄意的行为引起的后果;或
8) 传播任何疾病;或
9) 犯罪行为引起的法律方面的花费;或
10) 惩罚性损害赔偿、加重赔偿或惩戒性赔偿金;或
11)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自行承担的责任的行为;或
12) 并非在中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中作出的、或者获得的一审裁决;或
13) 不论是否存在互惠条约,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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