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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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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荣誉业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础标准 第一条 为引导业务人员长久服务、稳定发展、关注品质,全方面提升销售服务品质,建立企业长久竞争力,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含考评年度为十二个月,总企业营销部、区域拓展部和二级机构营销管理部、区域拓展部综合业务人员年资、继续率、业务品质等多方面指标,评选出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和银奖荣誉业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核保、理赔及客服等服务优先权。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三条 荣誉业务人员评选时间为每十二个月1月1日和7月1日,每次授予荣誉业务人员资格使用期为1年。 第四条 评选对象: (一)营销员适用标准: 1.年资1年以上; 2.正式员工连续六个月(含)以上钻石;业务主任(含行销)以上主管级连续三个月(含)以上钻石;或评选前六个月内月均佣金达成当地钻石标准1.5倍且月均件数大于1件各级营销人员。 (二)展业外勤适用标准: 1.年资1年以上; 2.正式收展员连续六个月(含)以上钻石;展业区主任(含)以上层级连续三个月(含)以上钻石;或评选前六个月内月均业绩达成8500元各级收展人员。 第五条 评选对象在评选年度内最终30天个人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达成85%以上且考评年度内无不良品质统计; 第六条 荣誉称号 (一)营销员适用荣誉称号: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各层级营销员,授予银奖荣誉员工称号;连续两年被评为荣誉员工,第三年评选仍能入选,则授予金奖荣誉员工称号。 (二)展业外勤适用荣誉称号: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各层级收展员,授予银奖荣誉收展员称号;连续两年被评为荣誉收展员,第三年评选仍能入选,则授予金奖荣誉收展员称号。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可享受以下后援服务优先权: (一)资料代审权:办理保全、理赔业务代审身份证、保单、存折;办理新契约撤件、未挂单退费代审身份证、存折; (二)精英员工优先聘用权:在荣誉员工自愿基础上,优先聘用担任客服中心精英员工; (三)新契约、理赔处理优先权:优先承保,理赔案件优先调查、优先受理; (四)契调标准上调:实施I、II、III类契调标准按所在机构标准上调一档,实施契调标准Ⅳ机构,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契调标准为:累计人身险保额大于150万元,或累计重疾险保额大于100万元; (五)财务资料搜集标准上调: (1)实施财务标准(Ⅰ)机构,其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维持现行要求。 (2)实施财务标准(Ⅱ)机构,其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为:累计人身险保额100万以内时,免填财务问卷。 (3)实施财务标准(III)机构,其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为:累计人身险保额125万以内时,免填财务问卷; 第八条 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可享受以下后援服务优先权: (一)资料代审权:办理保全、理赔业务代审身份证、保单、存折;办理新契约撤件、未挂单退费代审身份证、存折; (二)精英员工优先聘用权:在荣誉业务人员自愿基础上,优先聘用担任客服中心精英员工; (三)新契约、理赔处理优先权:优先承保,理赔案件优先调查、优先受理; (四)契调标准上调:实施I、II、III类契调标准按所在机构标准上调一档,实施契调标准Ⅳ机构,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契调标准为:累计人身险保额大于150万元,或累计重疾险保额大于100万元。 (五)财务资料搜集标准上调: (1)实施财务标准(Ⅰ)机构,其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维持现行要求。 (2)实施财务标准(Ⅱ)机构,其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为:累计人身险保额125万以内时,免填财务问卷。 (3)实施财务标准(III)机构,其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对应标准为:累计人身险保额150万以内时,免填财务问卷; (六)体检标准上调:51岁以下被保险人寿险体检保额上调5万; (七)新契约免抽检、免抽调; (八)调高未成年人重疾保额上限:由最高30万上调至40万; (九)业服柜面办理业务享受优先权。 第九条 金奖荣誉业务人员和银奖荣誉业务人员应推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维护企业利益, 保护用户权益; (二)主动做好核保相关配合工作; (三)主动帮助理赔人员办理理赔手续; (四)主动配合客服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五)主动宣导平安企业文化。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荣誉业务人员日常管理规则 (一)荣誉业务人员名单确定后,中途不得增加和更换; (二)二级机构依《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措施》,当荣誉业务人员发生不良品质行为时,立即取消荣誉资格。 第十一条 荣誉业务人员日常维护管理 荣誉业务人员关键管理部门是总企业营销部、区域拓展部,实施部门是各二级机构营销(管理)部、区域拓展部,具体工作步骤以下: (一)总部营销部、区域拓展部根据荣誉员工筛选条件,统一提取员工名单下发机构,由机构营销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名单进行查对,删除有品质不良统计业务人员,并将名单报业评会审核确定 (二)机构营销管理部、区域拓展部依《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措施》对荣誉业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对发生不良品质违规行为者,立即删除荣誉资格; (三)机构两核管理部、客服部负责金、银奖荣誉业务人员权利落实和相关培训工作,确保荣誉业务人员权利顺利实施; (四)二级机构相关部门在《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措施》之外能够设置其它剔除条件,但需制订管理细则,并报分企业总经理室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总企业营销部、总企业区域拓展部、总企业核保核赔部、总企业用户服务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7月1日起实施。原《寿险荣誉业务人员制度()》(平保寿人〔〕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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