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前 言
为规范企业和职员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员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员,职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包含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职员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基础制度
1.基础权利和义务
1.1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1.2企业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为职员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受生产经营决议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订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2.1职员聘用和培训教育
2.1.1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通常应该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正当证件;
2.1.2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需是和其它用人单位正当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需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记录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2.1.3职员应聘时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协议证实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2.1.4企业录用职员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2.1.5企业加强职员培训和教育,依据职员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员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2.1.6企业提供专题培训经费选送职员专业技术脱产培训包含相关事项,由劳动协议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2.2劳动协议管理
2.2.1企业招用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自职员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立案一份;
2.2.2劳动协议必需经职员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2.2.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2.2.4企业对新录用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协议期限长短,设定试用期:协议期限不满6个月,不设定试用期;协议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1个月;协议期限满1年不满3年,试用期2个月;协议期限满3年以上,试用期不超出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中;
2.2.5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除职员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企业和职员一律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1)职员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
(2)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职员没有《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情形,续订劳动协议。
2.2.6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由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2.2.7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内容,包含变更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
2.2.8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提供和录用相关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订并公告工作制度;
(4)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劳动者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2.2.9有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员本人,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1)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合适工作;
(2)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不能达成协议;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2.2.10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淘汰人员20人以上或淘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员总数10%以上,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员意见后,淘汰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能够淘汰人员;
(1)依据企业破产法要求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协议后,仍需淘汰人员;
(4)其它因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
2.2.11淘汰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和本单位签订较长久限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2)和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3)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2.2.12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要求第2.2.9条、第2.2.10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应该续延至对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疗或医学观察期间;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4)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五年;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2.2.1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能够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协议:
(1)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3)未依法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损害劳动者正当权益;
(5)因《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其它情形。
2.2.14企业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职员劳动,或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职员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协议,不需要事先通知企业。
职员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2.2.15职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职员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企业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2.2.16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2.2.17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
(1)劳动协议期满;
(2)职员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3)职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企业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除企业维持或提升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职员不一样意续订情形外,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企业决定提前解散;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
2.2.18企业违反劳动协议法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应该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经济赔偿标准二倍向职员支付赔偿金;
2.2.19职员违反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对企业造成损失,职员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协议约定其它赔偿费用。
2.2.20企业和职员双方对职员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员劳动协议未推行期限,每满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2.2.21企业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证实,并在15日内为职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2.22职员应该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据相关要求向职员支付经济赔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2.23经济赔偿按职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向职员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向职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赔偿。
2.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3.1企业实施每七天五天工作日制,每日工作8小时,公休及法定节日均实施国家要求,遇特殊情况能够合适安排加班或调班;
2.3.2作息时间安排;
2.3.2.1早上上班时间8点30分,下午下班时间17点;遇特殊情况企业能够合适调整,以确保生产。
2.3.2.2部分工种上班时间由企业统一要求并实施;
2.3.2.3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视作加班时间。
2.3.3加班
2.3.3.1加班须由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产部安排,但均须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管同意;
2.3.3.2平时加班应于当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
2.3.3.3公休日加班应于前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并把加班人数报办公室,便于食堂供菜;
2.3.3.4因临时工作需要加班或取消加班,应于次日上次10点前补办或取消加班手续;
2.3.3.5加班时间由生产部门或行政部门自行安排,加班后各部门应在每七天一将前一周加班统计交办公室备查,不然不作为加班;
2.3.3.6加班基准单位以15分钟开始计时(即:加班15分钟后开算加班)中途吃饭30分钟不计加班时间,累计8小时为一个调休日;
2.3.3.7按月薪制领取工资人员,平时加班后开具加班审批单;
2.3.3.8按计件工资计算人员,不开具加班审批单;
2.3.3.9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它休息休假按国家要求实施。
2.4请假制度
2.4.1请假审批程序
2.4.1.1职员请假需经本人提出,部门责任人同意,生产部经理审核,报办公室主管或总经理同意;(可采取口头同意后再推行手续)
2.4.1.2职员带薪年休假时间统一由企业安排。
2.4.2请事假
2.4.2.1职员有事请假必需有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4.2.2请假时间基数为半天(4小时)不足4小时视作4小时计算;
2.4.2.3请事假必需提前一天申请,事假一次不得超出五天,整年累计不得超出30天,(特批除外);
2.4.2.4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并要扣除企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等费用。
2.4.3病假
2. 4. 3. 1职员因病假或非因公受伤,实在无法上班,并出示医院证实者,经同意可视作病假,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2. 4. 3. 2请病假须有病历卡及医院证实、病假单,并由办公室主管确定;
2. 4. 3. 3病假一次不得超出7天,续假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手续;
2. 4. 3. 4病假期间发放最低生活费。
2. 4. 4调休
2. 4. 4. 1调休必需事先提出,并填写请假单,经同意后才能调休;
2. 4. 4. 2上班迟到后,不能用调休抵补;
2. 4. 4. 3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主管以上责任人同意,调休能够倒欠,有加班后扣回。
2. 5工资福利
2. 5. 1职员基础工资不低于国家要求最低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是职员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分配应完成工作量而应享受工资酬劳;
2. 5. 2企业实施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另外包含加班工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协议约定或由部门责任人、生产部经理、总经理签字工时定额为准。
2. 5. 3安排职员加班,企业按国家相关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员加班,企业能够安排职员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2. 5. 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员提供其本人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员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署名;
2. 5. 5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职员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职职员资;
2. 5. 6非职员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根据国家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员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根据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职员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根据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 5. 7因职员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要求职员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员罚款,可从职员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实施,但每个月扣除金额应不超出职员全部工作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 5. 8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能够代扣或减发职职员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员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费用;
(3)扣除职员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能够扣除工资或费用。
2. 5. 9企业建立正常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升职员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员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2. 6社会保险
2. 6. 1企业按政府要求为职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2. 6.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负担;
2. 7职员劳动纪律制度
2. 7. 1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2. 7. 1. 1职员必需遵守以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需自己打卡,不得委托她人打卡或替换她人打卡;(本人在打卡机处,她人代劳打卡除外)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必需通知办公室主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请假必需经部门责任人和办公室主管同意,必需时由总经理同意,不得无故矿工;
(5)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实(病假应有医生证实),在不得已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她人请假,上班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应办理请假手续,不然以旷工论处;
(8)职员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办公室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9)职员辞职由办公室主管和总经理同意,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2.7.1.2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需按要求佩戴上岗证和穿戴按要求工作服、帽子;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正当合理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员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珍惜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偷窃、贪污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省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勇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立即开始工作,下班以后无尤其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2.7.1.3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部经理和部门责任人要做好机器设备保养、维修和用前检验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需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保障人身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觉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立即通知部门责任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私自盲目操作;
(4)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方法,并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责任人、生产部经理汇报;
(5)工作场所和仓库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通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它危险预防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等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需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需按要求放置在安全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厂区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足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定火、电、气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2. 8奖励和处罚
2. 8. 1为增强职员责任感,调动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职员实施奖励制度;
2. 8. 1. 1奖励分为表彰、通常奖金、奖金三种;
2. 8. 1. 2职员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尊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员标兵者,给通报表彰;
2. 8. 1. 3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职员,除给通报表彰外,另给奖金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含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
(5)其它应该给奖励。
2. 8. 2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厉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职员实施处罚制度。分别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协议四种;
2. 8. 2. 1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委托她人打卡或替换打卡(本人在打卡处,叫她人代劳打卡除外)或进出不打卡又不去办公室登记;工作时间外出不按要求办理手续;
(2)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随便进出;
(3)上班不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佩戴上岗证或衣冠不整、穿拖鞋、随地乱扔垃圾杂物,随地吐痰倒污水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4)私自离职或串岗、打瞌睡、吃零食,看和工作无关书刊;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大声喧哗、聚众聊天或打和工作无关手机或电话;
(6)非机械设备操作者,未经生产部门同意私自操作机械设备;
(7)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参观或上班未经同意带小孩;
(8)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个人交通工具未按要求停放;
(9)携带危险物品进厂不申明及擅带个人用具进厂;
(10)下班后未按要求关电灯、门窗等应做事情;
(11)在禁烟区吸烟;
(12)带企业物品出厂未开出厂单;
(13)有其它和上述情形相当情形。
2. 8. 2. 2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书面记过一次并罚款50-100元,30天内连续6次,十二个月内连续12次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1)上班时间未经同意饮酒;
(2)上班时间睡觉或离岗办私事;
(3)对同事恶语伤人欺侮她人或打击报复她人及为她人犯规而作假证;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
(5)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等娱乐行为;
(6)浪费材料,私自损坏公共财物;
(7)在工作中泄露商业机密,致工作受损;
(8)未按要求统计及未按要求操作、作业、检验、测试;
(9)有其它和上述情形相当情形。
2. 8. 2. 3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书面记过一次并罚款100-200元,30天内连续3次以上或十二个月内连续6次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或酒后闹事,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员生活秩序;
(2)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收受贿赂;
(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及技术文件、图纸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潜在不安全原因;
(4)将企业内部文件、帐本私自给无关人员阅读;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
(6)违反消防要求,私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私自损坏;
(7)确因本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损失500元-1000元;
(8)私自集会、结社、结帮或煽动职员闹事罢工;
(9)有其它和上述情形相当情形。
2. 8. 2. 4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经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1)连续旷工时间超出15日,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出30日;
(2)提供和录用相关虚假证实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骗取企业录用;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4)偷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6)在采购、收付、保管、记帐、销售等统计过程中玩忽职守,不按相关要求或不按上级主管指令推行工作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
(7)参与社会非法组织,经公安部门劝说无效;
(8)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2. 8. 2. 5对职员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员所在职能部门责任人依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提交总经理室审批。
2. 9. 9未经企业同意,职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和她人合作合作经营和本企业同类业务;
2. 9. 10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另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员从离开企业后一定时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其它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员支付一定数额赔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具体范围、竞业限制赔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出2年,竞业限制赔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员离开企业前十二个月从企业取得酬劳总额1/2按月支付,职员违约金为赔偿金2倍。
附 则
3.1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体化,本制度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3.2本制度和劳动协议有抵触,以劳动协议为准;
3.3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要求更新时,经过通告形式补充或更新;
3.4本制度已由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并和工会协商确定,并已向全体职员公布;
3.5本企业向每位职员发放本手册,职员签收作为已向职员公告证实;
3.6本制度累计为19页。
3.7本制度自1月1日生效。
3.8本制度由相关职员署名同意并实施
(单位公章)
1月1日
职员署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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