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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管理标准规定.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494924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24.5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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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 动土作业管理要求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动土作业管理,确保动土作业相关人员、机械设备和设施安全,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明确了动土作业票办理及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各参建单位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榆能横山煤电一体化发电工程全部参建单位。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工程部是动土作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一)协调动土作业实施。 (二)审核动土作业许可证。 (三)对施工位置进行核实,对地下设施和管线分布情况进行确定。 (四)对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协调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主管单位进行会签,审查对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保护方法是否到位。 第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动土作业单位和作业机具、人员资质审核、立案。 (二)审查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包含安全专题方案)和风险辨识和评价。 (三)对施工位置进行核实,对地下设施和管线分布情况进行确定。 (四)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动土项目要进行现场确定。 (四)审批动土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提供有效单位资质和人员、机具资质证件。 (二)编制并落实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包含安全专题方案),开展工作前风险辨识和评价。 (三)标注动土范围(包含:长度、宽度、深度、面积等)和动土范围内地下设施和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三)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方法。 (四)安排作业监护人。 第八条 土地管理单位职责 依据施工位置对动土作业区域内油气、电力等原有地下设施 进行核实确定,提出防护要求。 第九条 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主管单位职责 (一)核实动土区域内地下隐蔽设施位置,核实地下设施、电缆、管线位置、走向,管线内介质、流向及其它相关情况。 第三章 制度内容 第十条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没有《动土作业许可证》或安全方法未落实严禁动土作业。 第十一条 需要编制安全专题方案动土作业 (一)开挖深度大于3m(含3m)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出5m(含5m)基坑(槽)或虽未超出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安全专题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具体见工程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动土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业责任人应确定作业人员已接收三级安全教育。 (二)需要编制安全专题方案已审批,并编制了“一单四卡”(作业任务清单、风险辨识卡、风险控制卡、质量验收卡、能量隔离卡),组织了学习、安全技术交底。 (三)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着装并佩戴适宜个体防护用具。 (四)作业人员应检验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靠、完好。 (五)确定现场按方案要求已经配置动土作业支撑、防护所需设备及材料。 (六)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依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七)如有必需,动土作业开始之前必需制订抽水、排水方案,准备好排水设备以处理动土期间任何可能渗水。雨季要做好地面排水设施,预防地面水进入基坑。 第十三条 动土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一)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改为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二)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和不能识别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汇报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方法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开挖过程中所暴露出地下管线、电缆、设施等应进行有效保护。 (三)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要求: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底脚措施挖掘,挖出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缘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严禁在基坑周围超堆荷载。如施工过程中有不可避免堆载,在施工方案中应经过设计计算确定。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材料最少应距坑、槽、井、沟边缘1 m,高度不得超出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验,尤其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觉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安全方法。 4.在坑、槽、井、沟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合适距离,采取有效固壁方法,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后拆旧。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区域进行监测。发觉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安全方法后方可作业。 7.全部些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四)作业人员发觉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五)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忽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需应急方法。 (六)夜间动土作业必需确保有足够照明。 (七)在动土过程中假如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必需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以下方法: 1.撤离作业人员。 2.撤出施工机具。 3.设置警戒围护,安排警戒人员。 4.通知相关人员,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人工挖掘应遵照下列要求: (一)当进入深度超出2米基坑时应考虑是否需要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当坑体内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需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并确保有足够氧气含量。 (三)作业单位必需安排专员进行现场负责。 (四)基坑必需有效支护或放坡。 (五)基坑内必需提供最少两个适宜上/下通道。 (六)相邻开挖作业人员相隔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五条 使用机械/设备动土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前,必需经过监理单位报验和检验确定。 (二)特种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安全监察部将审核证书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三)操作人员要天天对机械/设备进行检验,并做好相关统计。 (四)动土区域内如有埋地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当动土离地下设施约1米时必需停止机械开挖,改为人工清理、挖掘。 (五)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正在运行机械/设备作业区域。 (六)挖掘机回转半径范围必需设置警示、隔离标志,并安排专员监护、指挥。 (七)相邻挖掘机械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八)挖掘设备不得跨骑在基坑上,挖掘和运输设备应该远离坑体边缘,就在稳固场所。 第十六条 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土方回填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预防塌陷等隐患发生。 第十七条 作业许可证管理 (一)《动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按许可证项目填写,不得空项。 (二)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动土作业内容说明。 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平面部署图、工艺步骤示意图等。 3.施工方案(包含安全专题方案)。 4.作业所需设备。 5.其它相关资料。 (三)《动土作业许可证》审批 1.《动土作业许可证》应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批,工程部会签。 2.审批《动土作业许可证》人员为审批单位、部门责任人或指定人员,人员名单应报安全监察部门立案。 3.跨项目区域动土作业许可证,必需经工程部及施工作业属地项目部相关人员确定会签。 4.动土作业许可证全部签字人员应到现场查对图纸,查验标志,检验确定安全方法,在条件含有后方可签字,不得代签。 (四)动土作业单位进行动土作业时,现场作业责任人必需持有动土作业许可证,以备检验。 (五)《动土作业许可证》 一式四份,现场作业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工程部各一份。最长使用期为7天,保留期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 (一)动土作业单位应该依据开挖深度及可能发生事故,制订应急处理方案。 (二)发生事故时,动土作业单位应立即开启应急处理方案,快速采取应急处理方法,并立即汇报施工单位责任人、指挥部调度室。 第四章 检验和考评 第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应严格实施本要求,对制度适用性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要求,由工程部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事故和损失,依法追究其刑事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要求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动土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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