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 动土作业管理要求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动土作业管理,确保动土作业相关人员、机械设备和设施安全,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明确了动土作业票办理及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各参建单位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榆能横山煤电一体化发电工程全部参建单位。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工程部是动土作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一)协调动土作业实施。 (二)审核动土作业许可证。 (三)对施工位置进行核实,对地下设施和管线分布情况进行确定。 (四)对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2、协调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主管单位进行会签,审查对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保护方法是否到位。 第六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动土作业单位和作业机具、人员资质审核、立案。 (二)审查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包含安全专题方案)和风险辨识和评价。 (三)对施工位置进行核实,对地下设施和管线分布情况进行确定。 (四)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动土项目要进行现场确定。 (四)审批动土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提供有效单位资质和人员、机具资质证件。 (二)编制并落实动土作业施工方案(包含安全专题方案),开展工作前风险辨识和评价。 (三)标注动土范围(包含:长度、宽度、深度、面积等)和
3、动土范围内地下设施和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三)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方法。 (四)安排作业监护人。 第八条 土地管理单位职责 依据施工位置对动土作业区域内油气、电力等原有地下设施 进行核实确定,提出防护要求。 第九条 地下隐蔽设施和管线主管单位职责 (一)核实动土区域内地下隐蔽设施位置,核实地下设施、电缆、管线位置、走向,管线内介质、流向及其它相关情况。 第三章 制度内容 第十条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没有《动土作业许可证》或安全方法未落实严禁动土作业。 第十一条 需要编制安全专题方案动土作业 (一)开挖深度大于3m(
4、含3m)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出5m(含5m)基坑(槽)或虽未超出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三)安全专题方案编制、审核、审批具体见工程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动土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业责任人应确定作业人员已接收三级安全教育。 (二)需要编制安全专题方案已审批,并编制了“一单四卡”(作业任务清单、风险辨识卡、风险控制卡、质量验收卡、能量隔离卡),组织了学习、安全技术交底。 (三)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着装并佩戴适宜个体防护用具。 (四)作业人员应检验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靠、完好。 (五
5、确定现场按方案要求已经配置动土作业支撑、防护所需设备及材料。 (六)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依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七)如有必需,动土作业开始之前必需制订抽水、排水方案,准备好排水设备以处理动土期间任何可能渗水。雨季要做好地面排水设施,预防地面水进入基坑。 第十三条 动土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一)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改为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二)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和不能识别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汇报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方法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开挖过程中所暴露出地下管线、电缆、设施等应进行有效保护。 (三)
6、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要求: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底脚措施挖掘,挖出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较深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缘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严禁在基坑周围超堆荷载。如施工过程中有不可避免堆载,在施工方案中应经过设计计算确定。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材料最少应距坑、槽、井、沟边缘1 m,高度不得超出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验,尤其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
7、如发觉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安全方法。 4.在坑、槽、井、沟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合适距离,采取有效固壁方法,确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后拆旧。 6.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区域进行监测。发觉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安全方法后方可作业。 7.全部些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四)作业人员发觉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五)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忽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
8、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需应急方法。 (六)夜间动土作业必需确保有足够照明。 (七)在动土过程中假如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必需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以下方法: 1.撤离作业人员。 2.撤出施工机具。 3.设置警戒围护,安排警戒人员。 4.通知相关人员,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人工挖掘应遵照下列要求: (一)当进入深度超出2米基坑时应考虑是否需要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当坑体内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气体时,必需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并确保有足够氧气含量。 (三)作业单位必需安排专员进行现场负责。 (四)基坑必需有效支护或放坡。
9、 (五)基坑内必需提供最少两个适宜上/下通道。 (六)相邻开挖作业人员相隔不得小于2.5米。 第十五条 使用机械/设备动土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前,必需经过监理单位报验和检验确定。 (二)特种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安全监察部将审核证书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三)操作人员要天天对机械/设备进行检验,并做好相关统计。 (四)动土区域内如有埋地管道、电缆等地下设施,当动土离地下设施约1米时必需停止机械开挖,改为人工清理、挖掘。 (五)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正在运行机械/设备作业区域。 (六)挖掘机回转半径范围必需设置警示、隔离
10、标志,并安排专员监护、指挥。 (七)相邻挖掘机械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八)挖掘设备不得跨骑在基坑上,挖掘和运输设备应该远离坑体边缘,就在稳固场所。 第十六条 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土方回填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预防塌陷等隐患发生。 第十七条 作业许可证管理 (一)《动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按许可证项目填写,不得空项。 (二)申请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动土作业内容说明。 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平面部署图、工艺步骤示意图等。 3.施工方案(包含安全专题方案)。 4.作业所需设备。 5.
11、其它相关资料。 (三)《动土作业许可证》审批 1.《动土作业许可证》应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批,工程部会签。 2.审批《动土作业许可证》人员为审批单位、部门责任人或指定人员,人员名单应报安全监察部门立案。 3.跨项目区域动土作业许可证,必需经工程部及施工作业属地项目部相关人员确定会签。 4.动土作业许可证全部签字人员应到现场查对图纸,查验标志,检验确定安全方法,在条件含有后方可签字,不得代签。 (四)动土作业单位进行动土作业时,现场作业责任人必需持有动土作业许可证,以备检验。 (五)《动土作业许可证》 一式四份,现场作业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工程部各一份。最长使用期为7天,
12、保留期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 (一)动土作业单位应该依据开挖深度及可能发生事故,制订应急处理方案。 (二)发生事故时,动土作业单位应立即开启应急处理方案,快速采取应急处理方法,并立即汇报施工单位责任人、指挥部调度室。 第四章 检验和考评 第十九条 各施工单位应严格实施本要求,对制度适用性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要求,由工程部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事故和损失,依法追究其刑事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要求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动土作业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