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家电制造业薪资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要求,订定职员薪资相关事项。
第二条 薪资标准
职员薪资是以社会水准、企业支薪能力、物价指数改变、本人担任工作能力、经验、年纪等为考量原因后,作为评定薪资标准依据。
第三条 薪资结构
薪资包含固定薪资及临时薪资两大部分。
第四条 支薪方法
(一)薪资给付除尤其要求情况外,标准上由直属主管(管理职以上)直接将薪资交予本人;或委任会计科经办人,直接交予本人。
(二)薪资给付亦可经由下列要求,直接将薪资(含临时奖金)全额或部分汇入职员银行账户内。
1.职员期望将薪资汇入本人账户时,必需依据下列要求,填具书面表格手续后,交付会计科办理。
(1)期望汇入本人账户内薪资范围及金额。
(2)职员指定金融机关及存款类别、帐号。
(3)申请手续必需在薪资结算前10天办妥,方可生效。
2.金融机关指定标准上以和企业有所往来或企业指定金融机关为主。但在企业
认为有其必需时,可在本人申请指定金融机关办理。
第五条 扣除金
下列要求可从每个月薪资中直接扣除:
(一)法令要求事项。
(二)基于薪资扣除要求,并和工会取得协议事项。
第六条 薪资偿还和处理
(一)虚报、怠于申报及误算时溢领,必需在发觉后立即偿还。
(二)因误算而给付薪资,企业可在30天内,可向职员行使追索权。
第七条 离职时薪资
(一)薪资计算期间职员遭解聘或申请离职时薪资,凡采日薪月给制或月薪制者,仍给付基础薪资。
(二)加给额给付则依当月出勤日数乘以月薪百分比(以1/25计算)计算;至于各项津贴,则不给予给付。
(三)退职金计算则依离职前6个月内平均基础薪资乘以基准百分比所得基础额给付。
二、薪资计算及结付
第八条 薪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一)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1日开始到本月20日为止,并于该月27日发放。但遇支薪日适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二)年度结算薪资期间,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采历年制为薪资会计年度。
(三)因业务上不得已理由,而无法按期给付薪资时,可于支薪日前10天公告变更支薪日期,并通知企业全部职员。
(四)临时薪资给付则依据相关条款要求办理;支薪日期则视其需要由人事科自行订定。
第九条 很给付
凡具下列资格者,可经由本人或扶养亲属申请给付已实施勤务时间工资。本条例中第一、二项申请,得于提出申请后7日内尽速给付;第三项以后者,则视其需要申请给付:
(一)本人死亡时。
(二)离职或遭解聘者。
(三)结婚或生产时。
(四)生病或受意外灾难时。
(五)为葬仪费用时。
(六)其它经企业认可事由。
第十条 零数计算
薪资计算时若有未达元以下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至元为单位。另外,基础薪资及各项津贴计算,一律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基准内薪资
第十一条 基础薪资决定
基础薪资乃为考量职员年纪、学历、经历、经验能力、职务及绩效等原因后,决定给付标准。
第十二条 基础薪资种类
基础薪资给付,分为月薪制及日薪月结制2种,并依下列要求计算:
(一)月薪制除企业人事规章有尤其要求外,对于缺勤、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皆不给予扣除。
(二)日薪月结制职员缺勤、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等怠工勤务日数,皆按(基础薪资×1/25×当月怠工日数)扣除额计算。
第十三条 月薪制适用基准
月薪制适用资格以下:
(一)科长级以上职位者。
(二)薪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98%以上者,并符合下列资格者:
1.在企业服务满2年以上者。
2.表现优异职员,并经由部门主管及人事科评定后认可者。任用资格,则视情况另行要求。
第十四条 月薪制适用特例
采月薪制职员在薪资计算期间若因下列情形或相关条款所要求事项,而无法实施勤务时,则该职员缺勤薪资应按计日或计时制计算方法,自薪资中扣除:
(一)就职及复职前缺勤日数。
(二)连续缺勤达10日以上者。
(三)非事先请假缺勤者。但若为不可抗拒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时,则应于上班后三日内提出证实申请。
(四)其它,因企业原因而无法实施正常勤务时,则另行要求。
第十五条 加给
经过试用期间并为正式任用职员时,则应视该员适用资格制度,并从该月起任用其资格等级,并依据表-1要求给付其加给薪资。
表-1
等级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职等薪资
1
2
1
2
3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1
2
3
4
5
6
第十六条 职等制度概要
升等和其它职等制度,则适适用于“职等制度概要”要求事项办理。
第十七条 责任津贴
担任管理职及专门职位者,依其所担任职位给付如表-2所列津贴额:
(一) 管理职
表-2
管理职位
专门职位
等
级
每个月津贴
组长
主任
1
1
附表Ⅱ
2
3
科长
(含营业主任)
调查员
2
1
2
助理(含副厂长)
调查科主任
3
1
经理(含厂长)
4
1
(二)专门职
调查科主任、调查员及主任等职位,均依据上列资格给付责任津贴。
第十八条 责任津贴支付
责任津贴给付标准于正式任职当月开始支付,卸任时第二个月取消其资格给付。
第十九条 住宅津贴给付标准
(一)任宅津贴须依各地域职员正式任职时起算,从异动后第二个月起开始变更。
(二)缺勤达30天以上者,则从第二个月开始不给予给付。但恢复勤务时,则从下个支
薪日起依出勤日数给付。
(三)薪资计算期间中途任职者,其勤务时间未达15日以上时,则不给予给付津贴。
(四)因调职而派至她区异动,从事实发生第二个月起,应视其调派地域给付津贴。
但申请变更津贴额时则必需在事实发生当月份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扶养津贴
企业对于须负担家计并对扶养眷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职员,可依下列资格支付津贴:
(一)扶养资格
1.配偶
(1)所得税法上认可配偶,并依表-6要求给付。
(2)夫妇皆在企业上班者,仅支付丈夫扶养津贴。
2.其它扶养亲属
(1)责任津贴2职等以上者,其扶养眷属最多不得超出2人。
(2)夫妇皆在企业上班者择一支付。
(二)扶养亲属系指和本人共同生活(依靠本人收入赖以维持生计者,在2等亲范围内)者,可依下列资格评定。但有不得已理由且必需和扶养亲属分居时,应提具相关证实文件并经由人事科确定后,可依要求办理津贴给付。
1.配偶者。
2.未满18岁儿女及弟妹(不含已就业者)。
3.满60岁以上公母(不含有所得收入或不动产收入者)。
4.残疾者(2等亲范围内)。
5.其它,法令所要求者。
第二十一条 扶养津贴给付要求
(一)新进职员及扶养亲属增加者,应从事实发生当月份起开始给付扶养津贴,扶养亲属降低者,则应于事实发生第二个月起实施减额津贴。
(二)缺勤30天以上时,第二个月份起即不给付。连续缺勤2个月以上者再度上班时,则从恢复上班当月份开始给付。
(三)欲接收亲属津贴或有异动者,标准上应于事实发生30天内提出申请,并经由直属主管向上呈报。
第二十二条 职务津贴种类
凡具下列资格者,可支领职务津贴(但已接收责任津贴者,不在此范围内):
(一)机械津贴
1.重作业。
2.轻作业。
3.其它。
(二)营业津贴(定额)
(三)驾驶津贴(基础津贴额)
(四)警卫津贴
(五)柜台、电话接线津贴
(六)厨房津贴
第二十三条 机械津贴
从事机械加工作业者,应考量其作业危险性及油渍污染程度,给付下列津贴:
(一)重作业:每个月津贴额,依表-5要求处理。
(二)轻作业:每个月津贴额,依表-5要求处理。
(三)其它:每个月津贴额,依表-5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机械津贴给付
从事业务推广营业人员,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第二十五条 营业津贴给付
营业津贴给付从勤务开始起即给付;卸任后第一个支薪日止停止给付。
第二十六条 警卫津贴
从事警卫勤务者(夜间隔夜班勤务),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第二十七条 驾驶津贴
从事驾驶勤务者,则依下列标准给付津贴:
(一)总经理乘坐车辆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二)业务用车辆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第二十八条 柜台、电话接线津贴
休息时间轮值柜台及电话接线勤务者,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第二十九条 厨房津贴
勤务时间内,不定时支援职员餐厅勤务者,则依表-5要求给付津贴。
第三十条 警卫勤务,柜台及电话接线勤务,厨房勤务津贴给付
(一)警卫、柜台及电话接线生、厨房勤务等津贴,应从接授勤务当月开始给付,自卸任后下一个支薪日止停止给付。
(二)接授本项津贴者,不再支付轮值津贴。
第三十一条 责任津贴及职务津贴处理
(一)缺勤日数达10天以上者,则采按日计算。
(二)缺勤达15日以上者,则不给付该项津贴。
(三)薪资计算期间中途进入企业或职位及职务有所异动者,应视异动发生日起采按日计算。
第三十二条 调整津贴
遇下列情形时,企业可视其需要性限期调整津贴:
(一)合并或重整企业时,新责任人认为有调整津贴必需时。
(二)留职停薪者复职时,经人事科评定有调整津贴必需时。
(三)相关薪资给付基准及相关制度修订后,认为有赔偿差额必需时。
(四)前项基准及给付额等要求,应视其需要情况另行订定。
(五)因调职、外调等人事异动致使薪资基准额降低者,经人事科评定后,认为有赔偿其
差额必需时。
四、基准外薪资
第三十三条 加班津贴
(一)勤务时间外加班(不含假日加班及深夜加班),每小时则增加130%薪资做为加班津贴。但接收第二十五条营业津贴者及第二十七条第一项(1)驾驶总经理座车者,则依据第四十二条要求办理。
(二)勤务时间外(加班、提早上班)时间计算,得扣除下班后及上班休息时间,并以开
始工作后最初单位以30分钟为1单位,下班前每15分钟为1单位等皆不给予计算。
第三十四条 假日加班津贴
假日加班时,可依下列标准乘以计时工资即为假日加班津贴:
(一)星期日 140%
(二)法定假日 150%
(三)春节 200%
第三十五条 深夜加班津贴
(一)深夜加班津贴计算方法乃以标准薪资除以通常加班费,再加上计时薪资30%。轮班勤务则另行要求。
(二)假日加班至深夜时除比照第三十四条假日区分外,并依区分假日加班费,加上平日计时薪资40%后给付。
第三十六条 前三条加班时间若在30天内通常加班超出30小时时、假日加班时间超出16个小时时、深夜加班时间超出6个小时等,皆再加算10%。
第三十七条 加班津贴反复
通常加七班和假日加班若有反复时,则不再补助其津贴额。
第三十八条 特殊勤务
特殊勤务者加班津贴,则视实际需要采另行要求。
第三十九条 营业津贴定率等级额
(一)外勤营业员(第二十五条)及总经理驾驶员(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定率等级额给付计算,乃以前三个月平均加班时数为基数,并依此平均加班时间依表-7要求计算该月份基准外薪资。
(二)定率等级额在任用满3个月后给付,但卸任后第一个支薪日,即不再给付。
(三)试用期间营业津贴通常以通常加班津贴给付。
(四)采定率等级额者,不须再给付通常加班费(不含假日加班津贴)。
第四十条 驾驶行车津贴
驾驶津贴除依第二十七条要求外,经企业许可后,驾驶公用车者,二者皆依附表-7要求,以公务车行驶公里数给付驾驶行车津贴。
第四十一条 交通津贴
企业每3个月给付一次往返定时公共车票或相等金额,作为职员交通津贴。但职员利用自备交通工具时,则不另行补助其差额津贴,皆以定额交通津贴为基准。
第四十二条 轮班津贴
从事轮班制勤务职员,可依下列要求(采定额、定率)给付轮班津贴。但固定夜班勤务者,则不给定率分津贴:
(一)固定薪资(每次勤务)
1.早班 表-7
2.晚班 表-7
(二)固定比率 (定率)
1.要求勤务时间外加班从凌晨5时到8时30分、17时30分至22时等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为130%;从22时到凌晨5时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则增为145%津贴。
2.要求勤务时间外加班,亦适适用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要求。
第四十三条 调拨津贴
因业务上需要,职员必需于休假日内实施勤务时,并于翌日补休者,或连续休假而调拨勤务时,则给通常计时工资40%。
第四十四条 奖学金
企业为激励在职人员进修或部分在学勤务者,则依表-7要求给付奖学金,以兹激励。
第四十五条 出差津贴
因业务上需要,而必需赴外地考察或洽谈业务时,则依下列给付标准,以固定+固定比率金额总额为津贴基准。
(一)固定金额 每次津贴额为300元
(二)固定比率 定率(基准内薪资)×0.25×出差日数/4
五、缺勤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停业津贴
企业因经营权变更、重整、受天然意外灾难或不可抗拒灾难而必需部分或全部职员停业时,应于停止勤务期间给付职员80%基准内薪资,作为停业时津贴。
第四十七条 产前、产后处理
女性职员产前、产后休假得依劳动基准法要求,给56天产假;休假期间薪资,得依要求照常给付。
第四十八条 事故休假
因意外事由而缺勤时,则依下列方法处理:
(一)年度有薪休假,薪资照常给予给付。
(二)下列尤其休假时,薪资亦照常给付:
1.婚假。
2.丧假。
3.产假(第四十七条要求)。
4.补休。
5.天然意外灾难,企业认为必需休假时。
6.企业和工会尤其协定休假。
第四十九条 工会活动
职员从事工会活动而停止勤务时间,则不支付其薪资,但企业和工会共同举行活动有协议时,则不在此限。
第五十条 停职
职员在勤务时间内申请离职或遭解聘时缺勤(第七条第一项)时,不给缺勤时薪资。
第五十一条 缺勤30天以上时
(一)因业务上负伤疾病,连续缺勤达30天以上者,第30天薪资则照常给付。第
二个月仍缺勤时,则不再给付其薪资,但可由其部门主管代为申请劳保及团体意外险伤残给付。
(二)非业务上负伤疾病并在每一计薪期间缺勤日数达15日以上者,则不予给付薪资。
第五十二条 行使公民权
下列要求中,若因行使公民权时缺勤,薪资应照常给付:
(一)行使公民权时。
(二)出庭做证时。
(三)点阅或教育召集时。
六、临时薪资
第五十三条 奖金
奖金给付标准上每十二个月采2次发放,并于6月30日(上期)及12月5日(下期)给付。
第五十四条
(一)奖金支付对象,以奖金计算期间到发放日止,仍在职职员为标准。
(二)奖金计算期间服务满6个月以上者,则应给付100%金额,但未满6个月者,则依下列方法给付。
1.服务满5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者 给付90%奖金。
2.服务满4个月以上,未满5个月者 给付75%奖金。
3.服务满3个月以上,未满4个月者 给付50%奖金。
4.服务满2个月以上,未满3个月者 给付25%奖金。
5.服务满1个月以上,未满2个月者 给付10%奖金。
6.服务未满1个月者,不给予给付。
(三)非正式职员或奖金计算期间为试用职员时,则视其工作表现,由人事科另行订定。
第五十五条 奖金计算期间
(一)上期奖金计算期间以前1年11月21日至该年度5月20日止。
(二)下期奖金计算期间从该年度5月21日至11月20日止。
第五十六条 奖金计算方法
(一)个人奖金计算方法以下:
(计算基础额)×(给付率)×(出勤系数)=个人奖金额
(二)奖金计算基础额以奖金计算期间内职员最高基准薪资(基础薪资、加给)加上各项津贴(责任津贴、住宅津贴、扶养津贴及特殊职务津贴)总额为计算基础额。
(三)给付率则视企业营业成长及职员考绩等原因,由人事科部分订定。
七、其它
第五十七条 年纪别最低薪资
企业依职员年纪及已婚者最低薪资为基础薪资及加给等给付依据。
(一)年纪别最低薪资(男女)
1.职务别最低薪资。
2.18岁。
3.25岁。
4.30岁。
5.35岁。
(二)已婚人员别最低薪资标准
30岁以上4人家庭者。
(三)薪资最低标准适适用于完全出勤时。
第五十八条 晋升
(一)企业视职员工作表现于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起实施晋升。标准上若无尤其需要
时,则不采取临时晋升措施。
(二)资格晋升以12月30日前仍在职职员,但有下列情况者,则不给予晋升:
1.停职者(留职停薪者)。
2.该年度缺勤日数达45天以上者。
3.晋升公布日前离职者。
4.该年度受惩戒处分者。
5.其它经人事科评定认为不具晋升资格者。
第五十九条 其它薪资
其它未要求薪资如有疑义产生时,则由人事科另行订定。
八、附则
第六十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则从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九、薪资规则细则——适适用于月薪制相关细则
第一条 目标
本细则具体要求相关薪资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要求。
第二条 适用资格
(一)薪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98%以上者,适适用于月薪制。
(二)企业服务年资以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为计算年资基准。
(三)下列要求职员,不适适用于月薪制:
1.该年度中受惩戒处分者。
2.遭资格取消,惩戒未满十二个月者。
3.经人事科评定认为不适用者。
第三条 适用时期及适用日
月薪制适用资格评定及取消,十二个月共分2次(6月及12月,评定,适用日公布时间为6月20日及12月20日,并于公布以后下一个支薪日起实施)。
第四条 出勤率计算
出勤率计算应于每十二个月5月20日及11月20日实施。
第五条 出勤计算期间
出勤率计算期间以六个月为一单位,以前1年度11月21日到该年度5月20日止为上期;该年度5月21日到11月20日止为下期。
第六条 适用基准及取消
(一)适用月薪制资格者,必需连续二年以上出勤率达98%以上者。
(二)有下列要求情形发生时,即取消其适用资格:
1.连续二年出勤率未达98%以上者。
2.经人事科评定其考绩不合格,或受惩戒处分者,取消其资格任用。
第七条 取消者再适用
(一)经第六条第二项资格取消者,若于任职十二个月后年度出勤率达98%以上时,可恢复其月薪制。
(二)再适用者,因故遭取消时,标准上不再适用月薪制。但因取消后两年内表现优异或连续两年内出勤率达99%以上时,方可恢复其月薪制。
第八条 出勤率扣除
出勤率计算以要求年度勤务日数除以缺勤日数即是,并依下列要求扣除:
(一)下列缺勤标准上不给予扣除薪资及出勤率:
1.年度有薪休假。
2.尤其休假。
3.产前产后休假。
4.事故休假。
5.业务上疾病缺勤(未满1个月)。。
(二)下列缺勤,则依实际缺勤日数,给予扣除:
1.业务外负伤疾病缺勤。
2.职员因私人事由缺勤(以事先请假者为限)。
3.未事先请假缺勤(以旷职缺勤论)。
4.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缺勤,以30分钟为计算单位,超出30分钟以上上者,扣除一日缺勤率。
(三)薪资计算期间停职时,其未实施勤务日数,则不给予计算。
第九条 附则
薪资规则细则从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表-3 职等薪资表 (单位:元)
等
级
职等薪资
Ⅰ
1
2
1000
1300
Ⅱ
1
2
3
1400
1600
1700
Ⅲ
1
2
3
4
1900
2200
2300
Ⅳ
1
2
3
4
2500
2800
3000
3500
Ⅴ
1
2
3
4
3700
4000
4300
4600
Ⅵ
1
2
3
4
5
6
4900
5200
5500
5800
6100
6400
表-4 责任津贴表 (单位:元)
等
级
责任津贴
Ⅰ
1
2
3
1000
1200
1500
Ⅱ
1
2
5600
6300
Ⅲ
1
7500
Ⅳ
1
8800
表-5 特殊事务津贴表 (单位:元)
特殊职务
津贴额
机械津贴
重作业
轻作业
其 她
600
400
300
营业津贴(定额)
1250
驾驶津贴
基础津贴
驾驶员
800
500
总经理用
业务用
警卫津贴
600
柜台、电话接线津贴
400
厨房津贴
450
表-6
等级
职务
薪资制度
职位
责任津贴
现场津贴
加给
总企业
现场
6
管理职
月薪制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处长
副处长
店长
5000
|
4000元
6700
|
5700元
A10500
B10200
C10000
D9800
E9500
5
月薪制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经理
处长
副处长
店长
副店长
4000
|
2500元
5100
|
4700元
A9100
B8800
C8500
D8200
E7900
4
月薪制
经理
副理
主任
店长
副店长
调度长
3000
|
元
3700
|
3500元
A7700
B7500
C7300
D7100
E6900
3
通常职
月薪制
日结月薪制
日薪制
主任
副主任
副店长
调度长
主任
主厨
|
1500元
3000
|
2500元
A5600
B5400
C5200
D5000
E4800
2
月薪制
日结月薪制
日薪制
大厨
2厨
2等店员
2300元
A4500
B4200
C4000
D3800
E3600
1
月薪制
日结月薪制
日薪制
计时制
1等店员
3厨
1800元
A3400
B3200
C3000
D2800
E2600
表-7
轮班津贴
(定额)
早班
夜班
交替轮班
50元
80元
60元
奖学金
每学期
1000元
平均加班时数
(每个月)定率等级额
5小时未满
5小时以上未满10时
10小时以上未满15时
15小时以上未满20时
20小时以上未满24时
二十四小时以上未满28时
28小时以上未满32时
32小时以上未满36时
36小时以上
基础薪资×3%
基础薪资×6.5%
基础薪资×10.5%
基础薪资×15%
基础薪资×19.5%
基础薪资×23.5%
基础薪资×27.5%
基础薪资×30%
基础薪资×31%
公务用车行车距离
每个月津贴额
未满100公里
100公里以上未满500公里
500公里以上未满1000公里
1000公里以上未满1500公里
1500公里以上未满公里
公里以上
1000元
1700元
2500元
3300元
3800元
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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