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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知识产权法知识点
绪论
一、知识产权
(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二)范围:
从广义上说:1、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
1)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 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4) 科学发现;
5) 工业品外观设计;
6) 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7) 禁止不正当竞争;
8) 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2、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协会,东京,创造型+识别型。
3、1993年12月15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指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记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商业秘密
8)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反垄断
从狭义上说:1、著作权(作者权、邻接权),版权;
2、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三)特点:
1、无形性(无体性)——是不同于物权的一个显著特点;
1)使得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关系复杂;
2)增加了侵权的可能.
2、专有性(排他性、绝对性)
1)知识产权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他人不得干涉;
2)没有经过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理使用的不受惩罚。
3、时间性——核心 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社会人民利益
1)历史的时间性。历史上发明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后来才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产生)
2)“法定时间”有效性。法律保护期限,有效期满,法律保护则终止。
4、地域性。没有域外效力——除非在外国申请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只在知识产权取得的国家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法律的规定导致地域性。
二、知识产权法
(一)概念: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是指著作权法和工业产权法
(二)性质:兼具私法性质和公法性质,以私法性质为本质为主要性质。
私:调整知识产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关系;
公:调整国家机关与知识产权人申请注册登记知识产权的行为关系。
(三)特点:
1、特别法。针对于商法。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相结合。
(四)知识产权法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权法律制度
第一编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概述
(一)概念:指作者或其他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二)著作权与物权
1、联系:二者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而属于一种绝对权利,都有独占性,二者由于标的不同,互不排斥,两种权利可同时存在。
2、区别:
1)标的不同。著作权的标的是无形的作品,思想感情的表达;物权的标的是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
2)独占性、排他性、占有方式不同。著作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弱,可同时为多个主体使用;物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强,同一时间只能归一个个体使用,多是实际占有。
3)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著作权是作为,物权是不作为。
4)
(三)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1、联系: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客体无形无体。
2、区别:
著作权
工业产权
客体标的不同
作品、思想情感的表达
识别性标的。注册商标、新产品、新方法
独占性不同
弱性表现
强性表现
时间性不同
直至作者死亡后50年
发表之日起50年(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可无限次续展;
发明—20年;外观—10年)
产生方式不同
自动产生
申请登记,依法授权产生
二、著作权法
(一)概念: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利用、保护和限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特殊规定除外,如图书馆、档案馆为保存版权二而为之(复制、翻译他人作品【包括未发表的】)合理使用。
(二)特点:1、特别法;
2、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权利本位法);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4、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相结合,以私法性质为主;
5、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
(三)立法状况:
1、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末,1910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2、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
3、1990年9月7日,七届人大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改。
(四)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以维护作者及其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原则;
3、兼顾国家、集体和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原则;
4、兼顾作者及其传播者的利益为原则;
5、兼顾作者以及广大公众的利益为原则;
6、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
三、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一)概念:著作权人是依法对文学、艺术、科技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包括:作者 其他著作权人
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分类:
1、 原始主体(原始取得):作者 2、 内国主体 保护对象不同
继受主体(继受取得)其他著作权人 外国主体 区别 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
著作权的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三)作者——主要著作权主体
1、概念:作者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的直接创作人。
事实作者:自然人 法定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
2、广义的作者:1)创作作品的公民;
2)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并由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法定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推定作者
狭义作者:创作作品的人(研究范围)
(四)、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合作作品是指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2)、分类: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3)、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1)必须有合作创作的意思表示; (2)必须有合作创作的意图;
客观要件:(1)必须有合作创作的行为; (2)必须有完整的作品。
4)、归属:
(1)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汇编作品,又称集体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包括:报纸、期刊、词典、字典等等。
2)、归属:
(1)在汇编作品受法律保护下,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额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事著作权;
(3)对没被汇编的作品、数据、材料可以产生新的著作权。
3、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视听作品是指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归属:——可单独使用的可以单独使用,但是不得侵犯整体利益。
(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人投资并承担风险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3)制片人以外的作者依法根据合同获得报酬。
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构成要件:
(1)公民是因职务而创作的。 ①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是劳务关系;
②作品的创作应为作者的职责;
③作品的使用应属于单位使用的范围。——业务范畴、正常工作的范畴
(2)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民个人的意志。
(3)必须有产生作品的行为。
3)、归属: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为归事实作品:
①作品完成后,单位拥有优先使用权;
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③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单位不使用,单位或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对方不得拒绝,
所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④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仍可使用。
(2)特殊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不享有署名权,仅享有以合同约定向单位索取报酬的权利。
① 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单位给作者一定的奖励。
③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由被视为作者的单位享有著作权。
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大陆法系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首先由雇主享有——英美法系
著作权与劳务关系相互交叉,归作者享有,但单位可无偿使用。除双方由约定外,由双方共有。
在我国,一般职务作品:总体归作者,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①作品完成后,单位可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①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单位,单位给作者奖励;
②法律规定的,由单位主持,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权,无署名权。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委托作品是指受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也称定作作品。
2)、归属: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委托人(自然人或单位)所有,是完整的著作权。
6、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改编、翻译、注释(如文言文、古诗词注释等)、整理的作品
2)、归属:在原有的受保护著作权基础上形成的,归演绎人所有,但演绎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五)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
1、公民的著作权:
1)、作者死亡后,除发表权以外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2)、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归作者和原件持有人)
3)、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由继承人代为行使,著作财产权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2、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享有,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3、法人、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受继单位或自然人享有,否则,由国家享有。
4、国家享有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保管。
(六)外国人的著作权归属:
修改前:1、对未发表的外国人作品的保护期,适用我国《著作权》第20、21条规定,即给与同中国作品同样的保护。——国民待遇
2、对外国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非艺术作品之种类,法对外国之保护宽于中国之保护。——超国民待遇
3、将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以汉族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的,应当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超国民待遇
4、报刊转载外国人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中国为生命的可以。——超国民待遇
5、外国人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进口其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和来自对其作品不予以保护的国家复制品。——超国民待遇
6、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发行其作品的复制品后,可授权或者禁止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对出租权。修改前的著作权未规定。——超国民待遇
7、表演、录音或广播外国人的作品,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应当事先取得该组织的授权。——国民待遇
修改后: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七)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民间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著作权归属。
四、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
1、概念:作品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构成要件:
1)作品必须要有文学、艺术和科学内容;
2)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不一定为首创,独立完成即可);
3)作品应以合法的形式和载体表现出来;
4)作品必须具有合法性。
(二)种类:
1、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1)一般作品: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
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适用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
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
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特殊作品:
(1)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以及指导和解释使用程序、文档的总和。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时间长、创作作者不详、创作过程缓慢、口头继承的方法。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1)反对政党政权的; (2)破坏性违法传播的; (3)有碍世界和平的;
(4)泄露国家机密的。 (5)违背社会道德、社会风气的; (6)其他违宪违法的。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五、著作权
(一)著作人身权
1、概念: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财产权相对应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
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继承、转让、永久专属。
2、特点:
1)著作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专有性,或称排他性,即其专属于作者,作者依法行使著作权,他人不得干涉,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擅自行使;
3)著作人身权与普通的民事权利不同,著作人身权基于作品而产生,永远受保护。
4)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继承、不可转让和永久性的特点。
3、内容:
1)发表权:
(1)概念:发表权是指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由何人公之于众的权利。
(2)特点:①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
②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须和其他著作财产权一起行使;
③发表权专属于作者,不能转让;
④如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3)内容: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发表,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由何人发表。
2)署名权:
(1)概念: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及复制件上署名的权利,又叫确认作者身份权。
(2)内容:①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可署真名、假名、笔名,甚至可以不署名;
②作者在有关的演绎作品中享有与原作者相同的署名权;
③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范围内是否公开自己的身份;
④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人士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⑤作者享有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作者姓名的权利。
3)修改权:
(1)概念:修改权是指作者自己修改或许可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默认报社杂志社修改非主要内容)
(2)内容:作者死亡后不得再次修改再版。
4)保护作品完整权:
(1)概念: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自己或授权他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内容:①禁止他人在修改时歪曲、篡改;
②禁止他人在表演时歪曲、篡改;
③禁止他人在再创作中时歪曲、篡改;(汇编、翻译、改编等)
收回权:有特定需要,有偿或补偿原件持有人的经济损失。
解除权:有特定需要,直接接触作品原件。
(二)著作财产权
1、概念:著作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内容的,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
2、特点:1)具有可分离性;2)具有可继承性;3)具有可转让性;4)具有时间性;5)具有获利性、
3、内容:
1)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首要、最基本、最常见、最普通的权利。著作权制度起源于复制权。
(1)概念: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类型:①不改变载体的复制;②从无载体到有载体的复制;③从平面到立体及与其相反的复制。
2)发行权:
(1)概念: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2)方式:出售、散发、赠送、张贴
(3)客体:图书、报刊、影视、美术、摄影、计算机软件
3)出租权: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的权利。(出租、出售、散发)
4)展览权:(美术摄影作品)
(1)概念:是指著作权人或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公开陈列其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2)①公民个人肖像权保护;②合法取得作品原件,著作权人。
5)表演权:
(1)概念: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是否允许或禁止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的权利。
(2)行使方式:①著作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
②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并将表演通过电台或电视台即时或择时传播。
③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并将其表演制作成录音、录像作品复制发行的行为。
④音像作品的购买人商业性地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有偿,机械使用
⑤音像复制件进行出租的行为。
6)放映权——新加的
概念: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注:个人、家庭以外的放映,无论是否盈利都必须经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7)广播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有限发射或与之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加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已有现或无限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美术、摄影等作用,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选择使用。
9)摄制权: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或授权他人以拍摄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自己的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客体——形成电影电视作品 电影电视制品——邻接权
10)演绎权:——在原作品基础上二次以上使用作品的权利
(1)概念:演绎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二次以上使用作品的权利。
(2)演绎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整理权、汇编权。以改编权为例介绍,其余类似:
①概念: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变更形式重新再现该作品内容的权利。
②改编权与改编者权:
联系:A、客体上,先有原作品再有改编作品;
B、主体上,改编者主体包括改编权主体
C、内容上,改编权来源于作者授权产生;改编者权是作品的再创作。
D、权利内容相同,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改编者权来源于改编权,没有改编权就没有改编者权;改变者著作权可延伸作者的改编权。
翻译权:将一种语言或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翻译权与翻译者权
注释权:作者自己或授权他人注释其作品的权利 注释权与注释者权
整理权:作者自己或授权他人整理其作品的权利 整理权与整理者权
汇编权:根据特定的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片段、其他事实材料汇编成作品 汇编权与汇编者权
(四)获得报酬权: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六、期限(保护期)
(一)概念: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限制,主要指著作财产权。(对主体、内容、作品的保护)
(二)公民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具有永久性。
(三)公民作品的发表权等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1、公民作品完整之日起;
2、合作作品完整之日起。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期限: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单位作品首次发表起50年,不发表不受保护;
其他适用作品:视听作品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权: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一旦身份确定从上。
七、邻接权概述
(一)概念: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联系的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联系:都属于著作权法制度的范畴,都是著作权法调整的内容,从法理上先有著作权后有邻接权;
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的条件、基础,没有著作权就没有邻接权;
邻接权是著作权的延续、补充,没有著作权或削弱邻接权的价值;
邻接权的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有机组成部分。
区别:
著作权
邻接权
主体不同
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基于创作的作品
传播者,基于传播行为
客体不同
作品
传播行为
内容不同
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多为财产权,人身权可忽略不计
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一经作品产生即受保护
取得以著作权人授权及对作品再利用为前提
八、邻接权的内容
(一)出版者权
1、产生及性质:
出版者是指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
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主体:出版单位
客体:报纸、图书、期刊
2、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权 前提是出版者和作者基于出版合同而享有
(1)专有/非专有 出版权——由出版合同决定——无保护期,可约定
专有出版权:包括作者在内任何人不得再享有出版权,权利受损可独立提出诉讼。
(2)重印、再版权:应通知著作权人;出版者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决定是否重印、再版,但再版时须原作者修改。作者死后作品可重印但不可再版(修改权)
(3)修改、删节权:对作品内容文字性修改,对标点的修改不属于。
(4)版式设计权:是指出版者对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装帧的专有权。
保护期为10年,截止至首次出版后的第10年的12月31日。
(5)出版者义务:①订立书面合同;②按期按质按量出版作品;③重印、再版作品(权利+义务);④支付报酬。
2)报刊出版者权:报纸、期刊,时效性强,周期短
(1)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载、摘编权:对其他报社、期刊社发表的文章享有转载、摘编权,可不经作者许可但要支付报酬,作者有声明的除外。
(3)文字性修改、删节权,但要经作者许可。
(二)表演者权
1、概念: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地位:早期邻接权的唯一内容,现代邻接权的重要内容。 行使方式:授权
3、内容: 核心:防止未经表演者许可而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客体:活的表演(人的表演)
1)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人身权,永久有效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 财产权,该表演发表后的第50年的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12月31日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表演者的义务:
(1)原法:未发表作品——许可,支付报酬 发表作品—— 合理使用——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营利性的——支付报酬
新法:表演者——许可、支付报酬(绝对权利)(+表演合同)
(2)表演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当按规定想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表演者为制作音像及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应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概念: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主体:制作者 客体:制品
2、保护期: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而产生的制品,应当取得演绎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的音像制品为音像制品的,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将表演制为音像制品,应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四)广播电视组织者权
1、概念: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 客体:节目
注:1、转播节目不属于本权利,不受保护;2、企事业单位内部及乡镇地方组织为宣传需要而设立的,不属于本主体。
2、权利:1)播放节目的权利;
2)禁止权:(1)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2)禁止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进行转播;
(3)许可或禁止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3、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不经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合理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视听制品、录像制品,应经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本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九、著作权的利用(自己+他人)
(一)许可使用:
1、概念:是指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依法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有偿,书面合同,以约定的时间、方式、范围
2、特点:1)许可使用只是使用权的转让,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暂时转让;
2)在许可使用中,使用者只能按约定的方式使用;
3)被许可人权利受到侵犯,有权按合同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抗第三人;——只限于许可范围内
4)使用时应保障演绎作品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
3、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的转让
1、概念:转让人与受让人通过转让协议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享有。
2、特点:1)是著作财产权中一项、几项或全部所有权的转让,权利主体随之改变;
2)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
3)转让与许可使用的严格界限:许可使用到期可收回,转让则具有永久性的特点。
4)转让的标的可有多种选择;
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视为人身权的一部分行使完毕;
6)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应以书面合同订立。
十、著作权的限制
(一)原因:防止著作权人滥用著作权损害其他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合理使用:
1、概念: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作者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包括情形(未强调时为已发表作品):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不得超过自己作品的1/10,并标明出处和作者姓名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前提:不可避免 目的:报道时事新闻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包括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所复制的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复制的目的在于本馆陈列和保存的版本,不得用于借阅、出售或出租。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
出版发行;(仅限于将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12条共同点:(1)使用目的相同:非营利性,仅限于12种;
(2)使用客体多为已发表的作品,仅当5馆的使用才包括未发表的作品;
(3)使用数量受到严格限制;
(4)可不经作者许可,不支付报酬;
(5)只涉及财产权,并在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区别:具体使用目的不同
(三)法定许可:
1、概念:根据法律规定,对以公开发表的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不经作者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2、法定许可制度包括:
1)《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署名+支付报酬)
2)《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3)《著作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邻接权——传播者权)
5)《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5条的共同点:(1)带有盈利性;(2)已发表的作品;(3)不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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