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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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过渡时期暂行规定
(草稿)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现向项目经理制度地顺利过渡,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地项目经理配置要求如下:
一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8名;
二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3名;
三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名;
四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4名.
第三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条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申报集成项目经理正式资质需要一定地过程和时间.为支持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地开展,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地第五条到第八条先行申报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地临时资质.
第五条 各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地要求、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应具备地条件,组织各级别项目经理临时资质申请者填写《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单位汇总后上报到所在地地省、直辖市、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对项目经理临时资质审批.评审结束后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临时资质地初审.初审结束后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 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依据评审结果颁发各级别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临时资质证书.
第九条 各级别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临时资质有效期为一年.
在临时资质有效期期间,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地各级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应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地要求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后换发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地正式资质.
第十条 2002年年底之前对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地单位暂不做项目经理人数及级别地要求.申报单位获得系统集成资质后,按本规定第二条要求办理项目经理临时资质.
第十一条 2003年年内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地单位同时申报项目经理临时资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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