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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9物权法司法考试单项选择题(2009 年)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二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 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 正确答案是D.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 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 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 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BD项错误。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 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 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因 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 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的返还。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因此C 项错误。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 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 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 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2008 年)8.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 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 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 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 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 哪个人?A.甲B.乙C.丙D.丁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 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 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11.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 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 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 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 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 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木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 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虽然排在第 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 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 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 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因为黄河公司的产只有600 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12.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 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对内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 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本题中C的说法是正确的,A 和B的说法错误;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 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 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所以D错误。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 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 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 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 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 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 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 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 正确的。(2008年四川)9.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 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答案:B解析: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 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包括简 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 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 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 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拟制交付 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中,甲将自己的电 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 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故本题的正确 答案是B.10.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答案:C解析: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 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自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 效。据此,甲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抛弃行为,手表也不是抛弃物,甲并不丧失手表的所有权,故选项A说法错误。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见我国法律 并不承认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乙应将该手表返还权利人,故选项B 错误,选项C正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 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乙的行为是为避免甲的利益受到损失 而为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故选项D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1.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 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A解析: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相邻关系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 的,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所以A项说法错误,B 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 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木题中,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的 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说法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1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 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 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 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A.甲B.乙C.丙D.T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 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将 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经交付,虽然甲是无权处分行为,但丁对该相 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丁。丁再将相机卖给乙的行 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乙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丁与乙买卖合同的有 效成立,故乙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 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 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 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 立担保合同。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 第18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 押。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为抵押 权,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甲、乙之间签订了关于办公用房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乙银行对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抵押权,故选项A错误。甲公司向乙银 行交付办公楼并不是设立质权的行为,因为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故选项B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 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是商业借贷性质的借款合同,需要贷款人先转让货币所有权,借款人再于 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数额的货币,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并且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而甲公司的办公用房为 担保协议的标的物,因此,乙银行不能基于主合同中甲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主张对该办公 用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选项C说法错误。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并不成立,乙银行不能主张对办公用 房优先受偿的权利,故选项D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14.高某向周某借用 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 继承。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 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 用的,故周某是耕牛的所有权人。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应当由所有权人 周某取得。“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高为耕牛与小牛的善意无权占有人。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 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小高负有将 耕牛与小牛返还给周某的义务,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242 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 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小高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周某承担小牛死亡的赔偿责 任,所以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2007 年)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 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 响合同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 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 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 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 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符合该款 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 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 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1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 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答案: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甲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因此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物,答案A是正确的。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 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 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 口。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2月2日C.2009 年 3 月 6 口D.2011年3月6日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 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到2009年3月6日截止,所以抵押权的行使期 间到2009年3月6日止,答案C是正确的。(2006 年)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 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C(本题目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没有合适的答案)解析:本题显然是在物权法还没有颁布时考察相关法律对质押合同效力的规范问题。很 据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担保法解 释第88条的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 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书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当刘某收到关于支援的书面通知时,表示方某完成了对质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为指示 交付。据此,选项C项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但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 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 为的牛效要件,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牛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 同的概念。所以在此题中,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C选项的条件“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 书面通知”应该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质押合同约定了租金不作 为质押,所以如果合同生效,孙某也无权抽取电脑租金。因此D项是错误的。可见,物权法 颁布后,本题就没有了合适的答案。9.5月10 口,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 口,甲又以该 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 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答案: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解析: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保法第41 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 记之日起生效。”这个规定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特定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 本来应当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 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和他能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 响合同效力。”可见,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 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 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8条规 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 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 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 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 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 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对于特殊财产,即建筑物和其他 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 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 成立的要件。对于一般财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 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以及企业、个人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 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 件,也不是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仅仅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是设立。当时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为甲和丙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两人之间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成为当时官方发布的标准答案。现在我们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再来审视这道题目。在 本题中,房屋显然属于我们上面分析的特殊财产,办理抵押物登记是其抵押权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丙对该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是甲 与囚之间的抵押合同却已经成立生效。所以A项正确,B项也是正确的。甲与丙的合同已经 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进行抵押登记而使丙没有取得抵押权,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 损害赔偿,所以D项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 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 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可见,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不当然导致转让行为无效,故选项C是错误的(2005 年)3.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 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 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答案:A考点: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解析:本题目在我国物权法出台前设置,但是题目和答案均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保 持一致,所以现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本题进行分析。我国物权法对地役权做了 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利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说需役地。”物 权法第157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 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 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力。”而民 法通则第83条对相邻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 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地役 权和相邻权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 的物权,它只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的延伸;其次,地役权一般是基于合同设定或通过 让与而取得,而相邻权是法定的;第三,地役权的设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 相邻权是无偿的;第四,地役权可以设定期限。而相邻权的存在是以相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要相邻关系存在,相邻权就存在。甲在乙的院内堆放建材,已经超出相邻关系的必要性。只有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才能取得这一权利。故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A项错误。民通意见第100条规定:”方必须在相邻 方适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 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见,甲从乙门前经过是法律规定的相邻权,乙无权阻 止甲,故B项正确。由题目可知,甲和丙签订的是地役权和听,物权法第160条规定:“地 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民通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 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适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与原 状,赔偿损失。”可见,C、D选型正确。12.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 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C.乙、内、丁都有优先购买权D.丙、了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答案:C考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住房的共有人与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 买权。本题中的丁虽为转租,但已获同意,该租赁合同拘束承租人和出租人,故基于租赁合 同享有优先购买权。评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是司法考试百出不厌的题型,只不过加了一项 合法转租的迷惑项而已。(2004 年)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 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答案及解析:A.本题设置于物权法颁布之前,其答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 条第2款规定:“拾得以实物、漂流物或则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偿还。”民通意见 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 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归属又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 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题目中,奇石为甲的遗失物,乙将奇石配以基座行为属于添附行为,新物应归原物所有人甲 所有,但甲应付给乙相应的补偿。丙是通过接受赠与这种无偿方式取得奇石,因此不能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取得奇石所有权。故综上,A选项正确。B、C、D均为错误的。下面我们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本题。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则动 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 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 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 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 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物权法第109 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 关等有关部门。”此外加上民通意见第86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最终的结论仍然是奇 石归甲所有,即A为正确答案。8.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 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答案及解析:C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 定,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脚骨定金之日起生效。约定定金金额与实际交付 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顶级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 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用不生效。定金具有限额性,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 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 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的,并非全部无效,仅仅 是超过的部分不以定金计。故实际交付的定金是少于约定数额的,定金合同成立,视为定金 合同的变更。据此,C项正确。9.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 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 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答案及解析:D在本题中我们首先要强调一下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一个重大的修改。担 保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第76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用约定的期限内将权 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规 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物权法没有 颁布之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和解释都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券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或权利凭 证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牛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 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 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物权登记合同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权法第212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 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时设立。”彻底纠正了以前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观点。明确指出交付质押物或者权利 凭证是职权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根据上述的论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本题 选项B根据猿类的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选项。而如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则可以作为正确 的选项由于甲已经将其出质的公司债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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