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汇编目 录1、水稻种植保险条款费率2、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费率3、蔬菜(瓜果)大棚保险条款费率4、蔬菜(瓜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扩展条款费率5、林木火灾保险条款费率6、柑橘树种植保险条款费率7、生猪养殖保险条款费率8、鸡养殖保险条款费率9、鸭养殖保险条款费率10、鹅养殖保险条款费率11、淡水养鱼保险条款费率12、淡水养鱼保险附加特定疫病死亡扩展条款费率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水稻种植保险条款保险标的第一条 凡符合水稻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的正常生长的水稻,均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投保
2、,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植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责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冰雹、扬花期低温;病虫害责任:稻瘟病、纹枯病、稻曲病、稻飞虱、螟虫、白叶枯病、矮缩病。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毁掉或放弃已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水稻;(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因种子质量造成的损失;(二)保险水稻收割后的损失;
3、(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可以为200元或400元,投保人从中自行选择确定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为每亩水稻植株死亡比例30%。保险期间第八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或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保险水稻收获离开田间时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
4、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做好保险水稻的田间管理、防灾防损等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水稻种植面积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
5、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情况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农业、气象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赔偿处理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植株死亡,保险人按照每亩保险金额与
6、以下损失赔偿比例表和水稻生长期赔偿比例表约定的比例的乘积确定每亩的赔偿金额:水稻损失赔偿比例表植株死亡比例赔偿百分比0-30%(含)0%苗期30-50%(含)或苗期后30%-60%(含)按实际植株死亡比例苗期50%以上或苗期后60%以上100%水稻生长期赔偿比例表生长期赔偿百分比苗 期50%苗期后100%每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赔偿比例生长期赔偿比例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
7、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按日比例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争议处理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8、;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条 如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且前一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赔款,保险人按照本次续保前的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投保人本期对应的保险水稻种植面积部分自交保险费20%的保险费优待。自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财政补贴的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释义植株死亡:由于保险责任造成的水稻植株死亡或明显会造成30%以上减产损失的可视为植株死亡责任。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暴风: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风力等级
9、表中的11级风,本条款的暴风责任扩大至8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暴风责任。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上最大风速在 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米秒以上。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冰雹: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如
10、冰雹造成水稻茎杆折断、叶片毁坏、籽粒脱落等。扬花期低温:8月25日9月20日,连续3天日平均气温22,为杂交晚稻抽穗扬花期低温危害;9月1日9月30日,连续3天日平均气温20,为常规晚稻抽穗扬花期低温危害。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水稻种植保险费率表一、基础保险费率:2.5%二、承保区域系数表: 风险区域类别承保区域承保区域系数一类风险区域温州市、台州市1.3二类风险区域舟山市1.2三类风险区域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1.0三、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基础保险费率(%)保险面积(亩) 承保区域系数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保险
11、标的第一条 凡符合西瓜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面积在10亩(含)以上的正常生长的露地种植西瓜,均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露地种植西瓜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台风、龙卷风、洪水或冰雹造成保险西瓜植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第四条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西瓜病、虫灾或其他生
12、物灾害造成保险西瓜植株的损失; (二)因种子质量或施用农药不当造成保险西瓜植株的损失;(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西瓜种植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可以为300元/亩和600元/亩,投保人从中自行选择确定保险西瓜植株每亩保险金额。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包括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每亩实际种植的西瓜植株总数30%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温州、台州地区为20%,宁波、舟山地区为15%,其它地区
13、为10%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起讫第七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自保险西瓜植株移植后开始,至保险西瓜收获为止。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时间。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作好保险西瓜的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西瓜种植面积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
14、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
15、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情况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农业、气象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赔偿处理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因保险事故造成每亩死亡的西瓜植株数小于或等于按照第六条约定计算的相对免赔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每次保险事故造成每亩死亡的西瓜植株数大于按照第六条约定计算的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保险人按照西瓜生长期损失赔偿表计算每次事故损失金额。西瓜生长期损失赔偿表生长期按照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计算损失植株移栽后至定瓜70%定瓜后至采收100%
16、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西瓜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西瓜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西瓜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第十六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按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约定计算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后的金额。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
17、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按日比例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争议处理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释义: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18、。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上最大风速在 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米秒以上。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冰雹: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西瓜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露地西瓜种植保险费率表一、基础保险费率:5%二、承保区域系数表
19、: 风险区域类别承保区域承保区域系数一类风险区域温州市、台州市3.2舟山市1.6二类风险区域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1.0三、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基础保险费率(%)保险西瓜种植面积(亩) 承保区域系数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蔬菜(瓜果)大棚保险条款保险标的第一条 凡符合建造技术要求,能够正常使用且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蔬菜(瓜果)钢架或竹架大棚均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蔬菜(瓜果)钢架或竹架大棚全部投保。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的蔬菜(瓜果)钢架或竹架大棚(以下简称保险大棚)
20、的棚体管架损毁或倒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龙卷风;(二)冰雹、雪灾;(三)空中运行物坠落。责任免除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盗窃及他人恶意破坏行为。(四)钢架大棚如遇气象预报会发生热带风暴以上热带气旋灾害时,未揭膜施救的。第四条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大棚不符合大棚建造技术要求造成的损失;(二)保险大棚棚体管架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三)本保
21、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它一切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大棚棚体管架实际价值的60%确定;保险大棚棚体管架的实际价值按投保时的重置价扣除年折旧额确定。年折旧额=保险大棚棚体管架的重置价年折旧率已使用的年数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大棚及附属设施折旧率表保险大棚年折旧率(%)备注竹棚棚架50三年竹棚可按33%单体管棚棚架,A、B连栋棚棚架12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承保区域大棚类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温州市、台州市钢架大棚10%或人民币5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竹架大棚20%或人民币5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杭州市、宁波市、嘉
22、兴市、湖州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钢架或竹架大棚5%或人民币5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七条 保险期间分为半年期或一年期,投保人可以从中选择确定保险期间,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其中,半年期保险期间包含公历5月至10月的保险大棚为夏季大棚,半年期保险期间包含公历12月至次年4月的保险大棚为冬季大棚。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当地大棚建造技术要求妥善管理保险大棚,并接受保险人防灾防损建议,维护保险大棚的安全。第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大棚危险
23、程度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
24、承担赔偿责任;(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情况说明,必要时应提供农业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赔偿处理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大棚的棚体管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残余的受损棚体管架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十四条 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大棚面积小于其实际面积,
25、且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时,保险人则按第十三条计算的金额乘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大棚面积与其实际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实际损失。第十五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计算的实际损失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十七条 保险大棚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保险大棚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
26、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按日比例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争议处理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条 释义: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在8级9级以上,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持续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
27、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冰雹: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雪灾: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大棚。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蔬菜(瓜果)大棚保险费率表一、基础保险费率:风险区域类别承保区域大棚类型年费率半年期费率一类风险区域温州市、台州市钢架大棚3%2.4%竹架大棚5%4%二类风险区域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钢架大棚3%1.8%竹架大棚5%3%二、承保区域系数表:风险区域类别保险期间承保区域承保区域系数一类风险区域一年期大棚温
28、州市、台州市钢棚3竹棚3.6夏季大棚一年期大棚舟山市钢棚1.5竹棚1.8夏季大棚二类风险区域一年期大棚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钢棚1.2竹棚1.4冬季大棚三类风险区域一年期大棚宁波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1夏季大棚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宁波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冬季大棚温州市、台州市、舟山市、宁波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三、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保险金额 基础保险费率(%)承保区域系数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蔬菜(瓜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扩展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29、事故造成的保险大棚的棚体管架损毁或倒塌时,保险大棚内种植的蔬菜或瓜果造成的损失。在当地天气预报为热带风暴以上的热带气旋情况下进行揭膜施救的,尽管棚体管架未受损,保险人也承担蔬菜或瓜果的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二条 除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事项外,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不接受遵从蔬菜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化园艺操作规程、管理不善或栽培技术失误造成蔬菜或瓜果的损失;(二)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造成蔬菜或瓜果的损失;(三)因种子质量造成蔬菜或瓜果的减产或损失;(四)政府行政或司法行为造成蔬菜或瓜果的损失;(五)保险大棚管架主体因主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损毁或倒塌造成蔬菜或瓜
30、果的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三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大棚内种植的蔬菜或瓜果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大棚内主要种植的蔬菜或瓜果种类确定:(一)蔬菜类的每亩保险金额分为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和非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其中,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200元;非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可以为400元或600元或800元,投保人可以从中自行选择确定非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二)瓜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蔬菜或瓜果实际损失金额的10%。赔偿处理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大棚内的蔬菜或瓜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实际损失
31、金额:实际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实际损失程度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表种类生长期按每亩保险金额的百分比计算损失叶菜类蔬菜苗床期至采收100%非叶菜类蔬菜营养生长期70%生殖生长期100%瓜果类定瓜前70%定瓜后100%西瓜第一茬瓜100%第二茬瓜50%第三茬瓜25%第四茬瓜及以后20%第六条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为根据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计算的实际损失金额扣除本附加险的免赔额后的金额。其他第七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蔬菜(瓜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扩展条款费率表一、基础保险费率
32、:年费率: 6%半年期费率:3.6%二、承保区域系数表: 风险区域类别保险期间承保区域承保区域系数一类风险区域一年期大棚温州市、台州市钢棚3竹棚3.6夏季大棚一年期大棚舟山市钢棚1.5竹棚1.8夏季大棚二类风险区域一年期大棚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钢棚1.2竹棚1.4冬季大棚三类风险区域一年期大棚宁波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1夏季大棚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宁波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冬季大棚温州市、台州市、舟山市、宁波市、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丽水市三、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基础保险费率(%)保险大棚内种植的蔬菜或瓜果面积(亩)承保区域系数政策性农
33、业保险共保体林木火灾保险条款保险标的第一条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生态公益林或商品林,均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或因发生火灾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以及个人建筑用地所致的砍伐或拔毁; (四) 被保险人培育管理不善或药害。第四条
34、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属于衰老自然淘汰的林木损失;(二)保险林木因患疾病所致的损失;(三)事故发生前正常经营砍伐的林木损失;(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林木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保险林木的再植成本确定,每亩保险金额可以为200元至800元。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为15亩。保险期间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 投保人投保时须如实提供投保林木基本情
35、况和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料。林场还须提供投保林木所在地一定比例的地形图(或平面图),并在图上标出主要树种、树龄、郁闭度、林相图、森林资源档案、四至和明显地物标。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林业生产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注意防火,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林木面积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
36、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7、;(四)如果保险事故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情况说明、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认定书,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赔偿处理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当地林业部门勘定损失面积,保险人对于每次保险事故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因保险事故造成林木损失面积小于或等于按照第七条约定的相对免赔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二)在保险期间内,因每次保险事故造成林木损失面积大于按照第七条约定
38、的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保险事故按下列公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 = 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 损失程度损失程度 =(每亩平均死亡株数/每亩平均实际株数)100%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其实有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保险人按照第十四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进行赔偿。第十六条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后,如保险人不能及时确定树木是否死亡,保险人可以请当地林业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保险林木的死亡损失情况,或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观察期,待观察期结束后确定保险林木死亡损失情况,再按照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计算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第十七条 保险人
39、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按日比例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争议处理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
40、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 释义: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林木火灾保险费率表一、基础保险费率: 0.1%二、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 =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基础保险费率(%) 保险林木面积(亩)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柑橘树种植保险条款保险标的第一条 凡符合柑橘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41、种植面积在10亩(含)以上的生长正常的柑橘树,均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柑橘树全部投保。投保的柑橘树树龄最大不应超过45年,且投保人应将处于衰老期的柑橘树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柑橘树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台风、洪水、渍水、高温干旱;(三)滑坡、地陷。本保险合同所称渍水是指由于台风、洪水、暴雨或江、河、海水发生倒灌,致使柑橘树田地不能及时有效地排水造成局部积水的现象。第三条 由于低温造成保险柑橘树三级以上的冻害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
42、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被保险人培育管理不善或误施农药、肥料;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命令蓄洪、泄洪,国家和集体征用土地,或政府由于出现检疫性病害而命令毁园。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个人建筑用地所致的砍伐或拔毁柑橘树的损失;(二)属于衰老自然淘汰的柑橘树损失;(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它一切损失。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六条 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保险合同载明的
43、保险柑橘树种植面积的乘积。投保人按亩确定保险金额的,还需确定每株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和每株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每亩或每株柑橘树的种植物化成本的60%至80% 确定。但是,小苗定植在三年以内的柑橘幼树的每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一年(含)以内的柑橘幼树的每株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元,一年以上二年(含)以下的柑橘幼树的每株保险金额不得超过10元,二年以上三年(含)以下的柑橘幼树的每株保险金额不得超过15元;定植在三年以上的挂果树参考每亩保险金额为2000至4000元;每株保险金额为20元至40元。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柑橘幼树每亩保险金额的10与受损面积的乘积。每次事故免赔额仅适
44、用于保险柑橘幼树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计算。保险期间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付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林业生产等方面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柑橘树面积变化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
45、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如果保险事故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