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唐宋刑事控告制度比较研究.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480517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24.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唐宋刑事控告制度比较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唐宋刑事控告制度比较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唐宋刑事控告制度比较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唐宋刑事控告制度比较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唐宋刑事控告制度比较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唐宋刑事控告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 日期:12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唐宋刑事控告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罗晖 摘要唐宋时期不仅是我国古代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期,而且也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两座高峰,均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过重大影响.但因宋律脱胎于唐律,受唐律影响较深,因而以往学术界对宋律评价不高,甚至采取一味贬斥的态度。其实,只要我们将唐律和宋律稍加对比,就可发现尽管两者渊源关系极为明显,但毕竟又有许多不同.本文拟从刑事控告的角度对唐律和宋律进行一些对比研究。其着眼点不在于区分两者的高下,而是期望通过这种研究,探讨一下中国古代刑事控告制度的一些特征及其发展演变规律。并期望对完善当今我国的刑事

2、控告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唐朝 宋朝 控告制度 比较研究 一、唐宋刑事控告的形式 (一)唐代刑事控告的形式 刑事控告是引发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因和步骤,也是国家司法机关获取犯罪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来源.唐代的刑事控告,从其主体看:主要有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诉、其他人告发和官司纠举这三种形式。 首先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诉。这是唐代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控告形式。由于被告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对犯罪事实也最为了解,因此,赋予被害人控告权,既是维护被害人权益的有效法律手段,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当被害人死亡或不具备控告犯罪的行为能力时,唐律也赋予被害人家属控告权,以作为被害人告诉的有力补充。

3、 其次,其他人告发也是一种普遍的控告形式.它是指当事人及其家属以外的人就其所了解的犯罪情形向司法机关检举、告发,其主体包括犯罪人的同伍、被害人的同伍、比伍以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或者在居所方面有了解犯罪的便利条件,或者因同保内负有相互监督的义务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唐律明文规定他们享有刑事控告权,以保证及时地惩治犯罪,维护统治秩序。 再次则是官司纠举制度。它包括有两种情形:一是行政官吏的举劾.唐律。斗讼规定,诸监临、主司得知部属以内有犯法者,必须举劾。“监临谓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1二是监察官吏的弹劾.担负监察职能的御史官吏专门纠弹中央及地方百官的

4、违法失职柔件,重大案件则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或者侍御史宜接向皇帝进行弹劾。 (二)宋代刑事控告的形式 宋代统治者承袭唐制,不仅借鉴和继承了唐代刑事控告的方式,而且还对其做出了相当的发展。例如: 1、在被害人自诉方面,宋统治者一直允许和提倡被害人及其亲属控告犯罪,而且还为被害人提供了各种便于控告的条件,除了可向当地行政机关投诉外,在中央设立了鼓院、检院和理检院等机构。淳化四年(993)十月,京畿民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丢失了一只小猪,太宗下诏赐千钱偿其值,并对宰相说:“似此细事悉诉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2这一事例虽然比较特殊,但也说明宋统治者对自诉的重视程度.

5、 2、对于其他人告发,宋代的规定较唐代更为详细。首先,其规定了只要了解犯罪的人都可以告发的制度。真宗乾兴元年(1022)十二月诏“应典卖田产、影占徭役者,听人告”。3其次,官府对告发某些犯罪行为者进行钱物奖励,有时甚至是高官厚禄,以吸引一般人告发,史称为“募告”。如太宗淳化元年(990)八月下诏“募告者赏之,以打击岭南杀人祀鬼活动。4 3、同时,宋统治者针对一些危害性特大,有可能威胁其统治地位的犯罪,强迫人们告发。对隐瞒不告者进行有伍保连坐、同僚连坐和同居缘坐等处罚。如宋会要辑稿就规定同保内又犯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妖教蛊毒等知而不告者连坐,其余事不干已者,除法律许诸色人陈告外,皆不

6、可论告,知情不知情,并不可罪.5 4、而官司纠举制度可谓是宋代统治者对唐代控告制度一个大的发展,其在宋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宋代不仅改革了监察机构,使其更充分的发挥作用。还设立巡查制度并促使各级行政长官相互察举,从而构成了一套严密的官司纠举网。其表现为: 第一,宋统治者设立台谏这样一个机构,合并了唐代的御史台和谏院.在组织上台谏合一,台谏官由皇帝任命并对皇帝直接负责,以便毫无顾虑的对包括宰相在内的所有官员进行弹劾。 第二,扩大皇城司的权力范围,以加强对京畿地区犯罪的纠察。高宗绍兴三年(1133)事一月二十一日诏“皇城司系专一掌管禁庭出入,祖宗法不隶台察”6。其职责范围是:“自非奸盗及民俗异事、

7、所由司不即擒捕者,勿得以闻”。即监视对象是有关强制机关所遗漏的奸盗及民俗异事。 第三,同时,宋统治者为纠察官员的失职行为,尤其是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行为,建立了相互察举制度。使每位按察官员在纠举别人的同时,也在别人的监督之下。其后在李昭杞等人提出御史与监司“互察”之议后又形成了官司与官司之间的互察之制。按李昭杞所言其有“使郡县复于监司,监司复于御史,御史致其状于宰相,则天下郡县都可指掌而议,可倭指而分”之利。 二、唐宋关于刑事控告的县体规定 鉴于刑事控告对被告人及其当事人以及整个政权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关系重大,唐宋统治者对刑事控告的具体制度都特别予以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控告的具体制度,并在统

8、治者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下予以实施。 (一)强制控告制度 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保证及时地惩罚犯罪,唐律规定了一些重大案件的知情者应承担控告的义务,知而不告.就要承受法律制裁。具体规定如唐律。斗讼:“诸知谋反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7对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些危害封建政权及皇权的严重犯罪,唐代统治者强制知情者“密告”,有违犯者非“绞”则“流”,任何人不得例外。 再如“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着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未告,一日杖六十.”8对于强盗、杀人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唐律不但强制受

9、害人及其家属告发,而且要求被害人之同伍、比伍承担告发义务。 还有“诸监临主司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三等。纠弹之官,减二等。即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9各级行政官吏对其部属内的犯罪不得隐瞒、包庇,知情不举者要承受刑事制裁。至于纠弹之官,其职责正是察举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承担举劾犯罪的义务.宋代刑统不仅承袭唐律规定,而且还加了一条“如其家唯有妇女及男子年十五以下,皆勿论。”特别是王安石时期的畿县保甲条例更是将其发挥到极致:“及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同保内邻人虽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若本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并须觉察,收捕送官。10 宋

10、统治者不仅对市井之间的犯罪采取强制控告制度,而且对官员职务犯罪也采取了强制控告制度,希望避免唐朝由于对官员职务犯罪的失察而导致“安史治乱”等重大事变,最终导致唐朝解体的悲剧.因此设立“官司失觉察”之罪。在真宗大中享福二年(1009)十一月诏:“诸路官吏有蛊政害民、辨后得失,本路转运史、提点刑狱官不能察举者,论其罪。11仁宗也与天圣四年(1026)二月下诏:“官吏犯赃至流而按察官不举者,并劾之。”12令人遗憾的是在封建社会官官相卫的风气下,宋统治者精心建立的层层监察制度也变成为一纸空文,就像绍兴五年(1135)侍御史张至远总结的那样:“今监司、郡守,即唐按察使、刺史之职,名存实亡民事之不理,德泽

11、之不流,无足怪也”.13 (二)限制控告制度 唐代统治者一方面确立了强制控告制度,另一方面又设立了限制控告制度。当控告冲击封建伦理,不利于社会稳定时,控告不仅不被提倡,还受到严格的限制。唐律对控告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身份上,但对某些性质的案件也作了限制控告的规定.对此宋统治者也随唐制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控告的措施,但其中不少是对唐律的补充和细化.如: 因亲属关系“亲亲相隐”,即亲属间对于犯罪互相吝隐不得告发,是中国封建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据此原则,唐律。斗讼对亲属之间的控告作了严格限制性的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14等.宋刑统

12、虽继承了汉唐的“亲亲的相首匿和 “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实行中宋统治者却出现了放松这一限制的趋势.本来按刑统的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但仁宗天圣六年(1028)开封府民冯怀信之妻告其放火盗窃,本来“准律告夫,死罪当流”,但仁宗却反对,诏“怀信杖脊刺配广南牢城,其妻特赦之。”15 在主奴关系中,唐律和刑统均规定 “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报者,皆绞;告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流,大功以下亲,徒一年.”16所谓“贵贱有等,长幼有差”,“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通义也”。但宋代在之执行时也有很大的出入.如宋太祖时规定“诸行赂获存者,许告汉,奴婢邻亲能告者赏.指明奴婢

13、不但能告主人,而且还能得到赏赐。但是只是在犯罪行为不属于谋反、逆和叛的范围内,宋政府才不予以限制。“十恶重罪”并不在此范围内。 对控告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的限制方面。唐律斗讼规定因生理条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17 而宋真宗时期下诏:“民年七十以上及以废疾者,不得投牒,并令以次家长代之。若已自罪及孤独者,论如律”。18确立了七十以上不准诉讼的制度,以针对故意让老人出来诉讼以逃避刑责之嫌. 对已被囚禁或已被别人告发之人,限制控告,以防止罪犯诬告他人或陷害原告。唐律和刑统都规定“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已者。听之.”即除

14、对狱官非法残害自己之事可以告发外,囚禁之人对于其他人谋叛以下的犯罪,一概不得告发.但其没有说明对于违反此条例者如何处罚.宋代在实际执行之中,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对违犯此条者均给予一定的处罚。但从总的情况看,宋代对于这条限制是比较宽松的,尤其对于下级对上级的告诉,是允许的.真宗曾于咸平六年(1003)下诏说“军士因将校科责,携恨诉讼,推勘虚妄者,并禁锢奏裁。”19也就是说:军士携恨控告将校是允许的,但不能诬告,否则会挨严惩。 与唐代相比,宋统治者不仅重视监察官纠举犯罪,而且为了防止监察机构滥用职权对检察官纠举犯罪也有所限制,以免监司妄兴狱讼。首先,规定按发纠举罪人必须是只是范围以内之事,非按察

15、官不得举察。其次也规定按察官吏不得伺察细过。真宗大中享福三年(1010) 诏皇城司:“自非奸盗及民俗轶事,所由司不即擒捕者,勿得以闻。”20此外,监司案发违法时不得出榜召人首告,并且监司也不得派其他官员体量州县官过失,以防止监司听信告汗或按劾不实之言.而且监司在奏劾时必须明确指出犯罪事实,不能空口无凭。 (三)控告不实的责任 诬告是意图陷害他人的恶劣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不仅对被诬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实际损害,而且会严重的干扰司法机关的威信,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唐律对诬告的法律后果作了十分详备的规定,其总的原则是:“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对诬告者以被诬之罪予以追究。刑统中有关诬告的条文与

16、唐律基本一致,其他条文都是这一原则的运用, 如诬告谋逆者斩、诬告本属官府者加所诬罪二等、诬告数罪而有虚有实者相抵等等. 但是在诬告反坐的范围上,刑统则扩大了它的范围.例如唐律规定:“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虽虚皆不反坐” 21。而刑统则说“若有囚被杀盗漂焚之后,便故意诬告别怀挟恨之人,并非猜疑,情在陷害,致官司伤其人者,减所诬罪两等。”22同时,宋统治者为了加强对诬告者的惩罚,制定了“投匿名书告人罪,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曾下令“禁投匿名书告人罪、及作妖言诽谤惑众者,严捕之于法.23但诬告反坐的法律只在宋初执行得比较严格。如宋太祖在开宝初年,有富民诉广陵尉谢图杀其父,狱久系不决。太祖下诏

17、言“乃富民以私憾告尉,及反坐之。”但到宋后期,诬告之法不举,使诬告者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大大降低了司法的威信度。 三、唐宋刑事控告的受理机关 建立高度集权的司法体制和相关的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刑事诉讼采用纠问式诉讼形式,不但行政、司法不分,而且刑事侦查、控诉与审判职能合为一体,因此,唐代刑事控告的受理机关也就是审判机关。宋袭唐制主要体现在: (一)皇帝为最高司法机关 皇帝享有最高审判权,对重大案件、死刑案件或者疑难案件有权进行最后裁决。皇帝直接受理刑事控告,表现为一是接受监察御史对违法官吏进行的弹劾,二是冤曲不伸者向皇帝进行的直诉,如邀车驾、挝登闻鼓、上

18、表等。 (二)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为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 刑部属尚书省六部之一,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并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台为监察机关,负责纠察百官。并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大理寺为中央专门审判机关,负责受理、审判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重审刑部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唐宋凡有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组成三司共同审理。 (三)地方审判机关则为路、州(府)、县三级 不同于唐代只是将州和县作为地方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宋代增设了路作为司法机关以方便接受控告。州县与唐代一样,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监理司法,审断狱讼。其中县作为第一审级,有权接受杖刑以下

19、案件的控告,对徒刑以上案件则只能报送州府。州府作为第二审级,有权接受徒以上案件的控告,但对死刑案件做出的判决,必须上报提点狱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则要上报刑部裁决.同时,宋代增设的路一级的司法机构提点狱刑司,虽不是一级审判机构,但却是中央派出的、代表中央监督所辖州县司法审判活动的机构,负责复查审核案件.同时接受徒刑以上的控告。 四、唐宋刑事控告的政策 控告和受理是相辅相成的,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控告除必须满足一定的实体要件之外,如控告的事由、被告的名称以及一定的证据等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满足程序上的要求,在形式上符合法律上的规定,不违背封建统治者的利益,以及封建道德伦理的要求。在唐宋时期也是如

20、此。例如唐律中的规定如下: 首先,禁止匿名告状;凡隐匿自己姓名或假冒他人姓名暗中投书告发他人犯罪的,不问其所告罪是轻是重,对匿告人都应处流刑二千里。如果是假冒他人姓名向官府告状,对告状人依照“违犯法令”条予以科刑。 其次,禁止趋诉:“凡诸辞诉,皆从下始”。即告状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最下级官府进行。如果本应向县级官府起诉,但被告人越级直接向州、府或尚书省呈诉,对趋诉者应处管刑四十。 再次,禁止告状称疑:“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管五十。”24告发他人犯罪,必须注明他人犯罪的年、月,叙明犯罪事实。如有称疑者,即使诉状未经受理,也应处以管刑五十。 宋统治者在消化吸收唐律的基础

21、上,根据宋代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刑事控告政策: 第一,增加了老疾和妇女告诉可以受理的规定。按唐律的有关规定这是不能受理的情况之一,但太宗雍熙四年(987)规定:“七十以上老人词诉,须令宗族中一人同状,官司乃得受,但如孤老无宗者不在此限。虽然这一规定还是有局限的,有着相当苛刻的条件,但对比唐律来说,司法人性化前进了一大步。 第二,增加了诉事而自毁伤者不得受理。刑统规定对告事人“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哲宗绍圣二年(1095),以江南转运副使马碱所言,下诏:“诉事而自毁者,官不受理.”25 第三,诉赦前事不得受理。按照有关赦免的法律规定:每次赦后,未决罪人赦免,而尚未发

22、现的犯罪也可赦免。所以一般禁止人们控告某人于大赦前犯罪。一旦有人控告前事,则官司不得受理. 综上所述,以上从不同角度举例证明了不论唐代还是宋代刑事控告制度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和至高无上的皇权和封建等级特权和封建伦理道德,对于危及封建政权和皇权的严重犯罪,强制知情者告发,以维护封建的统治。而且还设立了重重障碍来阻止尊卑、长幼及男女之间享有平等的控告权,在违法控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也实行公开的不平等.这也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风格.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宋代与唐代在刑事控告制度存在着显著的继受关系。这种显著的继受关系,与世界各国法律史上不同法律之间的继受关系的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吻合的,既有

23、对母法形式、内容、立法技术上的借鉴,亦有针对统治者意愿以及继受法时代的司法实践状况而做出的发展与改变。这种现象形成的原因不是偶然的,而是与社会结构的发展,法律学术的发展,以及法律规范自身的形式、效力与历史沿革是息息相关的。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宋代刑事控告制度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承袭唐制,有照搬照抄之嫌,但也不是特色全无,没有一点自己的东西。反而宋代统治者是创造性的继承了唐代法制的精华,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唐律加以运用和发展。毫无疑问,法律制度的发展必须借鉴他国的法律制度的精华.但现在大陆很多学者在谈及法律的现代化时,认为只有“全盘西化才是法治现代化,而忽视了对传统法律制度的继承,包括对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

24、继承。宋律对唐律在刑事控告方面成功的继承和发展,给了我们一个充足的理由去关注和借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精妙之处,以完善我们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使其更适合中国的国情。这就是本文写作的目的.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注释: 1唐律疏议。斗讼刘后文点校。 卷第二十二。 法律出版社.1998。455 2 李涛 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三十四 淳化四年十月丁丑 3 李涛 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九十九 4 宋史。太宗二 5 宋会要。兵二之五至六 6 宋会要。职官三十四至三十五 7 唐律疏议。斗讼刘后文点校. 卷第二十三。 法律出版社.1998。460 8 唐律疏议.斗讼刘后文点校。 卷

25、第二十四。 法律出版社。1998。483 9 唐律疏议。斗讼刘后文点校。 卷第二十四。 法律出版社。1998.484 10 宋会要。兵二之五至六 11 李涛 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七十二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甲子 12 李涛 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一零四天圣四年二月甲演 13 系年要录卷八六 绍兴五年二月乙卯14 唐律疏议。斗讼刘后文点校. 卷第二十四。 法律出版社。1998.469 15 李涛 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一零六天圣六年七月辛丑 16 宋史卷一 太祖记 17 唐律疏议。斗讼刘后文点校。 卷第二十四。 法律出版社。1998。475 18 李涛 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七十六大中祥符四年九月庚辰 19 李涛 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五十五咸平六年七月丙午 20 宋会要职官三十四之一九 21 唐律疏议。斗讼刘后文点校。 卷第二十四。 法律出版社.1998。478 22 邢统卷二十四 臣等参详 23 李涛 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一百一十二明道二年七月未 24 邢统卷二十四 犯罪陈首 25 宋会要缉稿三之二十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