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资产评估调整偷税案一、案件来源 2003年初,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人工选案发现。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青海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2月18日办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2月28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主要经营:次氯酸钠、出口本公司自产的化工产品、进口本公司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表仪器及零配件等。 三、主要偷税手段 资产评估调整帐户,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或作进项税金转出。 四、主要违法事实 (一)该公司2002年度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减相关科目: 1、调减以前年度生产的库存商品,将帐面数调整为零,公司应作未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调
2、减库存包装物应作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调减库存原材料由于计算错误少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盘亏2001年度生产的库存商品应作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评估调帐,调减以前年度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将帐面数调整为零,应提未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三)销售水电及自产货物,未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四)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作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收取苏青公司2002年度电管费应提未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六)将自产货物蒸汽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提未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七)货物(水泥)用于非应税项目(打地坪)应作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八)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由于计算错误少作进项税额转出。
3、五、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 (一)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一条所列资产评估调减相关科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的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 (二)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二条所列评估调账调减以前年度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物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4、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所调减的是属于以前年度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过,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三)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三条所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物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此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销售货物,应计征增值税。 (四)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四条所列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5、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物。”该公司购进的电用于医院、学校等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五)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五条所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
6、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电管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六)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六条所列问题,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根据此规定,该公司将自产蒸汽用于其他用途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七)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第七、八条所列问题,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是不含税的,应按适用税率直接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而该公司却将不含税的原材料又进行了还原再作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
7、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事实(一)至(八)条定性为偷税,对其偷税行为除补交税款外,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六、稽查建议 青海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件的查处,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如何预防公司利用改制时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擅自处理流动资产,而且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帐务调整计提应缴税金,造成偷税的事实,这就需要税务部门管理人员面对出现例如象资产评估这样的新问题,应及时给予监督和指导,并督促公司财务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纠正错误,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