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注境内关联交易警惕非跨境集团涉税风险在上一期专栏中‚我们谈到了在由于企业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不同地区财政返还政策差异、集团内部分企业存在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等等原因的驱使下‚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利润实现避税目的的现象广泛存在.诚然‚在过去的特别纳税调整管理中‚税务机关更多地关注了跨境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问题‚但集团企业通过境内关联交易避税的问题同样亟待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注.以下‚我们将通过一些实际例子‚希望引起各纳税人关注境内关联交易‚警惕非跨境集团涉税风险。例一:甲集团内部的A企业和B企
2、业‚其中A企业为长期亏损的待注销企业‚其同时持有集团内另一资不抵债的不良资产企业C的全部股权‚而B企业业绩一直良好‚A企业按股权投入成本价将其持有的C企业的股权转让给B企业‚并同时由B企业向C企业进行大额增资‚三个月后‚B企业再将其持有的C企业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另一关联企业D‚使B企业账面形成大额的资产损失‚大幅降低了其应纳税所得额.例二:乙集团内母公司E企业三年前产生了巨额亏损‚于是该集团调整集团内部购销模式‚将各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税
3、率15%)生产的产品全部按照不合理的低价销售至E企业(商业性质‚税率25%)‚再由E企业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将原应反映在各子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母公司‚使各企业应得利润与其在产业或产品价值链上实际利润不相称‚最终使E企业与各子公司均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弥补亏损结束后‚集团调整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将较大额的利润留在各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等‚关联交易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无论交易各方为境内
4、与境外企业‚还是境内与境内企业‚只要该交易导致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减少的‚税务机关均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甚至被列入特别纳税调整范畴.上述两个例子中‚企业集团似乎都通过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转移利润‚利用盈利企业的税前利润抵补亏损企业的亏损(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达到了避税目的‚但最终都只是事与愿违.例一中‚由于B企业对C企业持股时间极短‚并未实际参与C企业的经营决策‚企业重组显然不是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但这仅仅相距三个月的两次股权交易的定价原则
5、却迥然不同‚对此‚税务机关要求B企业提供了股权购入的公允价值依据‚并按照公允价值对股权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将B企业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调整至合理水平‚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例二中‚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集团开展了反避税立案调查‚最终确定集团各企业按照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确定各企业对合并利润的贡献程度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补缴了有关各年度的所得税并加收利息.对此‚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境内关联交易带来的涉税风险‚无论是货物购销还是财产转让的定价原则‚均应充分考虑交易资产的特性、交易条件、预期收益、交易各方承担的功能与风险等等因素‚严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和成本分摊方法.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