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偷税案根据工作安排,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组织人员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2005年01月0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稽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如下:一、主要违法事实增值税(一)2005年度1、2005年6-12月商品超定额损耗未作进项税额转出4622.74元,2005年1-12月商品超定额损耗不含税成本作含税处理少作进项税额转出15985.06元,2005年2月商品水路运输损耗作运费扣除少作进项税额转出6846.05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2、2005年2月进
2、项税发票No.00245489#无法认证未作进项税额转出561.78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3、2005年12月加油站销售润滑油未作销售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额383.67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2005年度合计查补增值税34399.30元。(二)
3、2006年度1、2006年3-7月商品超定额损耗未作进项税额转出10221.93元,2006年1-12月商品超定额损耗不含税成本作含税处理少作进项税额转出25709.46元,2006年10月从省公司分担0#柴油损耗未作进项税额转出3124.73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2、2006年12月加油站销售润滑油未作销售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额11149.26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200
4、6年度合计查补增值税50205.38元。企业所得税(一)2005年度1、营业外支出税前列支2004年度查补所得税34950.63元,营业费用列支2004年查补增值税97987.21元、进项税转出29026.51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少作销售收入37550.99元,核增应纳税所得额3413.73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2005年度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5378.08元,应补企业所得税54574.77元
5、。(二)2006年度1、营业外支出税前列支罚款、滞纳金、增值税2538.53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2、主营业务成本采用多种方法核算不准确,按当初确定的方法加权平均法计算,多列支213309.40元,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二条规定;3、少作销售收入65583.88元,核增应纳税所得额5962.17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6、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2002年度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1810.1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73197.33元。二、处理决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1、2005-2006年度查补增值税84604.68元,结算后增值税留抵税额701395.71元;2、加收增值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20770.47元,处以查补税款50的罚款42302.35元;3、2005-2006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27772.10元,加收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0373.32元,并处查补税款50的罚款63886.05元。合计补税、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275104.29元,在限期内已全部补缴入库。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