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Transportable Pressure 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1 年 11月15日
前言
2007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移动容规》)的任务书。2008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移动分会)组织专家成立制(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移动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同时确定了《移动容规》编制大纲。2009年4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初稿。
2009年11月,工作组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工作组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移动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2010年7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修改形成了报批稿。2011年5月,《移动容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其成员进行了通报。2011年11月15日,《移动容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是以《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汽规》)为基础,同时将1999年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原《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和规定,以及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一并纳入到《移动容规》中。本着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原《容规》和《汽规》中存在的一些突发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工作的主体为国家质检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等。同时,根据铁路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不同产品安全管理要求不同,明确界定了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环节的监察管理职责。《移动容规》基本保留原《容规》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一般的技术细节。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了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温保冷要求、轻型化设计等。同时,调整原《容规》和《汽规》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寿比南 谢铁军 戚月娣
张君鹏 陈朝晖 王为国
全国锅容标委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 周伟明 许子平 魏勇彪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王晓雷 李 军 张建荣
常彦衍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 张用智
交通运输部公路司 严 季
中国船级社产品检验管理处 周 兴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秦晓钟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汤晓英 丁建勋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孙洪利
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 张仰明
西安铁路局特种设备检验所 杜传庚
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罗永欣
上海交通大学制冷与低温工程研究所 汪荣顺
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郭小锋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孙太平
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 王红霞
上海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朱洪池
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洪 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顾山乐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锅容标委移动式压力容器分技术委员会、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哈尔滨铁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等单位为本次《移动容规》制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会议组织等工作。
本标准依照2014年12月26日发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12月第1版修改。
目 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移动式压力容器 1
1.3 适用范围 1
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1
1.3.2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2
1.4 不适用范围 2
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2
1.5.1 罐体或者气瓶 2
1.5.2 管路 2
1.5.3 安全附件 2
1.5.4 装卸附件 3
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3
1.7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3
1.8 引用标准 3
1.9 监督管理 3
2 罐体材料 4
2.1 基本要求 4
2.2 熔炼方法 4
2.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4
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4
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4
2.4 力学性能 5
2.4.1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5
2.4.2 冲击功 5
2.4.3 断后伸长率 5
2.5 钢板超声检测 6
2.5.1 检测要求 6
2.5.2 检测标准和合格等级 6
2.6 复合钢板 6
2.7 钢锻件 6
2.8 铝和铝合金 6
2.9 保温及保冷材料 6
2.10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7
2.10.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7
2.10.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7
2.10.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7
2.11 新材料的使用 7
2.11.1 未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7
2.11.2 已列入引用标准的材料 7
2.12 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8
2.13 焊接材料 8
2.14 材料代用 8
3 设计 8
3.1 资质及责任 8
3.2 设计许可印章 9
3.3 设计条件 9
3.4 设计文件 9
3.4.1 基本要求 9
3.4.2 设计总图及罐体图 9
3.5 设计方法 11
3.6 风险评估 11
3.7 节能要求 11
3.8 安全系数 11
3.9 介质的分类及危害性 12
3.9.1 介质编号、名称和分类 12
3.9.2 介质危害性 12
3.9.3 介质危害性的确定 13
3.10 设计参数 13
3.10.1 设计载荷 13
3.10.2 设计温度 14
3.10.3 设计压力 15
3.10.4 等效压力 15
3.10.5 计算压力 15
3.10.6 腐蚀裕量 15
3.10.7 最大允许充装量 16
3.10.8 常见介质罐体主要设计参数 16
3.10.9 焊接接头系数 17
3.10.10 最小厚度 17
3.11 结构设计 17
3.11.1 焊接接头设计 17
3.11.2 罐体用管法兰 17
3.11.3 人孔 17
3.11.4 开孔补强圈的指示孔 17
3.11.5 不允许拆卸的保温或者保冷层 18
3.11.6 防波板的设置 18
3.11.7 装卸口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 18
3.11.8 管路 18
3.11.9 罐体或者气瓶支撑结构要求 18
3.11.10 装设卸液泵的要求 18
3.12 无损检测要求 19
3.13 特殊耐腐蚀要求 19
3.14 泄漏试验 . 19
3.14.1 泄漏试验种类 19
3.14.2 泄漏试验条件 19
4 制造 19
4.1 基本要求 19
4.1.1 制造单位 19
4.1.2 制造监督检验 19
4.1.3 出厂资料 19
4.1.4 产品铭牌 20
4.1.5 设计修改 21
4.2 焊接 21
4.2.1 焊接工艺评定 21
4.2.2 焊工及其钢印 21
4.2.3 焊接返修 21
4.3 试件(板)与试样 22
4.3.1 需要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条件 22
4.3.2 产品焊接试件的制备要求 22
4.3.3 需要制备母材热处理试件的条件 22
4.3.4 焊接试件与母材热处理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要求 22
4.3.5 耐腐蚀性能试件和试样的制备要求 22
4.4 罐体外观和组装 23
4.4.1 筒体和封头的外观与几何尺寸 23
4.4.2 焊接接头的表面质量 23
4.4.3 罐体组装及焊缝布置 23
4.5 无损检测 23
4.5.1 无损检测人员 23
4.5.2 无损检测方法 24
4.5.3 罐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 24
4.5.4 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无损检测要求 26
4.5.5 无损检测记录、资料和报告 26
4.6 焊后热处理 26
4.6.1焊后热处理的条件 26
4.6.2 焊后热处理的要求 26
4.7 耐压试验 27
4.7.1 耐压试验种类 27
4.7.2 耐压试验压力 27
4.7.3 耐压试验时罐体强度校核 27
4.7.4 耐压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27
4.7.5 耐压试验基本要求 27
4.7.6 液压试验 28
4.7.7 气压试验 28
4.8 泄露试验 29
4.8.1 气密性试验 29
4.8.2 氨检漏试验 29
4.8.3 卤素检漏试验 29
4.8.4 氦检漏试验 29
4.9 不锈钢和铝及铝合金制罐体的附加要求 29
4.9.1 基本要求 29
4.9.2 铝及铝合金制罐体的其他要求 29
4.10 总装要求 30
4.10.1 基本要求 30
4.10.2 置换处理 30
5 使用管理 30
5.1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30
5.2 使用单位的责任 31
5.3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31
5.4 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31
5.5 操作规程 32
5.6 作业人员 32
5.7 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 32
5.8 异常情况处理 33
5.8.1 异常情况报告 33
5.8.2 隐患处理 33
5.9 定期检验 33
5.10安全使用要求 34
5.11 变更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条件 34
5.12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要求 35
5.12.1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 35
5.12.2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35
5.12.3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 35
5.12.4 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临时进口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临时罐箱)的安全管理 35
5.13 运输过程安全作业要求 35
5.14 随车装备 36
5.15 随车携带的文件和资料 36
5.16 应急救援 36
6 充装与卸载 36
6.1.充装许可与安全管理 36
6.1.1 充装许可 36
6.1.2 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37
6.1.3 充装单位的其他要求 37
6.2 卸载单位的安全管理 37
6.3 装卸用管 38
6.4装卸工作质量 38
6.4.1 装卸前检查 38
6.4.2 装卸过程控制 39
6.4.3 装卸后检查 39
6.4.4 禁止装卸作业要求 40
6.5 装卸记录和充装证明资料 40
6.5.1 装卸记录 40
6.5.2 充装证明资料 40
7 改造与维修 40
7.1 改造与维修单位 40
7.2 改造与重大维修 41
7.2.1 罐体的改造与重大维修的含义 41
7.2.2 改造与重大维修告知 41
7.2.3 基本要求 41
7.2.4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41
7.2.5 改造或者维修的焊接 41
7.2.6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耐压试验 41
7.2.7 铭牌与标志 42
7.3 维修的其他要求 42
7.4 安全附件的变更 42
8 定期检验 42
8.1 报检 42
8.2 检验机构与人员 42
8.3 定期检验周期 42
8.3.1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周期 42
8.3.2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周期 43
8.4 定期检验的内容 43
8.5 特殊检验情况的处理 43
8.5.1 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43
8.5.2 异地进行定期检验 43
9 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 44
9.1 安全附件基本要求 44
9.2 安全附件的选用 44
9.3 安全附件的连接 44
9.4 安全泄放装置 44
9.4.1 安全泄放装置的设置 44
9.4.2 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 45
9.4.3 安全泄放装置的排放能力 45
9.4.4 安全阀的安装要求 46
9.4.5 安全阀的校验 46
9.5 紧急切断装置 46
9.6 液位测量装置 47
9.6.1 液位测量装置的设置条件 47
9.6.2 液位测量装置的设置要求 47
9.6.3 液位测量装置的选用 47
9.7 压力测量装置, 47
9.7.1 压力表的选用 47
9.7.2 压力表的校验 47
9.7.3 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47
9.8 温度测量装置 48
9.9 阻火器 48
9.10 导静电装置 48
9.11 装卸阀门 48
9.12 装卸软管和快装接头 48
9.13 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的保护 49
10 附则 49
10.1 解释权限 49
10.2 施行时间 49
附件A 50
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0
A1 总则 50
A1.1 资质和责任 50
A1.2 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 50
A2 设计 50
A2.1 基本要求 50
A2.2 最大允许充装量 50
A2.3 结构要求 50
A2.4 安全附件 51
A3 制造 51
A4 使用管理 51
A5 维修 51
附件B 52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2
B1 总则 52
B1.1.资质和责任 52
B1.2 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 52
B2 设计 52
B2.1 基本要求 52
B2.2 最大允许充装量 52
B2.3 结构 53
B2.4 安全附件 53
B2.5 其他要求 53
B3 制造 53
B3.1 单车地盘进厂检验 53
B3.2 半挂车用走行装置进厂检验 54
B3.3 标志 54
B3.4 其他要求 54
B4 使用管理 54
B4.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罐体 54
B4.2 真空绝热罐体的汽车罐车走行装置更换 54
附件C 56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6
C1 总则 56
C1.1 资质和责任 56
C1.2 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 56
C2 材料 56
C3 设计 56
C3.1 基本要求 56
C3.2 结构 56
C3.3 其他要求 57
C4 制造 57
C5 使用管理 57
C5.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罐体 57
C5.2 租赁境外罐式集装箱的安全管理 57
附件D 58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8
D1 总则 58
D1.1 真空绝热罐体 58
D1.2 型式试验 58
D2 材料 58
D3 设计 58
D3.1 基本要求 58
D3.2 充满率 58
D3.3 额定充满率 59
D3.4 结构 59
D3.5 管路 59
D3.6 设置卸液泵的特殊要求 59
D3.7 真空绝热罐体内容积要求 60
D4 制造 60
D4.1 基本要求 60
D4.2 标态维持时间 60
附件E 61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61
E1 总则 61
E1.1 适用范围 61
E1.2 资质和责任 61
E1.3 基本要求 61
E1.4 型式试验或者相关试验 61
E2 材料 62
E2.1 气瓶用材料 62
E2.2 管路用材料 62
E3 设计 62
E3.1 基本要求 62
E3.2 结构设计 62
E3.3 管路设计 63
E3.4 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 63
E4 制造 64
E5 使用管理 65
E5.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 65
E5.2 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定期检验 65
附件F 66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66
铁路罐车产品数据表 67
汽车罐车(单车)产品数据表 68
汽车罐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 69
罐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 70
长管拖车(单车)产品数据表 71
长管拖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 72
管束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 73
附件G 74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74
汽车罐车产品铭牌 75
罐式集装箱产品铭牌 76
长管拖车产品铭牌 77
管束式集装箱产品铭牌 78
附件H 79
附件A 铁路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49)
附件B 汽车罐车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1)
附件C 罐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5)
附件D 真空绝热罐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8)
附件E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60)
附件F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66)
附表F1 铁路罐车产品数据表……………………………………………(67)
附表F2a 汽车罐车(单车)产品数据表……………………………………(68)
附表F2b 汽车罐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69)
附表F3 罐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0)
附表F4a 长管拖车(单车)产品数据表……………………………………(71)
附表F4b 长管拖车(半挂车)产品数据表…………………………………(72)
附表F5 管束式集装箱产品数据表………………………………………(73)
附件G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铭牌 ……………………………………………………(74)
附件H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79)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注1-1)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瓶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气瓶,注1-1)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注1-1:罐体是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注1-2:气瓶是指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中用于充装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1.3 适用范围
1.3.1 适用范围的一般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具有充装与卸载(以下简称装卸)介质功能,并且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注1-3);
(2)罐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O.1MPa,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 (注1-4);
(3)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且气瓶容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
(4)充装介质为气体(注1-6)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注1-7)的液体(注1-6)。
注1-3:具有装卸介质功能,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移动使用,不参与铁路、公路或者水路运输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1-4:工作压力,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罐体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公称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气瓶内压缩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压力。本规程所指压力除注明外均为表压力。
注1-5:容积,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单个罐体或者单个瓶式容器的几何容积,按照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6:气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0. 3MPa(绝压)的物质或者20℃时在0.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按照运输时介质物理状态的不同,气体可以为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等。其中: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下加压时完全是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下加压时部分是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在-50℃~65℃之间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以下通称为液化气体);
(3)冷冻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
注1-7: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1-8:液体,是指在50℃时蒸气压小于或者等于0. 3MPa(绝压),或者在20℃和0.1013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或者在0. 1013MPa(绝压)标准压力下熔点或者起始熔点等于或者低于20℃的物质。
1.3.2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铁路罐车,还应当满足附件A的规定;
(2)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汽车罐车(注1-9),还应当满足附件B的规定;
(3)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罐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C的规定;
(4)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真空绝热罐体,还应当满足附件D的规定;
(5)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注1-10)和管束式集装箱,还应当满足附件E的规定。
注1-9:本规程所指汽车罐车除注明外,是汽车罐车(单车)和汽车罐车(半挂车)的总称。
注1-10:本规程所指长管拖车除注明外,是长管拖车(单车)和长管拖车(半挂车)的总称。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为非金属材料制造的;
(2)正常运输使用过程中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包括在装卸介质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
1.5 移动式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除罐体或者气瓶、管路、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外,其范围还包括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
1.5.1 罐体或者气瓶
罐体或者气瓶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罐体或者气瓶与管路、安全附件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2)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端塞及其紧固件;
(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1.5.2 管路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1.5.3 安全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
1.5.4 装卸附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以下简称快装接头)等。
1.6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1)本规程规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通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的技术评审。
1.7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8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引用标准,注1-11)如下:
(1) GB 150《压力容器》;
(2) GB/T 10478《液化气体铁道罐车》;
(3) GB/T 19905《液化气体运输车》;
(4) 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淮》;
(5) JB/T 4781《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
(6) 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注1-12);
(7) JB/T 4783《低温液体汽车罐车》;
(8) JB/T 4784《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注1-11: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注1-12:JB/T 478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标准,仅引用其中满足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的相关规定。
1.9 监督管理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应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 罐体材料
2.1 基本要求
(1)罐体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
(2)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2 熔炼方法
罐体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镇静钢。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3 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碳(C)≤0.25%、磷(P)≤0.035%、硫(S)≤0.035%。
2.3.2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磷(P)≤0.030%、硫(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5%、硫(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5%、硫(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磷(P)≤0.020%、硫(S)≤O.010%。
2.4 力学性能
2.4.1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用于焊接结构受压元件的碳素钢或者低合金钢钢材,常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下限标准值之比(ReL/Rm)不大于0.85。
2.4.2 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6㎜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KV2(J)
≤510
≥27
>510~570
≥34
>570~630
≥38
注 2-1: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向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是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
(4)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4.3 断后伸长率
(1)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A)应当符合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 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注2-2: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 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1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 17600.2 《钢的伸长率换算 第2部分: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5 钢板超声检测
2.5.1 检测要求
用于制造罐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厚度大于或者等于20mm的;
(2)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并且充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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