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承租经营的所得税筹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上述所得应包括纳税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在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的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2008年1、2月减1600元)。根据承包、承租经营形式和分配方式的不
2、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了具体的征税办法: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至45%的九级超级累进税率。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的费用,企
3、业经营成果归已所有的,其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规定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如果企业在被个人承包后没有改变原有性质的,那么承包、承租经营者不仅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
4、得税,而且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重复征税,总体税负增加,最后归到个人手中的收入就会大大减少。 本人认为,承包、承租经营者可以考虑将企业的性质改变为个人户,这样就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节省部分税款,使总体收益最大化。 例如:陈老板承包一家集体企业(工商登记仍为企业),每年除上交企业10万元的承包费外,其余所有的经营成果归其所有。假设2008年,该企业取得经营利润25万元 。试问陈老板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25%=6.2 5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5-6.25=18.75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上交承包费后,陈老板的收入为18.75-10=8.75万元 依照国税发19
5、94179号文的规定,陈老板的该项收入8.75万元还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750010*2000-2*1600)*35%6750=15755元 合计应纳所得税为62500+15755=78255元 陈老板的承包经营取得的税后净收益为8750015755=71745元 如果陈老板2008年通过一定途径将其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自已同样每年上交10万元的承包费(这10万元在税前全部不能扣除),依照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陈老板2008取得的经营利润,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00*35%-6750=80750(元) 承包经营取得的税后净收益为:250000-100000-80750=69250(元) 从以上计算、分析,两者的税负及承包者的收益情况可想而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