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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撤回或减少投资”纳税有区别
最近找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有关文件对“股权转让”与“撤回或减少投资”在税务处理上具有“南辕北辙”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如果有区别,那也是“转让”与“撤回或减少”的区别。“转让”在字典里的解释为: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撤回”在字典里的解释为:撤退回来或撤退回到。看来区别还是很大的,但作为纳税人你要知道,我们在处置股权时选择不同的方式――是转让还是撤回或减少,按照现行税法对股权“转让”与“撤回或减少”的不同规定,就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
其实国税函〔2010〕7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之间只是在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上的区别,真正影响两种处置方式不同纳税结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34号公告规定“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也就是说撤回或减少投资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为免税收入,而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就享受不了这种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的“符合条件”作了这样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举例说明这种差别:
某居民企业A注册资本为1000万,有甲居民企业、乙(自然人)两个股东,甲企业出资300万,拥有30%股权,乙出资700万,拥有70%股权,现甲企业准备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按公允价400万元处置,已知此时A企业所有者权益除实收资本1000万外,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
1、假设甲企业采用转让方式,400万元转让给丙企业。
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400-300=100万元
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100*25%=25万元
2、假设甲企业采用撤回方式,取得收入400万元
按照34号公告规定“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甲企业投资资产转让所得=400-300-300*30%=10万元
甲企业股息所得=300*30%=90万元
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90万元的股息所得免税
所以,甲企业投资资产转让应纳税额=10*25%=2.5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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